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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小孩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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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tDrinkWor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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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原则1、注册会计师应当烙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2、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3、会计师事务所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不得承接其委托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4、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应当向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并实行回避。5、注册会计师不得兼营或兼任与其执行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其他业务或职务。6、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不为他人所左右,也不得因个人好恶影响分析、判断的客观性。7、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正直、诚实,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

注册会计师不应当采用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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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干菜2012

函证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获取影响财务报表或相关披露认定的项目的信息,通过直接来自第三方对有关信息和现存状况的声明,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的过程,例如对应收账款余额或银行存款的函证。函证是注册会计师获取审计证据的重要审计程序,多用于执行审计和验资业务。通过函证获取的证据可靠性较高,因此,函证是受到高度重视并经常被使用的一种重要程序。拓展资料:实施函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选择被询证者、设计询证函以及发出和收回询证函保持控制。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函证实施过程进行控制:(一)将被询证者的名称、地址与被审计单位有关记录核对;(二)将询证函中列示的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与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核对;(三)在询证函中指明直接向接受审计业务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回函;(四)询证函经被审计单位盖章后,由注册会计师直接发出;(五)将发出询证函的情况形成审计工作记录;(六)将收到的回函形成审计工作记录,并汇总统计函证结果。作用函证可以为审计师获取认定层次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降低检查风险至可接受的水平。例如,A公司会计记录上记载截至×年×月×日有在B银行的存款100万元,则审计师可以向B银行发出询证函以获取B银行对于A公司存款的说明。如果B银行确认A公司的记录是准确的,则审计师可以确认A公司的会计记录。结果及评价若审计师在实施函证后的合理时限内未能收到回函,则应被询证人进行二次函证。若审计师就同一审计目标发出向多位被询证人进行函证,则应在收到回函后,编制《函证结果汇总表》作为综合性的审计证据和审计工作底稿,并记录对函证结果做出的评价。函证结果汇总表应当包括:函证编号;被询证人名称;函证信息;函证方式;函证日期,包括第一次和第二次的日期;回函日期;回函结果;可确认的信息;信息差异及说明;审计结论。不足虽然,函证提供的证据相对比较可靠,但受到被征询者是否认真对待询证函、是否能够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是否熟悉所函证事项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尽管注册会计师在设计询证函是要考虑这些因素,但是很难能百分之百地保证函证结果的可靠性。分类函证分为肯定式函证和否定式函证(一)积极式函证就是向债务人发出询证函,要求其证实所函证的欠款是否正确,无论对错都要求复函。(二)消极式函证,它是向债务人发出询证函。但所函证的款项相符时不必复函,只有不符时才要求债务人复函。这两种方式各有优缺点,前者所获取的审计证据较为可靠,但审计成本较高;后者因不可知因素的存在,所获取的审计证据较前者来说不可靠,但成本相对较低。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重要的应收账项不应以审计成本的高低作为减少审计程序的理由。具体采用哪种方式应根据不同情况做出选择:当个别账户欠款金额较大,或有理由相信欠款可能会存在争议、差错等问题时采用肯定式函证。当符合以下所有条件时,可采用否定式函证:相关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预计差错率较低;欠款余额小的债务人数量很多;有理由确信大多数被函证者能认真对待询证函,并对不正确的情况予以反馈。这里应注意,上述函证方式的选择并不是绝对的,有时候两种方式结合起来使用,将其优缺点互补,可能会更适宜,例如,按照重要性原则,对于大余额账项采用肯定式函证,对于小余额账项则采用否定式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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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ang1201

第四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或骚扰等方式招揽业务。第四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招揽业务时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暗示有能力影响法院、监管机构或类似机构及其官员;(二)作出自我标榜的陈述,且陈述无法予以证实;(三)与其他注册会计师进行比较;(四)不恰当地声明自己是某一特定领域的专家;(五)作出其他欺骗性的或可能导致误解的声明。第四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宣传时,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利用政府委托或特别奖励谋取不正当利益;(二)当会计师事务所将其名称、地址、电话号码以及其他必要的联系信息载入电话簿、信纸或其他载体时,含有自我标榜的措辞;(三)当注册会计师就专业问题参与演讲、访谈或广播、电视节目时,抬高自己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四)当会计师事务所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招聘信息时,含有抬高自己的成分。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得有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二十条:评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全部纳入统一编码范围;第五条:地方协会可应用报告编码系统对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开展报告防伪等工作。《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管理办法》第五条:事务所出具的业务报告,应当使用防伪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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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小茬子521

专家,即注册会计师的专家,是指在会计或审计以外的某一领域具有专长的个人或组织,并且其工作被注册会计师利用,以协助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专家既可能是会计师事务所内部专家(如会计师事务所或其网络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员工,包括临时员工),也可能是会计师事务所外部专家。

这里的专长,是指在某一特定领域中拥有的专门技能、知识和经验。例如:

(1)对下列方面进行估价:复杂的金融工具、土地及建筑物、厂房和机器设备、珠宝、艺术品、古董、无形资产、企业合并中收购的资产和承担的负债,以及可能发生减值的资产;

(2)对与保险合同或员工福利计划相关的负债进行精算;

(3)对石油和天然气储量进行估算;

(4)对环境负债和场地清理费用进行估价;

(5)对合同、法律和法规进行解释;

(6)对复杂或异常的纳税问题进行分析。

专家通常可以是工程师、律师、资产评估师、精算师、环境专家、地质专家、IT专家以及税务专家,也可以是这些个人所从属的组织,如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以及各种咨询公司等。

就利用专家的工作问题,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确定是否利用专家的工作,如果利用专家的工作,专家的工作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的。如果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利用了专家的工作,并得出结论认为专家的工作足以实现审计目的,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专家在其专业领域的工作结果或结论并作为适当的审计证据。但注册会计师对发表的审计意见独立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并不因利用专家的工作而减轻。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下列工作时可能需要利用专家的工作:

如果编制财务报表需要利用会计以外某一领域的专长,尽管注册会计师拥有会计和审计技能,但可能不具备审计这些财务报表的必要的专长。项目合伙人需要确信项目组和不属于项目组的专家整体上具备适当的胜任能力和专业素质以执行审计业务。并且,注册会计师需要确定完成审计项目所需资源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注册会计师需要确定是否利用专家的工作,如果需要利用,确定何时利用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利用,以满足上述要求。在确定是否利用专家的工作,以协助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时,注册会计师可能考虑的因素包括:

(1)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是否利用了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

管理层的专家,是指在会计、审计以外的某一领域具有专长的个人或组织,其工作被管理层利用以协助编制财务报表。如果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利用了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注册会计师作出是否利用专家的工作的决策可能受到下列因素的影响:

①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的性质、范围和目标;

②管理层的专家是否受雇于被审计单位,或者为被审计单位所聘请;

③管理层能够对其专家的工作实施控制或施加影响的程度;

④管理层的专家的胜任能力和专业素质;

⑤管理层的专家是否受到技术标准、其他职业准则或行业要求的约束;

⑥被审计单位对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实施的各种控制。

(2)事项的性质和重要性,包括复杂程度。

(3)事项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

(4)应对识别出的风险的预期程序的性质,包括注册会计师对与这些事项相关的专家工作的了解和具有的经验,以及是否可以获得替代性的审计证据。

随着审计的进行或环境的变化,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修改之前有关利用专家工作的决定。

专家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对评价专家的工作是否适合审计目的具有重大影响。专家的胜任能力与其专长的性质和水平有关。专家的专业素质与在业务的具体情况下对胜任能力的发挥相关。影响专业素质发挥的因素包括地理位置(专家所在的国家或地区)、可用的时间和资源等。专家的客观性与其偏见、利益冲突及其他可能影响其职业判断或商业判断的因素相关。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专家是否具有实现审计目的所必需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在评价外部专家的客观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询问可能对外部专家客观性产生不利影响的利益和关系。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了解专家的专长领域,以能够:为了实现审计目的,确定专家工作的性质、范围和目标;评价专家的工作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的。

注册会计师可以凭借审计工作经验或通过与专家及其他有关人士进行讨论的方式,了解专家的专长领域。

注册会计师对专家的专长领域的了解可能包括下列方面:

专家工作的性质、范围和目标可能会随着情况的变化而发生较大的变化,相应地,注册会计师和专家各自的角色与责任、注册会计师和专家沟通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等也可能因情况的变化而发生较大变化。因此,无论是对外部专家还是内部专家,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这些事项与其达成一致意见,并根据需要形成书面协议。

当就专家工作的性质、范围和目标达成一致意见时,注册会计师通常需要与专家讨论需要遵守的相关技术标准、其他职业准则或行业要求。

注册会计师与专家就各自角色和责任达成的一致意见可能包括下列内容:

注册会计师和专家就各自角色和责任达成的一致意见,可能还包括就各自的工作底稿的使用和保管达成的一致意见。当专家是项目组的成员时,专家的工作底稿是审计工作底稿的一部分。除非协议另作安排,外部专家的工作底稿属于外部专家,不是审计工作底稿的一部分。

有效的双向沟通有利于将专家工作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与审计的其他工作整合在一起,也有利于在审计过程中对专家工作的目标进行适当的调整。例如,如果专家的工作与注册会计师针对某项特别风险形成的结论相关,专家不仅要在工作结束时提交一份正式的书面报告,而且要随着工作的推进随时作出口头报告。明确与专家保持联络的合伙人或员工,以及专家和被审计单位的沟通程序,有助于及时、有效地沟通,特别是在较大的业务项目中。

适用于注册会计师的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中的保密条款同样也适用于专家。法律法规可能对保密作出额外规定。被审计单位也可能要求外部专家同意遵守特定的保密条款。

对专家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的评价,对专家的专长领域的熟悉程度和专家所执行工作的性质,影响注册会计师为评价专家工作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的所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专家的工作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的,包括:

(1)专家的工作结果或结论的相关性和合理性,以及与其他审计证据的一致性;

(2)如果专家的工作涉及使用重要的假设和方法,这些假设和方法在具体情况下的相关性和合理性;

(3)如果专家的工作涉及使用重要的原始数据,这些原始数据的相关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评价专家工作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的所实施的特定程序可能包括:

1. 询问专家。

2. 复核专家的工作底稿和报告。

3. 实施用于证实的程序。 例如:

(1)观察专家的工作;

(2)检查已公布的数据,如来源于信誉高、权威的渠道的统计报告;

(3)向第三方询证相关事项;

(4)执行详细的分析程序;

(5)重新计算。

4. 必要时(如当专家的工作结果或结论与其他审计证据不一致时)与具有相关专长的其他专家讨论。

5. 与管理层讨论专家的报告。

当评价专家的工作结果或结论(无论采取报告还是其他形式)的相关性和合理性时,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考虑:

虽然注册会计师不具备与专家同等的专业技能,对专家选择的假设和方法提出异议存在一定的困难,但是,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专家选择的假设和方法,并根据专家工作的具体情况,评价专家工作涉及使用重要的假设和方法的相关性和合理性。此外,还要考虑专家选择的假设和方法与以前期间采用的假设和方法是否一致如果专家的工作是评价管理层作出会计估计时使用的基础假设和方法(包括模型,如适用),注册会计师实施的程序可能主要是评价专家是否已经充分复核了这些假设和方法。如果专家的工作是形成注册会计师的点估计,或是形成注册会计师用来与管理层的点估计进行比较的范围,注册会计师实施的程序可能主要是评价专家使用的假设和方法(包括专家使用的模型,如适用)。

当专家的工作涉及使用重要的假设和方法时注册会计师评价这些假设和方法时需要考虑:

专家在工作过程中需要用到大量的原始数据,原始数据是否适合所涉及项目的具体情况直接关系到专家工作的恰当性。部分原始数据是从被审计单位内部获得的,部分数据来源于外部。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评价专家工作涉及使用重要的原始数据的相关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当专家的工作涉及使用对专家工作具有重要影响的原始数据时,注册会计师可以实施下列程序测试这些数据:

在许多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能测试原始数据然而,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如果专家使用的是其领域中高度专业化的原始数据,该专家可能会测试这些原始数据。如果专家已测试,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询问专家、监督或复核专家的测试来评价数据的相关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如果确定专家的工作不足以实现审计目的,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专家的工作不足以实现审计目的,且注册会计师通过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如专家和注册会计师执行进一步工作,或者通过雇用、聘请其他专家仍不能解决问题,则意味着没有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有必要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如上文所述,在考虑利用专家的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专家是否具有实现审计目的所必需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充分了解专家的专长领域;与专家就相关重要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评价专家的工作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的。在确定这些相关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事项:

而且,这些相关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将随着具体情况的变化而变化。

例如,下列情况可能表明需要实施与一般情况相比不同的或更广泛的审计程序:

在考虑专家是否需要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时,应当区分内部专家和外部专家。内部专家可能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员工(包括临时员工),因此需要遵守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内部专家也可能是与会计师事务所共享统一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网络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员工(包括临时员工)。而外部专家不是项目组成员,不受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制定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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