羋修羋修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在实质上和形式上独立于委托单位应本着诚信为本,独立自主,摒弃任何外界干扰应基于客观的立场,不掺杂个人的主观意愿不能对未来事项可实现程度的大小做出保证注册会计师的信誉和法律责任犹如一个硬币的两个方面,缺一不可。注册会计师只有遵守职业道德,才能给投资者创造一个安全诚信的投资环境。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和注册会计师对此出具的审计报告是证券交易所做出决定的重要依据。为增强会计报表的可信度,注册会计师必须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上市公司提供的会计报表进行检查,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必须遵守独立、客观、公正这三条最重要的职业道德要求。注册会计师无论是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还是最终出具审计报告都应当在实质上和形式上独立于委托单位和其他机构。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应与委托单位之间必须毫无任何利害关系,而且要做到在第三者面前,注册会计师所表现的身份应是完全独立于委托单位,即在他人看来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注册会计师对其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负法律责任。因此,无论是业务的承接、执行,还是审计意见的形成和审计报告的提交,注册会计师都应本着诚信为本,独立自主,摒弃任何外界的干扰,同时他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也无需任何部门的审定和批准。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的执行过程中,对于有关审计事项的调查、取证、分析、判断应基于客观的立场,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不被委托单位和第三者的意见所左右,不应掺杂个人的主观意愿,所以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一切从实际出发,注重调查和研究。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是高质量高标准的专业服务,除了要具备良好的职业品德,还应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所以,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注册会计师不应承接、从事本人不能胜任或不能按时完成的业务,会计师事务所也应如此。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一方面要对过去发生的事实以独立客观的原则做出判断,另一方面还要对未来事项进行审计。但未来事项具有不确定因素,无法做到对未来发生的事实作出客观的判断,所以注册会计师不能对未来事项能否实现或者可实现程度的大小做出保证,否则将对会计信息的外部使用人造成误导。

小精灵926
(一)诚信是我国现代会计职业的道德支柱会计工作的根本要求是一个“真”字,要求会计数据真实可靠可信,绝不可弄虚作假。我国现代会计的发展与潘序伦先生的名字紧密相连,他是中国现代会计之父,也是在我国会计界最早倡导诚信思想并大规模开展诚信教育的先驱。早在1928年,潘序伦先生就从孔圣人的古训“民无信不立”及“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出发,以诚信理念创办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开办立信会计学校。潘序伦先生认为,“立信”是做人的重要准则,同时也是会计的职业道德,忠于会计事业务必“立信”:“信以立志,信以守身,信以处世,信以待人,毋忘立信,当必有成”。他把信用看作是会计事业的生命线,“立信,乃会计之本。没有信用,也就没有会计”,这是潘序伦先生忠诚敬业精神的深刻表达。如果一个人失去信用,就会弄虚作假,循私舞弊,以至身败名裂,更为严重的是,会危害他人与单位,给社会和国家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潘序伦先生一生看重“真诚”与“信用”。1933年,潘序伦先生在为《立信会计季刊》撰稿《中国之会计师职业》一文中从多方面论述了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夫学识经验及才能,在会计师固无一项可缺,然根本上究不若道德之重要性。”“然会计师之为职业,实为工商企业保障信用而设,苟有不道德行为,而自丧其信用,则此项职业,即失去根本存在之理由,违背国家社会期望之愿意,可不慎哉。”并集中归纳为四条:“一曰公正,二曰诚信,三曰廉洁,四曰勤奋”。待人、处世、做事,应坚守信用,从事财会工作者,更应提倡做老实人,办老实事,讲老实话。始终坚持真理,实事求是精神。(二)诚信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精髓中介服务机构既然是为促进信用交易、维护市场的信用关系服务,其自身就必须诚实守信,行为必须公正,不能提供不准确甚至虚假的资信资料、信用评级、审计报告、品质认证等信息。注册会计师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也是独立于政府的民间审计组织,他是经济信息正确性的鉴证者。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信息质量非常重要,它直接影响着国家宏观经济决策的正确性和资源配置的有效性,注册会计师提供审计服务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一环。因此,注册会计师职业的一个显著特征是通过诚信服务,增强经济信息的可靠性和可信赖性,并面向社会承担责任,包括客户、投资者、债权人、政府部门,以及其他依赖注册会计师客观、公正的工作来开展经济活动的潜在投资者等等。在会计和审计领域里,注册会计师主要承担着三方面的任务。一是促进法律法规和制度准则的遵守。这是由于注册会计师从事的审计业务是法律所赋予的。注册会计师被视为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者,因此,要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通过审计监督促进企业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准则。二是为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可靠性提供评价和保证,为依据财务信息进行决策者提供服务。从发展趋势上看,这种保证已并不仅限于财务报表或财务信息,而是更多地与制度、程序和政策相关。三是参与、帮助企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等,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通过注册会计师的服务,使客户获得遵守法律方面的评价和使客户、使用者、社会公众得到信息可靠性的保证。注册会计师在提供这些服务过程中的态度和行为,对行业自身和国家经济的健康运行有重大影响。只有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诚信水平,使公众建立对行业牢固的信任,注册会计师行业才能保持自己的优势地位。近年来,美国、加拿大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出现了一个新的动向,即重视和加强管理伦理学的教学与研究,甚至把伦理思想渗透到各个领域,如会计学。美国欧文(IRWIN)出版公司出版的《财务会计》(Financial Accounting)(1989年第四版)和1994年出版的《基本会计原理》(Fundamental Accounting Principle)都把伦理问题放在非常突出的地位,都在序言中指出:伦理是最基本的会计原理(Ethics:The Most Fundamental Principle of Accounting Principle)”。 因为市场经济首先体现为竞争经济,竞争的规则是公开、公平、公正,用以规范竞争者的行为活动;市场经济还体现为法制经济,通过对各种市场行为的立法、执法来控制竞争者的行为,规范正常的市场秩序;市场经济还体现为伦理经济,讲究仁义礼智信,依靠义务、良心、荣誉、节操、人格来建立相互交往的友好关系,以确保社会成员的行为合法合情合理。随着市场经济由低级到高级,从不成熟走向成熟的发展,在会计活动中,会计伦理道德就显得越来越重要,发挥着越来越巨大的作用。否则市场经济的运行就极不规范,竞争不公平,迷失方向,可能演变成官商权力经济,虚假欺骗经济,贿赂垄断经济。美国的西德尼·戴维森在其主编的《现代会计手册》(1977年版)一书中指出:“会计是一个信息系统。它旨在向利害攸关的各个方面传输一家企业或其他个体的富有意义的经济信息。”由于会计工作是向国家、社会和企业的各个方面提供信息的工作,因此其“诚信”水平显得尤为重要。(三)当前注册会计师诚信问题产生的根源会计信息失真是当前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生活正常秩序的突出问题。会计信息失真是非诚信行为在会计、审计领域的一个重要表现。会计信息失真的表现形式多样,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既有制度层面的因素,如会计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会计监督弱化;也有人为的因素,如单位领导受个人利益驱使,弄虚作假,会计人员无法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或者会计从业人员受利益驱动,放弃职守、通同作弊、监守自盗;还有技术层面的因素,如会计核算技术性差错的存在,审计业务中审计样本的抽取多用非统计抽样技术、少用统计抽样技术,以致审计的效果不理想等等。就注册会计师行业讲,造成当前行业公信力下降,既有外部环境缺陷的问题,也有行业自身不规范的问题。从执业环境来看,除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普遍面临的对诚信的冲击外,还表现为市场对高质量的会计信息缺乏强烈的需求:一是有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缺陷,控股股东操纵董事会、管理层和监事会。注册会计师按照独立审计准则执业,一旦与管理层发生分歧,公司容易发生购买审计意见行为;二是有些公司对高质量的独立审计缺乏内在需要。许多公司只是为了满足政府的要求或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不得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因此,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时,考虑的主要因素不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声誉和执业质量,而是谁能以低费用快速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三是有的地方或部门出于不同目的,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进行不恰当干涉,造成注册会计师难以遵守独立审计准则。此外,也应当看到,会计造假之所以有市场,是因为会计造假的受益人很多,政府官员的政绩、经理人员的物质利益、工人的工资和奖金、会计人员的升迁、注册会计师、律师、券商的收入、股民的资本利得等等,都需要一张更好的报表。以至于有时弄不清有谁需要真实的报表!?一些企业或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已成为一个公开的“游戏规则”,许多人和企业都从“失信”中捞到好处,一些擅长做假账的人员还成了一些企业争相聘请的“人才”。因此,社会的诚信环境、会计市场的诚信环境急需治理。行业自身存在的问题,除了业务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之外,更主要的是有些注册会计师缺乏应有的诚信水平,违背职业道德。主要表现为:一是不遵守独立审计准则,在实施审计程序时存在重大过失;二是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对客户出现的舞弊迹象没有高度重视;三是缺乏独立性,担任客户的常年财务顾问又同时提供审计服务;四是不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缺乏审计客户的知识;五是明知客户做假,而故意出具虚假业务报告。注册会计师违反职业道德所造成的危害相当严重,对社会而言,虚假信息得不到揭露,将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损害;对行业而言,败坏行业形象,使行业公信力降低。为了解决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真正做到“不做假账”,必须把行业诚信建设放在首位,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也是行业发展的生命力所在。
沫卡MOKOO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世界范围内财务舞弊与审计合谋案的发生,使得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治理问题成为职业界内外广泛关注的重大问题。但通过对相关研究文献的回顾,我们发现,一方面多数研究成果仍停留在对注册会计师没有恰当遵循职业道德的讨伐声中,另一方面这些研究成果并未取得广泛共识,甚至对注册会计师是否作到了诚信执业还处于相互对立的模糊判断之中。本文撇开对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循了职业道德或是否值得社会公众信任的讨论,将论题转向一个更为基础、更为根本且长期以来没有得到学术界和职业界重视和说明的问题,即“作为一名注册会计师,我为什么要遵守职业道德?”。对这一问题的回答,理论上有助于搞清楚注册会计师与职业道德的内在关系,实践中可以增强注册会计师遵守职业道德的内在主动性,从而避免空洞说教的乏力和一味强调“乱世用重典”、依靠外力强制推行的阻力。
一、引言:注册会计师的社会角色定位、审计期望差与道德困境
1、审计是一种减少而非消除社会公众决策风险的信任机制。现实世界最大的特性是环境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对于社会公众的经济决策而言,直接的担忧则是决策信息的可靠性问题。受制于能力、地域等因素的影响,社会公众对企业信息的甄别主要依靠注册会计师的鉴证作用。这里,作为社会分工体系的一部分,注册会计师承担了作为第三者的中介鉴证角色。于是,信任变得重要起来。为应对不确定性和不能控制的未来,信任变成了社会公众行为的一种适应复杂商业环境的简化策略,对某人表示信任,就意味着预期被信任人会采取他所期望的行为方式,从而可以消除未来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也就说,信任者借助信任卸下了无法承担的复杂性(卢曼,2005中译本,P84)。对社会公众而言,审计正是这样一种减少其决策风险的信任机制,这也正是审计需求产生的社会学动因。但作为社会分工的一部分,注册会计师存在的价值在于其所减少的经济系统的风险大于由于其存在而增加的成本,从而对整个社会而言是有益的。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可以帮助报表使用人减少决策风险,却决不能消除决策风险。
2、社会公众理想化的审计需求与现实制度安排下的审计有限供给导致“审计期望差”的产生,并进而使注册会计师陷入道德困境之中。寄予信任,即下赌注于他人未来行动的不确定性和不可控制性,总是伴随着风险(Kollock,1994)。由对受托人的不信任而引发了注册会计师职业,但作为一种减少社会公众决策风险的信任机制的审计的出现,本身又会引发一种新的风险,即对注册会计师的信任风险。作为被信任者,注册会计师必须承担按社会公众的预期来行为的承诺,若这一承诺的行为不能得到全面恰当的履行,信任风险就必然显现了。为将这种风险降到最低程度,注册会计师这一职业被赋予了一系列职业特征,以便确定应该用什么样的标准来制约一名会计师的行为,以及什么是注册会计师职业的内在社会责任。借鉴Huebner(1915)提出的专业人士所具备的特征,注册会计师核心的特征可以表述为,摈弃绝对自私的商业观和时刻牢记社会公众利益。而满足这一特征的条件和要求是注册会计师必须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价值观。这也就是说,当一个人将自己交付给一个职业并对那个职业作出承诺的时候,他就承担了伦理责任,需要遵循一种调控从业者与客户、同事和公众关系的行为标准,还要承担这一关涉公众利益的职业的内在社会责任(杜斯卡,2005中译本,P67)。这也正是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职业的期望。
然而,现实中,注册会计师职业环境不断变化,致使注册会计师在特定情形下对职业道德的判断变得极其复杂。一方面由于审计委托关系的扭曲,使得注册会计师恰当履行职责遭遇了外部压力,另一方面从对注册会计师应该对社会公众、委托人和同事三方关系人承担道德责任的角度看,对公众负责是如此之重要,以至于有时这会压倒会计师对委托人或聘用人承担的义务。处于这样一种商业环境中并受社会通用商业规则的影响,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有时并不能作到完全独立、客观、公正。事实上,作为注册会计师“职业信条”核心的独立性本身经常表现出“相对性、概率性、风险性”的经济性质(崔宏、刘尔奎,2003),从而使得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行为表现低于社会公众的理想期望,于是“审计期望差”产生了。“审计期望差”的存在反过来又将注册会计师置身于一种道德困境之中:到底该采取何种行动,才是符合或更加符合职业道德要求的行为,同时实现自己要追求的经济利益?
二、注册会计师前道德行为判断:普遍化原则与规范形式
1、前道德行为判断的一般基准——普遍化原则。自古以来,哲学家和道德主义就一直表达这样的思想:伦理行为是指从较普遍的视角来看是可接受的行为(辛格,2005中译本,P11)。这样,判断将要采取的行为是不是符合道德要求,是不是道德行为,必须确认该行为不但是行为者自己接受或认可的行为,同时也应是其他人、特别是受该行为影响的其他人所认可或接受的行为。也就是说,在判断行为的道德属性时应学会“换位思考”,“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如果行为者想要基于道德理由去捍卫自己的行为,就不能只是强调该行为对于自己的好处,该行为者必须能够在众人面前坦陈理由,并获得众人认可。换句话说,就是要在多大程度上照顾自己的利益,也要在多大程度上照顾他人的利益。按照康德的公式来表达就是,“只按着那种你同时也想望它变为普遍规则的准则而行为”。道德要求我们超越你、我、他,达至普遍法则,做出可普遍化的判断,也就是要站在不偏不倚的旁观者或理想观察者的立场。既然承认道德判断必须出自普遍的视角,我们就不得不承认,不能够仅仅因为自己的利益,其重要性就超过别人的利益。这样,虽然我有照顾自己利益的本性,一旦我们进行道德思考和判断,就要求把这种关照推广到别人的利益。如果说,即使把我与他人的立场互换,我也会接受自己做出的判断,那就意味着,我的判断是可以从普遍视角进行规定的判断,因而我的判断是符合道德要求的判断。
2、普遍化原则下判断注册会计师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要求的具体形式——规范或准则。为减少注册会计师个体进行前道德行为判断的困难和不同个人可能出现的判断偏差,职业团体通过制定职业道德规范(或准则)为注册会计师遵守职业道德提供了一个前道德行为判断普遍化原则下的具体操作准绳。这里,职业道德规范或准则体现了职业界集体的智慧,代表了得到共同认可的处理方式,代表了一种解决普遍存在的判断问题的有效的方法。也就是说,每一项规范或准则条文要求都是个人道德意见或道德判断的替代品,而这也正是道德规范或准则存在的意义。在论述财务报告中的职业判断特性时,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在《财务报告中的职业判断》的报告中指出,准则的功能是指导职业会计师的判断,准则所得到的对报告问题的解决方法,应该比职业成员按他们自己的判断所能得出的解决方法更好;除了影响特许会计师的判断之外,准则存在的另一原因是减少他人做出判断的风险,通过为判断设定一个底线,准则提高了判断的平均质量。这些论述虽然是针对财务报告中的职业判断做出的,但其完全适用于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判断。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或准则就是注册会计师判断自己的职业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要求的“普遍化原则”的规则化。那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或准则对注册会计师的约束力如何呢?
三、职业道德规范的法律性质:为注册会计师的道德判断立法
1、一般道德、职业道德与法。以往的论述多将职业道德与法律的区别作为一般意义上的道德与法律进行对比,否认职业道德本身就是法的性质。认为二者的区别主要是,道德不是强制执行的,而法是强制实施的。实际上,这不仅混淆了道德与职业道德的区别,而且也并没有厘清法与道德的区别。实际上,道德也是一种强制性规范。因为所谓强制,乃指人不得不放弃自己意志而服从他人意志的力量。当一个人被迫采取行动以服从于另一个人的意志,亦即实现他人的目的而不是自己目的时,便构成强制(哈耶克,1997中译本,P164)。但法与道德所依据的强制力量大小不同,道德或说一般道德只具有最弱的强制性:舆论强制。而法则具有广泛的强制性:从最弱的舆论强制到最强的肉体强制。但强制依据是否得到社会或组织的认可,又分为权力与力量,那些得到认可的强制也就是权力,合法的权力。而得不到认可的强制则不再是一种权力,而只是一种力量(迪韦尔热,1987中译本,P117)。道德与法的区别根本的还在于有无这种特殊的强制,即权力。
正如王海明(2005)所说,权力是仅为管理者拥有且被社会承认的迫使被管理者服从的强制力量。这样,从权力是仅为社会管理者所拥有的迫使人们不得不服从的力量方面来看,权力具有必须性,是人们必须服从的力量;从权力是社会承认、大家同意的力量方面来看,权力具有应该性,是人们应该服从的力量。合而言之:权力是人们必须且应该服从的力量。从上述的权力性质不难看出:法是权力规范,是应该且必须如何的行为规范,而道德则是非权力规范,是应该而非必须如何的行为规范。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正处其中:一方面,职业道德具有一定的权力强制性质,职业组织或者从全体会员的授权中获得了一定的权力,或者直接受政府的委托进行行业管理而被赋予了一定的权力。这样职业道德就具有了必须并且应该如何作为的性质,当然这种强制性是对职业界人士而言的,对职业界外部其他人士并没有强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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