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姑娘0122
《会计法》的调整对象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领导与会计主管机关及有关机关之间的监督管理关系。根据《会计法》的调整对象,《会计法》适用两类人:一是办理会计事务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第二条的规定,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二是主管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包括各级财政部门以及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修订后的《会计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与修改前的会计法适用范围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没有将“个体工商户”列入适用范围,而是授权财政部另行规定其会计规则,而1993年的会计法则将个体工商户纳入了会计法的调整范围。在我国,个体工商户是一个特殊的经营主体,持有营业执照,但规模小、经营管理不规范,很难都做到依法建账和进行会计核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出台后,有部分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将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纳入该法的调整范围,其他所谓的“个体工商户”主要是没有固定经营场所、规模很小的个体经营者,要求其达到《会计法》各项规定的要求比较困难。因此,对个体工商户的会计规则另外规定,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会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会计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会计管理包括设置会计账簿和会计核算等内容。《会计法》对个体工商户的会计管理规定了原则要求,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个体工商户的会计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依据的是1997年2月18日《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和1997年4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2)将“公司”在适用范围中单列出来。这是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所作出的适应性调整。公司作为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应当包括在“企业”中。但在我国,既有企业这种一般组织形式的立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也有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立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法律对企业与公司制企业在设立条件、组织机构等方面有不同的要求,特别是对公司制企业的会计规则、信息披露以及违规处罚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企业,包括刑法在内的一些法律将“公司”作为特定主体与“企业”并列。《会计法》也吸收和借鉴了这一做法,以充分体现“公司”与“企业”在会计方面的不同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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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的调整对象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领导与会计主管机关及有关机关之间的监督管理关系。根据《会计法》的调整对象,《会计法》适用两类人:一是办理会计事务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第二条的规定,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二是主管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包括各级财政部门以及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修订后的《会计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与修改前的会计法适用范围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没有将“个体工商户”列入适用范围,而是授权财政部另行规定其会计规则,而1993年的会计法则将个体工商户纳入了会计法的调整范围。在我国,个体工商户是一个特殊的经营主体,持有营业执照,但规模小、经营管理不规范,很难都做到依法建账和进行会计核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出台后,有部分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将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纳入该法的调整范围,其他所谓的“个体工商户”主要是没有固定经营场所、规模很小的个体经营者,要求其达到《会计法》各项规定的要求比较困难。因此,对个体工商户的会计规则另外规定,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会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会计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会计管理包括设置会计账簿和会计核算等内容。《会计法》对个体工商户的会计管理规定了原则要求,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个体工商户的会计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依据的是1997年2月18日《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和1997年4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2)将“公司”在适用范围中单列出来。这是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所作出的适应性调整。公司作为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应当包括在“企业”中。但在我国,既有企业这种一般组织形式的立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也有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立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法律对企业与公司制企业在设立条件、组织机构等方面有不同的要求,特别是对公司制企业的会计规则、信息披露以及违规处罚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企业,包括刑法在内的一些法律将“公司”作为特定主体与“企业”并列。《会计法》也吸收和借鉴了这一做法,以充分体现“公司”与“企业”在会计方面的不同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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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是在单位主要领导人领导下,主管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在一些大、中型国有企业实行总会计师制度,有利于加强经济核算和会计管理。总会计师,是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分析和决策的单位行政领导人员,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员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所以总会计师不是一种专业技术职务,也不是会计机构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而是一种行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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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会计师是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和经济核算。参与本单位的重大经营决策活动。总会计师要严格按照总《会计师条例》履行职责。全省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含企业集团公司)必须依法设置总会计师;大型事业单位(如大型医院、高等院校、企业化管理的科研院所等)也应设置总会计师;其他单位可根据内部管理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设置总会计师。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能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副职,不得以副总会计师代替总会计师。应设置而未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要按规定限期设置,拒不设置的要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各单位提出的总会计师人选,要征得同级会计工作主管部门同意。省、市财政部门的会计管理机构负责总会计师资格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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