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答数

    4

  • 浏览数

    316

不是我的白云
首页 > 会计资格证 > 辽宁高级会计退休待遇怎么样

4个回答 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Miss.Q~

已采纳

高级会计师的退休金,主要看你的单位情况呀,你在单位的工资是多少?退休是与你在职工资有关系的

辽宁高级会计退休待遇怎么样

80 评论(10)

journeyjasm

包括。这是沈阳市2006年的文件:“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是指退休前被企业聘任,实际担任正、副高级工程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及其他相同职务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享受了相应职务的岗位技能工资等相关待遇,退休前未被解聘的。由职称评审机构发给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包括退休前申报评审退休后发给及退休后申报评审发给),但企业未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不符合列入增加待遇的范围”。

308 评论(9)

狐狸不会飞

辽人社发【2012】14号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绥中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省本级参保企业: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12年1月起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先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时间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不含符合劳人社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建国前参军的退休老工人),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二、调整办法和标准(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2元。(二)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55元。2、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0元。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5元。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3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5、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1、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2、2011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5元;年龄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四)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首屏的,补足道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五)退休前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退休科技人员,按符合上述各项规定条件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本人月领取的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与统筹项目外养老金之和低于本地区事业单位同期同条件人员退休费数额的,以补足差额为上限,在增加基本养老金,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每人每月最高再增加550元,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每人每月最高再增加400元,对差额补足550元、400元的,按其实际差额增加基本养老金。三、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工作要求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时间紧、任务重,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要求,把此次调待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抽调得力人员,认真做好调整待遇的审批和发放工作。要采取有利措施,千方百计筹措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力争在2012年4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340 评论(11)

我吃了一鲸

法律分析:对高级会计师等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是有退休补贴的。由单位携带员工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企业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等特殊对象“专加”养老金审批表 》及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证书等材料向社保中心进行申报。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 第四条 工人、职员退休以后,按月发给退休费,直至本人去世的时候为止。退休费的标准如下:

(一)符合本规定第二条(一)、(二)两项条件的工人、职员,连续工龄在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五十年以上不满十五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五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二)符合本规定第二条(三)、(四)两项条件的工人、职员,连续工龄在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四十年以上不满十五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五十五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三)符合本规定第二条(五)项的工作人员,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四)对于社会有特殊贡献的工人、职员的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条(一)、(二)、(三)三项的标准,但是提高的幅度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十五,并且必须经过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108 评论(12)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