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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一)内资企业转让股权涉及的税种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某公司,该股权转让所得,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问题:1、企业所得税(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金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4)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5)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二)自2003年1月1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3、契税根据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4、印花税股权转让的征税问题。目前股权转让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转让行为应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3‰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二是不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发生的股权转让,对此转让应按1991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91]国税发1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执行,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二)内资企业股权转让的所得税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1)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2)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3)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三)股权转让的是否要缴营业税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的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转让此项股权不征收营业税。同时《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第八条、第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而《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第八条、第九条明确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业,不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征收营业税。此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因此,如果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在2003年1月以后,应适用新规定,可不再计征营业税。如果你企业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在2003年1月1日以前,仍应按照《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有关规定,按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税目计征营业税。(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股权转让收益的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其拥有的企业的股权或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应依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计算缴纳或扣缴所得税。中国境内企业转让股权或股份的损失,可在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应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的,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以下超过被持股企业帐面的分属为股权转让人的实有金额为限),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是指,股东(投资者)投资入股时间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收购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金额。(五)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税处理1、个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税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2)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始终不遇
公司股权转让给第三方需要准备的材料1、公司原股东会关于转让股权的决议 2 、股权转让协议必须明确:(1)如何转让(2)转让前的债权债务如何处理3、 公司新股东会决议 (1)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2)重新选举董事、监事人员(如董事发生变化须提供董事会决议选举董事长,如原董事会成员不变的也须说明原董事会组成人员不变); 4、向私营企业或自然人转让股权的须提供验资报告、交割单如属全民、集体企业及交割合同; 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IC卡 6、新股东身份证原件;7、 股东选举董事、法定代表人决议;8、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9、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10、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申请报告;11、新股东承诺书;12、新法定代表人照片、简历 13、原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14、 新股东身份证明,非当地户籍的需要暂住证,法人股东需要经工商局签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5、工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公司股权转让给第三方的一般程序一、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二、聘请律师进行律师尽职调查。 三、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四、 出让方(国有、集体)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五、评估、验资(私营有限公司也可以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六、 出让的股权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需到国有资产办进行立项、确认,然后再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 其他类型企业可直接到会计事务所对变更后的资本进行验资。七、 出让方召开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 集体企业性质的企业需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按《工会法》条例形成职代会决议。 有限公司性质的需召开股东(部分)大会,并形成股东大会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表决方法通过并形成书面的股东会决议。八、 股权变动的公司需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九、 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定股权转让合同或股权转让协议。十、 由产权交易中心审理合同及附件,并办理交割手续(私营有限公司可不需要)。十一、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公司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或禁止性规定1、新《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份,如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3、内资企业股权转让中,内资企业性质转为外资企业时,原内资企业的自然人股东的股东身份是否仍然保有:《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年9月8日施行)第五十七条规定,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中国自然人股东,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所以,在未经批准前,中国内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原来内资企业的中国自然人股东不能作为中外合资(合作)有限公司的股东;要想成为合资企业的股东,必须获得外经委或商务局(商务部)的批准。2008-03-24 19:50:22 - 检举 0 0 隐藏意见(0) 还可输入300个字 请输入上图中的验证码,字母不区分大小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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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权内部转让的流程是什么? 内部 股份转让协议 全部转让的,转让人不再是公司股东,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部分转让的,转让人不再就已转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受让人就已受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 股权转让 纠纷案件的审理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转让的法律分析 探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转让的一般规律和操作经验。 由于股权转让而产生的纠纷基本上分为两类.一类是履行 股权转让协议 而发生的争议,另一类是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而产生的纠纷。 完备、细致的股份转让协议,是由结构科学、记载明确、细致周到、逻辑性强的合同条款组成。合同条款应当具体情况具体约定,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个性化的条款是对交易信用的有效补充和维护交易安全的客观需要。有的条款是经过了几年甚至更长时间的考验的,是许多经验的总结和对教训的反思。执业 律师 代理 客户起草和审核股份转让协议,研究和掌握个性化条款对于预防欺诈、降低风险、减少损失和争取 诉讼 上的主动有积极的意义。 第一部分股份 转让合同 的个别条款 股东权转让协议(也叫股份转让协议),是就目标公司的股权事宜,转让方与受让方就股东权转让的有关问题协商一致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也是司法机关判定股东权转让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对于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具备那些内容,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从司法实践的情况看,股权转让协议一般具备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主体资格与合同标的。 转让协议必须明确记载目标公司依法设立、合法存续、股权结构、股份出让方持股、转让意愿、其他股东意愿和附加条件等内容。 目标公司的介绍包括当前股东名称、 营业执照 的签发和最后年检的日期、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住所地、特殊行业的经营许可。 出让方持股数量、所占比例,转让决议和授权决定,转让的股份和权益内容。 目标公司股东会决议,转让出让方股份征求其他股东意见事实,其他股东对于出让方转让其股份的意思表示和行为表现。 受让方的主体适格,受让股份的决议和授权决定真实、合法,无行业限制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特别约定的股份转让的附加条件。 (二)转让标的。 股权转让标的是股东依法享有的股份,还是股东在设立公司之前的出资,还是目标公司的某项资产或设备?我们认为股权转让的标的应当是股东依法登记所享有的公司股份,及股东依照法律规定对公司享有的股东权益和承担法律责任。 股东依法享有的股份,是指目标公司的出资人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正式登记的,记载在出资人名称之上的股份。登记的股份与公司股东名册上的记载和股东持有的出资证明所记载的出资和占有股份的比例应当是一致的。如果股份的记载不一致,应当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出资和股份比例为准。 股东权益包括股东作为出资人按照在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金、人才、设备等资产,以及对公司资产的收益权、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表现为股东出资后对公司资产中所享有和占有的份额。 股东责任由法律规定,包括对公司其他股东虚假出资和抽逃资金 承担连带责任 ,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 有限责任,股东不得侵犯公司的财产和财产权利,不得非法干预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我们认为,股份转让应当是出在公司依法被设立之后,包括出资额、股东权益和股东责任在内的概括的转让,不仅仅是股东出资额的转让。 出资可以是设立公司之前出资人的投资行为,也可以是 公司设立 之后股东在 公司注册资本 中占有的份额。 出资作为投资行为,出资是指公司依法登记成立之前,依据出资人投资协议约定的实际交纳注册资本的行为,包括交付现金,交付出资人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等财产和财产权利。公司尚未依法获得营业执照之前,出资人的性质与公司股东的性质不同。出资人不履行出资义务,例如不依法交付作为出资的资金、财产或财产权利,或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被追究的是出资人违反投资协议的 违约责任 ,而不是股东责任。 出资作为公司注册资本的份额,随着公司经营情况的变化而变化,体现了该份额名下的股东在公司的不同时期,享有对公司各项资产、权利和责任所有权的份额。 股份转让是指公司成立之后,公司股东之间和股东与其他第三人之间关于公司股份所体现的 股东权利 、利益和责任的转让,是关于股份和股东权利义务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股权行为,具有物权行为的性质。股份转让协议的标的是股份、股东权利和股东责任,而不仅仅是公司出资人的出资额。 (三)约定的转让价金。 股东权是股份转让协议的标的,转让股份的价金是股东权转让的合同对价,股东权转让的价值属于非上市流通的股份,与出资额和净资产有直接关系。股份价格可以高于股东当初的出资额,也可以低于股东的出资额;可以高于评估后的每股净资产,也可以低于评估后的每股净资产。 转让股份的购买价也叫价金,包括转让股份所包含的各种股东权益和股东义务。其中股东权益通常包括依附于转让股份所涉及的现时资产和权益,以及目标公司未来的潜在的价值和可以获得的利益。公司资产包括股份所代表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转让价款的数额应当是确定的。价款金额不包括出让方隐瞒的、尚未披露的现实 债务 、或有债务及其他应付款项。如果所涉及的资产存在短少、毁损、降低或丧失使用价值等"财产价值贬损"的情况,应当由股份出让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或承担未真实披露债务所产生的侵权赔偿责任。 受让方有权在转让价款中扣除未披露债务和财产价值贬损所引起的 违约金 或损害 赔偿金 等值的数额。如受让方已支付转让价款,出让方必须即时返还等值金额.支付违约金、返还损害赔偿金的期限可以约定为12个月或更长的期间,扣减转让价款的有效期间可以约定为股份转让交割完成日之后的12个月或更长的期间。期间越长,越有利于保护受让方的权利。 (四)价款提存(escrow)与股权交付。 转让协议中必须明确约定受让方交付转让价金和出让方交付股权的具体日期或者明确的期限;分期交付的,应当约定每期支付的具体数额以及股权交付的具体日期。 在跨地区、跨国际的股份转让中,由于缺乏信用和了解,为防止欺诈,确保诚实信用履行合同,提存条款的约定非常必要。 股权与预付款的提存条款,是双方在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的转移股权和支付价款义务之前,将股权凭证及价款提交给双方共同选择的银行或律师事务所暂时保管,除非经过双方指定的授权代表处置,任何一方不得从保管者处领取股权凭证或扣划价款。 通常约定价款和股权凭证的提取方式、金额,以及支付价款、违约款、赔偿金的数额、各阶段的具体日期和操作程序。 另外还可以约定股份转让所发生的费用、税金的负担方式或比例。 (五)验资、更名、新的合营协议、过户。 股权协议中应当明确规定股东权转让的后,应当约定验资、股东名册更名,以及签订新的合营(合作)协议,办理股份变更过户的登记手续;属于金融、建筑、房地产、医药、新闻、电讯、通讯等特殊行业的,还需 要约 定报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等手续。 股价款到账验款,出具报告书。在股份受让方支付全部转股金额并将付款凭证传真给出让方后,在约定的工作日内(例如:5日或10日),出让方指定的或双方约定的注册会计师对该转股金额是否到帐予以验证,并将验证报告传真给股份受让方。 股东名册的更名。出让方在确认收到全部转股金额后,开始协助股份受让方办理 股权变更 手续,将目标公司股东名册中的出让方名称变更为股份受让方名称,发放新股东出资证明书。 股东权利义务的移转。股份转让协议可以约定,股权交割之后,出让方将不再作为目标公司的股东而享有任何股东权利,亦不再承担目标公司的任何义务、负债或损失;而股份受让方将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并取代出让方继续履行目标公司发起人协议书及章程中规定的股东权利和股东义务。 签订新的合营(合作)协议、章程。新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应当签订新的合营(合作)协议,修订原 公司章程 和议事规则,更换新董事。签订新的合营(合作)协议与新章程后,公司签发新的股东股权证明书,变更公司的股东名册,并于变更后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目标公司股东、股份、章程、出资人等变更登记申请或备案申请。 (六)陈述与保证条款。 通常股份 收购合同 篇幅比较长,结构与内容复杂,执行中不可预测因素随时发生,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随时出现,其中股份出让方的"陈述与保证"条款在股份转让合同中占了较大的篇幅。目的是防范风险,完善违约救济措施。股份出让方的"陈述与保证"的要求是: 诚实、详细、真实的陈述;依据约定广泛陈述,包括:公司文件、会计账表、营业状况、资产清单与状况;或者依据约定重点陈述。 陈述与保证所涉及的内容通常包括一般性陈述和保证,出让方的陈述和保证,受让方的陈述和保证。 一般性陈述与保证,通常包括以下内容或条款: 主体适格:依法组建、有效存续、信警良好; 有权签约和有能力履约:具有签约和履约所合法的必要的决议、授权,承诺具备交付股权与支付股价的现实保障; 合法履约:签订或履行股份转让协议,不会违反中国法律、 法规 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 协助履约:在陈述与保证、信息披露、先决条件成就、股权交割、价款交付、资产移交、过渡期交接衔接、过户变更、登记注册、善后工作等事项中,目标公司、出让方和受让方,以及相关的应及时、适当、善意地提示、协商、配合、协助。 股份权利无暇疵:转让的股份为现实地、合法地持有和控制,所有权依法被承认和保护,权利凭证由出让方持有或由出让方委托的机构代为保管,法律状态完整,尚未设置 质押 、留置、担保或其它第三方权益。 股价款项的保证:支付受让股份的资金来源合法,且有充分的资金履行支付义务。 股份出让方的一般陈述 出让股份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出让方合法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关于股份登记的规定,相关法律性文件真实、完备、合法、有效。 决议与授权书的一致性:根据目标公司当前章程的有关规定,目标公司股东决议与出具的股份转让的决议以上就是股权转让协议公证办理的条件和需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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