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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依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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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开心好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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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与财务专业,油气专业,计算机科学专业,酒店与旅游管理专业,工商类专业,这些专业都比较受欢迎。

西海岸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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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号为喵

签订和履行国际贸易合同应注意的问题:•签约前的准备工作•市场可行性调查在每笔交易之前,都应当对交易的可行性进行调查,尤其是在做原来没有做过的产品出口之前,更应当进行市场调查。调查的主要项目包括:•地理、气候、居民消费习惯•例如:中国某公司向西欧出口花生,但需途径红海海峡等赤道地区,但并未采取特别冷藏,货物到港后发现全部变质。•又如:许多国家有各种各样的禁忌,如果不了解,有可能造成退货。•进口国政府管制情况•例如:向伊拉克出口货物需经联合国颁发许可•例如:向正在对中国征收反倾销税的国家出口•市场饱和及竞争程度•交易成本估算•例如:向中东或南美某些国家出口货物,光使馆认证有时就需要数千元以上这些项目属于商业范畴,大家对此更有研究,勿需多讲。2、客户资信调查•“眼见”不一定“为实”•例如:有个公司在交易前曾经亲自前往客户当地考察,发现对方办公场所在高级写字楼,董事长是中国使馆的座上宾,经营网点和加工厂区规模宏大。但交易后对方一直拖欠货款,经我处进行调查发现:客户的董事长的确很有实力,但与中方签约的却是其在交易前刚刚设立的一个注册资金规模非常小的企业,根据法律,中方无法向该董事长的其他企业主张权利,只能起诉跟他签约的企业,使中方的货款收回没有任何保障。•“名头大”不一定“实力强”•世界各国的公司法律体制千差万别,不要被对方的“名头”所迷惑,例如:在美国,注册一个带“国际”字头的公司并不比注册一家杂货店更麻烦。•另外,在有些国家,注册资金1000万跟注册资金1万元区别不大,无须全部认缴到位,注册时也不一定交纳很多的注册费。•还有,实力弱的子公司以实力较强的母公司的名义进行业务,但发生纠纷却无法追究母公司责任。•“打草”未必“惊蛇”•有些当事人在采取法律措施之前,害怕通过调查会使对方有所警觉,因此不愿意先调查后决定是否采取措施。但实际上,正规的调查机构的调查一方面不会透露委托人是谁,更不透露调查目的;另一方面,调查员更多的是通过其他相关渠道调查得到信息并汇总后出具报告的,不会引起被调查公司的注意。•“都说好才是真的好”•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如果只从一个渠道了解对手的资信状况,往往很难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尤其是通过对手故意透露给你的渠道。而通过正规的资信调查,则可以通过多种渠道了解该公司的情况。例如:某国外公司曾向中方提交过一份“在某银行有7位数美元存款”的资信证明,中方与该银行查核结果也确实如此。但经我处通过综合调查,发现对方根本就是一个皮包公司,其银行证明是通过欺骗手段得到的。我们的调查渠道一般有:公司注册部门,法院诉讼记录,银行间往来记录,房产管理部门,财务统计部门,其主要客户,当地律师,电话登记部门等,只有各方面均反映良好,才能给予较高的授信额度。•我会在这方面的业务•国际经贸信息咨询•我会与世界各国的商会有一定的信息沟通渠道,可以了解国外市场情况,政策情况;•企业资信调查主要内容•企业概况•历史背景•股东及出资情况•管理人员情况•财务状况•银行往来•经营及客户情况•实地考察情况•其他重要信息•总体评述3)调查类型:•与新客户交易前对其进行调查•交易后对客户进行当前情况调查•在决定采取什么法律措施之前进行调查•签订合同应注意的问题•选择适当的签订合同的方式•招投标方式签订合同•双方当面签署的正本合同•传真/电子邮件签署合同•定单/报价单+形式发票/确认函等•口头协议•尽量使合同条款明确规范,避免口头协议或简单协议。•如果对方提供格式合同,则应注意其相关条款。•合同存档管理•注意留存书面材料,传真纸不便保存•一事一卷,并按时间顺序归档•重要单据复印留卷•注意合同正面与背面的关系•当前存在的问题:目前,许多单位仍沿用七、八十年代的格式合同,分正反面。正面一般为商务条款,背面为一般条款,我们的格式合同的背面条款一般对我方有利,包括不可抗力、异议索赔、法律适用等条款。但在传真签署合同时,许多业务员出于费用和时间上的考虑,往往只传正面不传反面,造成我方很难利用背面条款保护自身利益。•处理方式:•签署正本合同•两面都传真并要求签字回传•明确“其他条款见背面”•改成单面合同•合同条款•合同的首部应填写完整•名称要写规范,不要出现笔误其中包括中方和外方名称。•地址要写明,不能光写电话传真否则,出现仲裁或诉讼时,不能送达文件,影响程序。•货物描述及规格要明确完整•规格、数量要写明,以免发生争议•交易前寄小样的,也尽量依规格成交,避免依样品成交。•若必须依样品成交的,则应封样留存,以备检验;•选择适当的价格术语术语作用:确定责任、风险、费用的分担常用术语:FOBCIFCFRFOB术语应注意的问题:•装船后,应及时通知买方,否则应承担责任。例如:中国某公司装货后没有及时通知买方,致使买方未能办理保险船已开航,后来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买方遭受损失CIF术语应注意的问题:•CIF也是装运港交货,风险转移•CIF目的港要明确,以确定运费成本,否则会造成麻烦或者增加费用,例如:某中国公司与巴西某公司约定价格条款为“CIF玛瑙斯”,但办理运输时才发现玛瑙斯并非海港,而是巴西内陆河港,最终中方不得不按合同办理有关手续,并运到该河港,增加了大量费用。再如,美国有两个“波特兰港”,一个在东海岸,一个在西海岸,运费相差悬殊,在国际上类似情况很多。•慎重确定运输方式和装运期限•运输方式除与交易成本有关外,还与收汇风险有很大关系,一般来讲,空运方式对收汇风险较大,容易出现货款两空,因为空运单不是物权凭证,客户往往无须赎单后再提货。•装运期限一旦确定,应当严格遵守;若实在无法办到,则应与买方协商更改装船日期。•采取有保障的收汇方式•预付对卖方最保险,但买方难以接受•银行信用证•银行信誉,比较保险•但是,信用证欺诈也是比较常见情形,涉及问题也较多,如果需要,将来可专门就信用证做专题讲座。•银行托收•属于一种商业信誉,无论是国内托收行,还是国外的代收行,都只是提供一种服务,而不承担第一付款责任。•要注意防止国外代收行与客户恶意串通的情形。我们就曾经处理过类似案件,客户指定代收行,D/P即期付款条件,卖方通过中行把单据寄给买方指定的代收行,代收行在没有收到货款的情况下将单据放给客户提货。根据法律关系,中方与代收行没有合同关系,不能直接向国外银行主张权利;中方与国内银行属于委托代理关系,但国内银行也没有过错,其可以免责,因此,给对方客户以借机讨价还价的机会。•检验条款•CIQ检验•生产商自行检验•国外公正检验机构检验•买方检验(客检条款)•这涉及到将来一旦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如约定CIQ检验作为最终确定货物质量依据,则一方拿出商检证后,其证据效力非常强。•尽量避免货到检验和买方检验条款,这样会给对方以质量瑕疵为借口拒付的机会。•仲裁条款•示范条款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尽量写在正面•异议索赔条款•索赔受理范围:属于承运人或保险公司负责范围的索赔不予受理。•索赔依据:经双方同意的权威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索赔。•索赔期限:货到目的港后30日内•索赔方式:书面索赔•法律适用、文本及其他条款•履行国际贸易合同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审核信用证和缮制单据•祛除“软条款”,如客检证明•信用证要求的特别声明,如法律管辖•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备货、包装•买方指定原料供应商时,防止上当受骗例如:美国某客商向国内某公司下服装定单,并指明要求使用某韩国公司布料,结果中方加工生产后,美国公司以某种借口取消合同。经我们调查发现,原来美国公司与该韩国公司串通,目的就是为其销售积压的布料。•国内收购货物出口的,装货前要查验我们处理的国外质量索赔案件中,有为数不少的情况是国内供货商的产品的确有质量问题,而且装货时外贸公司业务员并不亲自到工厂监督装货,更不用说监督生产了。这样货物发出去后,引起外商索赔,不但造成损失,而且会丢失客户。因此,外贸公司一定要把好国内供货商这一关,尽量把问题解决在国内。•注意包装在我们处理的质量索赔争议中,大概有60%是因为包装问题引起的,有的因为包装不好而限制在进口国销售(主要是食品类);有的因为包装不好而使货物受损。因此,无论是自产货物,还是外购货物,均要高度注意产品包装问题。•处理好与货代、船公司的关系•与货代订立书面合同,减少口头协议•买方指定规模较小的船公司时,防止两者串通•船公司无单放货后,卖方向谁主张权利•向船公司索赔•向买方索赔•处理好与保险公司的关系•注意留存保险合同及单据•注意保险公司的特别声明•免责条款。•如何办理索赔手续。•如何应对买方提出的质量异议•不要轻易承诺和答复例如:本来合同中订立买方索赔需提供卖方同意的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但买方收到货物后来函提出有质量问题,并说明正由XX机构检验。业务员马上回函说:等检验结果出来后再做研究。这样等于双方协商变更了检验条款,在将来的仲裁中非常被动。•不要因为是老客户就不敢拒绝•按照异议索赔条款逐项对照外方索赔不轻易答复并不是不及时答复,对于外方的索赔,首先是查找合同,逐项对照。•应及时咨询律师,尽早介入•如何应对买方拖欠货款•货到目的港后买方拒提货物,并提出无理要求•买方未结上批货物款,又要求继续发货的•以货物积压、质量瑕疵、交货迟延、资金不足、市场变动等借口拒付或拖延支付货款的•给予对方宽限时要签订备忘录或者书面协议,并且在还款协议中加上一些附加条款。如违约罚金条款,直接仲裁条款,担保条款等。•及早采取法律措施:敦促和协调、仲裁、诉讼•注意有关法律时效•买方向卖方提出质量异议时效合同规定•向承运人提出书面异议的时效提单规定•发生保险事故通知保险公司时效保单规定•向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1年•承运人赔偿后向第三人追偿的时效90天•国际贸易合同诉讼时效4年•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诉讼时效2年•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另外,在国际贸易合同中还应注意以下法律方面的条款:①违约金条款:违约金条款第一不要遗漏,第二要全面,第三幅度可以高,但不要太高,因为太高导致条款无效,等于让裁判庭自己决定。②商检条款:商检证书是买卖双方结算、计算关税、判断是非办理索赔的依据。合同应对检验标准、检验期限、凭封单检验还是凭现状检验,以及对标的物质量和数量提出异议和答复的期限做出明确规定,以免进口商拖延不决。③不可抗力条款:最好在国际合同中尽量列举不可抗力的具体范围、证明条件、通知期限,这可以避免进口商找借口不付款。④争议解决方式条款:由于国外执行难等许多原因,最好约定仲裁条款。条款表述要规范,不能模棱两可造成麻烦。如“凡因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均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规则裁决。一裁终局,裁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⑤法律适用条款:对我国不熟悉国际条约和外国法律的人士来说,应尽量争取适用中国法解决争议。⑥合同文字及其效力条款:合同最好约定以哪种文字为准,尤其是买卖设备等内容复杂的合同。合同还可以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如交付定金后生效等有利条款。(7)防止侵犯外国专利权。因为目前我国出现较多此类纠纷,要注意避免侵权带来的收汇风险,对来样加工、设备出口等明确法律责任。(8)可以规定“货物所有权保留”条款。在不影响正常贸易情况下,约定在进口方尚未付清全部货款之前,货物仍由出口商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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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文兔18

公司收购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一)注册资本问题收购方需要分清实缴资本和注册资本的关系,要弄清该目标公司是否有虚假出资的情形(查清出资是否办理了相关转移手续或者是否进行了有效交付);同时要特别关注公司是否有抽逃资本等情况出现。(二)公司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等问题在决定购买公司时,要关注公司资产的构成结构、股权配置、资产担保、不良资产等情况。同时,公司的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也是收购公司时所应该引起重视的问题。公司的负债中,要分清短期债务和长期债务,分清可以抵消和不可以抵消的债务。资产和债务的结构与比率,决定着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三)收购方在收购目标公司时,需要对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详细的考察,防止目标公司进行多列收益而故意抬高公司价值的情况出现,客观合理地评定目标公司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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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全英英

现在CFA确实越来越有需求,学的人也越来越多。虽然国内也有很多培训机构,但是用人单位对从国外获得的CFA执照认可度更高些。短期留学针对考CFA执照的,首选美国西海岸洛杉矶的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UCLA)的职业证书项目,在美国学习时长大约9个月,学费和国内学习CFA考试的价格差不多,学费大约四五万元人民币。关键加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最新排名美国公立大学第1,国际学生可以共享大学的学术资源和就业资源,将来完成这个短期留学项目后还可在美国合法工作至少1年。所以在美国当地结识的人脉资源相当牛。如果学生没有托福成绩,还可以在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先学习英语,待英语提升后再进入专业课程学习。具体课程细节可在大学官网和“飞越东方”网站查到详细信息。除了CFA,还有个人理财规划师,注册会计师等执照培训的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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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bbit林恩

你好,需注意的问题很多,先要条款完备,要包括各方当事人姓名等基本信息、收购标的、价款、支付方式、质量条款、运输条款、包装条款、验收、各方的权利义务、违约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等等,需结合具体情况书就。建议请律师代书,已更好控制其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340 评论(14)

易火贝木

澳大利亚大学一直以来以其悠久的历史、严谨的教育理念、创新的教育方式吸引众多中国留学生。一年制的硕士课程更是受到学子们的青睐。澳大利亚大学的硕士课程不仅仅局限于学制短、课程紧凑、专业针对性强、理论与实践真正地结合等特点,还具有以下四点优势,值得欲求学澳大利亚的学子们了解。优势一:专业选择面宽据澳大利亚有关统计,澳大利亚一共有数十万个不同的专业和课程。留学澳大利亚的最大优势就是可以结合自己未来的职业发展选择专业。一直以来,商科专业都是众多赴英留学生的首选。而会计专业更是因为就业率高,成为炙手可热的传统热门专业。ACCA(国际注册会计师)的很多成员有机会进入世界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在澳大利亚,很多中国学生就因学此专业而找到了会计类相关工作,而且薪酬不薄。2000年开始,澳大利亚逐渐将重心从对重工业、轻工业的发展转向新能源、电子工程等领域,传统工程类人才市场逐渐萎缩。至2005年澳大利亚政府发现工程类人才匮乏,所以出台了很多挽留国际工程人才的新政策,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澳大利亚对工程类人才的渴求。这对于中国留学生来说,学习本科或硕士的工程类课程,都会有很大的机会找到工作。优势二:转专业的一条捷径目前由于国内在高中阶段缺乏必要的升学职业规划指导,很多学生都是进了大学才发现对自己的专业并不喜欢,但换专业又不那么容易。尽管在国内读研对专业背景没有硬性规定,但考研竞争激烈,对于学本专业的学生已很残酷,对学其他专业学生更是难上加难。而去澳大利亚留学读研却是换专业的一条捷径。澳大利亚的硕士有很多专业可以供欲转专业的学子选择,同时还提供了大量的硕士预科课程,非常适合希望通过留学来转专业的学生。像学人文或理工科的学生,可以转学的专业面比较宽,包括可转学商科、工科、新闻和大众传媒等等。有一部分专业甚至接受直接转专业的学生,比如IT、金融、国际商务等。优势三:性价比高学制短、花费又合理,同时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重点突出,专业课和最新专业知识或研究成果为教学核心课和必修课,教学安排紧凑,不浪费时间,因此备受我国留学生青睐。澳大利亚硕士学位课程,一般为1一2年制(没有假期)。硕士学位学生,多采取授课式或授课加研究式,课程设置全部是专业课,不安排与专业无关的课程。这样就为留学生节省了很多青春时光,使年轻有为的学生早日走出校门,为社会多做贡献,更是为父母节省了经费开支。澳大利亚硕士课程一年的学费及生活费共计约20万-25万人民币(伦敦一般为30万)。以这样的花费获得世界认可度较高的澳大利亚大学的硕士学位,使澳大利亚被誉为“性价比最高留学国家之一”。优势四:所学专业与实践结合紧密在澳大利亚,很多创造发明或先进理论和技术都产自澳大利亚大学的校园。教师的教学目标以培养学生的创造力和独立思考能力为核心。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科学实验设备为学生提供充分的实践和动手机会。在澳大利亚的大学和研究院所,科学探究的精神和学术氛围为学生们提供了攀登科学高峰和独立思考以及创新的良好环境。学生毕业后,大多都能在工作中独立“上手”,更有很多优秀学子在未出校门前就可以独自创业。为了不让澳大利亚名校优质的硕士课程与我们失之交臂,能让自己的申请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早准备”是成功的法宝。早准备:了解澳大利亚大学入学条件、了解课程设置、了解申请流程和材料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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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汽水的小蜗牛

我觉得在加拿大当地留学比较受欢迎的专业有土木工程类的专业,医学类的专业,经济学类的专业,还有工商管理类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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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真山下

美国历史上赔偿额最高的审计案例-共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案例审计案例介绍共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共同公司)规模大约5亿美元左右,公司老板是科恩福德。麦坎迪·金(简称金氏)是金氏资源公司(简称金氏公司)的老板,也是一个亿万富翁。1968年初,科恩福德与金氏开始合作,达成了阿加布尔科协议,即共同公司将向金氏公司购买石油和天然气产业,并设立自然资源资本帐户(简称资源帐户)来专门管理这些投资。尽管双方并未签署任何正式的合同契约,但在共同公司董事会会议记要中已清楚地记录下,“金氏公司将为计划中的自然资源资本帐户提供自然资源产业,并以正常的价格予以结算,这些销售价格将比给2百多位工业界或其他行业的买主的价格更为优惠”。共同公司的一位经理也证实了该协议的核心内容,即金氏公司将以成本价共同公司出售自然资源产业,成本价中包含取得该产业时发生的管理费用及合理的利润率,这些利润率一般约为7一8%。最初,科恩福德同意从金氏公司那里购买价值约1千万美元的石油和天然气产业。然而到1969年底,花言巧语的金氏说服了共同公司的管理人员,从他的公司购买了价值约1亿多美元的石油和夭然气产业。不幸终于降到了共同公司股东们的头上。金氏在这些交易中,并没有履行阿加布尔科协议。根据后来的法庭调查,金氏经常买进廉价的石油和天然气产业,然后以高昂的价格出售给共同公司,有时价格其至超过原始成本的30倍。几年后,股价的持续下跌以及金氏公司售给共同公司的劣质自然资源,迫使庞大的共同公司陷入了破产境地。共同公司的清算引起了一场大规模的民事诉讼纠纷。其中的主要被告之一就是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他们曾经同时为共同公司和金氏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起诉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的人是共同公司破产清算的托管人约翰·俄尔,他是塔奇·罗斯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约翰控告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没有向共同公司的管理人员披露该公司一直被金氏公司所欺诈的信息。当审判结果揭晓时,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成为美国有史以来,针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最高赔偿额的受害者。一、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与共同公司和金氏公司的双重关系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的三个办事处参加了与共同公司有关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日内瓦办事处根据共同公司的规模、特点以及复杂性,对其审计给予了特别的注意。纽约办事处负责签订审计业务委托书。并为共同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签署审计报告,对审计结果承担责任。丹佛办事处在共同公司审计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其审计人员每年按纽约办事处合伙人的要求,实施广泛的审计程序以证实资源帐户年末余额的准确性.另外,丹佛办事处也对总部设在丹佛的金氏公司进行审计。不仅如此,负责金氏公司审计的合伙人和高级经理同时也负责监督共同公司的资源帐户的审计。共同公司破产托管人对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诉讼案中提出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该事务所是否知道共同公司从金氏公司购买产业时,支付了过高的价格。法庭收集的证据表明,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丹佛办事处的审计人员的确知道共同公司的资源帐户实际上是由金氏公司管理。审计工作底稿上也曾特别注明,金氏公司有为资源帐户“购买石油和天然气产业的绝对自由处理权”。丹佛办事处还有查阅金氏公司卖给共同公司自然资源产业成本以及边际利润等有关资料的完全自由。诉讼案中另一个有关的重大问题是,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人员到底是何时才知道共同公司以高价向金氏公司购买石油和天然气产业的。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给共同公司的1968年度财务报表签发审计报告的时间是1969年2月5日。因此,法庭特别想弄清到这天为止,事务所对两家公司间自然资源产业交易的价格情况,到底知道些什么?诉讼案中牵涉的最后一个问题是,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知悉并卷入了几次由金氏公司为共同公司安排的所谓价值重估交易?证据表明,许多由金氏公司安排的价值重估交易是欺骗性的。例如,至少有两次金氏公司声称找到了某个第三方,愿意以远高于公允市价的价格,购买某处石油和夭然气产业中属于共同公司或金氏公司的一小部分产权。然而,在共同公司管理人员不知晓的情况下,金氏公司与这些产业的购买者,事先秘密签订了“附属协议”,确保后者在这些交易中不会遭受任何损失。附属协议的存在,意味着价值重估交易并不是正常的公开交易,因而也不能作为确立这些自然资源产业公允市价的客观基础。显然.金氏公司精心安排这些欺诈性的价值重估交易,目的在于使共同公司的经理们确信,他们的资源帐户在增值。当然,这些价值重估交易明显地高估了共同公司股票的净资产值,一方面使已退股的投资者获得了超额的收益,另一方面却损害了那些长期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的利益。二、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共同公司1968年财务报表的审计法庭记录显示,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意识到了对共同公司的审计高风险性。这些风险主要体现在大规模的自然资源产业投资上。该事务所在共同公司的1968年度审计工作底稿上写到,“在任何一次的自然资源交易中,共同公司所购买的产权都是最初由或同时被金氏公司拥有的产权的一部分。”这是很不正常的。法庭记录也提到,从1961年起,“金氏公司作为一个审计客户就给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过多次严重麻烦。”这些麻烦使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认识到,需要对共同公司与金氏公司问的业务往来进行详细审查,并且对金氏公司若干次可疑的经济业务予以较多的关注。在共同公司的1968年度审计中,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丹佛办事处的审计人员详细分析了金氏公司向共同公司出售自然资源产业的价格情况。分析结果揭示,金氏公司给予共同公司的销传价格远高于给予其他客户的价格。记录的五笔金氏公司出售自然资源产业给共同公司的毛利率为:98.6%,98.7%,56.7%,58%和85.6%。因为大多数产业在出售给共同公司以前,金氏公司只持有了较短的时间,所以这些毛利率显得特别的高。总结了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掌握金氏公司出售产业给共同公司的价格政策的情况后,法庭得出如下结论:“我们有理由肯定,在1969年2月5日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签署共同公司的审计报告以前,就知晓了共同公司在1968年购买自然资源产业时所支付的价格,金氏公司获得这些产业时的成本,以及在这些交易中的获利情况。”尽管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已经掌握了这些事实,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仍然存在一场旷日持久的争论,即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是否能够并且应该将这些信息运用到共同公司的审计中。争论的关键问题是事务所能否以给客户保密为由,不把从金氏公司审计中获得的价格信息运用到对共同公司自然资源投资的审计中去。对这个问题应注意下述事实,共同公司审计和金氏公司审计有着密切联系,对共同公司的资源帐户审计是通过审查金氏公司的会计记录来完成的。在某些情况下,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甚至是同时进行金氏公司审计和资源帐户的审计。因此从该事务所为金氏公司和资源帐户设立的审计档案以及审计过程中收集的有关证据中可以看出,该事务所很清楚共同公司和金氏公司问长久的业务往来关系。审计中另一个关键问题是,所谓价值重估交易的可接受性,即通过出售自然资源产业的一小部分,来确定剩余部分的公允市价。1968年12月,金氏公司替共同公司向霍克斯·拉芙公司出售了10%自然资源产业。霍克斯·拉芙公司也是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的一个审计客户。共同公司根据这次销售,确认了约90万美元的投资增值。事务所对这次销售的合理性产生了怀疑。因为共同公司持有该产业的时间很短,并且没有任何地理上的新发现,不能证明该产业的价值超过取得时的成本。另外,共同公司根据产业10%的销售情况来推定剩余的90%也发生了增值,是否有足够的说服力。后来发现,金氏和霍克斯·拉芙公司之间果然存在“附属协议”.金氏给霍克斯·拉芙公司提供购买其产业时所需的定金,并免除该公司支付购买价格的所有义务。菲尔·卡是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在丹佛办事处的合伙人,负责金氏公司和共同公司资源帐户的审计工作。1969年1月,他发现了霍克斯·拉芙公司交易并不是正常的销售业务。菲尔·卡将该信息告诉了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在纽约办事处的合伙人约翰·罗宾逊。法庭记录显示,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最高层合伙人”针对霍克斯·拉芙公司交易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出于某些不愿意披露的原因,该事务所最终决定不告知共同公司,霍克斯·拉芙公司交易不合法的事实,于1969年2月5日,就共同公司的1968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表签发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三、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共同公司1969年财务报表的审计在为共同公司1969年度审计制定计划时,丹佛办事处合伙人菲尔·卡建立了一整套新的审计指南,以指导对共同公司随后的价值重估交易的审计工作。显然,建立审计指南是出于上一年度审计中对霍克斯·拉芙公司交易可疑性的考虑和将对共同公司1969年度审计承担更大的责任两种原因。法庭证据表明,在共同公司1969年度审计中,丹佛办事处要对资源帐户的成本和市价的准确性承担审计责任。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日内瓦办事处合伙人向菲尔.卡提出了严厉警告说,如果没有公允地反映全部真实情况,那么仅仅披露共同公司对自然资源投资的估价方法是不合适的。1969年11月,菲尔·卡草拟了一份关于审计指南的备忘录,要求审计人员在审查共同公司以后的价值重估交易时必需遵循这些指南。该备忘录经过了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负责西海岸审计业务的区域主管和芝加哥总部的行政合伙人审核,并都表示赞成。共同公司的管理人员也同时收到了这份备忘录的副本。1969年底,金氏公司要出售北极产业中属于自己的部分权益(该产业中的大部分权益已由金氏公司在较早时卖给了共同公司),并需要对这部分权益予以价值重估。金氏公司有关人员知道审计指南备忘录的具体内容,并且努力使价值重估交易符合备忘录的关键条款。最终金氏公司将北极产业中略小于10%的部分,卖给了美国路易丝安娜石油公司的主要股东麦坎(该人当时正经历着严重的财务危机)。这次交易使共同公司在价值重估时,错误的确认其所拥有的北极产业增值超过了25%,增值总额约为1.19亿美元。然而,在审计人员不知晓的情况下,金氏象以前和霍克斯·拉芙公司交易一样,事先与麦坎签订了附属协议。当菲尔·卡意识到北极产业的价值重估对共同公司的市场价值有着非常重大的影响时,他非常谨慎.根据法庭记录,菲尔·卡将情况报告了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负责西海岸审计业务的地区主管。他说,单凭丹佛办事处对价值重估交易的审查,无法得到充足的证据来证实共同公司北极产业投资的市场价值已得到增值。地区主管赞成此看法。菲尔·卡还指出,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芝加哥总部应该对是否同意共同公司自然资源投资价值的增值行使最终决定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事实上,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的确对这些投资进行了长时间的讨论,讨论的焦点集中在是否能够对投资的公允市价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审计结论。但最后,审计人员还是对共同公司1969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表出具了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评价北极产业价值重估交易的审计工作时,法官特别重视这样一个情况,即会计师事务所掌握了后来称之为布莱克利·沃尔科特交易的真实情况,该交易使1966年金氏公司的净收益增加了近40%,在布莱克利·沃尔科特交易中,金氏和买方在私下达成了一项非法的秘密附属协议。该交易和霍克斯·拉芙公司交易、麦坎交易情况类似。从对金氏公司1966年度的审计工作底搞来看,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对该交易的性质产生了怀疑。工作底搞上写道,布莱克利·沃尔科特交易似是而非,看来只是一种调高资产帐面价值的手法。尽管审计人员提出了他们的担忧,但该事务所最后还是接受了金氏公司对该交易的会计处理方法。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决定,是因为收到了金氏出具的保证声明书。在声明书中,金氏断然否认了布莱克利.沃尔科特销售业务中存在任何附属协议,并保证金氏公司的管理人员以及所开展的经济业务都是合规合法的。管理人员和关键雇员从没有参与外部经济实体向金氏公司购销自然资源的任何经营活动,不管这些参与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1970年初,在签署共同公司1969年度审计报告之前,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丹佛办事处发现,布莱克利·沃尔科特交易是一场骗局,从而证明金氏在1967年出具的声明书是虚假的。这个发现使得事务所从金氏公司那里收集到的所有有关审计证据的真实性值得怀疑,这些证据是用来支持共同公司1969年度财务报表可信性的。特别是那些用来证实报表中所称的共同公司对北极产业投资已显著增值的证据,更令人难以相信。但法庭遗憾地发现,尽管已获取了有关布莱克利·沃尔科特交易的最新信息,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却仍继续信赖从金氏和金氏公司那里收集到的、与共同公司1969年度审计相关的审计证据。在1969年12月发生的北极产业价值重估交易事件以及认清布莱克利·沃尔科特交易真相后,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仍然继续进行审计工作并向金氏索取了一份内容为“北极产业销售是真实正常交易”的保证声明书,另外同样也从麦坎那里取得了另一份类似的保证声明书。然而,该事务所并没有向麦坎查询有关附属协议的情况.在对共同公司1969年度财务报表签署审计意见之前,《华尔街杂志》刊登的一篇有关文章,又一次引起了事务所审计人员的注意,怀疑麦坎交易中可能存在未公开的附属协议。为此事务所又一而再,再而三的要求金氏公司进一步确定此交易是否真实,金氏公司也再次声明,麦坎交易的真实情况和最初告诉事务所的情况完全一致。四、共同公司破产托管人对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的控告和法庭判决共同公司破产托管人对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的指控是:该事务所听任共同公司被金氏公司欺诈;事务所没有将丹佛办事处从金氏公司那里收集的成本和价格信息告诉共同公司的经理们;没有告知北极产业交易是欺骗性的;该销售未能满足事务所制定的审计指南的要求。共同公司反复声称,如果事务所披露了其对北极产业交易实质的看法,他们则不会把金氏公司销售北极石油和天然气产业中的部分产权,作为评估本公司该产业权益价值的基础。最后,共同公司的托管人还指控事务所没有遵守委托书规定的义务,未将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不正当行为告知共同公司的管理人员。审计业务委托书的部分摘录如下:“为了履行职责,我们将审查该公司1968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净资产及投资表,以及该年度的有关损益表、净资产增值及变动表,以便我们能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发表审计意见。我们的审查将依据公认审计准则进行,包括在当时情况下我们认为必须的一切程序。这些程序将交叉使用,其中包括复核和测试会计程序和内部控制,检查用以支持会计系统中已记录交易的书面证据,有选择地向客户、信贷人、律师、银行等单位和个人函证,以直接证实某些资产和负债的余额。通过审查,可能会揭露某些盗用公款的行为和类似的不正当行为。但我们的审计程序并不是为了这个目的而设计的,而且,我们也不可能审查足够多的交易,来保证揭示所有的盗用公款行为和其他不正当行为。一般来说,揭露这些行为,主要应依靠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以及对会计程序和记录进行的有效监督。当然,我们会将所注意到的任何不正当行为,尽快通知贵方(法庭注明的重要陈述)。”事务所的律师针对共同公司破产托管人的指控—作了反驳。一是如果把从金氏公司那里获取的信息告诉共同公司,将违反审计人员的保密性原则。二是坚持认为,把金氏公司北极产业中部分产权的销售作为评估共同公司产业的市场价值的基础,共同公司的董事会应负主要责任。在交易发生前没有任何证据,在交易发生后也只有极少证据显示,重估交易是欺骗性的。另外,原告并没有证明,重估交易导致了共同公司北极产业投资价值的重大虚增。三是事务所宣称,在审计过程中没有发现任何可称作“不正当行为”的交易或活动,当然,向共同公司的管理人员报告不正当行为也就无从谈起。对金氏公司向共同公司销售的价格过高的情况,法庭作出结论,事务所应该向共同公司的管理人员报告。法庭认为,事务所对共同公司一直被金氏公司欺诈的事实完全了解.并进一步指出: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没有澄清有关各方的不同关系以及相互之间的交易价格,对共同公司财务状况的公允表达造成了重大影响.”法庭认为,该事务所有责任查明北极产业销售是否是公开交易?是否满足了1969年11月为了支持重估交易而制定的审计指南的要求?事务所导致了共同公司的错误决策,因为审计小组有理由对北极产业销售是否是公开交易产生怀疑。不仅如此,从掌握的所有事实来看,已合理地表明事务所应该知道1969年北极产业的重估从方法到结果都是虚假的,然而却仍继续坚持误导性的、不完整的信息披露„。尽管共同公司的管理当局应对经营决策承担主要责任,但是,当经济交易的各个方面是如此令人困惑不解,令人无法了解客户真实的财务状况时,审计人员必须将情况通告客户。对违约问题法庭认为:事务所没有很好地履行委托书规定的义务,即向共同公司通报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任何不正当行为。法庭判定,北极产业重估是欺诈性的。作出这个判决主要考虑了三个方面;①在对共同公司1969年度会计报表签署审计意见以前,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了解到1966年进行的布莱克利·沃尔科特交易是欺诈性活动。②该事务所知道正在面临财务危机麦坎是没有经济实力购买10%的北极产业的。③该事务所没有询问麦坎在北极产业交易中是否与金氏之间存在私下附属协议。在共同公司一案中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有着特别重要意义的方面有二点:一是审计人员保密性原则;二是对共同公司1969年度会计报表发表有保留审计意见报告并没有减轻其事务所的法律责任.事务所在援引审计人员保密性原则来寻求保护时,忽略了下列事实:即该事务所在审计时利用的是金氏公司的会计记录,并且曾多次要求金氏公司提供有关金氏公司和共同公司关系的信息。假设在此情形下要遵守保密性原则的话,审计人员可以:①强烈要求某客户进行必要的披露;②披露存在某些对另一个客户无效信息的事实;③退出其中一个客户的审计。但是,该事务所没有采取其中的任何一个措施。针对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共同公司1969年度会计报表签署的有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法官判决,审计报告中的保留意见,并没有充分地向共同公司管理当局表明该事务所对自然资源产业估价的怀疑,也不能够完全避免对共同公司经济利益的实质性损害。经过1981年夏季8周的审判以及2周的评议后,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被判向共同公司支付赔偿金8079万美元(后改判减少约1千万美元)。这是美国历史上由会计师事务所作出赔偿最高的审计案例。希望能解决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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