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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仔细看看新准则8号-资产减值第三条之规定: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存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三)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四)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五)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六)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七)《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八)未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存货适用的是1号《存货》准则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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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不得转回,而是不得随意转回,其中,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确认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而存货的减值损失,在确认减值事件已经消失的情况下,可以转回,但是原减值事件没有消失,由于发生新的事件是存货价值上升的情况下,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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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减值可否冲回,主要关键点在于是否已消出之前存在的减值因素;存货A:不予理会存货B:可冲回1万存货C:可冲回2万存货D:不予理会可变现净值和市场价有关,市场价很难界定,怎知12月31日当天有没有人跳楼大减价呢?或是破产拍卖?您又怎么确定这个"市价"的来源?回想一下,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处理.为何A和D不用理会?其实这两种存货之前计提的减值因素是否已消失?如果还在,那么,可变现净值一时是高过成本扣除跌价损失的金额,但是,重点来了,"减计因素"没有消除,不管是外在或内在,病根还在,就不能算痊愈,就不能冲回去,您的重点要放在"冲回减值"的成立条件.好吧,权当是选择猜选择,假设AD都能回冲,那么,答案应该是1+1+2+0.5结果,无此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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