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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华特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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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的房屋可直接使用的,在取得时按应纳的契税税额外负担,先记入“固定资产”科目。如果取得的房屋需修建后再使用,则应纳契税并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待修建完工后再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1.企业受赠房屋并能直接使用的,企业在接受捐赠时,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贷:资本公积 应交税金-应交契税 实际缴纳契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契税 贷:银行存款 2.企业承典取得房屋且不能直接使用的,在取得房屋产权时,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 贷:应交税金-应交契税银行存款实际缴纳契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契税 贷:银行存款房屋修建完工后,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3.企业购买房屋且房屋能直接使用的,在买入楼房时,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贷:应交税金-应交契税银行存款实际缴纳契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契税 贷:银行存款交换房屋时,如果双方价格相当,可免征契税。 如果价格不相当,其超过部分按买契的税率纳税。国有企业相互间转移国有房产,免纳契税。公司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时, 借: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银行存款

初级会计房屋契税

183 评论(9)

花香盈路

房屋契税=房屋总价×税率。

当计税依据确定以后,应纳税额的计算比较简单。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新房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二手房应纳税额=二手房税率×房地产评估价。

90平方以下(不包含90平方)契税1%。90平方~144平方以下(包含90平方、不包含144平方)契税1.5%。144平方以上(包含144平方)契税3%。房产性质为别墅或商业用途缴纳3%。小区容积率小于2.0(非普通住宅)需缴纳3%。房产单价超过地方政府规定的界限(非普通住宅)所缴纳的契税也需要3%。

购买房屋注意事项

1、如果房子本身不能交易,定金就很容易打水漂,所以一定要确认好房产的性质。如果是期房,你要让开发商出示预售许可证,如果是现房,你要让开发商出示房产证。

2、在购房的过程中不要轻易交定金。因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交定金并不是必须要做的。其实如果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这样即使商品房买卖合同签不成,购房者也不会有太多的损失。

3、定金的数额,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若定金的数额约定过高,可能使得守约方获得的损害赔偿过分地高于其实际损失额;若约定过低,则起不到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房屋契税

336 评论(11)

快乐皇帝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第五条规定: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四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350 评论(15)

买买买嗨嗨嗨

企业取得的房屋可直接使用的,在取得时按应纳的契税税额外负担,先记入“固定资产”科目。如果取得的房屋需修建后再使用,则应纳契税并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待修建完工后再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1、企业受赠房屋并能直接使用的,企业在接受捐赠时,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贷:资本公积

应交税金-应交契税

实际缴纳契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契税

贷:银行存款

2、企业承典取得房屋且不能直接使用的,在取得房屋产权时,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

贷:应交税金-应交契税银行存款

3、企业购买房屋且房屋能直接使用的,在买入楼房时,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贷:应交税金-应交契税银行存款

扩展资料:

应交税金科目会计分录要求: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个人所得税等。

小企业交纳的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以及其他不需要预计应交数目的税金,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 应交增值税小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并按规定进行核算。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设置上述专栏。

本规定中以下各项除特别注明外,均指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企业的情况:

1、国内采购的物资,应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当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

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物资发生的退货,作相反会计分录。

2、接受投资转入的物资,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投资各方确定的价值,借记“材料”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终所占有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3、接受应税劳务,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当计入加工、修理修配等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生产成本”、“委托加工物资”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4、进口物资,按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进口物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5、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购入农业产品的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买价减去按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借记“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6、小规模纳税人和购入物资及接受劳务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直接用于免税项目以及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其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购入物资及接受劳务的成本,不通过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应交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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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嘴闯天下

企业取得的房屋可直接使用的,在取得时按应纳的契税税额外负担,先记入“固定资产”科目。如果取得的房屋需修建后再使用,则应纳契税并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待修建完工后再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1、企业受赠房屋并能直接使用的,企业在接受捐赠时,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贷:资本公积

应交税金-应交契税

实际缴纳契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契税

贷:银行存款

2、企业承典取得房屋且不能直接使用的,在取得房屋产权时,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

贷:应交税金-应交契税银行存款实际缴纳契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契税

贷:银行存款房屋修建完工后,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3、企业购买房屋且房屋能直接使用的,在买入楼房时,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贷:应交税金-应交契税银行存款实际缴纳契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契税

贷:银行存款交换房屋时,如果双方价格相当,可免征契税。

如果价格不相当,其超过部分按买契的税率纳税。国有企业相互间转移国有房产,免纳契税。公司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时,

借: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银行存款

契税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向其承受者征收的一种税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在中国境内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契税。上述取得土地、房屋权属包括下列方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

以下列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偿债务,以获奖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契税实行3%-5%的幅度比例税率。

扩展资料:

契税已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固定来源,在全国,地方契税收入呈迅速上升态势。各类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各不相同,契税定价方法,也各有差异。

现行纳税人及税率如下:

1、买卖契税,由买受人按契约所载价额的6%申报纳税;

2、典权契税,由典权人按契约所载价额的4%申报纳税;

3、交换契约,由交换人估价立契,各就承受 部分契价2%申报纳税,有给付差额价款者,其差额价款按买卖契税税率课征;

4、赠与契税,由受赠人估价立契,按契价6%申报纳税;

5、分割契税,由分割人估价立契,按契价2%申报纳税;

6、占有契税,由 占有不动产依法取得所有权的人估价立契,按契价6%申报纳税,先典后卖者,可以原纳典权契税额抵缴买卖契税,但以典权人与买主同属一人者为限。

下列情况免税:

一、各级政府机关、地方自治团体、公立学校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动产。其中,供营业用者则不适用。

二、政府经营之邮政事业,因业务使用而取得之不动产。

三、政府因公务需要,以公有不动产交换,或因土地重划而交换不动产取得所有权者。

四、建筑物于建造完成前,变更起造人名义者。但若以抵押、借贷等变相方式代替设典,取得使用权者,不适用之。

五、建筑物于建造完成前,其兴建中之建筑工程让与他人继续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变更起造人名义为受让人,并以该受让人为起造人名义取得使用执照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产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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