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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修改内容为: (1)《存货》: 取消后进先出法,原因是IAS2在2003年度的改进计划中已经取消了后进先出法,理由是成本流与实物流在大多数情况下不一致。本次准则体系建设中,对于非原则性问题,尽可能与IFRS保持一致。 (2)《借款费用》 对于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问题,允许为生产大型机器设备、船舶等生产周期较长的资产所借入的款项所发生的利息资本化,计入存货价值,而不再直接计入损益,也就是可资本化的资产不再限于使用专门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3) 投资准则。主要修订内容为调整投资的分类方式。调整后的投资分类为: A、 交易性证券投资,类似于原先的短期证券投资。期末按交易所市价计价(视为公允价值)。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而不再采用现行的单边调整的成本与市价孰低法。 l 持有到期投资,即原先的长期债券投资,期限、面值、利率均固定,且持有期限较长,主要为债券。此类投资以历史成本计量,但如发生减值,则需计提减值准备。 B、权益性投资,即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法、权益法核算基本维持现状,这与IFRS仅在合并报表中使用权益法不同,可称为“会计核算的权益法”,准则同时管到会计核算而不仅仅是报表列报,IASB对此也已认同。 (4) 固定资产准则。基本变化不大,主要变化是在确定净残值时,引入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概念。由于目前尚难直接借鉴和全面引进IFRS5《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经与IASB协调,要求改变固定资产净残值的确定方法。 (5) 生物资产准则。本准则主要规范农垦企业对生物资产的会计处理,将生物资产划分为生产性、消耗性、公益性三类,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该准则的可操作性较强,其规定与农垦企业的现行会计实务也比较接近(另一项与相关企业的会计实务比较接近的是《石油天然气开采》准则)。该准则不引进公允价值计量,这里的部分原因是在调研时农林主管部门反对。 (6) 资产减值准则。明确了若干项资产减值迹象,以及可收回金额为协议销售价格减去处置成本后的净额或者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两者中的较高者。同时明确所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转回(这是考虑到目前借减值准备的计提和转回操纵利润的问题很大。新会计准则体系与IFRS的实质性差异之一,对此IASB表示,因美国准则也不允许减值准备转回,所以他们将与美国方面协调此问题)。(7) 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该准则是一项新准则,用于规范土地、房产中专门用于投资(而不是自用)项目的处理。在会计报表中将单列“投资性房地产”项目,会计处理可以采用成本模式(与固定资产差异不大)或者公允价值模式,但以成本模式为主导。同时规定如有活跃市场,能确定公允价值并能可靠计量,也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不计提折旧或者减值准备。财政部的观点也是谨慎使用公允价值,但在准则中不能排除公允价值的使用,这与IAS40以公允价值为主导还是有差异的,但IASB也已表示认可。 (8) 职工薪酬准则。对应于IAS19,职工薪酬也就是企业付给职工的所有报酬,包括工资、福利、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其他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等。该准则规范的内容与现行政策基本比较接近。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最终定稿可能会取消计提应付福利费的规定,而改为所有企业一律据实列支,职工福利类支出超过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限额的部分进行纳税调整。补充养老保险在准则中也有规定,目前已在深圳、上海等城市试运行企业年金。年金缴款可以交给信托管理人或者其他受托投资管理机构。年金在IFRS中有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两大类,其中设定提存计划的处理基本与补充养老保险一致。设定受益计划在国内的法规中未作规定,实务上国内目前也没有,所以准则中对此未作规定。 (9) 债务重组准则。改变现行的“一刀切”将由于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而是恢复最初债务重组准则的原状(但规定限制条件),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对于实物抵债业务,引进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财政部认为,此时抵债物资虽然可能没有活跃的交易市场,但是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其公允价值,如果双方是非关联方,双方的协商作价也可视为公允价值。 (10) 所得税准则。该准则是新准则体系中实施难度最大的准则之一。与现行的应付税款法相比,该准则的理念有重大变化,参照IAS12的规定,强调权责发生制原则和资产负债表观的理念,以利润总额为基础调整若干项目后求得所得税费用的计算基础(按资产负债表观调整利润总额)。 (11) 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引入公允价值和评估作价。如没有活跃市场,则非关联的交易双方在无第三方干预的情况下协商作价,也可视为公允价值。 (12) 企业合并准则。本准则的影响较大。企业合并在法律形式上有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合并。按照合并双方是否处于同一控制下,分为处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目前在中国的企业合并中为大多数)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控股合并不取消法人资格,实质是股权投资,在投资准则中规范;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是本准则所规范的内容。目前中国的企业合并大部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例如中央、地方国资委所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合并,或者同一企业集团内两个或多个子公司的合并,这不一定是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双方完全出于自愿的交易行为,合并对价也不是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不代表公允价值,因此以账面价值作为会计处理的基础,以避免利润操纵。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可以有双方的讨价还价,是双方自愿交易的结果,因此有双方认可的公允价值,并可确认购买商誉。商誉的减值问题在资产减值准则中单独予以规定,只减值不摊销。该准则对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方法与IFRS3一致;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目前IFRS中尚无规定,因此该项规定不作为中国会计准则与IFRS之间的差异看待。 (13) 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与《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相比,该准则所依据的基本合并理论已发生变化,从侧重母公司理论转为侧重实体理论。合并报表范围的确定以控制的存在为基础,更关注实质性控制,母公司对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纳入合并范围,而不一定考虑股权比例。准则排除了比例合并方法,但要求业务与母公司差异较大的子公司也应纳入合并范围。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只要是持续经营的,也应纳入合并范围。 (14) 每股收益准则。该准则为新制定的披露准则,不涉及确认和计量问题。重点是解决可转债、期权性质的认股权证等问题。该准则的制定背景是:继续沿用2001年证监会发布的第9号编报规则《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已不能满足要求。本准则借鉴IAS33的规定,要求计算基本EPS和稀释EPS,且这里的稀释EPS概念不同于证监会9号编报规则中的摊薄EPS,计算方法更加科学化。同时,在利润表的后面直接披露EPS数值。 (15)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准则。本准则基本维持现状,无重大变化。但与IAS24相比存在实质性差异。IAS24中已取消了“同受国家控制的企业不能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制而成为关联方”这一豁免规定,但中国的国有企业,其性质不同于西方,国有经济规模大,取消该豁免条款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对国有企业之间的关联方关系的确定延续目前的规定,即国有企业之间只有当存在投资纽带或者其他实质性控制关系时才认定为存在关联方关系。IASB表示对中国国有企业之间的关联方关系问题将在IASB下次理事会会议上作专题研究,并且在资产减值准备转回、国有企业之间的关联方关系、捐赠与补助视同国家投资等目前中国会计准则与IFRS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方面,以及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研究中希望得到中国的帮助。 (16) 捐赠与补助准则。IFRS对政府补助和政府援助采用全面收益法,但中国有所不同,准则规定对研发拨款等文件明确会计处理方法的,应从其规定(例如将专项拨款视同国家投资,计入资本公积);没有特殊规定的才计入收益。这是中国会计准则与IFRS的第三项实质性差异。 (17) 金融工具准则。这些准则对金融企业的影响较大,例如将金融资产分为四大类。衍生金融工具一律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从表外移到表内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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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长期待摊费用
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准则。
【准则原文】第四十三条 小企业的长期待摊费用包括: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等。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
【解读】本条是关于长期待摊费用构成的规定。
【相关链接】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为了简化核算,便于小企业实务操作,减轻纳税调整负担,满足汇算清缴的需要,本条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构成和界定标准与企业所得税法相一致。与企业会计准则存在的主要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中关于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原则,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部分,可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也就是说,执行《企业会汁准则》的企业,不得将大修理支出作待摊处理,并且大修理支出的认定标准也不同。
一、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的内涵
(一)对于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来说,其账面价值仅剩下预计净残值。也就是说,该项固定资产除预计净残值外的价值已全部转移至生产成本或各期损益,这时候在这些资产上发生的改建支出,不能计入原固定资产的成本,由于此时固定资产的价值形式已经消失,这些支出也已失去了可以附着的载体。基于这一考虑,本准则应将其作为长期待摊费用,以区别于原来的固定资产和对未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进行的改建支出。
(二)此种情形的改建支出,同本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仅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否则,发生的相关支出不得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而应直接计入发生当期的损益(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
二、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的内涵
(一)小企业作为承租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仍属于出租人的固定资产,小企业仅拥有在租赁期内对该项固定资产的使用权,因而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建支出,本准则规定不得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否则就会出现同一项固定资产在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同作核算的问题。但是,这项改建支出能给承租人带来经济利益,因此,本准则将其单独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进行核算,以区别于固定资产。
(二)此种情形的改建支出,同本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仅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否则,发生的相关支出不得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而应直接计入发生当期的损益(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的内涵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的认定条件有两个,并且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对本条件的规定,应当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1.固定资产的修理支出,是指在已持有固定资产的过程中由于对该项固定资产的使用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日常修理费和其他修理支出。
2.发生的日常修理费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3.对于其他修理支出,如果其金额达到了该项固定资产取得的计税基础的50%以上,则符合了作为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的第一个条件,否则,也应当比照日常修理费进行会计处理。
4.计税基础是一个企业所得税法概念。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因此,本条中所称的计税基础一般情况下就是固定资产成本或原价。
5.修理支出通常是一次性发生的,而不是多次发生的累计金额,但是分步骤完成的可以视同为一次性发生。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固定资产的修理支出,往往旨在维持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延长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提高其使用价值。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根据本条件的规定,必须是使固定资产经过修理后,其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否则就不被当作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而应当比照日常修理费进行会计处理。
四、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的认定
这一个兜底规定,以应对小企业在实务中未来可能会出现的除了上述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以外的其他情况而作的规定。为了便于小企业实务操作,本准则允许小企业根据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加以具体认定。
需要说明的是,从目前来讲,本准则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核算的仅限于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这三种情况。
本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小企业应当根据本条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1801长期待摊费用”会计科目。
本条规定应用举例
【例2-41】2013年8月20日,甲公司对其以经营租赁方式新租入的办公楼进行装修,发生以下有关支出:领用生产用材料500 000元,购进该批原材料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85 000元;有关人员工资等职工薪酬435 000元。年末,该办公楼装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交付使用。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装修领用原材料时:
借:长期待摊费用 585 000
贷:原材料 5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5 000
(2)确认工程人员职工薪酬时:
借:长期待摊费用 435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435 000
【准则原文】第四十四条 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其摊销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根据其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管理费用,并冲减长期待摊费用。
(一)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二)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四)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下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不得低于 3年。
【解读】本条是关于长期待摊费用摊销会计处理的规定。
长期待摊费用作为小企业的一项非流动资产,能够在超过1年以上的期间为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因此,其价值应在摊销期内进行摊销,并由其受益对象进行承担。
【相关链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 3年。”
为了简化核算,便于小企业实务操作,减轻纳税调整负担,满足汇算清缴的需要,本条有关长期待摊费用摊销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法相一致。
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的基本要求及方法
(一)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方法只有一种:年限平均法,又称直线法。主要考虑是这种方法计算简便,便于小企业实务操作。
(二)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额根据长期待摊费用的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管理费用。具体来讲,可分为两种情况:某项长期待摊费用,如果用于生产产品或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则其摊销额应计入该产品的成本或无形资产的成本;否则,为简化核算,其摊销额应计入管理费用。
(三)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额,为简化核算,直接冲减长期待摊费用,不必像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单独设置“累计折旧”和“累计摊销”科目。
二、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期确定的基本原则
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下月起开始进行摊销。其计算方法是“算尾不算头”,与固定资产的折旧起始点相同。
三、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期的具体确定
本准则为了便于小企业实务操作,区分以下四种情况规定了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期。
(一)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这是因为通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的结构,延续了其使用价值和年限,又能为小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流入,所以应按照该被改建的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的年限分期摊销改建支出。比如,某小企业生产车间的厂房虽然已经提足折旧,但是其基础结构在技术和质量还符合要求,该小企业对该厂房的结构进行改造和加固,发生了支出100万元,估计该厂房可供企业再使用10年,则该厂房的摊销期为10年,每年应摊销10万元。
(二)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此类固定资产所有权仍然属于出租人,而不是作为承租人的改建方,因此,其受益期只能局限于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内,其改建支出也只能在剩余租赁期限内摊销。比如,某小企业对经营租入的厂房为适应生产产品的需要进行了改造,发生了支出100万元,该厂房的租赁期为10年,发生该改建支出的时间为租赁期的第3年,因此,该项改建支出的摊销期应为剩余的租赁期8年,而不是整个租赁期10年。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该固定资产的尚可使用年限通常是指大修理时剩余折旧年限加上由于大修理而延长的折旧年限之和。
(四)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下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不得低于 3年
即在这种情况下,摊销期最短为3年。但是,如果无合理的技术、法律、经济的理由和确凿的证据,本准则建议对该类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选定为3年,以提高该类资产的质量,避免虚计资产。
本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小企业应当根据本条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1801长期待摊费用” 会计科目。
本条规定应用举例
【例2-42】2013年4月1日,甲公司对其以经营租赁方式新租入的办公楼进行装修,发生以下有关支出:领用生产用材料500 000元,购进该批原材料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85 000元;辅助生产车间为该装修工程提供的劳务支出为180 000元;有关人员工资等职工薪酬435 000元。2013年11月30日,该办公楼装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交付使用,按租赁期10年开始进行摊销。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装修领用原材料时:
借:长期待摊费用 585 000
贷:原材料 5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5 000
(2)辅助生产车间为装修工程提供劳务时:
借:长期待摊费用 180 000
贷: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 180 000
(3)确认工程人员职工薪酬时:
借:长期待摊费用 435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435 000
(4)2013年12月摊销装修支出时:
借:管理费用 10 000
贷:长期待摊费用 10 000
一心不二
1.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机构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4〕2号)财政部于2013年12月24日制定印发了《彩票机构会计制度》(财会〔2013〕23号,以下简称“新制度”)。新制度为规范彩票机构会计核算,提高彩票机构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我国彩票事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确保彩票机构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财政部于2014年1月21日印发了《彩票机构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14〕2号,以下简称“衔接规定”),衔接规定对彩票机构执行新制度过程中的新旧会计制度衔接的总体要求、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基建账并入新账、财务报表新旧衔接等主要问题均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2.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4〕3号)为适应财政预算改革和高等学校经济业务发展需要,财政部于2013年12月30日修订印发了《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财政部于近日印发了《新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14]3号,以下简称“衔接规定”)。衔接规定对新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衔接的总要求、新旧科目转账、补提折旧、基建并账、会计报表衔接等问题做出了全面规定,特别是,专门增大篇幅针对基建并账这一重点、难点问题,从新旧衔接处理和日常并账处理两个方面提供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将为高等学校做好新旧制度衔接工作提供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指导,确保全国高等学校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政策统一性。3.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4〕4号)财政部于2013年12月30日修订印发了《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3〕29号,以下简称“新制度”)。新制度对规范科学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加强科研资金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科学事业单位实现内部成本费用管理打下良好基础。为了确保新旧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财政部于2014年1月下旬印发了《新旧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14〕4号,以下简称“衔接规定”),衔接规定对科学事业单位执行新制度过程中的新旧会计制度衔接的总体要求、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补提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基建账并入新账、财务报表新旧衔接等主要问题均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4.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中小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4〕5号)财政部于2013年12月27日印发了《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28号,以下简称“新制度”)。新制度适应公共财政体制和教育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了中小学校会计核算,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为了确保新旧中小学校会计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财政部于2014年1月下旬印发了《新旧中小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衔接规定对中小学校执行新制度过程中的新旧会计制度衔接的总体要求、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基建账并入新账、食堂账并入新账、财务报表新旧衔接等主要问题均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5.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的通知(财会〔2014〕6号)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企业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近日,财政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以下简称“公允价值计量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公允价值计量准则规范了公允价值定义,明确了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并对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信息的披露做出具体要求:一是进一步完善公允价值定义,以提高公允价值计量的一致性;二是规定企业可选择应用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计量相关资产、负债、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三是根据公允价值计量所使用的输入值将公允价值计量划分为三个层次,并适用不同的披露要求,以增强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可比性;四是区分持续和非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并规定不同披露要求。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发布实施,对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促进我国资本市场规范发展和深化经济改革具有重要意义。6.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财会〔2014〕7号)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提高企业财务报表列报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近日,财政部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新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与原准则相比较,新准则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是明确在利润表中增加了“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并进行了定义,同时将其他综合收益项目按照性质进一步划分并分别列报;二是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有关内容,并合理整合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财务报表列报的规范性内容,在持续经营评价、正常经营周期、充实附注披露内容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完善;三是将“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利润表补充资料”作为强制性披露内容,以全面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修订完善和发布实施,对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促进我国资本市场规范发展和深化经济改革具有重要意义。7.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通知(财会〔2014〕8号)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一步规范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职工薪酬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提高企业会计信息透明度,近日,财政部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以下简称“新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与原准则相比较,新准则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是充实了关于短期薪酬会计处理规范,将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养老、失业保险调整至离职后福利中;二是充实了关于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辞退福利与职工为企业提供的服务并不直接相关,要求明确区分辞退福利与离职后福利;三是充实了离职后福利的内容,区分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新增了关于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规范,从而完整地规范了离职后福利的会计处理;四是引入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完整地规范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职工薪酬准则的修订完善和发布实施,对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促进我国资本市场规范发展和深化经济改革具有重要意义。8.财政部 国资委 银监会保监会 认监委关于做好2014年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财会〔2014〕9号)为推动企业会计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提升企业会计管理水平, 2014年1月22日,财政部会同国资委、银监会、保监会、认监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2014年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财会[2014]9号,以下简称通知),拟进一步推进2014年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2014年通用分类标准实施仍按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两条主线开展,包括37家中央大型企业及金融机构、2013年已参与实施的169家地方国有企业将纳入实施范围,并鼓励各地方财政部门自愿扩大实施范围。通知在明确实施组织、报送时间、程序等基础上,要求中央实施企业尽快形成XBRL财务报告自动化的嵌入式报送,鼓励有条件的实施企业积极探索XBRL技术在内部管理中的应用,并要求所有实施企业使用获得有关权威认证的XBRL软件,以促进实施工作进一步规范化、高效化。9.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通知(财会〔2014〕10号)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提高企业合并财务报表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通知》(财会〔2014〕10号),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修订,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我部于2006年发布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同时废止。本次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修订主要涉及以下方面:一是强调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范围,并在结合国内企业实务需求、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基础上,完善了“控制”的定义和具体判断原则;二是将散见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年报通知等文件中有关合并财务报表的条款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整合,以切实加强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系统性和完整性。10.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的通知(财会〔2014〕11号)长期以来,我国没有单独的合营安排准则,而是将相关内容放在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应用指南和相关讲解中予以规范。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合营安排日益增多,有必要单独制定一项合营安排准则,以适应企业实务需要,进一步完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为此,我们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并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合营安排》,制定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的通知》(财会〔2014〕11号),对合营安排的认定、分类以及各参与方在合营安排中权益等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明确规范。合营安排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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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合一”:将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在某些情况下现行收入标准与施工合同标准之间的界限不够清晰,可能导致类似交易的收入确认方法不同,从而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新的收入标准要求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规范所有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所产生的收入,并对在一定时期内还是在一定时间点确认收入提供了具体的指导,有助于更好地解决目前收入确认时间的问题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2、收入确认判断标准改变: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现行的收入标准要求区分销售商品的收入和提供服务的收入,强调在将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者时确认销售商品的收入,这在实践中有时难以判断。新的收入准则打破了商品和服务的界限,要求企业履行合同中的履行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从而更加科学合理地反映企业的收入确认过程。3、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现行收入准则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仅提供了非常有限的指引,具体体现在收入准则第十五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有关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规定。这些规定远远不能满足当前实务需要。新收入准则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要求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进而在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有助于解决此类合同的收入确认问题。4、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新的收入标准明确规定了某些特定交易(或事件)的收入确认和计量。例如区分已确认的总收入和净收入、带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带有客户额外购买选项的销售、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售后回购和不退款的初始费用等。这些规定将有助于更好地指导实际操作,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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