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鹤是谁
接受捐赠的会计分录:借:原材料等(按确认的捐赠货物的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营业外收入(按接受捐赠的非货币资产含税的公允价值)非货币性的公益性捐赠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对于公益性捐赠,税法上的处理方法: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及视同销售成本,用视同销售所得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用会计利润计算捐赠限额,与捐赠成本(视同销售成本+视同销售的销项税)进行比较,捐赠成本若高于捐赠限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小木每木每
你好!关于接受固定资产捐赠,新准则没有设置“待转资产价值”账户,取得的捐赠利得直接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并且按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年末并入会计利润总额,且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按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旧准则规定,企业受赠取得的资产,不确认收入,不计入当期的利润总额,而先计入“待转资产价值” 科目,年末转入“资本公积”科目)。所以分录应为(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或建造,直接可投入使用的情况下)借:固定资产 贷:营业外收入---接受捐赠收入至于您所说的“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在建工程”则是指所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需要安装或继续建造的情况下,则需要先借:在建工程,待竣工后一次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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