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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这点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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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办法》从制度上确立了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动态持续管理、任职资格终止等全流程监管模式,是董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的基础性规章。《办法》与之前的规章相比,内容更加完备具体。任职资格管理方面,除了对董事、高管人员准入条件程序等进行规定外,还规定了持续监管的内容。任职资格终止方面,根据《行政许可法》和监管实际需要,明确了任职资格撤销、失效等终止形式。此外,对金融机构的管理责任、离任审计报告制度及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等,都进行了详细规定,为银监会及各级派出机构依法开展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任职管理制度提供了更加良好的法规环境。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外国银行分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以及经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管理层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类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经监管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具体人员范围按银监会行政许可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任职资格管理,是指监管机构规定任职资格条件,核准和终止任职资格,监督金融机构加强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确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全过程。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机构,是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任职资格管理中的职责分工,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确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和在任期间始终符合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拥有相应的任职资格。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金融机构应当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止其任职,并将相关情况报告监管机构。二、任职资格条件: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任职资格条件,是指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品行、声誉、知识、经验、能力、财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应当达到的监管要求。第八条 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基本条件包括:(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四)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七)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独立性;(八)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第九条 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之条件:(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二)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三)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四)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机构的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五)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六)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七)被取消终身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两次以上的;(八)有本办法规定的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第十条 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之条件:(一)本人或其配偶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在该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二)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三)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东单位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四)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单位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但能够证明相应授信与本人或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前项规定不适用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五)存在其他所任职务与其在该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职务有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在该金融机构履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形。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第十一条 除不得存在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情形外,金融机构拟任、现任独立董事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二)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的股东单位任职;(三)本人或其近亲属在该金融机构、该金融机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任职;(四)本人或其近亲属在不能按期偿还该金融机构贷款的机构任职;(五)本人或其近亲属任职的机构与本人拟(现)任职金融机构之间存在因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担保合作等方面的业务联系或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利益关系,以致于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情形;(六)本人或其近亲属可能被该金融机构主要股东、高管层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以致于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不得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视为不符合监管机构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第十三条 各类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的学历和从业年限按银监会行政许可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三、任职资格审查与核准: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在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前不得履职。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任命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授权相关人员履行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前,应当确认其符合任职资格条件,并向监管机构提出任职资格申请。第十六条 各类金融机构报送任职资格申请的材料和程序按银监会行政许可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除审核金融机构报送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外,监管机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审查拟任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条件,并据以向金融机构发出核准或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的书面决定:(一)在监管信息系统中查询拟任人或拟任人曾任职机构的相关信息;(二)调阅监管档案查询拟任人或拟任人曾任职机构的相关信息;(三)征求相关监管机构或其他管理部门意见;(四)通过有关国家机关、征信机构、拟任人曾任职机构等渠道查证拟任人的相关信息;(五)对拟任人的专业知识及能力进行测试。第十八条 拟任人曾任金融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请人在提交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时,还应当提交该拟任人的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计报告一般应当于该人员离任后的六十日内向其离任机构所在地监管机构报送。在同一法人机构内平行调动的,应当于该人员离任后的三十日内向其离任机构所在地监管机构报送。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董事长(理事长)的离任审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对以下情况及其所负责任(包括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评估结论:(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二)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是否有效;(三)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是否发生重大案件、重大损失或重大风险;(四)本人是否涉及所任职机构经营中的重大关联交易,以及重大关联交易是否依法披露;(五)董(理)事会运作是否合法有效。离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被审计对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和受处罚、受处分等不良记录的信息。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审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对以下情况及其所负责任(包括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评估结论:(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二)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的经营是否合法合规;(三)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是否有效;(四)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是否发生重大案件、重大损失或重大风险;(五)本人是否涉及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经营中的重大关联交易,以及重大关联交易是否依法披露。离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被审计对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和受处罚、受处分等不良记录的信息。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法人机构内同类性质平行调整职务或改任较低职务,不需重新申请任职资格。在该拟任人任职前,应当向拟任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离任审计报告及有关任职材料。异地任职的,拟任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向原任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征求监管评价意见。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拟任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当书面通知拟任人所在金融机构重新申请任职资格:(一)未在拟任人任职前提交离任审计报告及有关任职材料的;(二)离任审计报告结论不实、或显示拟任人可能存在不适合担任新职务情形的;(三)原任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的监管评价意见显示,该拟任人可能存在不符合本办法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四)已连续中断任职1年以上的。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董事长(理事长)、行长(总经理、主任)及分支机构行长(总经理、主任)缺位时,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指定相关人员代为履职,并在指定之后三日内向监管机构报告。金融机构应当确保代为履职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第二十三条 监管机构发现代为履职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应当责令金融机构限期调整代为履职人员。代为履职的时间不得超过银监会相关行政许可规章规定期限。金融机构应当在期限内选聘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人员正式任职。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收到监管机构核准或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的书面决定后,应当立即告知拟任人任职资格审核结果。第四章 任职资格终止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机构应当撤销已做出的任职资格核准决定:(一)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对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核准其任职资格的;(二)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申请任职资格时存在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监管机构在审核时未发现,但在核准其任职资格后发现该情形的;(三)不符合任职资格基本条件的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四)依法应当撤销任职资格核准决定的其他情形。

贷款包装公司推荐高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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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蛋徐要发疯

怎样才算高端会计人才?这个没有具体规定或定量指标。一般企业会计都是处理账务、税务和核算等,市场上这样的人员较多,会计实际是熟练工种,只要多做,都没有太大问题的(可以胜任)。而一些例外会计事件和谋略性财务操作,很少有一般会计人员能胜任的。例如,资本运作,现在悄悄兴起一个行业——PE(私募资本),这类资本专门做资本增值,就像货币资金的衍生产品一样,是钱生钱的行当。PE运作主要分为两个层面:1)低级运作,收集社会资金,承诺高额回报;2)高级运作,买进企业或项目,经几年的运作和包装后卖出,换取高额利润。高级运作的群体中,需要的人才比较全面,工程、商务、法律、会计都不能少,是一个系统工程。其中的会计人员就属于高端会计人才,不仅需要会计、财务方面的知识与实践,还要有一定的运作和谋略思想(创意),同时还要具备经济法、精算等方面的知识与能力。 总之,高端会计人才不是职称,也没有法定标准,而是一种市场需求,一种能够进行各类高端经济业务运作的人才。有高级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人,不一定能成为高端会计人才。但高端会计人才一定具备高级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能力或资质。 个人体会,高端会计人才本质是学习型人才,能迅速更新知识,能迅速扑捉合伙人的长处,具有敏锐的职业眼光和思维,同时业务十分熟练,技能比较宽泛。 至于你要怎么做?建议:1)努力学好所有的知识,有些知识现在看来与会计无关,但不一定永远无关。只有等待机会的人才有可以获得机会。2)考取相关证书。证书虽然不代表能力,但是“敲门砖”,中国社会还离不开这块砖。3)这是重点,培养自己的学习能力,尤其是学会向他人学习。这个在今后工作中会受益匪浅。联合国对于“学习”的定义是:学会生存、学会沟通、学会学习、学会技能。没有一个是学会知识。当然,知识是技能的浓缩版。但从联合国的定义中可以窥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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蓉儿…点滴缘

没学历没技术学什么好?可以学厨师,厨师是公认的前景不错的职业之一,有人的地方就有食物,有食物就有厨师。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大家对吃穿住行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越来越多的人走出家门,走进酒店或餐馆,所以厨师是一个人才紧缺的行业,也是一个经久不衰的行业。而且学厨师没有年龄限制,学起来比较简单,只要肯学,用心学,还是比较容易学会初高中毕业生选择学厨师的人也越来越多。现在无论在哪个城市,酒店、餐厅、火锅店随处可见,生意相当火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餐饮行业的发展前景一片光明,加之餐饮业利润高、资金周转回笼快、投资灵活等多重优势,成为很多人的创业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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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在撒哈拉

你好,你若能做到下面这些,你便离会计高端人才不远了。1,专业职称证。必须拿到会计证、初级会计职称,考到会计师,争取考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2,学历。本科可以在考研,提高自己的门槛。3,丰富的工作经验。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这必不可少。4,职业道德。具备良好的职业素质、道德,否则走错路,也自然无高端人才可谈、自然无发展可谈,一切都将毁于一旦。5,优秀的人格品质。这是成功者共同的特质。希望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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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owberry911

有高文凭还得有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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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蛋的肉粑粑

高级会计师报考条件 高级会计师 :已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等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的在职人员。 博士学位 从事会计及相关工作满2年 硕士学位 从事会计及相关工作满4年。 大学本科 从事会计及相关工作满5年。 大学专科 从事会计及相关工作满6年。 不具备规定学历 从事会计及相关工作,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等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 高级会计师考试须当年通过应试科目,方能取得资格证书。考试达到国家合格标准人员,由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作为评审高级会计师的必备条件,考试合格证书3年内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我省根据会计专业人员实际情况,参照国家考试合格标准,确定当年省内参评合格标准,并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省内成绩合格证。省内成绩合格证只在本年度本省评审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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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脸欠捏

学和学会运用是两回事,学了不一定会,学会了并且能够举一反三运用了才是高境界,学历和能力也是两回事,学历再高也只是一块敲门砖,而能力就不一样了,只要你有能力,到什么地方你都会发光,别人会,你也会,谈不上能力,别人不会,大多数人不会,只有你会,这才叫能力,物业稀为贵,所以说,知识一定要学精,而不是学了,拿到毕业证了,那只是皮毛而已,说明不了任何问题。现在本科生到处都是,而真正把大学知识学精的没几个,只是有个本子而已,能力甚至还不如有些高中学生,这就是社会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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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all891227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各地具体规定有所不同,请查阅当地的报考条件(如下)。 2.经省级人事、财政部门批准的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破格条件。 一、北京地区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实务》考试的人员,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或会计专业讲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或本科毕业后,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或会计专业讲师资格满5年,从事会计工作满3年; 3、获得本科毕业学历或硕士学位后,取得会计师资格满3年,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或获得专科毕业学历后,取得会计师资格并从事会计工作均满5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会计专业著作,且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 (2)参加编写省(部)级及以上会计行业法规的主要起草人。 4、长期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取得非会计师中级资格满10年,并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具有大学普通班学历或取得专科毕业学历满10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取得会计师资格满8年或取得其它中级资格满10年,并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以上考试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截止日 期计算到考试报名当年年底。 二、河北省 凡符合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冀职改字[2003]41号)文件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三、辽宁省 (一)具备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之一者 1.取得博士学位,具有会计师资格满2年以上,从事会计工作满3年以上(时限计算到评审年度当年12月31日,下同); 2.取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经济、审计、统计,下同)本科毕业学历,并具有会计师资格满5年以上,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以上; 3.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毕业学历,参加全国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满5年以上,从事会计工作满7年以上; 4.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参加全国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满5年以上,从事会计工作满10年以上; 上述会计师资格指1992年8月1日前评审合格(大专学历除外)或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全国会计师考试合格者。 (二)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突出业绩 1.企事业会计管理。 ⑴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较强业务能力,在取得会计师资格以后,曾制定本行业、本地区、本系统或本单位的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并已付诸实施;能够解决会计业务中的疑难问题。 ⑵主持大中型建设开发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参与起草、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实施后取得显著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 ⑶组织或参与经济预测和决策,制定起草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措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突出,被评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 ⑷在调整企业产品结构,实行股份制上市,发行股票,筹集资金等工作中,做出贡献,帮助单位取得重大效益。 ⑸深化会计改革,依据会计准则,提供公开、真实、准确会计信息;开发计算机财会软件,推行现代会计管理方法等,获得较好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进步和现代管理成果、优秀学术成果奖。 2.会计中介服务。 ⑴具有广博的经济、法律、会计知识,很强的会计专业才能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良好的职业道德,担任主任会计师或高级项目经理,主持指导会计查账、资产评估、验证资金业务,取得显著成绩。 ⑵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能够本着独立、公正、客观原则,依法执行查账、验证、评估业务,对企业审计、评估提出意见,出具报告,并能规避风险获得有关部门确认,经得起检查。 ⑶注册会计师为社会培养会计人才;编写大专以上教材,讲授课程;担任企业会计顾问,承担会计咨询服务;解答财会疑难问题,取得良好效果,赢得客户信赖。 3.会计学术研究。 ⑴为适应知识经济发展形势,积极组织会计专家学者投入到会计学术和相关科学研究领域,有一定成就,并及时推广应用,取得较好成果,获得国家、省、市级优秀学术成果奖。 ⑵宣传党和国家有关财会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度。 ⑶对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地组织调查,推动会计改革和会计市场竞争,为加强经济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提供理论依据。 ⑷组织省、市范围内的会计学术交流、研究和介绍国内外新的财会理论信息,并取得一定成效。 ⑸组织有关财会专家进行智力服务,取得成效;开展多领域、多层次、多形式的财会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为多出人才、多出成果做出贡献;为社会进行多项有关会计业务技术的4.会计编辑。 ⑴有较高的经济理论知识、会计专业知识和广博的文化知识,并有一定的工作水平。 ⑵掌握有关学科的学术动态和编辑出版信息,对编辑出版提出过很好的建议和改进意见,实施后获得较好的效果。 ⑶多次担任重要文稿的责任编辑,复审和终审某些重要稿件,解决审稿和编辑中的疑难问题。 ⑷1年至少撰写刊物评论和高水平的专业性文章1至2篇,获得广大读者的良好评价。 5.会计培训。 ⑴掌握本专业科技发展动态和财会队伍现状,编制合理的培训计划,根据按需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进行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培训,在促进多出人才、快出人才方面取得成绩。 ⑵编写或主持审议具有大、中专水平的财会教材和教学参考书;主持或参加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被采纳实施。 ⑶担任一、二门具有大中专以上水平的专业基础课或专业课讲授任务,授课量不少于150课时。 ⑷提高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人员的水平,指导进修、实习和论文写作。 (三)发表论文或出版著作,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省级以上报刊杂志或大专院校学报(含增刊)公开发表不少于3篇有价值的经济、会计、财务方面专业学术论文,并在报刊目录中按主次顺序排列出作者姓名、登载文章页码。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并获得优秀论文奖(限1篇)。 2.出版社出版发行本人专业著作或译著。 (四)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无重大违纪问题。 (五)参加国家、省级经济类外语B级考试合格。具有大专以上外语专业院校毕业证书或出国留学一年以上,或男55岁、女50岁以上,可以免试外语。在县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会计师可以降低一个档次;乡镇专业技术人员外语考试成绩,不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必备条件。 (六)参加国家、省级人事部门组织的高级计算机考试合 格;45岁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会计师可免试计算机,大专院校计算机专业毕业或县(含县)以下会计人员申报高级会计师可不强调计算机考试。 四、江苏省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符合《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试行)》(以下简称《资格条件》)的相关规定,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计算到2004年12月底。 五、浙江省 全省范围内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已取得会计师、审计师、财税经济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会计、财税和相应管理工作的在职专业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六、福建省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需具备会计师(审计师)资格证书。 七、江西省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等学校教授等122个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赣人发[2002]31号)中《江西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规定的申报高级会计师条件。(赣人发[2002]31号)文件可在“江西财政”网()查询。 八、山东省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模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廉洁勤政,爱岗敬业,有效履行岗位职责; 2、持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参加省人事厅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并取得有效成绩; 4、参加省人事厅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 (二)学历及资历条件 1、具备会计师或经济、统计、审计等相关系列(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考评高级会计师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2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 (4)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后又获得大学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的,所学专业应是财务会计或相近专业,在取得学历后要继续从事财务会计工作3年以上,并同时符合上述第2、3项中规定的相应资历要求。 2、不具备上述学历要求的财务会计人员,取得会计师等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且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其中有2年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获得先进工作者、嘉奖、记功等能证明其财会专业工作业绩突出的奖项,可视同为其年度考核优秀。下同),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报名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 (1)在正式公开出版过的财会专业书籍中,本人独立撰写或为主撰写累计达10万字以上; (2)在省部级报刊上发表过2至3篇由本人独立撰写或为主撰写的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财会专业论文; (3)荣获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 3、取得会计师等相关资格,并在从事会计工作期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其中有2年年度考核为优秀,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规定学历和资历限制,破格报名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 (1)在财务会计专业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果,获国家级三等(含三等)以上或省部级二等(含二等)以上优秀成果奖的主要研究人员; (2)在正式公开出版的财会专业书籍中,本人独立撰写累计达30万字以上,并被大中专院校采用作为教材; (3)荣获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 (三)机关分流人员的报名条件 根据鲁人职〔2000〕14号文件规定,凡在这次机构改革3年分流期间由机关分流到企业、事业单位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可不受原有专业技术职务级别、任职年限和外语资格的限制,依据本人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比照本单位同等情况的人员,参照上述报名条件,报名参加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因考试替考和评审材料弄虚作假,在2002年度考评中被处取消3年内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资格、2003年度考评中被处取消3年内和5年内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不能报考。 九、湖北省 包括正常申报条件和破格申报条件二个层次。 (一)正常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晋升高级会计师(或财税高级经济师)职务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成绩显著;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 2.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或财税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工作二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八年以上,取得会计师(或财税经济师)任职资格,并从事会计师(或财税经济师)工作五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取得会计师(或财税经济师)任职资格,并从事会计师(或财税经济师)工作五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会计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取得会计师(或财税经济师)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会计师(或财税经济师)工作五年以上。 (二)破格申报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在会计或财税经济专业方面获得国家级科技奖的主要贡献者;或获得省、部级二等以上科技奖的主要贡献者。 2.直接主持或主要参与省、部级以上大型项目的主要专业技术决策工作,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经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者; 3.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正式出版过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专著或译著;或主持编纂并正式出版三部以上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教材(其中本人承担任务不少于五万字);或在国际、全国性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学术会上发表二篇以上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或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三篇以上。 4.任会计师职务期间工作成绩显著,受到国家级表彰一次以上者;或受到省、部级表彰二次以上者;或受到市、州级表彰三次以上者。 (三)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或财税高级经济师)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年度考核或任职期满考核必须在称职以上,破格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或财税高级经济师)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近两个年度考核必须有一次为优秀。 (四)社会其它人员申报 1.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现受聘于企业和非公有制组织,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的考评,评取得的资格在受聘期有效,不与原单位工资、利待遇挂钩。 2.公务员中在会计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以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考试、考评,考评取得的资格不与工资、福利待遇挂钩。 3.为积极拓展评价服务领域,面向全社会做好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工作。从今年开始,凡符合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条件规定的基本条件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本人均可自由申报,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对其填报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审验盖章。社会流动人员的申报由各级人才交流和人才评价部门提供评价代理服务,负责对其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证。 4.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按实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 间计算。专业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可计算到2004年12月31日。 十、海南省 (一)考试报名条件。全省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均可报名: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会计师资格后担任会计师职务两年以上。 2、财经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在县以上财政、税务机关及其下属单位从事会计工作八年以上。 3、不具备以上规定学历、资历,但同时具备下列7项条件中的3项以上者: (1)国家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荣获政府授予的省、部级以上会计工作荣誉称号者;或被授予地级市以上先进财务会计、先进财政税务工作者、优秀会计、优秀财税人员、优秀注册会计师、优秀注册资产评估师称号者。 (2)获得国家三等或省、部级二等,地级市一等以上有关财务、会计科研成果奖项的主要贡献者。 (3)在省、部级以上财务、会计等学术会议上宣读3篇以上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并收入论文集者;或在省级市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上发表3篇(其中国家级专业杂志上至少发表1篇)以上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 (4)担任过正式出版的财会专业著作、译作或合编中专以上财会专业教材的主编、副主编及主要撰稿者(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材料经采用单位确认效果较好。 (5)在大、中型经济单位或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担任总会计师或财务、会计副科长以上职务5年以上,工作成绩突出: (6)设计开发过经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评审机构评审合格的会计核算和管理软件,并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确认的主要贡献者。 (7)注册会计师或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全科合格。 十一、四川省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实务》考试的人员,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或会计专业讲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或本科毕业后,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或会计专业讲师资格满5年,从事会计工作满3年; 3、获得本科毕业学历或硕士学位后,取得会计师资格满3年,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或获得专科毕业学历后,取得会计师资格并从事会计工作均满5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会计专业著作,且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 (2)参加编写省(部)级及以上会计行业法规的主要起草人。 4、长期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取得非会计师中级资格满10年,并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具有大学普通班学历或取得专科毕业学历满10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取得会计师资格满8年或取得其它中级资格满10年,并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以上考试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截止日 期计算到考试报名当年年底。 十二、重庆市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⒈符合《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者。 ⒉符合《重庆市破格推荐评审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暂行办法》(渝职改办[2000]394号)规定的破格条件之一者。 ⒊有特殊贡献任职年限和任职资格满3年以上不足5年、在任职期间受到国家、省(市)、部级表彰,或区县级政府及市级综合部门表彰的会计工作先进个人。 十三、陕西省 (一)《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第二章第十条(见附件)规定的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的基本条件。 (二)我省破格报名条件 1、中专毕业,取得会计、审计、经济、统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并从事财会工作满25年; 2、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会计、审计、经济、统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财会工作满6年;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审计、经济、统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财会工作满4年。 4、任中级相关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获省、部级“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 (2)在会计专业方面获得省、部级三等以上科技奖的主要贡献者。 (3)正式出版10万字以上专著、教材或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3篇以上。 (4)注册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考试全科合格。 (5)主持完成省、部会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并被推广应用。 附件:《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第二章第十条高级会计师的基本条件: 1、较系统地掌握经济、财务会计理论和专业知识; 2、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经验,能担负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3、取得博士学位,并担任会计师职务二至三年;取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大学本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师职务五年以上; 4、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 十四、宁夏回族自治区 暂无 十五、青海省 暂无 十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已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财政、税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会计、审计、财税和相应管理工作的在职专业人员,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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