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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清查结果核算的会计分录(1)存货清查结果核算的会计分录①审批前的会计分录(1)盘盈会计分录借:原材料—XX材料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2)盘亏会计分录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贷:原材料——X材料②审批后的会计分录(1)盘盈的会计分录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贷:管理费用(2)盘亏的会计分录借:管理费用贷:其他应收款——X公司贷:待处理财产损溢(2)固定资产清查结果核算的会计分录①审批前的会计分录(1)盘盈的会计分录借:固定资产贷:累计折旧待处理财产损溢(2)盘亏的会计分录借:待处理财产损溢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②审批后的会计分录(1)盘盈的会计分录借:待处理财产损溢贷:营业外收入(2)盘亏会计分录借:营业外支出其他应收款——X公司贷:待处理财产损溢(3)应收应付款项清查结果核算的会计分录①对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的会计分录借:坏账准备(或管理费用)贷:应收账款②对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的会计分录借:应付账款贷:资本公积财产清查方法指在财产清查过程中所采用的具体方法。清查方法正确与否,将直接影响清查的效果。在清查过程中对实物、现金、银行存款和结算款项要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来进行。一般来说,财产清查的方法主要有:(1)按清查范围分,有对一个单位所有财产进行彻底盘点、核对的全部清查和对部分财产进行的局部清查。(2)按清查的时间划分,有按规定的时间对全部或部分财产进行的定期检查和临时进行的不定期检查。(3)按清查的对象分又有许多不同方法,如对固定资产、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各项实物的清查,可通过实地盘点方式进行,通过点数、过称等方法来确定实物的实存数量。对于大堆、笨重的材料物资,可以采用技术测定方法来确定其实存数量;对库存现金的清查,也可以通过实地盘点来确定库存现金实存数,并与帐存数相核对。进而,分别填制“实存帐存对比表”和“库存现金盘点报告表”;对银行存款的清查,可根据银行存款日记帐同银行对帐单相核对进行。如果经查实后,帐单不符属于未达帐项造成的,可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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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同品种的财产物资,一般有实地盘点和技术推算盘点两种。1.实地盘点。实地盘点是指在财产物资堆放现场进行逐一清点数量或用计量仪器确定实存数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适用范围广,要求严格,数字准确可靠,清查质量高,但工作量大。如果事先按财产物资的实物形态进行科学的码放,如五五排列、三三制码放等,都有助于提高清查的速度。2.技术推算盘点。技术推算盘点是利用技术方法,如量方计尺等对财产物资的实存数进行推算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适用于大量成堆,难以逐一清点的财产物资。为了明确经济责任,进行财产物资的盘点时,有关财产物资的保管人员必须在场,并参加盘点工作。对各项财产物资的盘点结果,应逐一如实地登记在盘存单上,并由参加盘点的人员和实物保管人员共同签章生效。盘存单;是记录各项财产物资实存数量盘点的书面证明,也是财产清查工作的原始凭证之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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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财产清查是指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对本单位各项财产物资、现金的实际盘点,以及对银行存款、债权债务等往来款项的核对,查明某一时点的实际结存数与账面余额数是否相符,即账实是否相符。按财产清查的范围和对象划分,可以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按财产清查的时间划分,可以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财产物资实物清查的方法通常有两种,即实际盘点法和技术测算盘点法。对委托外单位加工、保管的财产物资,租出的包装物、固定资产等,可以按照有关账簿的账面结存数,通过信函等方式与对方进行核查,确定账实是否相符。往来款项主要包括各种应收、预收、预付款项。往来款项的清查,采用与对方单位或个人通过对账单核对账簿记录的方法进行。
法律依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是指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资产清查核实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认定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进行认定批复,并对资产总额进行确认的工作。
第四条执行行政或者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清查核实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清查核实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在规定权限内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进行处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清查核实应当依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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