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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该项准则要求在上市实体的审计报告中注册会计师需要逐个披露关键审计事项,包括认定其是审计中最为重要的事项之一的原因及该事项在审计中的应对情况,包括应对措施、程序概览和结果、注册会计师对事项看法等。1、关键审计事项披露要求主要有:(1)牢记职责分工,不能充当管理层角色,应提供原创信息;(2)考虑该事项在财务报表中的披露,进行索引说明;(3)与被审计单位相关的个性信息,避免通用的套话;(4)不能暗示此事项在形成审计意见时尚未得到满意解决,避免对审计意见发表产生影响;(5)不能包含或暗示对单独财务报表项目表示独立的意见;(6)除非法律法规要求,在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发表无法表示意见时,审计报告中不应当包括关键审计事项部分,其他类型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均应包含关键审计事项披露;(7)披露关键审计事项不能替代非无保留意见;(8)确定不存在需要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也仍在单设的关键审计事项部分说明。2、关键审计事项确定需要注意的主要方面:(1)关键审计事项从性质上应归属于下面三类:A.识别到的特别风险和具有较高重大错报风险领域B.与涉及重要管理层判断(包括具有高度估计不确定性的会计估计)的财务报表领域有关的重要的审计判断C.本期发生的重大事项或交易对审计的影响(2)关键审计事项(段)与强调事项(段)、其他事项(段)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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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的必备内容有十项:标题;收件人;审计意见;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的事项(如适用);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和盖章;报告日期。
法律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等12项准则的通知》的附件2.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八条规定: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准则的规定,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等12项准则的通知》的附件2.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二十一条规定: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审计意见;
(四)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五)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六)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
(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的事项(如适用);
(八)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
(九)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和盖章;
(十)报告日期。
在适用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还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4 号——持续经营》、《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4 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 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的相关规定,在审计报告中对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关键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年度报告中包含的除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之外的其他信息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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