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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兽史瑞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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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gelababy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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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由三个层次组成: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由财政部发布于2006年2月15日,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属于财政部部门规章,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由财政部发布于2006年2月15日,文号:财会[2006]3号,属于财政部规范性文件,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原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具体准则共计38项,分别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3、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由财政部发布于2006年10月30日,文号:财会[2006]18号,属于财政部规范性文件,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应用指南的企业不再执行原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各项专业核算办法和问题解答)。应用指南共计32项,并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其中,32个应用指南分别为:《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对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6项具体准则,财政部未发布应用指南。上述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应用指南三个方面,依次自上而下形成企业会计准则的三个层次,构成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并具有法律法规上效力,在全国范围内(港、澳、台除外)强制执行。另外,针对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成立了“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于2007年2月1日、2007年4月30日,先后发布了两项《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便于及时指导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方面正确地理解和执行新会计准则。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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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度向上傾斜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于2006年发布,共计38个,每个都是独立的文件,不是说准则共有多少条。到本年3月14日止,已经发布了41号准则了。

118 评论(12)

妩媚的撕纸座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与旧准则相比,在会计处理上有了较大的变化。新准则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和计量主要变化体现在入账价值的确定、损益的确认和关联方间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三个方面。一、入账价值的确定(一)计量基础。旧准则中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计量基础,而新准则对这一规定进行了更改。新准则要求对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处理应该分为两种情况: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不符合两个条件之一时,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计量基础。由此可见,在新准则中,不再按照旧准则中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计量基础的单一计价方式,而是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和以账面价值计量两种情况。因此,新准则中采用公允价值还是账面价值作为计量基础,对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的判断是关键。在现实中,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市场价值相背离的现象是非常普遍的。如果以资产的账面价值入账,在账面价值高于公允价值的情况下,会造成资产价值的高估,违背了会计的谨慎性原则;相反,当账面价值低于公允价值时,以账面价值入账,会造成资产价值的低估,会违背一致性原则。可见,运用账面价值作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入账价值有着很大的不合理性,使企业财务报表的相关性大大降低。而公允价值则具有明显的优势,以可靠的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能更加准确地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使企业资产负债表的相关性显著提高,为企业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提供了有用的财务信息。(二)入账价值的确定。在不涉及补价的情况下,新准则规定,若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若以账面价值作为计量基础,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旧准则中是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即与新准则中以账面价值作为计量基础时的计价结果一样。(三)对补价的处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有时也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判断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的交换是否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是否低于25%作为参考。对于补价的处理,应当分为支付补价和收到补价两种情形。1、支付补价。在支付补价的情况下,新准则规定,若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若以账面价值作为计量基础,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旧准则中是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即与新准则中以账面价值作为计量基础时的计价结果一样。2、收到补价。在收到补价的情况下,新准则规定,若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若以账面价值作为计量基础,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旧准则中是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所含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其中,补价所含账面价值=补价-补价中应确认的损益补价中应确认的损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支付相关税费(四)同时换入多项资产。新旧准则对同时换入多项非货币性资产入账价值的分配原则基本一致。不管是否涉及补价,在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时,应当分两种情况处理: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占换入资产原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二、损益的确认新准则对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的确认方法进行了变更。旧准则中规定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确认损益,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收到补价一方应确认损益,且损益仅以收到的补价所含的损益为限。新准则中规定,不管以何种基础计量,不核算收到补价所含收益或损失的确认,而是确认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直接计入损益。另外,在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计量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时,无论是否收到补价。交易各方均不确认损益。新准则对于损益的确认,能够更真实的反映经济价值的流转。新准则将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全部记为营业外的损益,这个差额恰恰就是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流转损益,这样就将会计处理与经济意义上的价值流转很好的结合起来。同时,损益的确认不受账面价值的影响,具有更高的科学性,反映了经济的实质。三、关联方间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提出,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应当关注交易各方是否具有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而在旧准则中没有把关联方间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排除在外,这就给一些上市公司提供了操纵利润的机会。新准则对关联方间交易的特别说明,恰恰弥补了这一漏洞,更具有理论进步性与实践指导意义。综上,新准则与旧准则相比,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处理主要特点是:以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作为是否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换入资产的重要判断标准;是否确认损益与采用的计量方式直接相关;在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计量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时,无论是否收到补价。交易各方均不确认损益。同时,提出了关联方间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处理。新准则是在新的经济环境下提出的适合经济发展的企业准则,在保持了前瞻性和现实性统一的同时,依然遵循着谨慎性原则。新准则针对旧准则中诸多的不完善之处进行了更改,降低了企业利用准则的漏洞来操纵利润的可能性,使之更适应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发展环境。我们公司以2009年购入的生产经营用设备交换了另一家公司生产的一批钢材,换入的钢材准备作为原材料用于生产,我公司设备的账面原价为1 500 000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525 000元,公允价值为1 404 000元,此前没有为该设备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此外,我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了清理费1 500元。换入钢材在交换日的市场价格为1 404 000元,计税价格等于市场价格。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这个账务我们应该怎么处理?【解答】根据你所说的问题,整个资产交换过程没有涉及收付货币性资产,因此,该项交换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你公司以固定资产换入存货,换入的钢材是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另一公司换入的设备是生产用设备,两项资产交换后对换入企业的特定价值显著不同,两项资产的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同时,两项资产的公允价值都能够可靠地计量,符合公允价值计量的两个条件。因此,你公司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并确认产生的相关损益。 注意这里关于增值税处理的新变化:除了存货资产涉及增值税外,企业以设备换入其他资产,也涉及增值税。 因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你们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换出设备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 404 000×17%=238 68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975 000 累计折旧 525 000 贷:固定资产——××设备 1 500 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1 500 贷:银行存款 1 500 借:原材料——钢材 1 404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38 680 贷:固定资产清理 976 500 营业外收入 427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38 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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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nmaosir

新准则下会计处理的会计计量的确认新准则对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时,以公允价值计量且确认损益。一是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二是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的计量。不符合条件的,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且不确认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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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Journey

《企业会计准

81 评论(13)

我是乾宝宝

调账是调整账目的简称,那么在什么时候需要调账了呢?在下列几种情况下会计需要调账了。1、做账的人自己发觉前面的账做错了,自己想要调账;2、企业的账经审计部门(内审和外审)审计后,审计人员要求按照其的意图和方式调账;3、会计政策有变动,该政策要求追溯到以前某个年度的;4、新会计准则启用要与老的会计制度衔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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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冻咚洞

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由三部分构成,具体包括:具体准则、应用指南、会计法律。会计准则是规范会计账目核算、会计报告的一套文件,它的目的在于把会计处理建立在公允、合理的基础之上,并使不同时期、不同主体之间的会计结果的比较成为可能。按其使用单位的经营性质,会计准则可分为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和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准则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促进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第三条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统称会计制度)等,由财政部根据本准则制定。第四条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事业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社会管理、作出经济决策。事业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办(上级)单位、债权人、事业单位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第六条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事业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第八条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第九条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由财政部在会计制度中具体规定。行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的,由财政部在相关会计制度中规定。第十条事业单位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或者费用。会计准则是会计考试的必考科目,而且分数占比高。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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