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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年前我刚开始创业的时候,公司都是记流水账。主要是觉得公司太小,人员也不多,再加上反正都是自己的公司,肉烂了也在锅里,所以觉得没必要在记账上花太多精力。后来遇到一帮中山大学学财会的学生,他们建议我为公司专门开发一款财务记账软件,也不知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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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负责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2、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该财务报告需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3、向税务机构提供税务资料;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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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2、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3、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有哪些: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2、为企业建账、记账、编制财务报表;3、按时为企业进行税务申报以及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4、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为企业提供合适的财务意见,解答企业对税务及会计业务上的咨询。代理记账需要注意什么:1.代理记账机构必须是经工商局登记注册过的公司,也就是说,必须有合法的营业执照。2.代理记账机构必须有合法的经营场地 也就是说,必须有一定规模的办公场所。做基本的档案室一定要配备,而且要保证安全、干净、整洁。3.代理记账机构必须有《代理记账许可证》4.代理记账机构必须有专业的财务软件什么是代理记账:代理记账是指将企业的会计核算、会计记账、纳税申报以及会计档案管理等一系列的工作全部委托给专业的记账公司完成,企业内部只设立出纳人员,负责日常货币收支业务和财产保管等工作。法律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第四条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五)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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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应该规划好应收应付、账户、成员、商家等。规划好账本后,应该及时记账、定期总结。关注月度数据、员工开支情况、收支趋势、应收付款状况等。记账还应该考虑到自身的需求,如:1、便捷性,随时随地可记,电脑、手机同步;2、易用性,上手简单,对记录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3、安全性,数据储存不丢失。4、更高阶需求,如多人记账、权限设置、借贷管理、单据拍照上传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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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第五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六条 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1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审批机关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给予处罚。
(四)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审批机关领取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同时交回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代理记账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迁出地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将代理记账机构的相关信息及材料移交迁入地审批机关。
第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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