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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守《会计法》和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会计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指导社会审计、会计咨询和会计委派制等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会计监督管理的其他职责。财政部门的会计机构负责会计管理的具体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门人员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会计工作。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执行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逐步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并对会计集中核算工作进行监督。第六条国家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专项基金的使用,由负责项目建设的人民政府委派会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可实行会计委派。会计委派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公司、企业对设有会计的下属单位可实行内部会计委派。第七条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单位应当要求并保障会计人员完成规定的学习内容。财政部门应当为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帮助和服务。第八条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会计人员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和提供会计资料的真实情况,并受法律保护。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加强对会计人员诚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为用人单位提供会计人员诚信资料的查询服务。第三章会计核算第九条各单位应当依法建账,不得私设小金库、账外设账。第十条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及时办理会计手续,并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第十一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二条使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其会计软件及其生成会计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计算机替代手工核算的单位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咨询服务和指导。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不得对初始化数据进行更改和调整,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需要更改和调整会计数据的,必须备有更正和调整的记录。第十三条会计代理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具备规定条件;从事代理记账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执业。第四章会计监督第十四条单位应当实行内部会计监督,并接受依法实施的外部会计监督,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本单位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第十五条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人员在签署经济业务处理意见时,必须签署明确意见。对签署意见不明确的经济业务事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第十六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派财务总监或者总会计师的单位,其重大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实行单位负责人与委派人员联签制度。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一)支票、财务印鉴分开管理;(二)收据、发票领取与使用分开管理;(三)会计电算化不相容的会计岗位分离;(四)已办理出纳手续的原始凭证加盖“现金收(付)讫”或“银行收(付)讫”等印戳;(五)其他依法应当建立的会计控制制度。第十八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回避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纳入会计集中核算单位的报账人员不得经办经济业务事项,确需办理经济业务事项的,应有本单位相关人员对其所办经济事项的真实性作出书面证明。第二十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必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必须符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质量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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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基本建设是指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正确处理资金使用效益与资金供给的关系。第四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依法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二)合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加强预算审核,严格预算执行;(三)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四)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五)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实施绩效评价。第五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并指导实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和监督。第六条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含一级预算单位,下同)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本部门或者本行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二)按项目单独核算,按照规定将核算情况纳入单位账簿和财务报表;(三)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根据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做好核算管理,及时掌握建设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做好核算资料档案管理;(四)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和资料;(五)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六)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工作。按照规定实行代理记账和项目代建制的,代理记账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第二章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第八条建设资金是指为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筹集和使用的资金,按照来源分为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其中,财政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第九条财政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财政部门应当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加强项目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第十条财政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综合考虑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建设进度等因素执行。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建设进度等控制项目投资规模。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在决策阶段应当明确建设资金来源,落实建设资金,合理控制筹资成本。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筹集;经营性项目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可以多渠道筹集。具体项目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性质划分,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设目的、运营模式和盈利能力等因素核定。第十三条核定为经营性项目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管理的规定,筹集一定比例的非债务性资金作为项目资本。在项目建设期间,项目资本的投资者除依法转让、依法终止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出资。经营性项目的投资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委托具有专业能力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法评估作价。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取得的财政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经营性项目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财务规定处理。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属于国家直接投资的,作为项目国家资本管理;属于投资补助的,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项目投资者享有;属于有偿性资助的,作为项目负债管理。经营性项目取得的财政贴息,项目建设期间收到的,冲减项目建设成本;项目竣工后收到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非经营性项目取得的财政资金,按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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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第三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四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第五条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第六条事业单位预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第七条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事业单位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第八条事业单位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事业单位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第九条事业单位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事业单位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决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第三章收入管理第十四条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第十五条事业单位收入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二)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五)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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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财务管理制度是规定事业单位财政管理原则和财政运行机制,明确事业单位收支范围及权限的一系列制度。下面是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欢迎参阅。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篇1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一)筹集资金和有效使用资金,监督资金正常运行,维护资金安全。(二)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三)加强财务核算的管理,以提高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四)监督公司财产的购建、保管和使用,配合综合管理部定期进行财产清查。(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做好分析、考核工作。第四条 财务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坚决按财务制度办事,并严守公司秘密。第五条 加强原始凭证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原始凭证是公司发生的每项经营活动不可缺少的书面证明,是会计记录的主要依据。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第七条 健全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相一致。第八条 做好会计审核工作,经办财会人员应认真审核每项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和数据的准确性。编制会计凭证、报表时应经专人复核,重大事项应由财务负责人复核。第九条 会计人员根据不同的帐务内容采用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第十条 建立会计档案,包括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数据都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保管和销毁。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因工作变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交接人员及监交人员应分别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后,移交人员方可调离或离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篇2为了规范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设置财务科,负责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财务科职能为: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各项财审法律、法规、制度。2、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负责单位财务监督和管理。3、编制财务预算,加强核算管理,准确反映、分析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4、做好资金的管理工作,做好会计核算、财务报表编制和分析工作,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5、加强监督管理,做好单位资产的核查工作。二、财务工作的原则与要求1、 采取借贷记账法,以收付实现制为记账基础。2、 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4、财务人员应按月及时根据账簿记录、编制财务报表,上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并报送相关部门。5、财务人员应逐月复核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账款、账证、账表相互符合,并且字迹清楚、账面整洁、日清月结。6、财务工作建立内部牵制制度,帐钱分离,出纳会计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7、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科负责人监交。三、现金管理制度1、严格按现金支出范围使用现金。本单位采用定额备用金制度,用于日常零星开支。出纳人员及业务部门指定专人可领用5000至10000元的备用金。2、单位职工因工作原因需要借款的,应填写《现金借款单》,经科室负责人证明、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到财务科办理借款。四、费用支出制度1、办公经费的支出,必须有正式发票,印章齐全,注明使用用途,经办人、证明人签字,报主要负责人审批后,财务科方可办理付款。2、财务科对发票、凭证、票据手续不完备、有涂改现象,人民币大小写不正确、不相符、不按规定填写、粘贴的报销单据有权拒绝受理。发票开具日期至报销日期超过两个月的,会计人员应要求更换,否则不予报销。五、工程支出制度1、工程支出需结合工程实际进度,按工程合同资金支付条款中规定的付款比列支付工程进度款。2、首次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工程需向财务科提供工程合同原件,竣工结算的工程最后一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需向财务科提供工程审计报告原件。六、固定资产管理制度1、单价10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资产纳入公司固定资产核算。2、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入账,不提折旧。3、固定资产要做到有账、有卡,账实相符。财务科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核算与管理,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4、固定资产采购完毕后,采买人需将完整发票连同采购单交财务科入账。5、财务科应定期会同办公室进行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年终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全面清点实物,核对账卡,标签是否相符,并对盘点情况做书面记录,签字确认存档。七、会计档案管理制度1、凡是本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本、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2、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账、主管),并由装订人员在封底、封面粘贴处加盖骑缝名章。整理装订后的会计档案必须建立登记薄,指定专人保管。3、调阅会计档案要严格履行手续。本单位人员调阅,经主管财务领导批准;外单位人员调阅时,要持有正式介绍信,并注明调阅的内容,经主管财务领导批准,填写《会计档案调阅登记表》后才能调阅;调阅时由本单位会计人员陪同,只能调阅内容有关的资料,不能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拆卷,需要抄录和复制的要由主管财务领导批准。第三十一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各类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的保管期为15年,会计决算报表和重要会计资料应永久保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八、本制度由本单位财务科负责解释。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篇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单位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单位的财务活动。第三条 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四条 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财务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第五条 由县会计中心统一负责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第六条 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二章 单位财务预算管理第七条 单位财务预算是指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单位财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第八条 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单位特点、发展计划、单位收支状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县财力可能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第九条 单位参考以前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根据财务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根据单位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编制预算内、外资金和经营服务性捆绑使用的综合财政零基预算。 单位财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第十条 单位根据年度单位计划,提出财务预算建议数,报县财政局审批。第十一条 单位财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但是,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不可控因素、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减少支出,对财务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的,单位通过报请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局调整财务预算。第三章 收入管理第十二条 收入是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第十三条 单位收入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单位从财政局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三)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四)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财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第四章 支出管理第十五条 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支出包括:(一)事业支出,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等。(二)经营支出,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五) 上级补助资金支出,即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资金发生的支出。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从上级主管部门和县级财政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按照国家、省市、县的有关规定使用,并按照要求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县级相关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相关报表;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县级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开发区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第五章 结余及其分配第二十一条 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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