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iro白小白
一、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存在的问题我国国家审计署日前组织对16家具有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业务质量进行了检查,发现有14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23份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造成财务会计信息虚假71.43亿元。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严重失实和有重大疏漏的审计报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结果表明,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质量令人担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会计师事务所对已经查明的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虚假问题隐瞒未披露。7家会计师事务所在1个项目的审计报告中,对已经查明的上市公司会计报表中资产不实5.91亿元、负债不实2.56亿元、损益不实4.66亿元、其他财务会计信息不实18.98亿元,共计32.11亿元的问题,隐瞒未披露。第二,会计师事务所没有查出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存在的虚假问题有重大疏漏。11家会计师事务所在18个项目的审计报告中,对上市公司会计报表中资产不实5.43亿元、负债不实.57亿元、损益不实3.97亿元、其他财务会计信息不实29.35亿元,共计39.32亿元的问题,没有查出来。就我国审计市场的现状来看,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审计可靠性较差,难以真正起到改善财务会计信息质量,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作用。二、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低下的原因造成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低下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可分为外部执业环境和审计职业界自身两个方面的原因:(一)外部执业环境影响1、我国目前存在着“委托人缺位”现象。作为企业债权人的银行,后台老板也是国家;经营者大多由政府直接任命,竞争性的经理人市场尚未形成。事实上,上市公司对会计报表的审计需求,大多来自政府强制性要求,而非其主观愿望,这就造成了市场对高质量审计服务的淡漠。若考虑到上市公司为维持配股资格、避免被摘牌或ST等目的,他们所需的恰恰是那种低质量的审计服务。低质量的需求必然导致审计师提供的服务朝着假冒伪劣的方向发展。2、注册会计师处于依从地位。在我国,来自于发起人或控股股东的经营者,集公司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于一身。股东大会流于形式,经营者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审计委托人,并决定着审计人的聘用、收费等事项,完全成了审计的“衣食父母”。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交易”的契约中明显处于从属地位。从经济上看,他们迁就上市公司,甚至与之共谋,几乎成了一种理性选择。因为共谋受到查处的概率很小,得到的收益是确定的,且远远大于可能发生的成本。3、我国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审计市场结构不合理。目前具有上市公司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太多,市场集中程度低。这样,上市公司选择的空间很大,总可以找到愿意满足其不当意愿的事务所为他们提供审计“服务”。此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活动带有显著的地域性。(二)职业界自身因素1、注册会计师业务水平不高。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职业发展较晚,使得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在人员素质、执业能力上均表现出整体的低水平。许多依赖于职业判断进行的审计项目无法实施,这客观上限制了审计质量的提高。2、事务所人员更新速度太快。事务所每年这样周而复始的招聘、解聘,造成注册会计师行业人员流动速度过快,结果由非熟练人员、非专业人士挑大梁,导致注册会计师的整体素质下降,建章、建制工作无法有效展开,执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注册会计师的后续教育成为一句空话。3、外部监管不力。外部监管是保证审计信息质量的最后一道屏障或者说是处罚措施。我国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尽管已做了大量的行业监管工作,但仍然存在监管工作力度不够、监管工作体制不顺、监管队伍力量不足等问题,许多不法行为无法得到揭露,注册会计师的机会主义动机必然大量带入其行为模式。何况一些违规行为即便被揭发了出来,对其处罚的力度也相当有限。三、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对策(一)强化协会监管制度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财政部领导下的一个半行政半自律的机构,它的职责是服务、协调和管理三个方面。服务,是指协会应该维护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关心他们的成长发展,解决他们的困难问题。协调,是指协会要协调与会计师事务所有关的外部和内部关系,为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业务创造良好的客观环境。管理,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指作为同业组织行使的自我管理;二是由主管财政机关委托、授权协会,行使某些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职责。应借鉴国外协会的做法,中央注协和地方注协应建立起包括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披露监管制度、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业务报备制度、谈话提醒制度、注册会计师年检制度、惩戒制度、诚信档案制度等相关制度,强话协会的监管制度,切实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二)改善外部执业环境1、法制环境。审计的基本职能是经济监督、经济鉴证和经济评价。实现基本职能的手段是获取审计证据,对照审计标准,得出审计结论,表达审计意见。良好的法制环境会鼓励、支持审计人员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保护审计人员的利益,激发审计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从而提高审计质量。由于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让被审计单位认识到审计的重要性和严肃性,积极配合审计人员,提供客观真实的财务资料,使审计人员能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提高审计质量。2、社会环境。审计涉及到许多组织和个人的利益,也会触犯一些组织和个人的利益,因此审计工作需要得到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应向人们宣传审计的重要性和意义,让人们不断学习和了解审计工作,支持审计工作,积极配合,才有利于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3、文化环境。全社会文化程度的高低影响着人们对审计的认识和理解,进而影响着审计作用的发挥,影响着审计的实施范围、方式和内容。被审计单位的管理人员的文化程度高低直接影响着审计信息的利用,从而影响着审计监督作用的发挥。审计人员文化程度的高低也直接影响着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文化环境不仅影响审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审计信息的社会效用,而且在客观上也构成了提高审计质量的必备条件。4、工作环境。审计的工作环境是指审计人员在被审计单位的工作条件以及被审计单位对于审计工作的理解、支持与配合程度。审计虽然是一种高层次的综合性经济监督活动,但它又是一项规范化和程序式的常规性经济监督工作。从某种意义上讲,接受审计的单位不一定有管理上的问题,没有接受审计的单位就不一定不存在问题。因此,这就要求人们在充分认识审计作用的前提下,以一种正常的心态来接受审计主体所依法实施的审计作业,并对其工作给予良好的合作、支持与配合,不可人为地给审计人员的工作设置障碍,从而保证审计人员能够在正常的工作环境下,按照正常的工作程序实施审计作用,保证审计证据搜集上的全面性以及审计结论的客观公正性。5、人际环境。审计的人际环境是指审计工作人员自身思想、业务、心理素质所确定的其与同事及被审计单位的领导和群众之间合作共事的氛围。它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有赖于审计人员的个人品质、对于审计职业的奉献精神以及协调人际关系能力。如果他们这方面的能力缺乏,就难以与被审计单位的职工以及审计同事处理协调好工作关系,就不能迅速地打开审计工作局面,就难以取得被审计单位领导和职工的信任,就难以得到审计同事的支持,那么,就必然会给其顺利实施审计作业带来一定程度的困难,因而必将会对审计质量产生影响。(三)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制度1、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组织结构。应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建立明确的内部组织结构,按不同等级确定各自的责任、权力,并与其薪酬相挂钩,逐步形成主任会计师或首席合伙人领导,其他合伙人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如何对事务所内部治理机制进行设计与使用,最终取决于收益与成本比较。由于每个事务所的业务特征、人力资本构成、所处地域文化背景的不同,事务所本身的文化传统及内部成员的行为方式也迥异。我们只能在借鉴其他成功事务所的基础上,发现其成功、有效的原因,结合自己的特点,来寻找对自己最为有效、也最为经济的治理机制。2、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我国目前已采用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管理上还是相当的薄弱和落后,为了有效地规避风险,应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合理划分合伙人之间的分工与责任,妥善解决合伙人与员工之间的矛盾,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及合理地进行利益分配。这些制度应包括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民主管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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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注册会计师转所的流程如下:
1、注册会计师按照与转出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转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协议、约定,办理财务、业务等方面的交接事宜,认真填写“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
2、注册会计师应当先将《转所申请表》送转出所,转出所同意的,应当由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该所其他负责人(以下简称主任会计师)在《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转出所公章。转
3、注册会计师应当将经转出所同意的《转所申请表》送转入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转入所);具有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转所申请表》暂存在转出地注协,待新所设立或确定转入所后,再将《转所申请表》送转入所。
转入所同意的,应当由主任会计师在《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转入所公章。
4、在转入所同意后的15个工作日内,应当持经转出所和转入所签章同意的《转所申请表》、注册会计师证书,在所在地注协办理转所手续。
5、《转所申请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于《转所申请表》的相关内容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相关内容的,地方注协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本规定另有规定者除外),在《转所申请表》、注册会计师证书上盖章并签署意见。
扩展资料: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不得申请转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期间,负责清算工作的该所股东(合伙人)代表。
(二)因执业行为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等部门检查、调查,检查或调查结论未下达之前。
(三)原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拟成为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合伙人)时,尚未办理完成股权转让(退伙)手续的。
(四)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五)地方注协规定不得转所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
唯一201314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证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下简称事务所执业证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注册会计师证书是注册会计师执行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有效证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协)批准注册的注册会计师,由省级注协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复核后,发给注册会计师证书。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注册的注册会计师,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注册会计师证书。第三条事务所执业证书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执行业务的有效证件。事务所应当自接到批准文件后二十日内到所在地省级注协或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领取事务所执业证书。第四条注册会计师证书和事务所执业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管理。第五条注册会计师证书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发放。注册会计师证书应加盖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钢印。注册会计师证书的照片骑缝处应加盖发放证书的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钢印。第六条注册会计师证书为订本式证书,每年的第一个季度,注册会计师通过年检后,其注册会计师证书“年度检验登记”栏应当加盖“年检专用章”。第七条注册会计师证书只限注册会计师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涂改。注册会计师证书应由注册会计师本人妥善保管。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变更执业事务所时,应及时办理转所手续,转出和转入的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在注册会计师证书“变更登记”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第九条注册会计师证书遗失,应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由所在事务所向主管协会提出补发注册会计师证书的申请报告,并除送遗失证书的注册会计师批准注册文件复印件及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因遗失而需补发的注册会计师证书,由省级注协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领取。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因年检不合格、解聘等原因不再担任注册会计师,或者因违反法律、法规而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其注册会计师证书应当在决定生效后30日内收回。注册会计师因故不再担任注册会计师的,应当交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如果本人提出要求,其注册会计师证书照片右上方加盖“非有效证书仅作纪念”印章后,可以留作纪念。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编号办法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另行规定。注册会计师证书正常更换时号码不变。因注册会计师年检不合格、解聘等原因而被收回的注册会计师证书,或者因注册会计师违反法律、法规而被吊销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其号码注销。注册会计师证书遗失后,原号码注销,补发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应重新编号。第十二条事务所执业证书在事务所存续期间有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发证机关”处应当加盖批准设立事务所的财政机关印章,“证书编号”处应当加盖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印章。事务所因故终止时,其事务所执业证书应当在决定生效后15日内收回。第十三条事务所执业证书遗失时,应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补发事务所执业证书的申请报告,并附事务所设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及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因遗失而需补发的事务所执业证书,由省级注协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领取。第十四条事务所执业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编号办法由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另行规定。事务所执业证书因故被收回的,其号码注销。事务所执一证书遗失后,原号码注销,补发的事务所执业证书应重新编号。第十五条事务所因人员变动等原因暂不符合法定办所条件但确实需要保留时,由事务所向省级注协提出书面申请,省级注协同意后,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定,经财政部批准后,发给事务所临时执业证书。临时执业证书的有效期分别为半年和一年。临时执业证书的编号办法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另行规定。第十六条事务所在临时执业证书有效期内达到法定办所条件申请换发事务所执业证书的,其审批按照审批事务所的有关程序办理。事务所在临时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后需延长临时执业期限的,可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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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上市上市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上市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必须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2、拟上市公司是必须跟会计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合同的上市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规定一、公司应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二、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指定或强迫公司聘用其推荐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三、经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力:(一)随时查阅公司的帐簿、记录和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二)要求公司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提供其子公司必要的资料和说明;(三)列席股东大会,得到股东大会的通知或者与股东大会有关的其它信息,在股东大会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 务所)的事宜发言。四、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并在有关的报刊上予以披露,必要时说明更换原因,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五、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认为公司对其解聘或者不再续聘理由不当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申诉。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申诉理由成立,可建议股东大会予以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事。六、继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应向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和公司了解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的原因。如果继任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了解到公司无正当理由解聘或不再续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则不应接受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对继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应予以协助,必要时提供有关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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