我是一只喵
财务会计遵循的原则和标准。这个是一个大题目。在这里简单的说一下,第一个就是收入实现原则。第二个是历史成本原则。第三是配比原则。第四个是权责发生制原则。第五是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原则。第六个是谨慎原则。这六个原则是必须遵循的原则。而财务会计的标准是要有责任心,专业知识及耐心,细心认真及经验方法。还有处理问题的能力。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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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本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三条各单位必须健全会计基础工作,建立会计工作秩序,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会计工作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含行政公署财政部门,下同)负责管理本辖区的会计工作。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所属单位会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不与《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本条例相抵触的前提下,可拟定本部门、本系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补充规定,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定并颁布施行。第二章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设立会计管理办事机构,配备与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会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本条例等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二)管理和组织实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三)制定会计人员培训规划,组织在职会计人员培训,考核会计人员,核发会计证;(四)组织注册会计师考试,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五)指导和管理会计电算化工作;(六)检查、监督各单位的会计工作及管理其他会计事务。制定、补充、审定会计制度以及协同人事部门组织评审、管理高级会计师工作由省会计管理部门负责。第七条会计业务较多的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经同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单独设会计机构;企业可设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未设会计人员的单位,可以委托依法注册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或代理记帐公司进行代理记帐。第八条各单位会计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若干会计工作岗位,配备与经济业务相适应的会计人员,并建立会计岗位责任制。建立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票据;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第九条实行会计证制度。会计人员必须按照省财政部门的规定,取得会计证后上岗。禁止任何单位任用无会计证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第十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要求本单位的人员和有关部门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二)监督、检查本单位有关部门的财务收支、资金使用和财产保管、收支、计量等情况,制止和纠正违法的收支;(三)参与拟订本单位经济计划、业务计划、投资决策,参与签订经济合同,定期检查和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四)参与拟订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不得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二)依照《会计法》、本条例和会计制度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三)提供真实、准确、可靠的会计数据,如实反映单位的财务收支与经营状况;(四)不得办理违法收支或偷漏税收、虚报盈亏;(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大、中型企业设总会计师;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经批准可以设总会计师。总会计师应当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未设总会计师的单位,由副总会计师行使总会计师的职责。第十三条对会计人员的任免,应按照《会计法》的规定执行。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联合管理机构)考核同意,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一般会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求本单位总会计师或会计机构负责人的意见。总会计师的任免或聘解,按国家《总会计师条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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