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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假账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应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我国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刑法等均对做假账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现附相关法律依据,一看便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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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隐瞒会计账证者是违法、犯罪行为,对此,《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明确规定: ■《会计法》第26条规定: 单位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的,或者利用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偷税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的,由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职责负责处理,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严重违法违纪的会计人员,要终止其从事会计工作;对严重违法违纪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要数罪并罚;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除吊证、罚款外,还要给予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法》第211条和第212条规定: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册以外另立会计账册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必须“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如果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触犯刑法的按照《刑法》第161条规定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罪处理,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 ■《证券法》第63条规定: 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责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发行人未按期公告的其上市文件或者报送有关报告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股票的发行,要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公司、企业债券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公告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的行为危害甚大,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明知委托人对重要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指明;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告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违反上述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违反规定的注册会计师,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违反上述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三、四条规定: 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5%以下罚金。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金。相关热词:会计账证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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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入不入账 会计担刑事责任,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采取隐瞒收入的手段,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会计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我国目前有两部会计法律,分别是《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
二、会计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如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
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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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做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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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做假账属于违法妨害清算罪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六十二条 之一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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