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versea2005
中外会计存在差异的原因近年来,不少中外会计学者致力于会计与文化之间内在关系的研究,令会计学术界耳目一新。尤其是各国文化对本国会计准则制定的影响方面的研究,对于协调不同国家会计准则或会计惯例之间的差异,促进国际资本的流动和国际贸易的发展,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中华文明绵延五千年,虽屡经变革,但其文化传统延续至今,经久不衰。作为在这一独特的、渊源流长的文化传统下孕育出的中国会计准则[1],当然也就不可避免地会受其影响。霍夫斯蒂德(Hofstede,1984)曾从四个方面建立了一个文化研究的框架,这四个方面是:个人主义/集体主义(Individ- ualism Versus Collectivism)、权距(Power Distance)、规避不确立性(Uncertainty Avoidance)、阳刚/阴柔(Masculinity Versus Femininity)。葛雷(Gray, 1988)则在 Hofstede的基础之上,提出了一个四维的会计亚文化观(Accounting Subculture),这四维是:职业化/法律管制(Profession-alism Versus Statutory Control)、统一性/灵活性(Uniformity Versus Flexibility)、稳健主义/乐观主义(Conservatism/Optimism)、保密/透明(Secrecy Versus Transparency)。据此,我们不妨用霍夫斯蒂德、葛雷的框架,通过比较中、美文化及其会计准则之间差异,进而探究我国文化传统对会计准则的影响。1.崇尚集体主义(Collectivism)中华文化崇尚集体主义,人们之间相互依赖,团结合作,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矛盾时,将集体利益放在首位;这与美国文化不同,美国文化崇尚个人自由,追求个人利益,因此,美国的财务会计信息主要是为了满足个人使用者(Individual Users)的需要,而中国首先是为了满足机构(尤其是政府)的信息需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在这一对我国会计目标的阐述当中,突出了我国会计信息应首先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崇尚集体主义的文化特征在会计准则制定中的具体体现。反顾美国,在其第1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中,提出“编制财务报告应为现在和潜在的投资者、信贷者以及其他用户,提供有用的信息,以便作出合理的投资、信贷和类似的决策”,把投资者和信贷者的信息需要放在了最为显要的地位,而国家或政府的需要则没有明确提及,应该说,这与美国崇尚个人主义的文化传统正好一脉相承。2.大权距(Large Power Distance)权距是指权威(或管理当局)的集权程度,在一个权距大的社会里,集权程度较高,等级结构(Hierarchy)严密,下级必须服从上级,管理理论的重心在管理者;在一个权距小的社会里,集权程度较低,分权较为普遍,上、下级之间协商共事,管理理论的重心在雇员,而非管理者。我国长期以来属于一个高度中央集权的国家,尽管改革开放以来,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简政放权的改革,但相对于美国等西方国家来讲,我国显然属于典型的权距大的国家。由此可以想见,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较难集思广益,准则内容往往会流于笼统,缺乏完整性和全面性,而且财务会计信息必然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呼应权力拥有者(Power Holders)的需要,这一点实际已被实践所证明。例如,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主要是官方 财政部会计司来制定的,会计实务界和学术界的影响甚微。这样势必会暴露许多准则内容考虑不周的问题。例如,我国对长期工程合同仅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两类,而美国会计准则中,除了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外,还包括成本不加成合同(Cost-without-fee Contracts)和工料合同(Time-and-material Contracts)两类,显然,我国实践中存在着成本不加成合同和工料合同,它们没有被包括在《长期工程合同》准则中,应该说与我国权距过大不无关系。至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相对于美国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则更为笼统、简单,甚至在很多方面已经难以驾驭、指导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更可见“大权距”的文化特征对会计准则制定的影响。再如,在我国,符合条件的借款费用发生时,即应予以资本化,而在美国,除了应满足“借款费用发生时”这一条件外,还应满足“资产支出正在发生”和“为使资产达到其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准备工作正在进行”两个条件,借款费用才允许资本化(国际会计准则亦是如此)。两相比较,我国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条件要比美国来得宽泛,相应地,在相同情况下,我国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一般会比美国多,不可否认,我国准则这样规范与我国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水平有关,但也不能排除,我国准则规范的这种做法没有准则制定者对财税利益目标需要的考虑,因为我国的做法无疑可以减少期间财务费用,以增加企业当期利润和国家税收收入,而这样做,也只能在大权距的文化环境中为了管理当局(即权力拥有者)的利益需要才会较容易地变为现实。3.规避不确定性的意识较强(Strong Uncertainty Avoidance)规避不确定性是指文化成员对未来不确定性或未知状况的感知态度。如果一个社会规避不确定性的意识较强,那么这个社会就有许多法律和规则来规范和维持人们的信仰和行为,而且社会成员也有这种需求以据以减少其所面临的不确定性情况。如果一个社会规避不确定性的意识较弱,则相反。霍夫斯蒂德(1987)认为对于会计制度,最好将其理解为是一种减少不确定性的方式,因此,在规避不确定性的意识较强的社会里,其会计制度往往比规避不确定性意识弱的社会来得详细具体。如我国长期以来,各行各业各种经济业务均有相应的会计制度,事无巨细,几乎均作规范,即使在1993年《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后,我国仍然颁布了13个详细的行业会计制度来指导会计行为和会计业务的处理。企业会计人员在碰到新的经济业务时也是首先寻找会计制度看有无相应规范,若无相应规范再向国家财政机关要求规范,然后才作相应处理。可见我国会计文化中具有明显而强烈的规避不确定性的趋向,同时也可见在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当中。如在我国会计准则制定的方案中,就在短期内制定了几乎包含会计业务各领域的30个具体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其目的就是为了减少将来颁布实施时有关经济业务无相应准则可循所带来的不确定性。再比如,我国单独制定了《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准则,对这两张报表编制的基本要求、项目、结构、附注均作了详细而具体的规范,并提供了相应的参考范式,从而可直接指导会计人员的编报工作。这是我国有较强的规避不确定性的文化特征在会计准则中的又一体现。而在美国、国际会计准则中均没有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制定相应准则,相关内容仅散见于其他会计准则有关信息披露的规范中,因为美国规避不确定性的意识相对较弱。4.阴柔强于阳刚(Masculinity Over Femininity)阳刚社会崇尚财富、竞争、成就,如美国;阴柔社会崇尚关系融洽、为人谦恭、关心弱者和生活质量,如中国。中美在这一方面的文化差异势必会影响到两国的会计准则。如我国的《职工福利》准则主要规范企业向职业提供的各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其他额外福利,而美国的会计准则仅以职工退休金为规范对象,可见两者之差异,而这差异又与两国文化中对阳刚、阴柔各有倚重不无关系。因为中国文化偏好中庸之道,崇尚“和为贵”,注重通过温和方式协调职工与企业、职工与社会乃至职工相互之间的关系与矛盾,因此,即使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经济中,企业仍须向职工提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以缩小贫富差距,安定民心,促进社会稳定与发展。相反,美国社会偏好优胜劣汰,金钱至上,因此,企业除了向职工提供合理的薪资和退休金外,甚少再向职工提供其他福利,职工的社会保险和住房支出均由己出,企业不再负担,当然也就没有必要再做相应的会计规范了。5.职业化水平低(Low Professionalism)美国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就开始建立会计职业团体,致力于会计职业自身的有序发展,从而为美国会计始终保持较高的职业化水平和自我管制能力奠定了基础。如今,美国会计准则是由其民间会计职业团体自己制定的,大量的经济业务可以依赖其会计人员自身的职业判断来处理,这些均对其会计准则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与美国相比,我国会计的职业化水平明显偏低,无论是会计职业的自我管制能力,还是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均捉襟见肘,差距甚远,从而反过来只能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法定管理制。比如,我国会计界的职业管理是由财政部(即官方)来具体管理的,非民间的自律管理;我国的会计准则亦是由财政部来负责制定,而非民间制定,这些均与我国会计职业化水平较低直接相关。至于因我国会计职业化水平低而导致的我国会计准则内容与美国、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则俯拾皆是,如我国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计量方法只能采用总价法,美国既允许采用总价法,也允许采用净价法,国际会计准则只允许采用净价法。我国没有采用净价法的原因就是如果按净价法计量收入,则需依赖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事先对未来现金折扣、销售折让、销售退回等进行估计,比较复杂,依我国目前的会计职业水平难以达到这一点。再比如我国对承租人融资租赁资产和负债的计量中,直接以租赁付款额的原值入帐,没有考虑折现因素,而美国、国际会计准则则都规定要考虑折现因素,主张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入帐,产生这一差异原因亦同出一辙。6.强调统一性(Uniformity)如前所述,我国文化崇高集体主义,以集权的等级管理结构维系政经与人际关系,讲求“仁、礼、忠、孝”、“恭敬不如从命”,均体现我国文化是偏好整体的统一而非个体的灵活与主动。反映到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中,就是需求不同企业会计实务的统一和企业不同期间会计方法的一贯,较少给企业留下因地制宜进行会计处理的余地。我国会计改革前实行的统一会计制度即是这一文化现象的翻版;会计改革后,虽然希翼给企业会计人员以一定的灵活性,但在实践中却难以摆脱这一文化影响。比如《企业会计准则》在界定其适用范围时,就规定该准则“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同时又规定“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等,都明显地留下了“大一统”中华文化特征的烙印。相对而言,美国的会计准则仅适用于股份公司,其他类型企业可参照进行会计处理,但不强制要求。对会计方法选择的一贯性问题也持灵活态度,美国在其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二辑 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中指出:“在会计期间,会计原则由此期至彼期的一贯应用,如果走得太远,会阻碍会计的发展。对于一种优选的会计方法,作一次变更,总是要牺性一贯性的,但是不作变更,会计就无从发展了”,它认为,只要符合成本 效益原则,就应允许实行会计变更。美国文化注意个性发展、注重个体的能动性与灵活性,由此可见一斑。7.偏好稳健(Conservatism)在一国会计文化中,会计人员偏好稳健还是乐观无疑会影响到会计业务的处理和会计准则的制定。那么,中国文化究竟具有稳健主义特征还是乐观主义特征?从亘古以来国人信奉的“有备无患”、“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等观念,到今日国人远高于他国的储蓄率,均从不同侧面反映出中国人偏好稳健而非乐观的文化特征。由此可以推论,在我国会计准则规范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报告和会计方法的选择时,理应体现稳健性原则,以与我国的文化特征相呼应。然而从我国各具体会计准则来看,尽管部分规范体现了稳健性原则(如固定资产允许采用加速折旧法,研究和开展费用于发生时一律计入期间费用等),但从整体上看,稳健性原则体现不足,甚至有不少会计处理方法有违稳健性原则,明显“乐观”。如我国对同类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不确认损失,收入确认的条件比国际会计准则来得宽泛,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不计提坏帐准备等。这说明我国会计准则在这方面受文化影响不大,反过来,主要是受政治、经济因素的影响所致。但我们认为,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的平稳发展和市场发育的日趋成熟,会计原则必将重现我国稳健主义的文化本色。8.保密甚于透明 (Secrecy Over Transparency)一般而言,美国文化被公认为是一个透明、开放、公开的典范,而中华文化则是一个含蓄、神秘、束缚较多的样本。这种文化差异,直接体现在中、美会计信息披露上的悬殊差异,即我国会计准则中要求披露的事项较少,而美国要求披露的事项多而且十分详细。比如我国收入准则要求在会计报表注中披露收入确认所采用的会计政策,而美国还要求披露正常和重复发生的收入数以及不正常的或偶尔发生的收入数;美国损益表中包括停止经营、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和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等项目,而我国损益表中则没有这些项目;再如美国除要求披露计入当期损益的研究和开发金额外,还要求披露有关研究和开发协议的信息(包括重复条款、每期发生的成本和盈利等),而我国对后者的披露就不作要求。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我国文化传统的特点及其对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所产生的影响(当然上述观点还有待进一步的经验验证)。以下我们再利用会计文化观来对目前我国会计准则制定中所出现的一些原则问题略作剖析。1.关于我国在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应用稳健性原则游移不定的问题关于我国在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对稳健性原则应用的态度问题,近年来争论颇多,分歧较大,从纯文化传统的角度来讲,我国在制定会计准则时应该充分体现稳健性原则,而从当前我国政治、经济状况的角度来讲,我们又不具备普遍应用稳健性原则的充分条件(尤其是宏、微观经济条件),这两大因素交互作用,注定了我国在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中,对于稳健性原则的应用举棋不定,难作决断。具体到每一项经济业务上只能两相权衡,看孰重孰轻,再作结论。而在目前准则的实际制定过程中,往往受政治、经济因素的影响,甚至文化因素的影响,这也就决定了我国目前会计准则从总体上讲稳健不足的局面。2.关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应用问题实质重于形式,无论在美国还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均将其作为重要的会计原则贯穿于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当中,而我国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将它列为一项会计原则,在各具体会计准则中也很少见到这一原则被贯彻其中。对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态度,中外大相径庭,令人费解。我们认为,如果从文化的角度去探究其中的原因或许可以得到一些启示。众所周知,所谓实质重于形式,是指我们在处理经济业务时除了要看其法律形式外,更应注重其经济实质,换句话说,我们应该按照经济业务的实质而非法律形式来进行会计处理。很明显,采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赋予会计人员较大的自主性和能动性,要求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要求社会为风险偏好型。而我国崇尚集体主义、集权程度较高(权距大)、规避不确定性意识较强、职业化水平低和重统一性、轻灵活性的文化特征使得应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前提条件较难满足,因而会计人员只能或只求遵循经济业务的法律形式来进行会计处理。这可能便是我国轻禅实质重于形式会计原则的文化动因。3.关于借鉴国际会计惯例与坚持中国特色的关系问题毫无疑问,我国文化与美国等国的文化存在着诸多差异,而且这种文化差异往往是根深蒂固的,在较长的历史时期内将难以消除。如果我们承认文化传统会对会计人员的价值取向和会计准则的制定产生影响,那么,我们就不可否认各国会计准则之间将存在差异。换句话说,我国会计准则可以向国际会计惯例靠拢,可以借鉴国际经验,但不可能雷同于任何一国的会计准则或国际会计准则,在我国会计准则中将保留一些由我国独特的文化传统所决定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会计概念和会计处理方法。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仅对我国会计准则制定中出现的问题与特征作出一种文化解释,并非是结论性的意见。因为在实践中,会计准则是一国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诸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而且在目前历史条件下,我国政治、经济等因素对会计准则的影响往往甚于文化对会计准则的影响,因此,我们对会计准则的文化解释并不一定代表可行的、必然的选择。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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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学网为你解答:根据目前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本文现简析两者在会计处理方面上的10项主要差异,包括:固定资产采购计价、借款费用资本化、非货币性交易、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商誉、研究与开发费用、开办费、资产类政府补助、债务重组、所得税。固定资产采购计价中国准则规定,固定资产一般以其历史成本或净值计价。对改变折旧方法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国际准则规定,固定资产计价应当考虑公允价值的影响,包括资产重估和折现的影响。对改变折旧方法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假设某企业2003年1月1日购房,价款1亿元,分10年等额还款,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为9千万元。借款费用资本化中国准则规定,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符合资本化条件时应予资本化,直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资本化金额=借款利息+辅助费用和汇兑差额。国际准则规定,用于构建资产的一般性借款符合条件可以资本化。资本化金额=所有专门借款费用-暂时投资收入。假设某企业2003年1月1日借入1,000万元专门借款用于建造厂房,03年平均支出为800万,企业将借入款项余额放入专项银行户口,利息收入为5万。根据中国准则计算的资本化金额=80万,根据国际准则计算的资本化金额=95万。这样,IAS比PRC多计入资本化金额15万,同时少确认利息费用15万。非货币性交易中国会计准则规定,非货币性交易中换入的资产应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相关税费入账。国际会计准则区分了同类和非同类的资产互换,规定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同类资产按换出资产价值加相关税费入账,而不同类的资产交换按收到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损益=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短期投资中国准则规定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仅对跌价损失计入损益。国际准则规定短期投资按公允价值计量,对市价与成本的盈利或损失变动都计入损益。长期投资商誉中国准则规定股权投资以投资成本计价,债权投资以成本,贷项计入资本公积。国际准则规定持有至到期日债务证券的投资以成本,按取得的可辨认应折旧/摊销资产的加权平均剩余年限摊销,如负商誉超过FV,超过部份立刻确认为收益。假设企业A用100万元购买企业B30%的股权,企业B净资产是200万元,但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是300万元。根据中国准则计算的股权投资差额=40万,根据国际准则计算的商誉=10万,此后分享被投资者损益时,需考虑因公允价值调整而产生的影响。无形资产研究与开发费用中国准则规定研究与开发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得资本化,只有为依法申请取得的自行开发无形资产而发生如注册费、律师等费用才能资本化。国际准则规定研究支出在其发生时确认为费用,开发支出符合一定条件时才确认为无形资产。开办费中国准则规定开办费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国际准则规定开办费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资产类政府补助中国准则规定企业按销量或工作量等,依据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应于期末按应收的补贴金额记入补贴收入。国际准则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列为递延收益,在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有系统并合理地确认为收益。债务重组中国会计准则规定按重组债权账面价值作为受让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重组利得不能确认为收益,而为资本公积。国际会计准则规定按公允价值作为受让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公允价值与重组债权账面价值差额计入损益。所得税中国准则规定所得税可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应付税款法按当期计算的应交所得税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纳税影响会计法需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并采用递延法或损益表负债法。国际准则规定所得税仅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即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并采用资产负债表负债法。假设某公司花费100万元开发成本,按国际准则规定需予以资本化,但税法规定计入损益。根据纳税影响会计法需借计递延所得税费,贷计递延税负债。例如A公司收购B公司,被收购B公司资产账面金额为1000万元,收购时按公允价1200万元调整。根据纳税影响会计法需借计商誉,贷计递延税负债。希望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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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RS、US GAAP差异1.在存货成本的计算方法上, IFRS规定禁止使用后进先出法。US GAAP规定可以采用后进先出法。2.在存货减值的转回上, IFRS规定在满足一定的条件时﹐需予以转回。US GAAP规定不可以转回。3.在现金流量表中收取和支付利息的分类上, IFRS规定可包括在来自经营活动、投资活动或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中。US GAAP规定必须归类为经营活动。4.在工比例无法确定的建造合同上,IFRS规定成本收回法。US GAAP规定合同完工法。5.在报告分部的基础上,IFRS规定根据业务和地区划分。US GAAP规定根据公司内部向高层管理人员报告的信息组成进行划分﹐可以是也可以不是根据业务和地区划分。6.在广场、厂房及设备的计量基础上,IFRS规定可以使用重估价或历史成本。如果是按重估价计量﹐会根据重估日的公允价值减之后的累计折旧和减值损失列示。US GAAP规定通常要求使用历史成本。7.在辞退福利上,IFRS规定没有区分开“特别”和其他辞退福利﹐在雇主表明承诺会支付时确认辞退福利。US GAAP规定当雇员接受了雇主提供的条件且金额能够合理估计时﹐确认“特别”(一次性)辞退福利;当雇员很可能有权享有﹐且金额能够合理估计时﹐确认合约性辞退福利。8.在确认与既定福利相关的过去服务的成本上,IFRS规定立即确认。US GAAP规定在剩余服务年限或生命期间摊销。9.在设定受益计划中﹐最小应确认的负债金额上,IFRS规定没有最小的要求。US GAAP规定应确认的负债金额最小为未注资的累积福利义务。10.在养老金资产确认上的限制上,IFRS规定确认的养老金资产不能超过未确认的过去服务成本、精算损失以及从该计划返还资金或减少对计划的未来提存金供款而得到的经济利益的现值之总净额。US GAAP规定对确认的金额没有这样的限制。11.在确认缩减利得的时间上,IFRS规定当有关企业有明确表示将福利计划缩减﹐且已经对外宣布时﹐确认缩减利得和损失。US GAAP规定直到相关雇员被辞退或计划被终止或修订时﹐确认缩减利得﹐时间可能在明确表示和宣布之后。12.在福利计划缩减产生的损益的计量上,IFRS规定缩减利得或损失包括设定受益义务现值上的改变;计划资产公允价值上的任何改变;以前未予确认的任何相关精算利得和损失、因应用过渡条款而未确认的金额和过去服务成本的份额。US GAAP规定虽然未确认精算利得或损失要按未确认过渡性资产和负债的比例冲销﹐但过渡期后的未确认精算利得和损失并不受计划缩减的影响。13.在需要相当时间完成的资产的借款成本上,IFRS规定资本化是可选择的会计政策。US GAAP规定必须采用资本化的政策。在可予资本化的借款成本的类型上,IFRS规定包括利息、某些辅助成本和作为利息调整的折算差额。US GAAP规定通常只包括利息。14.在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的暂时性投资收益上,IFRS规定抵减可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US GAAP规定一般不抵减可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15.在投资者和联营企业会计政策不同上,IFRS规定必须统一会计政策。US GAAP规定对统一会计政策没有要求。16.在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经营实体的财务报表调整上,IFRS规定在折算之前使用一般物价水平指数调整。US GAAP规定在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经营的实体必须使用母公司的功能货币(而不是其处于的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货币)编制其财务报表。17.在合营企业的投资上,IFRS规定允许使用权益法或比例合并法。US GAAP规定通常使用权益法(建造和油气行业除外)。18.在发行者对可转换债券工具的分类上,IFRS规定在发行时将可转换债券工具分为负债部分和权益部分列报。US GAAP规定将整个工具全部作为负债。19.在中期报告——收入和费用的确认上,IFRS规定中期是一个任意的报告期间(附有某些例外)。US GAAP规定中期是全年的一部分(附有某些例外)。20.在减值迹象上,IFRS规定当表明资产存在减值迹象﹐必须进行详细的减值计算﹐如果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资产的使用价值(资产预期未来现金流量的折现值)和公允价值减销售成本的较高者则发生减值。US GAAP规定如果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其预期未来现金流量总额(不需要折现)﹐表明资产存在减值迹象﹐则必须进行详细的减值计算。21.在减值损失的计量上,IFRS规定基于可收回金额(资产的使用价值和公允价值减销售成本的较高者)。US GAAP规定基于公允价值。22.在资产剩余价值的计量上,IFRS规定在假定资产已经使用完毕﹐且符合其使用年限结束时的预期状况的情况下﹐以资产目前的净销售价格计量。US GAAP规定通常是资产未来处置时预期收入的折现值。23.在商誉减值测试的层次上,IFRS规定现金产出单元或一组现金产出单元。其代表了出于企业内部管理目的而对商誉做出监察的最低组织层次﹐其不能大于一个业务或地区分部。US GAAP规定报告单位——业务分部或组织内的更低一个层次。在商誉减值的计算上,IFRS规定一步法比较现金产出单元的可收回金额(公允价值减销售成本和使用价值的较高者)和其账面价值。US GAAP规定两步法:比较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和其包括商誉在内的账面价值;如果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没有减值(不需要进行第二步);比较商誉的内含公允价值和其账面价值。在不可确定年限的无形资产的减值上,IFRS规定商誉和其他不可确定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包括在现金产出单元中﹐对现金产出单元进行减值测试。US GAAP规定商誉包括在现金产出单元中﹐其他不可确定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则作单独测试。24.在减值损失的转回上,IFRS规定如果满足一定的标准﹐减值损失应转回﹐但商誉的减值损失不可转回。US GAAP规定减值损失不可转回。25.在准备的计量上,IFRS规定清算债务的最佳估计﹐通常采用预期价值法﹐并要求采用折现的方法。US GAAP规定清算债务可能发生数的较低值﹐某些准备不需要折现。在购买研制中的研究开发项目的后续支出上,IFRS规定如果满足开发的定义则资本化。US GAAP规定费用化。26.在无形资产的重估上,IFRS规定只有当无形资产有活跃的市场进行交易﹐才可以进行重估。US GAAP规定通常不可以重估。27.在对非上市权益工具的投资上,IFRS规定如果可以可靠地计量﹐则按公允价值计量﹐否则按成本计量。US GAAP规定按成本计量。在金融工具重新划入或划出为交易而持有的类别上,IFRS规定不可以。US GAAP规定如果将有关资产转入为获取短期盈利的投资组合中﹐该金融工具应从可供出售的类别划入为交易而持有的类别。但是不可以从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划入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28.在应付和应收不同方的金额的抵消上,IFRS规定如果存在法律上的抵消合约﹐可以抵消。US GAAP规定不可以抵消。29.在减值损失的后续转回上,IFRS规定如果满足一定的条件﹐对于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日金融工具(HTM)和可供出售(AFS)债务工具的减值损失需要转回。US GAAP规定对HTM和AFS﹐禁止转回减值损失。30.在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基础上,IFRS规定可采用成本-折旧-减值模型或公允价值模型﹐而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US GAAP规定通常要求采用历史成本法﹐同时提取折旧和减值。31.在农业产品、牲畜、果品和林产品的计量基础上,IFRS规定采用公允价值﹐而公允价值的变动会计入损益;US GAAP规定通常采用历史成本﹐然而﹐已收割的及待售的农产品和牲畜会按公允价值减销售成本核算。32.在保险合同中的嵌入衍生工具上,IFRS规定当嵌入衍生工具的特征和风险与主合同没有紧密关系及其价值与保险合同的价值有相互关系时则不需要单独列示﹐并作为衍生工具核算。US GAAP规定这样的衍生工具必须单独予以核算。在最初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时的计量上,IFRS规定累积的汇兑差额保留在权益中。US GAAP规定累积的汇兑差额从权益中重新分配到持有待售资产的价值中。33.在终止经营的定义上,IFRS规定业务或地区报告分部或其主要组成部分。US GAAP规定报告分部、经营分部、报告单位、子公司、或一组资产(比在B的定义较少限制)。在终止经营的列报上,IFRS规定终止经营的税后损益应在收益表上列报。US GAAP规定终止经营的税前和税后损益应在收益表上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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