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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会计法》强调和扩大了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强化了会计人员的社会地位。 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全部工作负责,理所当然也应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负责。新《会计法》特别强调了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这是此次修订的一个重大突破。它将从根本上解决会计信息失真和假账屡禁不止的现象,而原《会计法》将会计责任主体落实在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身上,要求人人负责,其结果往往无人负责。从实际情况来看,编造虚假会计信息等违法行为大多是在单位负责人的授意、指使、强令下进行的,会计人员因为担心受到被撤职、调离岗位等打击报复,因而无法拒绝办理违法会计事项,从而扰乱了会计工作秩序,进而影响到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新《会计法》赋予了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违法事项依法独立进行处理的权力,不受单位负责人意志的支配,强化了会计人员的社会地位。 二、新《会计法》健全和完善了会计记账规则,保证了会计核算的质量和会计作用的发挥。 健全和完善会计记账规则,提高会计核算质量是这次新《会计法》修订的重点。由于原《会计法》没有明确规定记账规则,而规定记账规则的"两则两制"又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形成了《会计法》管不了记账,记账规则又缺乏法律约束力的"两张皮"。新《会计法》除对依法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程序和基本要求作出完善性规定外,还增加了第三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以及第二章第十九条"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另外对选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处理文字分别在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第四十三条还对重拟经济业务事项、账外设账、随意改变会计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等常见的假账行为作了禁止性的规定,并在法律责任条款中具体指出了违反上述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所有这些规定为保证会计工作的规范有序和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防止假账泛滥、信息失真、经济秩序混乱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三、新《会计法》全面强化和完善了会计监督机制。 按照原《会计法》的规定,实施会计监督的主体比较单一,主要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多年的实践证明,这种监督机制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新《会计法》对"会计监督"一章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要求各经管经济业务事项的人员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要相互制约,相互监督;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对于会计的社会监督,新《会计法》增加了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内容,从而从法律的角度上明确了有些单位必须接受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并核实出具有关审计报告,既为注册会计师开展审计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又对会计中介机构有效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于国家监督,新会计法明确规定国家监督的主体是财政部门,并对财政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如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职责权限作出了规定。 四、新《会计法》首次确立了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制度。 针对目前会计队伍整体素质相对来说不是很高,不具备会计业务知识的人员也可担任会计工作的现状,新《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这些规定有利于加强会计队伍的管理,促进会计人员不断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进而促进会计队伍素质的整体提高,会计管理水平跃上新的台阶,这样就充分地发挥了会计人员的作用,使会计工作乃至整个经济工作能健康有序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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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法》强调和扩大了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强化了会计人员的社会地位。
1、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全部工作负责,理所当然也应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负责。新《会计法》特别强调了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这是此次修订的一个重大突破。
2、它将从根本上解决会计信息失真和假账屡禁不止的现象,而原《会计法》将会计责任主体落实在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身上,要求人人负责,其结果往往无人负责。从实际情况来看,编造虚假会计信息等违法行为大多是在单位负责人的授意、指使、强令下进行的,会计人员因为担心受到被撤职、调离岗位等打击报复,因而无法拒绝办理违法会计事项,从而扰乱了会计工作秩序,进而影响到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
3、新《会计法》赋予了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违法事项依法独立进行处理的权力,不受单位负责人意志的支配,强化了会计人员的社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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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变化约20~30%由于考纲中考点顺序有了调整,相应的,新教材的章节顺序也发生了变化。虽然考纲上的考点描述没有太大变化,有的只是部分考点能力等级要求的调整,但具体对应到教材,还是有不少章节的内容有了变动和完善,并增补了一些例题。会计科目中,这些章节均有不同程度的内容变动:第3章、第6章、第8章、第10章、第12章、第14章、第17章、第18章、第19章、第21章、第23章、第26章、第27章、第30章。审计:变化约35~40%往年审计教材的变化内容不是很多,但是2021年出人意料地有了较大改动,主要变化在书的后半部分。其实从考纲来看,审计考点的变化也是比较大的,如「企业内部控制审计」部分,多个考点的能力等级从3下降到2,「质量管理」和「职业道德」部分的考点也有较大变化。教材方面,第1~8章,以及第11章 生产与存货循环的审计,第14章 审计沟通,第16章 对集团财务 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这几章除了个别细节的变动,整体变化较小。变化较大的主要是这几个章节,请考生在复习时重点掌握:第9章、第10章 、第12章 、第13章 、第15章 、第17章 、第18章 、第19章 、第20章 、第21章 、第22章 、第23章 。税法:变化约35~45%今年的税法教材内容变化占到近一半的比例。从考纲来看,「增值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关税法和船舶吨税法」考点变动较大。从教材来看,2021年CPA教材的整体结构没有发生变化,还是14章,但是各章节的内容有了不小的增删。变化较多的重点章节为:第2章、第5章、第6章、第7章、第8章、第10章。此外,第1章、第3章、第4、第11章、第12章、第13章、第14章,这些章节也有少量的变动,请各位考生注意。经济法:变化约40~50%民法典实施后,2021年经济法的教材也相应地有了不小的变化,具体变化章节有这些:第3章、第4章第7章。除此之外,其它一些章节也根据2020年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有了些许调整。由于经济法变动的内容较多,建议大家根据新教材及时做好复习规划。财管:变化约20~25%财管这一科,在考纲中有关「管理会计」部分新增了「责任中心业绩报告」,「管理会计报告」这一部分的内容已经删去了,其它考点没有什么变化。对应到教材,全书内容的变动也比较琐碎,框架由21章变为20章,删除了管理会计报告当中的「质量成本报告」,其它章节的内容也有细微的增删,修改了一些定义和结论的表述,例题也做了一些调整。在变化的内容中,考生需要重点把握的章节有这几个:第2章、第6章、第19章、第20章。战略:变化约25~30%战略考纲上的主要变动在于有多个考点调整了能力要求等级,2020年的「信息技术在战略管理中的作用」改为了「公司战略与数字化技术」。从教材的变化来看,修改的内容也是比较多的,可以说是近几年来变动最大的一次,考生尤其要注意这些变动较大的章节:第1章、第3章、第4章、第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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