妩媚的撕纸座
每一个职业都应该有相应的职业道德,有句古语叫做盗亦有道!收取相关的介绍费和佣金虽然没错,但是对客观和公正原则以及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原则产生影响这个是肯定的。

evenmaosir
通常是不可以的,按照准则要求,作为注册会计师,无论是收受还是支付佣金,都要评估这个佣金(referral fee)对于审计业务“客观公正原则”、“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影响。如果影响重大且广泛则不行(通常都是这种情况),如果没有影响是可以的(比如网络和网络事务所)。
给你贴个准则原文吧,供参考。
小Journey
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于4月1日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9号),规定保险公司的税前扣除限额为:
1.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计算限额;
2.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3. 手续费方面:财险业务受益程度高于寿险业务;
4.佣金方面:长期期缴业务受益程度较低。
综合考虑,公司受益排序为:太保>国寿>平安。由于实际营运的特点,公司业绩提升幅度将弱于理论估计。此外,新规定的重大意义还在于:有利于优化行业竞争秩序、控制行业风险、消除保险公司逃税的嫌疑。
这次新规定是按照财产险和人身险企业进行分类的。而在原先规定中,是按照手续费和佣金来进行分类的。
财税[2003]205号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保险企业开展业务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可在不超过当年本企业全部实收保费收入8%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国税函960号规定:保险企业的佣金支出,在不超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营销业务保费收入总额的5%部分,从保单签发之日起5年内,凭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
应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原先对手续费和佣金税前扣除的比例,不能直接相加。一笔保险业务不可能既支付手续费又支付佣金,因此税前扣除比例不能相加。
第二,手续费税前扣除比例8%与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比例5%的基数完全不同。前者基数是“当年全部实收保费”,而后者基数是“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营销业务保费收入总额”,且在5年内税前扣除。
新规定提高了手续费税前扣除比例。
新规定改变了佣金税前扣除比例。对长期期缴业务占比较低的公司较为有利,这方面受益程度排序为太保≈国寿>平安。在原先规定下,估计平安个险佣金税前扣除比例相当于个险净保费的11%,国寿和太保则约为7%,而新规统一为10%。因此,新规在佣金方面对国寿和太保较为有利。
总之,新规定分别增厚国寿、平安和太保08年每股业绩0.08元、0.02元、0.11元。即公司受益排序为太保>国寿>平安。由于实际营运中,超额手续费和佣金常通过其他成本科目列支,因此新规对公司业绩提升幅度将弱于理论估计。新规有利于优化行业竞争秩序、控制行业风险、消除保险公司逃税的嫌疑。
我是乾宝宝
收钱的话,涉及利益关系,客户给钱多可能就随便查查,有些问题就一带而过,对客观公正肯定有影响,而且应该要关注的审计人员不去关注,对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原则也是有影响的。答题时,你可以直接写,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产生影响或者说对独立性产生影响,没必要把每个原则写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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