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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衣Hel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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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8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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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准,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职业道德,是指注册会计师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

第三条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遵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烙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不得承接其委托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

第七条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应当向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并实行回避。

第八条注册会计师不得兼营或兼任与其执行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其他业务或职务。

第九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不为他人所左右,也不得因个人好恶影响分析、判断的客观性。

第十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正直、诚实,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

第三章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合理运用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承办不能胜任的业务。

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时,应当妥善规划,并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或提出建议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职业身份对未审计或其他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注会计师不得对未来事项的可实现程度做出保证。

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反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的事项,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适当处理。

第四章对客户的责任

第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竭诚为客户服务。

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业务约定履行对客户的责任。

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一条除有关法规允许的情形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形式为客户提供鉴证服务。

第五章对同行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上作关系,配合同行工作。

第二十三条注册会计师不得低毁同行,不得损害同行利益。

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雇用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时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第二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争揽业务。第六章其他责任

第二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有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等方式招揽业务。

第二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第二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向他人支付佣金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也不得向客户或通过客户获取服务费之外的任何利益。

第三十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所或本人的名义承办业务。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准则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注册会计师应尽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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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蓝色

按照应该承担责任的内容不同,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种,三种责任可以同时追究,也可以单独追究。

一、民事责任是指由法院判决的,令注册会计师承担的具有民事性质的责任,主要是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其在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中是最重要的一种法律责任形式。

二、刑事责任是指由法院判决的,它是令注册会计师承担的具有刑事性质的责任,主要包括管制、拘役、判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等。

三、行政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违反法律法规,发生舞弊或过失行为并给有关方面造成经济等损害后,由政府部门或自律组织(如注册会计师协会)对其追究的具有行政性质的责任。

对注册会计师个人来说,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行部分或全部业务(暂停执业的最长期限为12 个月)、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和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对会计师事务所来说,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行部分或全部业务(暂停执业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和撤销事务所等。

扩展资料: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缺失的危害有两方面的表现。

(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尽责,对经济建设的稳定、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注册会计师行业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和证券市场的发展作出了极其重要的贡献,在企业的投资、政府的税收、证券的发行,以及违法违纪行为的揭露等各个方面,都流下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的辛勤汗水。

注册会计师具有超脱经济社会各方面具体事务的独立、客观、公正的特征,因而有条件、有责任、有能力发现起到预警作用。根据法律规定,必须以保护经济社会运行的安全健康。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缺失,对经济建设特别证券市场带来的重大危害

由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管理体制尚需进一步完善,市场参与各方的经济行为尚需进一步规范,社会监督体系和审计环境尚需进一步改善,尤其是部分企业蓄意造假和故意隐瞒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部分注册会计师未能履行自己的职责,进行虚假陈述,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给国家和社会公众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104 评论(11)

夏天的风kiki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 第 1 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行为, 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 德水准,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 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制定本守则.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本守则,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维 护公众利益.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循诚信,客观和公正原则,在执行审 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保持独立性.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 保持应有的 关注,勤勉尽责.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 密信息保密.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声誉,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第二章 诚信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所有的职业活动中,保持正直,诚实 守信.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如果认为业务报告, 申报资料或其他信息存 在下列问题,则不得与这些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一)含有严重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二)含有缺少充分依据的陈述或信息;(三)存在遗漏或含糊其辞的信息. 注册会计师如果注意到已与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 应当采取措 施消除牵连.第九条 在鉴证业务中,如果存在本守则第八条第一款的情形, 注册会计师依据执业准则出具了恰当的非标准业务报告, 不被视为违 反第八条的规定.第三章 独 立 性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 应当从实质上和形式上保持独立性, 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 性.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承办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从整体层面和具体业务层面采取措施,以保持会计师事 务所和项目组的独立性.第四章 客观和公正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公正处事, 实事求是, 不得由于偏见, 利益冲突或他人的不当影响而损害自己的职业判断.第十三条 如果存在导致职业判断出现偏差, 或对职业判断产生 不当影响的情形,注册会计师不得提供相关专业服务.第五章 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教育, 培训和执业实践获取和保 持专业胜任能力.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持续了解并掌握当前法律, 技术和实 务的发展变化,将专业知识和技能始终保持在应有的水平,确保为客 户提供具有专业水准的服务.第十六条 在应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时, 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运用 职业判断.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关注, 遵守执业准则和职 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勤勉尽责,认真,全面,及时地完成工作任务.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适当措施, 确保在其领导下工作 的人员得到应有的培训和督导.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必要时应当使客户以及业务报告的其他使用者了解专业服务的固有局限性.第六章 保密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 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客户授权或法律法规允许,向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第 三方披露其所获知的涉密信息;(二)利用所获知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拟接受的客户或拟受雇的工作单位向其披露的涉密信息保密.第二十二条 保密.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在社会交往中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警惕 无意中泄密的可能性, 特别是警惕无意中向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员 泄密的可能性.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措施, 确保下级员工以及提供 建议和帮助的人员履行保密义务.第二十五条 在终止与客户的关系后,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以前职 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 如果获得新客户,注册会计师可以利用以前的经验,但不得利用 或披露以前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第二十六条 在下列情形下,注册会计师可以披露涉密信息:(一)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取得客户的授权;(二)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 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所发现的违法行为;(三)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 合法权益;(四)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监管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答复其 询问和调查;(五)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 在决定是否披露涉密信息时,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涉密信息下列因素:(一)客户同意披露的涉密信息,是否为法律法规所禁止;(二)如果客户同意披露涉密信息,是否会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 益;(三)是否已了解和证实所有相关信息;(四)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对象;(五)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第七章 良好职业行为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避免发生任何 损害职业声誉的行为.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向公众传递信息以及推介自己和工作时,应当客观,真实,得体,不得损害职业形象.第三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诚实,实事求是,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夸大宣传提供的服务,拥有的资质或获得的经验;(二)贬低或无根据地比较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守则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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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阿晨

按照应该承担责任的内容不同,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可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三种责任可以同时追究,也可以单独追究。

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业务的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条款,或者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或出于故意未按专业标准出具合格报告,致使审计报告使用者遭受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从法律的角度上讲,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是以其有违法行为为前提条件的。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须同时具备四个构成要件:

1、违法行为的主体为注册会计师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2、注册会计师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心态;

3、注册会计师在客观上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法规,结果侵害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质性的侵害;

4、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审计报告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为的一种结果,评价其真实性、探究其偏颇的原因,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问题,绝不能简单地以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这样的标准来判别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因此,目前一些执法部门仅凭审计报告真伪对注册会计师进行判决,是不公正的。只有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时,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才成为现实。

扩展资料:

(一)注册会计师过错归责原则

1、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执行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责任人的过错,而是根据损害的客观存在、行为人的活动以及行为人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特别加重其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是不管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他侵权条件成立就必须承担民事责任。

2、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无过错即无责任,即使造成了事实上的侵权行为,只要当事人没有过错就不必承担民事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另一种是过错推定原则。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举证责任的不同:在一般的过错原则下,举证责任在原告一方,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过错推定原则下,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若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被法律推定其有过错。

(二)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的理由

1、有利于维护注册会计师的生存空间。从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和现代侵权法的发展趋势来看,无过错责任仅在环境污染、高危作业、产品责任等少数几个领域之中,而且背后通常有着强大的责任保险来做支撑,即透过保险制度将责任分散到大众之中。

尽管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和执业风险基金在我国已经出现,但其发展时间较短、制度又未完善,如果贸然对注册会计师适用无过错责任,势必将会导致该行业成为“高危行业”,

大量的业界人才纷纷逃离,造成行业萎缩,而留下来的少量注册会计师出于竞争减少和审计风险的考虑,自然会大幅提高审计费用,这样将变相增加上市公司乃至整个社会的成本负担,因此无过错责任不可取。

2、对审计制度体现出真正的尊重。那种认为审计实际上提供了一种“保证”或者“保险”的观点,实际上是对审计的本质缺乏了解。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遵照审计准则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一般来说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能够发现审计报表中存在的不实陈述,但只能是合理地保证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的合法性、公允性。

如果上市公司管理层故障隐瞒以及企业环境存在的不确定性,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仍然不足以提供绝对的保证,让注册会计师承担无过错责任有失公允。

3、尊重和维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尽管注册会计师对于委托人来讲处于信息弱势,但相对于证券市场上广大的投资者,注册会计师作为财务信息的直接审计者仍处于主导或者优势地位。

如果采取一般过错的归责原则,则必须证明注册会计师存在过错,而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让注册会计师来承担已履行举证责任是比较合理的,这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注册会计师

135 评论(8)

文燕大侠

注册会计师签发的审计报告,主要具有鉴证、保护和证明三方面的作用。鉴证作用注册会计师签发的审计报告,不同于政府审计和内部审计的审计报告,是以超然独立的第三者身份,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合法性、公允性发表意见。这种意见,具有鉴证作用,得到了政府及其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政府有关部门,如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等了解、掌握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主要依据是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财务报表是否合法、公允,主要依据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做出判断。股份制企业的股东主要依据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来判断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地反映了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进行投资决策等。保护作用注册会计师通过审计,可以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出具不同类型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以提高或降低财务报表信息使用者对财务报表的信赖程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被审计单位的财产、债权人和股东的权益及企业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起到保护作用。如投资者为了减少投资风险,在进行投资之前,必须要查阅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报表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了解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投资者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做出投资决策,可以降低其投资风险。证明作用审计报告是对注册会计师审计任务完成情况及其结果所做的总结,它可以表明审计工作的质量并明确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因此,审计报告可以对审计工作质量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起证明作用。通过审计报告,可以证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是否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是否以审计工作底稿为依据发表审计意见,发表的审计意见是否与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相一致,审计工作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通过审计报告,可以证明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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