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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与会计不同,但又要求必须有扎实的会计基础,注册会计师的主要工作是监督和审查会计工作。 全国会计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简介)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0]11号)和《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会[2004]25号)文件精神,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财政部、人事部共同负责。 一、 组织领导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财政部、人事部共同负责。财政部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命题、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财政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财政部门、人事部门共同负责。 二、考试级别及科目 (一) 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为: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两科目。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二) 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为: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三个科目(2005年调整,详见财办会[2004]25号文件)。 三、考试日期和时间 (一) 考试日期: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日期一般为每年五月最后一个星期六、星期日。(以报考文件为准。) (二) 考试时间:初级资格考试分两个半天进行,初级会计实务科目为3个小时,经济法基础科目为2.5小时;中级资格考试分三个半天进行,经济法、财务管理四个科目均为2.5小时,中级会计实务为3小时。 四、报考条件 (一)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三)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四)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木资格考试。 (五)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的总年限,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 五、 考试报名 报名时间一般设在每年的9月-10月底。 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北京地区中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具体考务工作,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负责北京地区初级会计资格考试具体考务工作。符合中级报考条件的考生可在规定时间登陆北京市人事考试网,在线提交报考申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及办理缴费;符合初级报考条件的考生可登陆北京市财会网办理报名手续。(具体报名安排详见当次的报考文件) 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对符合条件的港澳居民,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居民在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规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六、成绩管理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人员,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均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七、 考试用书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所用的考试大纲、指定用书和有关辅导材料,由财政部组织编写、出版和发行。报考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到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公布的报名确认地点办理征订手续。 八、证书 会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三年登记一次。持证者应按规定到当地人事、财政部门指定的办事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级别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高级会计师资格《高级会计实务》考试(考试简介)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4号)和《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4]36号)文件精神,为促进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施科学、客观、公正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办法,2004年起我市参加人事部、财政部组织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48号)和《关于200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扩大到中央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97号)精神,中央单位会计人员按照属地化原则报名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一、我市的组织领导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共同负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和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咨询、协调实施等项工作。北京市人事局负责考务管理及成绩合格证书、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工作;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评审工作。 二、考试工作 (一)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对所提供的有关背景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业务的综合能力。 (二)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财政部、人事部全国会计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 (三)根据北京地区会计专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家标准,北京市人事局和北京市财政局共同确定当年北京地区参评的使用标准,报全国会计考办备案。 (四)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实务》考试的人员,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或会计专业讲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或本科毕业后,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或会计专业讲师资格满5年,从事会计工作满3年; 3、获得本科毕业学历或硕士学位后,取得会计师资格满3年,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或获得专科毕业学历后,取得会计师资格并从事会计工作均满5年。 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会计专业著作,且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 (2)参加编写省(部)级及以上会计行业法规的主要起草人。 4、长期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取得非会计师中级资格满10年,并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具有大学普通班学历或取得专科毕业学历满10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取得会计师资格满8年或取得其它中级资格满10年,并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所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截止日期计算到考试报名当年年底。三、评审申报要求 申报人员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语考试合格证书、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合格证书、《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成绩合格证书以及评审所要求的其它材料,方可参加高级会计师的评审。根据《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北京地区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均须参加《高级会计实务》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四、其他 我市不再组织《会计实务与法规》考试。持有《会计实务与法规》考试合格证书者,在其有效期内,仍可参加我市组织的高级会计师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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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应该承担责任的内容不同,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可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三种责任可以同时追究,也可以单独追究。
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业务的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条款,或者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或出于故意未按专业标准出具合格报告,致使审计报告使用者遭受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从法律的角度上讲,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是以其有违法行为为前提条件的。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须同时具备四个构成要件:
1、违法行为的主体为注册会计师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2、注册会计师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心态;
3、注册会计师在客观上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法规,结果侵害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质性的侵害;
4、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审计报告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为的一种结果,评价其真实性、探究其偏颇的原因,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问题,绝不能简单地以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这样的标准来判别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因此,目前一些执法部门仅凭审计报告真伪对注册会计师进行判决,是不公正的。只有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时,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才成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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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册会计师过错归责原则
1、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执行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责任人的过错,而是根据损害的客观存在、行为人的活动以及行为人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特别加重其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是不管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他侵权条件成立就必须承担民事责任。
2、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无过错即无责任,即使造成了事实上的侵权行为,只要当事人没有过错就不必承担民事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另一种是过错推定原则。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举证责任的不同:在一般的过错原则下,举证责任在原告一方,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过错推定原则下,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若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被法律推定其有过错。
(二)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的理由
1、有利于维护注册会计师的生存空间。从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和现代侵权法的发展趋势来看,无过错责任仅在环境污染、高危作业、产品责任等少数几个领域之中,而且背后通常有着强大的责任保险来做支撑,即透过保险制度将责任分散到大众之中。
尽管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和执业风险基金在我国已经出现,但其发展时间较短、制度又未完善,如果贸然对注册会计师适用无过错责任,势必将会导致该行业成为“高危行业”,
大量的业界人才纷纷逃离,造成行业萎缩,而留下来的少量注册会计师出于竞争减少和审计风险的考虑,自然会大幅提高审计费用,这样将变相增加上市公司乃至整个社会的成本负担,因此无过错责任不可取。
2、对审计制度体现出真正的尊重。那种认为审计实际上提供了一种“保证”或者“保险”的观点,实际上是对审计的本质缺乏了解。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遵照审计准则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一般来说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能够发现审计报表中存在的不实陈述,但只能是合理地保证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的合法性、公允性。
如果上市公司管理层故障隐瞒以及企业环境存在的不确定性,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仍然不足以提供绝对的保证,让注册会计师承担无过错责任有失公允。
3、尊重和维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尽管注册会计师对于委托人来讲处于信息弱势,但相对于证券市场上广大的投资者,注册会计师作为财务信息的直接审计者仍处于主导或者优势地位。
如果采取一般过错的归责原则,则必须证明注册会计师存在过错,而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让注册会计师来承担已履行举证责任是比较合理的,这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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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认定\x0a(一)违约 所谓违约,是指合同的一方或几方未能达到合同条款的要求。当违约给他人造成损失时,注册会计师应\x0a负违约责任。比如,会计师事务所在商定的期间内,未能提交纳税申报表,或违反了与被审计单位订立的保密协议等。\x0a(二)过失 当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失时,注册会计师应负过失责任。\x0a通常将过失按其程度不同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x0a失。\x0a1.普通过失:是指没有保持职业上\x0a应有的职业谨慎;对注册会计师则是指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x0a2.重大过失:是指连起码的职业谨慎都不保持,根本没有遵循专业准则或没有按专业准则的基本要求执行审计。\x0a(三)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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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业务的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条款,或者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或出于故意未按专业标准出具合格报告,致使审计报告使用者遭受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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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分为专业阶段考试科目以及综合阶段考试科目。专业阶段考试科目为6科,综合阶段考试科目为2科。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分别为《会计》、《审计》、《税法》、《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以及《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综合阶段考试科目分别为《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一)》、《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二)》。注册会计师
1.科目搭配原则
考生可以根据自身水平和实际情况选择科目进行搭配,也可以根据以下几点进行搭配:
(1)注意科目之间关联性
注会考试科目之间具有一定联系,考生们可以选择关联度高的科目一起备考,可以起到相互促进的作用。
(2)注意学科难度
《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这三科被考生喻为注会考试的“三座大山”,一起报考,难度较大;《税法》、《经济法》、《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这三科难度相对较低,考生在选择科目时要注意难易结合,均衡考试难度。
(3)依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
每个考生的学习基础、学习能力、备考时间都不相同,考生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量力而行。对于备考时间较少的考生,可以一年报考2-3科;对于全职考生,可以选择一年通关3-4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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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础不同考生搭配建议
每位考生学习基础、工作经历、备考时间均不同,首次进行科目搭配时,也可以优先从己熟悉的领域入门。
(1)参加过初、中级会计职称等考试的考生,建议从《会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开始学习,初、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与注会考试部分内容相似,无缝衔接学习效果更好。
(2)正在从事财务相关工作的考生,建议从《会计》、《税法》、《审计》开始注会学习,这三门课程与实务工作联系密切,本身就有着一定基础与经验的考生可以很快上手。
(3)无财务工作或学习经历,零基础的考生,先打好基础是关键,建议从《会计》、《财务成本管理》基础科目开始,坚持按部就班学习,为后期备考其他科目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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