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虹阳光
,新会计准则的执行对上市银行的基本面并无影响,因为会计只是计量的尺度,银行本身的情况并不随计量尺度的变化而变化。但短期来看,部分银行受到会计准则的变化会导致业绩的波动,对银行而言,贷款为最主要的经营业务,资产减值要求变化后,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有小幅的影响。
江秀梅+刘洋
(1)委托银行发放贷款时。
借:委托贷款-本金。
贷:银行存款。
(2)计提利息时。
借:委托贷款-利息。
贷: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3)收到银行转来的贷款利息(已扣过相关税金)。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利息。
(4)期满收回本金及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本金。
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扩展资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规定,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可将“1303贷款”科目改为“1303委托贷款”科目 。这说明,企业的委托贷款应设置科目单独进行核算,而非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
委托贷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也不能计入投资收益,一般情况下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这是因为委托贷款在新会计准则下不再被定义为一项“投资”,因此其利息收入也不能列报为“投资收益”。
从另一方面讲,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对于“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定义和确认条件。
因此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范范围,鉴于委托贷款对于多数一般非金融企业而言并非主营业务。
因此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在利润表上应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列报;相应地,按税法规定计缴的营业税及附加在利润表上列报于“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委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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