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中圈儿
编辑本段简介审计人员是指审计机关或者其他审计机构中从事审计工作的专门人员。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门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人员执行职务的原则有以下三项:一是回避原则。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二是保密原则。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三是受法律保护原则。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编辑本段职责根据《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审计机关的基本职责是: 1、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国家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 ——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 ——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 ——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 ——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在组织内部应做的工作 提升审计职业形象,要从每个审计人员制定自身的工作计划做起,在组织内开展的活动有助于审计人员与客户之间建立良好的关系和改变外界对审计的认识。 1.制定审计任务说明书 审计任务说明书不仅应是审计部门的工作指导方针,而且还要作为市场开发的工具。一个有效的审计任务说明书一方面制定了该部门的组织目标,为管理决策提供有针对性的参考,同时它是一个推动内部审计成为该组织的重要资源的机会。因此,它应该起到向外界传递审计部门是确保组织获得成功的这种重要信息的作用。 2.消除审计程序的神秘色彩 客户对他们所不理解的东西常常感到不安,因此,他们可能并不重视未向他们作全面说明的审计活动的价值。为了减少对审计认识的混淆和错误观念,可以制订一种清晰讲解审计如何开展工作的白皮书。 这个白皮书应当提供详实的审计程序说明,包括制定审计时间计划,审计目标,解决冲突的程序,以及审计协议授予审计权的说明。流程图和形象化的说明便于举例说明审计概念和程序。除此之外,你也许想既评审潜在的利益,又阐述客户对审计结果的期待。一旦客户了解有关审计的作用、职责和工作程序,他们更有可能将审计看作是积极、富有建设性的行动。白皮书作为一种增益型工具,可以通过增强与客户间的合作提高审计工作的有效性。 3.建设一个内部局域网的网页 局域网系统在与客户的沟通上不仅提供了一个极佳的平台,而且推动审计服务的发展。内部审计师能利用公司的局域网向客户提供其使用信息的便利渠道,诸如审计部门的任务说明书和白皮书,公布的审计信息,职员简历,以及可在因特网上获取的其他审计资源。 在众多的网页内容中,第一银行审计小组在其局域网网页上提供了该部门的服务说明,其中包括有关规章和如何遵循的评论,研究报告、对有关政策与程序的评价等。除此之外,该网站以编制审计工作程序表为特色,列出了每次审计任务的暂定期限,允许管理部门用PDF(电子文本)格式浏览以往公布的审计报告。网站还包括设置了5个问题的趣味性测验,测验来访者对银行政策、审计程序、法律法规问题的知识。这种趣味性、互动式的网页有助于增进客户对网站内容的兴趣而且刺激用户登录和回访网站的次数。 为了进一步推动审计工作,第一银行审计小组的局域网将增加从审计事后调查中了解到的客户在审计过程中取得的正确经验,这样可以让全公司的人看一看审计服务如何使其同事获得好处。总之,审计部门将竭力加强网站建设的特色,强调审计部门在该组织中不容忽视的作用并展示其成功的记录。 4.经常与客户保持联系 与客户发展牢固关系的最佳时机是在审计期间,但不仅仅局限于审计期间,当你开始与他们认识时,通过简单的手势,比方说传看新闻报导或法规信息,都有助于与客户保持联络,建立信任的基础。审计成果既帮助客户们避免了风险,又使客户重视在掌握情况时所得到的审计部门的帮助。 审计过程中,你或许也想对业务执行部门的工作程序进行考察,以便于更好地理解客户的工作和掌握自上次审查以来已知情况的变化。另外,如果公司的政策允许,偶尔带客户们出去吃顿午餐,以保持并增进与客户关系的发展。假如时间有限,一封简单的电子邮件或打个电话也可以帮助保持打通关系的渠道。 5.提供审计咨询服务 咨询服务作为一项重要的审计业务,虽然只是在最近才获得专业的广泛认可,但许多有效率的从业者在完成他们的本职工作后,一直在担当着风险与控制的评估员。这样的审计人员大概已经注意到咨询服务不仅有助于确保审计功能的增值,而且有助于树立更积极的职业形象。咨询服务使审计师赢得了客户对审计的认可,而且鼓励客户将审计视为改进业务程序的一种方法。 6.寻找一种可以双赢的审计结果 严格审核一下你部门提交审计结果的方法,再确定审计程序的重点是否无谓地放在了组织管理上而不是放在问题上?尽管你不能将你的审计结果降到最低程度,或者也不能忽视你对报告的准确性应该尽到的责任,但许多审计却出具了不尊重客户的审计意见,混淆了审计自身与管理部门的界限。 应将重点从对问题的鉴别上转移出来,把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审计结果的会议作为一种有利于改进工作的机会。如果可能的话,利用你的专业知识在工作碰头会议或审计结束交换意见的会上制定一个能解决审计事项的行动计划。这项计划在总体上应事先预测到管理部门对审计结论的反应,以便于把结论披露出来的问题转变成一种积极改进的步骤,而不是连珠炮似的批评。这项计划还可缩短追查问题所需要的时间,这将有助于将常常对审计师与客户之间关系的损害行为降到最低程度。把审计结论当作一次解决问题的机会,这将鼓励客户开始把审计作为“教练”而不是“警察”来对待,管理部门也会及时地开始评估审计过程,看它是如何真正地设计成用来帮助企业实现其目标的。 就地行动 要改变对审计的消极认识还要做很多工作,这些工作不能仅限于组织内部。通过采取一些措施,在业内开展教育活动,纠正人们对审计专业有关的错误观念。 7.到地方院校去进行宣讲 大学教授通常很重视专业人员到课堂上向学生们传授有关他们专业领域中的知识和分享从真实世界的视角得出的观点和经验。审计师可志愿讲授会计或商务课程,以帮助在校学生认识有关审计专业的真实性质和价值。 学生们应该认识到,尽管内部审计有一定之规,但审计师并不是“一名小计算员或公司的警卫”。要抓住这个可以澄清错误观念的机会,向学生们说明审计工作是一项充满活力,富有挑战性的专业,这项专业为从业人员的成长和回报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机会。告诉学生们,审计师通过风险管理、对财务资料真实性的审计和咨询活动向组织提供十分重要的服务。 还必须提及审计师在预防和检查舞弊活动中发挥的作用,对用于查处违法犯罪案件的审计技术的描述,调查取证的故事和对防范舞弊的技术方法的讨论,多半将会引起学生们的好奇心。 讲讲信息安全审计也能吸引学生们,当今的大学生很注意有关技术方面的职业,你也可以谈论近期引人关注的大公司,例如世通公司和安然公司的财务丑闻引发的灾难,解释强大的审计部门怎样才能帮助企业,确保这种情况不会在其他公司再度出现。 对于那些热衷涉足于审计行业或想要更深入地了解审计专业的学生们,别忘了给他们带上你参加当地内部审计师协会会议的免费入场券。除了帮助学生们转变对审计的感性认识之外,你所做的努力可以激发起学生们对审计专业的兴趣,并激励这些未来的毕业生加入到这个领域。 8.加入到你的地方同业小组中去 虽然你可能已经加入了内部审计师协会,但你是否还考虑参加地方分会或支会,既使你没有太多的时间为它做出你的贡献,通常各级组织需要来自不同层次的人尽义务。 对于审计专业发展来说,内部审计师协会一直是强有力的支持者,地方分支机构也在频繁地开展各种活动,为提升审计职业的形象做各种的努力。给这项事业提供支持可以使你在改变观念和增长见识上发挥作用。一个强有力的地方内审协会对你的同事来说意义重大,它传递了这样的信息,那就是内部审计师们是有一个尽职尽责的职业团体的,他们渴望以高标准实践审计业务,按正确的原则,而不是根据主观标准提出审计建议。 9.向有关栏目编辑写稿 地方报纸为倡导内部审计工作提供了一个极好的讨论园地。审计师能利用读者反馈给编辑的来信或“来稿选登”栏目来讨论当前行业内的新闻或内部审计发展的前景趋势。例如,下一次可能见诸于报端的有关大公司破产,舞弊或有可疑的会计实务,写一写论述当前组织中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和审计是解决大公司不法行为的职能的一部分,以这个角度作为起点讨论审计工作提升组织的重要价值和审计在确保组织经营活动获得成功所起到的重要作用。 由于公众一般并不了解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工作是两个单独的专业,所以你还需要向他们解释这两者之间的差别。要让读者清楚,内部审计工作不仅仅是关注会计和财务问题——这是外界普遍性的错误观念,从审计工作的范围来看,这个专业实际上涉及到该组织全部的经营活动。 你可能还要强调,那些投资于公司的股东,他们需要一个强大的、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协助他们保护其投资。要着重强调这一点,如果投资人不要求改变这种状态,世通公司和安然公司的财务风险将会再次出现在他们身上。 10.时刻宣传审计 改变公众对审计专业的认识并不总是要求刻意设置环境场合,每天办公室外的合作活动就是一个消除错误观念和教育公众的合适平台。例如,下一次某人问你从事何种工作时,你不能仅仅草率地应付一下,然后马上就转变话题。相反,你要花点时间解释你的工作并详细说明审计在该组织中的作用。介绍一些常识,然后将话题转到阐述审计工作的真正功能和增值性。你不必街头演说,只要摆出事实,说明审计人员对该组织所做的许多积极的贡献,和他们对于现代经营活动不断增长的重要意义。听众将会意识到你的意愿就是帮助他们理解审计工作,甚至通过他们将这种信息传递给其他人,使你的信息呈现几何级数的增加,扩大宣传的范围。所以决不可低估口头工作的市场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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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因违约、过失或欺诈给被审计单位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可能被判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注册会计师因审计业务活动中出具不实报告致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失,管理层和治理层承担完全责任,注册会计师承担审计责任。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以重大错报的金额为限。咱们审计只是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管理当局他们不能推给咱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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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开始实施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对注册会计师的保密责任作了明确的要求,其中第20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此外,在我国其他的相关法规中对保密责任亦有涉及。如《注册会计师法》第19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对在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审计法》第14条规定:“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证券法》所禁止的内幕交易实际上也是对保密的要求,因为内幕交易是指“行为人依据所掌握的内幕消息,泄露或利用内幕交易消息从事证券交易获利的活动”。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股份发行作审核验证或以后年度的报表审计中都不可避免地接触或获得企业的内幕消息,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必须对此加以保密。《会计法》第34条也规定:“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总体说来,作为一项职业行为规范,注册会计师的保密责任已经引起了足够的重视,但还存在一些值得探讨的地方。一、对商业秘密的内涵和外延的界定无论是《注册会计师法》还是《职业道德准则》,对保密责任的客体都界定为商业秘密,因此有必要对商业秘密作一番探讨。在我国,商业秘密作为法律术语最早出现在1991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第120条专门规定:“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可以不公开审理。”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商业秘密的外延作了解释:“民事诉讼法第66条、第120条所指的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我国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1995年国家工商局在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对商业秘密的内涵与外延作了更为完整的解释。1997年《刑法》第219条对“商业秘密”的认定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同。商业秘密应具备如下特征:(1)商业秘密内容明确;(2)商业秘密的相对秘密性,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协议第39条认为不绝对地要求不为所有人所公知,只要求其确切内容没有为不负保密义务的内行人所公知,而且权利人向社会公开以后,秘密性则丧失;(3)商业秘密的新颖性,不能是本行业内普通水平的信息;(4)商业秘密的管理性,必须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可见商业秘密不易界定。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规定“职业会员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对所得信息,严加保密”,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将应负保密义务的客体确定为机密信息(confidentialinformation)。机密信息与商业秘密是否等同?笔者认为,由于商业秘密不好认定,而机密信息的外延似乎大于商业秘密的外延,为使注册会计师免于法律诉讼,并与国际惯例接轨,不如将”商业秘密“改为”所有信息“。二、保密的时间跨度对执行业务过程中获得的客户资料保密,存在一个时间跨度的问题,即在执行聘约期间应对客户资料保密,聘约期满甚至注册会计师从此不再与客户存有聘约关系后,是否还对客户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呢?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对此未予以明确。在有关审计档案的审计准则中,规定对综合类、备查类审计档案永久保存,对业务类审计档案则保存15年,然而一旦不再接受聘约,则永久性档案将转为当期业务性档案。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在《职业会计师道德准则》中规定:”即使职业会计师结束与客户或雇主的雇佣关系,保密义务仍然有效“。香港会计师公会则规定:“假如会员更换了工作,他必须把从前任工作中取得的经验与从前任工作中获取的保密资料区分开来”。对此我们应借鉴这些规定,在注册会计师有关的行为规则中明确:注册会计师对在执业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资料所负的保密责任,具有很长的时效性,即使注册会计师与客户的聘约关系已经结束,仍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资料解密为止。三、助理人员和专家的保密问题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业务的过程中,由于时间、地域及能力等方面的限制,一般都会将一部分工作委派给助理人员,或聘请专家来完成其中的部分工作。助理人员和专家在工作时,会接触到客户的机密资料,于是就产生了他们对这些资料的保密问题。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在《职业会计师道德准则》中规定:“职业会计师有义务保证其属下以及向其提供建议和帮助的人员遵循保密性原则”。我国在审计基本准则中对此问题也做出了相关规定。但是,为保证道德准则的完整性,还应在道德准则中规定:当注册会计师利用助理人员及专家的工作时,必须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否则,万一发生泄密事件,注册会计师将对客户负直接责任。四、客户存在侵犯他人利益的行为而受损方又是本事务所的客户时,注册会计师的处理方式例如,A公司及B公司均为本事务所的客户,A与B签订销售合同,保证向B以不高于向其他公司供应商品的价格来供货。注册会计师在查阅了A、B双方的资料后发现A公司并未遵守以上承诺。此时注册会计师陷入道德上的两难处境:如果告知B公司,则违反对A公司的保密义务;如果不告知B公司,则又不符合客观、公正原则,而且《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0条也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正直诚实,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对此,笔者认为,首先,应明确审计责任。如果执行的是普通的年报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仅须对其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但如果B公司依赖于该审计报告来做出决策(例如银行据以发放贷款),则应向B公司披露此信息。其次,应坚持社会公众利益优先的原则。尽管“watchdog”最终是为公众服务的,但实际情形往往比较复杂。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对保持沉默和披露该项信息所带来的社会效益孰多孰少做出权衡,同时尽量多向律师或法律顾问咨询,听取他们的忠告。五、对违反保密义务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追究现行的相关法规由于立法技术、立法时所处的环境等原因,对违反保密义务的追究方面不够完善。如:《会计法》第47条规定:“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但其针对的主体是指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并不涉及到注册会计师。《审计法》第14条规定:“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但由于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两资格合并划归财政部管理后,除非注册会计师接受其委托,办理相关事项,否则其条款对注册会计师不起作用。《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见此法也未涉及到注册会计师本人。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作为行业的自律规范,所起的强制作用也是有限的,常见的措施只有给予罚款、取消职业资格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刑法》第219条对违反保密义务披露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的处罚作了专门规定,但所规范的人员并非专指注册会计师。因此,笔者认为,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大法的《注册会计师法》在修订时,应增加对注册会计师本人违反保密义务的处罚条款,保证法律内容的完备性。六、保密责任的免责情形免责情形涉及何时可以不必遵守保密责任的问题。对此,我国职业道德准则中没有涉及。AICPA颁布的职业道德行为准则(1992)在“301条—客户的机密信息”中认为:“协会会员在未经客户特别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泄露客户的任何机密情况。这条规则不能曲解为:(1)解除了会员根据规则202和203条款所规定的职业责任;(2)以任何方式影响会员遵从经正当手续签发的、有法律效力的传票或传唤命令,或禁止会员遵守可适用的法律和政府规章;(3)禁止根据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州注册会计师协会或会计委员会的授权对会员的专业任务进行复查;(4)防止会员向协会职业道德部、协会业务评议委员会以及州注册会计师协会或会计委员会正式组成的调查组或纪律检查组提出控告,或对他们的询问做出答复。”总结起来,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就保密性提出了四种例外情况:第一,如果遵守保密义务与遵守审计准则中的技术标准相冲突,则首先遵守技术标准;第二,注册会计师应按法律要求,如实向法庭反映客户的真实情况以利于法庭的判决;第三,对协会组织的同业复查,注册会计师必须出具载有客户商业秘密的工作底稿;第四,注册会计师面临协会或会计委员会的指控时,可以向他们描述客户的商业秘密。借鉴美国的做法,我国保密责任的相关免责条款可归纳为:(1)客户允许披露;(2)有关商业秘密有违善良之社会风俗;(3)保密义务与审计准则的技术标准相冲突;(4)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同业复查;(5)面临法律诉讼;(6)前后任注册会计师之间的交流。
独家记忆159
1、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主观归责原则,它以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作为确定和追究责任的依据,即“有过错方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过错责任原则体现了民法上的公平原则,有过错方承担民事责任,过错大小决定责任轻重。长期以来,对于专业人士的法律责任基本上都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会计师的审计法律责任当然也不例外。虽然注册会计师审计具有鉴证职能,但它只是公允性审计,会计师对会计报表反映的会计信息给予“合理保证”,允许会计师审计后的会计报表反映的内容与实际情况有适度偏离。因为审计工作的性质本身就有局限性,会计师并不能保证己审计的会计报表不存在任何的错误或漏报。一般来说,审计工作越细,发现错弊的概率越大,但是它同时意味着委托人所要支付的审计费用也越高。审计作为现代公司制度的产物,本来就是用来降低代理成本的,如果审计不但不能降低代理成本,反而提升代理成本,则审计变得得不偿失。这就是会计师承担合理保证的理论基础,是基于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的。考虑到成本效益的原则,审计风险更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委托人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不要求会计师查出所有的错弊,所以,允许会计师存在一定的审计失败。只要会计师在从事会计审计活动时,尽到了应有的职业关注,即使出具了虚假的财务报告,也不应承担民事责任。2、 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责任要件而依法律的特别规定承担的责任原则。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并非一种“合理的保证”责任,而是通常意义上的“保证”责任。即只要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实际财务状况不符,即只要存在虚假报告,不管会计师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责任。3、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谁主张,谁举证”,即受害人必须证明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存在才能够胜诉。由于会计师从产生之日起就是以专家的特殊身份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因此,会计师的审计法律责任属于专家责任的范畴。独立审计属于一种专家职业,有很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会计师相对于报表使用人而言通常处于知识优势地位,后者很难从会计师最终出具的专业成果中辨析专业服务的质量,更难以证实过错的存在。而且作为证据的审计工作底稿所有权属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对工作底稿实行保密原则,因此,受害者要主张会计师有过错,将面临两个难题:一是审计工作底稿无法取得;二是即使取得审计工作底稿,由于专业知识的欠缺,也无法证明会计师是否有过失。如单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将会使受害人在提起诉讼后在举证方面遇到严重的困难。因为会计师报告不实的事实是可以证明的,从这些事实中可以证明其客观上确有过错,但要求受害人必须证明会计师主观上有过错是十分困难的。因为会计师可以以各种理由证明其所做的报告已经严格遵循了相关执业规则,从而可以免于承担责任,这显然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等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4、 中国现行法规中对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目前为止,中国法律未就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从相关法律法规中能够推断适用的是过错原则。中国1993年颁布的 《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只有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存在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亦即存在“过错”的行为,才可以考虑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问题。因此,《注册会计师法》对会计师的专业判断提出了“明知”和“应知”的要求。如果会计师“明知”违法而为之,或者“应知”违法而为之,都属于第42条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从而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会计师严格遵循审计准则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真实的审计报告,即使出具的审计意见与实际不符,也不影响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只有注册会计师没有遵循或没有严格遵循独立审计准则,未尽应有的职业谨慎或注意义务,主观上故意或过失地出具了与实际不相符的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才对此承担责任。“换言之,以是否严格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为判断注册会计师主观有无过错的标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法律责任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前提条件,其归责原则应为过错责任。”《注册会计师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70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业务报告,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表明立法者已经考虑将过错原则写进 《注册会计师法》 ,这样受害人向注册会计师索赔必须证明后者主观上有过错。由此可见,中国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本人认为,在刚导入审计法律责任制度时,应统一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等时机成熟,再修改法律,统一实行过错推定原则。毕竟在中国,会计职业发展时间还不长,会计师成长需要一个过程,目前还不能盲目与国际接轨。由于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特性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广泛性,注册会计师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较为复杂,未来中国还可建立以推定过错责任为主,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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