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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的说明一、制定的目的(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完善行业管理工作。1995年,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发布实施了《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的暂行规定》(会协字[1995]10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该规定在规范注册会计师转所、完善行业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全行业脱钩改制的完成,注册会计师行业得到长足的发展,不断完善的法律、法规,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新的形势下,该规定已经难以适应和满足行业管理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十一条明确:注册会计师在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之前,应当办理完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的手续。若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还应当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该办法还对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迁移作出了规定。《暂行规定》则未包括上述相关内容,需加以补充完善。(二)适应新的发展阶段行业管理的特点。事务所脱钩改制,将注册会计师彻底推向市场,注册会计师面临着更多的机会和挑战,转所的人数急剧增加,也随之产生了一些矛盾。同时,一些拟新设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办理完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的手续后,至新所批准期间,其资格如何进行管理等,均需要进行规范。(三)简化注册会计师提交的材料。《暂行规定》对注册会计师转所的要求较为严格,需由转出事务所对注册会计师在该所任职期间的执业质量、职业道德方面的表现,作出书面鉴定;转入事务所向所在地注协办理转所手续时,应附送转入事务所的申请报告、与该注册会计师签定的聘任合同书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转出事务所对该注册会计师的工作鉴定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等材料。《注册会计师年检办法》(现修订为《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发布后,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对注册会计师实施任职资格检查,因此,转所时再提供大量的证明材料已无必要。为了提高工作效率,避免注册会计师重复提交证明材料,应当简化注册会计师转所需提交的材料。(四)推动注协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为注册会计师服务。《暂行规定》中未规定办理转所手续的时间,不仅无法处理那些办理转出手续后,长期不办理转入手续的注册会计师;而且由于各地注协对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的规定各不相同,有的一周办理一次,有的一月办理一次,给注册会计师带来极大的不方便。为规范注册会计师转所工作,需要进一步明确注册会计师、地方注协办理转所手续的期限。对于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在转所时所形成的矛盾,需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予以调解。二、制定的过程《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自2004年起草并修改至今,中注协多次召开专题会议,曾先后3次征求全行业意见,2次征求财政部相关司局意见,2008年5月,在中注协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2008年8月,在充分吸收地方注协和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以及财政部相关司局意见的基础上,对《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认真修改后,再次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形成了《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送审稿)》,提请中注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三、《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的主要内容《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共19条,从制订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转所程序、审核要求、相关责任、转所信息的录入和档案保管等七个方面,对注册会计师转所作了规定。与《暂行规定》相比,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修改:(一)严格管理。根据近年来注册会计师行业呈现的新特点,为加强管理,在第四条规定了注册会计师不得申请转所的情形。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不得申请转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期间,负责清算工作的该所股东(合伙人)代表。因执业行为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等部门检查、调查,检查或调查结论未下达之前。原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拟成为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合伙人)时,尚未办理完成股权转让(退伙)手续的。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地方注协规定不得转所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明确,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转所申请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于弄虚作假的,地方注协应予通报批评;符合撤销、注销注册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二)构建和谐。为了构建和谐的执业环境,针对转所中出现的注册会计师与事务所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在第六条进一步明确,事务所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并规定“地方注协接到注册会计师的申诉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为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对于调解无效的,地方注协可为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但应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相关事由,在行业网站上予以公布。(三) 提高效率。为促进地方注协提高办事效率,为注册会计师提供优质服务,第九条对地方注协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的时间进行了规范。地方注协收到注册会计师提交的材料和注册会计师证书后,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同时,第十条至第十一条规定,对出现合并、分立、迁移情形的会计师事务所,需批量转注册会计师的,还简化了转所手续。可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批量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四)创新机制。根据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特点,结合管理的需要,第十二条明确了注册会计师关系可由注协代管的三种情形:拟成为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合伙人)的;已办理完转出手续,尚无其他事务所同意转入的;地方注协认为可以代管的其他情形。新增加的注协代管的形式,不仅填补了管理中的漏洞,对于那些暂不能归属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明确由注协来管理;而且明确了管理权限,即由转出地注协代管,避免在对这些注册会计师的管理与服务中,出现相互推诿的情况。(五)加强监督。第十三条强调了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注册会计师离开会计师事务所,不再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应向地方注协书面报告,地方注协应当按相关规定注销注册,收回其注册会计师证书。(六)信息管理。为促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工作,增加了信息录入及公告的要求。第十六条要求,注册会计师的转所情况,应当同时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和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第十七条明确,注册会计师的转所信息应在行业网站上进行公告。除此之外,《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还对《转所申请表》及其他附件的保管期限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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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秘书处工作规则为了履行陕西省财政厅和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章程所赋予的职责,特制定本规则。一、陕西省协会秘书处的主要职责: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和财政部22号、24号部长令及省协会《章程》,管理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行业,对全省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省协会秘书处是省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注册、转所,协助办理机构设立有关事宜;监督、管理会员的执业情况;(二)审批和管理本会会员;(三)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准则、规则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四)组织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以及非执业会员的培训工作;(五)组织实施全省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协助组织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考试;(六)依法监督、管理境外社会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在省内开展业务的有关事项;(七)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八)管理、监督、指导各市行业管理机构的工作;(九)开展对外交往活动;(十)办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十一)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它有关工作。二、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主要职责根据省协会《章程》和实际工作要求,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职责如下:省协会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秘书长办公会议和秘书长会议。重要工作或重大事项,须经秘书长办公会议或秘书长会议讨论决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分工负责处理。秘书处发布的公告、通告、决定,报送省财政厅的重要请示、报告等文件由秘书长或秘书长授权副秘书长签署。副秘书长按照各自的分工协助秘书长做好分管工作,对秘书长负责。在工作中,秘书处领导要互相通气,团结协作,对于工作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副秘书长要向秘书长报告。秘书长出差期间,秘书处工作由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副秘书长出国或出差期间,其主管工作由秘书长委托其他秘书处领导代管。三、会议制度省协会秘书处实行秘书长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制度。(一)秘书长会议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召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分析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师行业管理工作形势,互通情况,研究措施,部署工作;2、研究秘书处当前工作的重要问题,讨论决定秘书处内的重要事项;3、工作人员奖惩和临时人员聘用事宜;4、研究决定秘书处职工生活福利;5、讨论决定各有关部门、各市管理机构请示我会的重要事项及省协会对中注协、中评协的重要请示汇报;6、准备提请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7、主管秘书长要求讨论的其它问题;8、秘书长认为需要由秘书长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问题;秘书长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二)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各部室负责人组成。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召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传达贯彻国务院、省政府、财政部、中注协、中评协、财政厅的重要决定、指示和领导讲话;2、讨论须报省财政厅厅务会议研究决定的问题;3、讨论由省财政厅委托省协会拟定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的规章制度;4、讨论向省财政厅、中注协、中评协的重要请示报告;5、讨论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安排意见;6、讨论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有关报告、讲话和其他事项;7、讨论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行业有关工作的部署、检查、总结报告和重要调查报告;8、研究各部室的业务工作;9、秘书长决定要提交讨论的其他重大问题。秘书长办公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三)秘书长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召集会议的副秘书长确定,会议要事先做好准备工作,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印发书面文件,每次秘书长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办公室均应作会议记录。(四)根据协会《章程》的规定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按批准的会议计划执行。凡已有原则规定或属于一般性问题,主管秘书长应自行负责处理。四、文件审批制度报协会秘书处领导审批的文件,按照文件的审批程序和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一)秘书处各部门承办的文件,除特殊情况外,均应经部室主任同意,主管秘书长审核,办公室核稿后报秘书长审批。(二)属于重大问题,由秘书长提交秘书长会议或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属于秘书长委托,由副秘书长处理的紧急重要事项,副秘书长处理后应当及时报告秘书长。属于各部室职权范围内的事情,各部室按有关规定处理,有关部室之间在文件办理中遇到有分岐的问题,应由分管的秘书长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意见仍不一致的,应由秘书长确定承办和牵头部室,有关部室不得推诿扯皮。省协会收到的重要电文,由办公室按照省协会秘书处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呈报秘书长阅批。凡以省协会名义印发电文,在秘书长签发前各拟文部室应认真做好审核工作。(三)以省协会或省协会秘书处名义印发的文电,由秘书长或秘书长授权的副秘书长签发。凡文电内容涉及秘书处内有关部室业务的,应先送有关部室会签,未经有关部室会签的,秘书长不予签发。(四)省协会与其他部门的联合发文或会签发文,应执行秘书处公文处理程序。(五)省协会秘书处印章由秘书处办公室保管,经秘书长签字后使用(如遇特殊情况,经秘书长授权副秘书长代行签发权)。本规则自秘书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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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注册会计师管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执法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省内注册会计师依法组成的对注册会计师进行管理的社会团体。第四条省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依法独立、公正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第二章注册会计师第六条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独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禁止非注册会计师使用注册会计师的名称或者以注册会计师名义从事有关活动。第七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或者已经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独立审计业务2年以上的,可以由所在事务所按照规定履行注册会计师申报手续,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经注册后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第八条申请注册会计师的,应当由所在事务所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下列资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申请表》;(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或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资格证书;(三)学历、简历、专业技术职称证明;(四)从事2年以上独立审计业务的证明及业务总结;(五)所在事务所出具的工作证明及鉴定。第九条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决定注册或者不予注册。准予注册的发给国家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第十条已经成为注册会计师的或者申请注册会计师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其注册或者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未满5年的;(三)在财务、会计、审计和其他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未满2年的;(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罚未满5年的;(五)伪造注册申报手续,提供虚假材料的;(六)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七)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的。被撤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省财政部门申请复议。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必须加入事务所。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按照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可以办理下列业务:(一)设计企业会计制度,培训会计人员,担任会计顾问;(二)代理记帐,依法代理纳税申报;(三)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承办资产评估业务;(四)提供会计、投资等咨询服务业务,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五)代办申请注册登记,协助拟定经济合同、章程和其他经济文件;(六)其他的会计咨询服务业务。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接受省注册会议师协会的年度检验,检验合格者方可继续执业。第三章事务所第十六条事务所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批准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依法批准设立的事务所,为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团体会员。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事务所和负有限责任的事务所。合伙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负有限责任的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第十七条申请设立合伙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中国公民;(二)在申请注册所在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三)不在其他单位从事工作;(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有效证书,并有5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独立审计业务经历的证明;(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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