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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得珍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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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的下列条件:第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第二,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第三,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三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第四,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五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三年第五,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一年内没有因采取隐藏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硌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有限责任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117 评论(14)

方可可同学

这个没有什么硬项要求,只是对法人要求为注会。

229 评论(12)

呆呆呆cat

1、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取得执业许可

需具有2名以上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合伙人、书面合伙协议以及经营场所。

2、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取得执业

许可应具备以下条件:

15名以上由注册会计师担任的合伙人,且合伙人符合相关的条件;6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书面合伙协议;有经营场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财政部依授权规定的其他条件。

3、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取得执业许可

应具备以下条件:

5名以上股东,且股东符合相关条件;

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109 评论(8)

猫咪灰灰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是由注册会计师出资发起设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并负有限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第三条设立事务所,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批准。第四条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事务所的出资人承担责任以其出资额为限。第五条设立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发起人;(二)有十名以上国家规定的职龄以内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包括五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三)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对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的人数和注册资本的数额,作出不低于前款第二、三项规定条件的具体规定。第六条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三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独立审计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纪录;(二)为事务所的出资人;(三)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限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四)年龄在国家规定的职龄以内;(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二)在事务所执业,并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事务所实行主任会计师负责制,主任会计师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主任会计师由发起人担任,有关推选程序和具体条件,由事务所章程规定。第九条事务所名称不得冠以行业、部门等容易引起误解的名称,不得使用中国以及仅以地区称谓作为事务所的名称。第十条设立事务所,应当由发起人向事务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递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一)事务所章程(草案);(二)发起人简历、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所在事务所出具的工作鉴定;(三)出资人简历、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所在事务所出具的工作鉴定;(四)出资人协议书;(五)拟任主任会计师人选的有关资料;(六)出资证明;(七)其他注册会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所在事务所出具的工作鉴定;(八)其他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及身份证复印件;(九)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十)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十一)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事务所章程(草案)、出资人协议书应当经过公证。第十一条事务所章程(草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事务所名称和地址;(二)业务经营范围;(三)注册资本;(四)发起人、出资人的姓名;(五)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六)出资人出资的方式、时间和出资额;(七)出资人变动出资的条件及方式;(八)法定代表人;(九)内部机构的设置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十)事务所解散与清算办法;(十一)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第十二条出资人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出资人的权利;(二)出资人应承担的责任;(三)出资方式、时间及金额;(四)变动出资的条件及方式;(五)审批机关要求的及出资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应当包括以下制度:(一)人事管理制度;(二)财务管理制度;(三)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四)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五)审批机关要求的及事务所认为需要制定的其他管理制度。第十四条事务所的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发起人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报送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在接到申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提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意见,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长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后十五日内通知申请人。(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批准的事务所,应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报财政部备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复审中发现审批不当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告财政部主管部长,由财政部主管部长决定是否应当通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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