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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有记账凭证都必须附原始凭证,只有两种情况例外:
1、结账的记账凭证,结转销售收入、结转各项期间费用等。
结转时,将某一账户的余额或差额转入另一账户。因其结转的是账户的余额或差额不涉及原始凭证,所以不须附上。
2、更正错误的原始凭证。(用红字冲销法, 摘要写明冲销第**号记账凭证错误)。
更正错误的原始凭证,是把之前做错的原始凭证改正,在做红字冲销时,在摘要中注明:冲销第**号记账凭证错误即可,不须附上原始凭证。
扩展资料:
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填制记账凭证除了应符合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其中第3条规定:
记账凭证后必须附有原始凭证。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等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所附原始凭证张数。所附原始凭证张数的计算,一般以原始凭证的自然张数为准。与记账凭证中的经济业务事项记录有关的每一张证据,都应当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
如果记账凭证中附有原始凭证汇总表,则应该把所附的原始凭证和原始凭证汇总表的张数一起计人附件的张数之内。但报销差旅费等零散票券,可以粘贴在一张纸上,作为一张原始凭证。
一张原始凭证如涉及到几张记账凭证的,可以将该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该主要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上该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凭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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