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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31日,11名自然人请求发起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普通代表人诉讼。2021年3月26日,广州中院发布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同日,投服中心公开接受投资者委托。2021年4月,广州中院发布案件转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公告。康美药业案成为中国证券集体诉讼首案。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作为5.5万余名投资者的特别代表人参加集体诉讼。法庭委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投资损失及其他风险因素等进行测算,并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历经庭前会议、开庭审理及多次调解会议后,广州中院于11月12日开庭宣判。11月1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显示,康美药业作为上市公司,承担24.59亿元的赔偿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马兴田夫妇及邱锡伟等4名原高管人员组织策划实施财务造假,属故意行为,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另有13名高管人员按过错程度分别承担20%、10%、5%的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康美药业的审计机构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简称“正中珠江所”),因未实施基本的审计程序,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导致康美药业严重财务造假未被审计发现,被判决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此外,作为正中珠江所合伙人以及康美药业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会计师,杨文蔚在执业活动中因重大过失造成正中珠江需承担赔偿责任,也被判在正中珠江所承责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拓展资料:一、重惩“恶首”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意义1.面对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问题时,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康美药业证券纠纷案是我国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康美药业公司连续3年财务造假,涉案金额巨大,持续时间长,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作为投资者保护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响应市场呼声,依法接受投资者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康美药业代表人诉讼,为投资者争取最大权益。3.在11月12日判决后,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康美药业受处罚一事公开表示,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示范意义重大,是落实新《证券法》和中办、国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的有力举措,也是资本市场史上具有开创意义的标志性案件,对促进我国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和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里程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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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美药业股民索赔指南
2018年4月26日,康美药业公布了2017年年度报告,为该年报出具审计报告的是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当日康美药业股票收盘价为22.06元。
2018年12月29日,康美药业公布了《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12月28日康美药业股票收盘价为9.19元。
2019年4月30日,康美药业公布了《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关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等一系列文件,承认其2017年年度报告中的诸多数据存在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存货、货币资金、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等。当日康美药业股票收盘价为9.54元。
2019年5月1日,康美药业公布了《中诚信证评关于关注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财报发生重大变化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告》、《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等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股民索赔前需要了解的:
①管辖法院: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的对象主要是2017年年度报告,根据虚假陈述相关法律规定,对该虚假陈述行为承担责任的主体包括上市公司即康美药业、负责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即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据悉,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已于2019年5月9日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等,虚假陈述诉讼既可以单独起诉康美药业或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也可以同时对两者提起诉讼,具体而言:
1)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是广东省揭阳市下辖的普宁市,但是办公地址在深圳市福田区下梅林泰科路3号,因此,对康美药业提起诉讼的管辖法院是深圳市市中级人民法院。
2)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的住所地是广东省广州市,因此,对其单独提起诉讼的管辖法院亦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在同时起诉两者时,由上市公司即康美药业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即深圳市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前提:根据虚假陈述相关法律规定,并非所有因购买康美药业股份遭受的损失都能提起索赔,就本案而言,结合康美药业股票的实际交易情况,只有在2018年4月26日至2018年12月28日间买入康美药业股票的有亏损的投资人才能提起索赔。
俞强律师提示您需准备的起诉材料:
1)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目前尚未作出)。提起虚假陈述索赔诉讼实际上须等到证监会对康美药业的虚假陈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因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证明康美药业客观上存在虚假陈述行为的重要证据,同时行政处罚作出之日也是法定的虚假陈述诉讼期间起算点。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投资人交易凭证等证明损失的材料。主要指股票交易交割单,一般通过交易软件交易股票时都会有相应的交割单,投资者可自行打印。投资者买卖康美药业股票的交割单是证明自己所遭受损失的重要证据,同时也能证明投资者买卖康美药业股票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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