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城里
管理会计师初级(MAT)办公室整理:注册会计师因违约、过失或欺诈给被审计单位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可能被判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这三种责任可单处,也可并处。行政责任,对注册会计师而言,包括警告、暂停执业、罚款、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等;对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业、撤销等。民事责任主要是指赔偿受害人损失。刑事责任是指触犯刑法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其种类包括罚金、有期徒刑以及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等。 另外附一下: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认定 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认定(一)违约所谓违约,是指合同的一方或多方未能履行合同条款规定的义务。当违约给他人造成损失时,注册会计师应负违约责任。比如,会计师事务所在商定的期间内未能提交纳税申报表,或违反了与被审计单位订立的保密协议等。(二)过失所谓过失,是指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评价注册会计师的过失,是以其他合格注册会计师在相同条件下可做到的谨慎为标准的。当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失时,注册会计师应负过失责任。过失可按程度不同区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普通过失,有的也称一般过失,通常是指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的职业谨慎;对注册会计师而言则是指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比如,未对特定审计项目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就出具审计报告的情况,可视为一般过失。重大过失是指连起码的职业谨慎都没有保持。对注册会计师而言,则是指根本没有遵循专业准则或没有按专业准则的基本要求执行审计。(三)欺诈欺诈又称舞弊,是一种以欺骗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故意的错误行为。作案具有不良动机是欺诈的重要特征,也是欺诈与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的主要区别之一。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欺诈就是为了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明知委托单位的财务报表有重大错报,却加以虚伪的陈述,出具不恰当的审计报告。与欺诈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推定欺诈”,又称“涉嫌欺诈”,是指虽无故意欺诈或坑害他人的动机,但却存在极端或异常的过失。推定欺诈和重大过失这两个概念的界限往往很难界定,在美国,许多法院曾经将注册会计师的重大过失解释为推定欺诈,特别是近年来有些法院放宽了“欺诈”一词的范围,使得推定欺诈和欺诈在法律上成为等效的概念。这样,具有重大过失的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就进一步加大了。

小小桐桐
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认定为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注册会计师法》
第三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注册会计师法》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不得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财产的期限内,买卖被审计的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
(二)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三)接受委托催收债款;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六)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郑州财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越狱兔不越狱
按照应该承担责任的内容不同,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种,三种责任可以同时追究,也可以单独追究。
一、民事责任是指由法院判决的,令注册会计师承担的具有民事性质的责任,主要是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其在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中是最重要的一种法律责任形式。
二、刑事责任是指由法院判决的,它是令注册会计师承担的具有刑事性质的责任,主要包括管制、拘役、判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等。
三、行政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违反法律法规,发生舞弊或过失行为并给有关方面造成经济等损害后,由政府部门或自律组织(如注册会计师协会)对其追究的具有行政性质的责任。
对注册会计师个人来说,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行部分或全部业务(暂停执业的最长期限为12 个月)、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和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对会计师事务所来说,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行部分或全部业务(暂停执业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和撤销事务所等。
扩展资料: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缺失的危害有两方面的表现。
(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尽责,对经济建设的稳定、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注册会计师行业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和证券市场的发展作出了极其重要的贡献,在企业的投资、政府的税收、证券的发行,以及违法违纪行为的揭露等各个方面,都流下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的辛勤汗水。
注册会计师具有超脱经济社会各方面具体事务的独立、客观、公正的特征,因而有条件、有责任、有能力发现起到预警作用。根据法律规定,必须以保护经济社会运行的安全健康。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缺失,对经济建设特别证券市场带来的重大危害
由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管理体制尚需进一步完善,市场参与各方的经济行为尚需进一步规范,社会监督体系和审计环境尚需进一步改善,尤其是部分企业蓄意造假和故意隐瞒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部分注册会计师未能履行自己的职责,进行虚假陈述,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给国家和社会公众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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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业务的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条款,或者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或出于故意未按专业标准出具合格报告,致使审计报告使用者遭受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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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因违约、过失或欺诈给被审计单位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可能被判负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一般来说,因违约和过失可能使注册会计师负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因欺诈可能还会使注册会计师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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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是审计产生的根本动因。(一)审计责任的类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发表的审计意见负责,这是独立审计准则体现。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行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依据不同的标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法律责任有着不同的类分,如果从审计责任承担的性质来看,可以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如果从审计行为所违反的法定义务来看,可以分为审计职业责任与审计法律责任,笔者主张在后一种语境下适用审计责任这一概念。1.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职业责任现代企业的经营与管理有着愈发复杂化和技术化的趋势,因此传统的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的方式已经无法有效实现其监督的职能。在这一背景下,就要求更为专业的组织和个人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作出中立而公允的评价,以给委托人作出正确的决策提供有益的参考。这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随着现代企业的发展决定的。世界各国基本都对注册会计师的准入设置了一定的条件,以保证注册会计师队伍的高素质。审计职业责任包括审计职业道德责任和审计职业工作责任两个方面的内容。具体来讲,审计职业责任是指是审计人员从事审计职业在职业道德和专职工作中应当履行的义务。所谓的审计职业道德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应该遵守本职业所要求的道德义务。注册会计师是一个专业群体,审计也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对审计职业道德的规定不仅要符合一般法律委托以及民商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还要求注册会计师符合《审计职业道德准则》等规范的要求。审计职业工作责任是指审计人员在实际执业中,应当遵循《独立审计准则》施行审计程序,获取充分可靠的审计资料的基础上,并经过自己的专业判断,为审计委托主体出具真实,合法,公允的审计报告。2.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法律责任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责任是法律对当事人行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当事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其法律责任的产生。法律只是将纷繁复杂的行为中的一部分有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纳入可归责的范围。在民商事法律交往活动中,主要还是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注册会计师作为接受委托人委托的一方,其进行审计工作不仅受到审计职业责任的约束,还应该受到委托协议的约束。注册会计师在违反任何一种约束,给委托人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带来损害的话,必然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审计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业务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条款,或者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或者出于故意不作充分披露,出具不实报告,致使审计报告的使用者遭受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责任”。审计法律责任的产生是由于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工作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当前我国对注册会计师违反法律,所承担的责任由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方面的责任承担方式。“一般来说,因违约和过失,可能会使注册会计师承担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欺诈则可能会使之承担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二)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依照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满足不少于三十万元的注册资本、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五名注册会计师、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其他条件,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这是我国对会计师事务所所设立的条件,而当前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多财务有限责任的形式。因此其责任承担的上限是受限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企业一般为上市公司或者具有巨额资产的大型企业。在进行审计工作中,会计师事务所的违法成本很低,而基于违法审计却可能获得的收益却很高。因此,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工作时明显难以保持地位独立。事务所在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大量接受审计委托,因此难以保证审计质量和注册会计师的培训。注册会计师个人的原因所导致的法律责任也是重要的原因。从注册会计师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法律属性来看,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工作后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一般情况下,除非被审计企业出现严重的财务问题从而披露审计报告的有失公允之外,现时法律制度中缺乏对事务所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报告的监督追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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