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咩丝忒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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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遵循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符合单位实际情况的原则

2 全面性和系统性的原则

3 体现内部牵制的原则

4 讲究成本效益原则

5 动态反馈和前瞻性相结合的原则

6 实用性原则

7 坚持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控制的原则

其原则为:

1 遵循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符合单位实际情况的原则

应该了解、分析各单位内部实际情况和外部环境对会计控制的影响。设计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切不可照搬照抄其他单位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设计的制度首先要适合经营目标,促进单位经营目标的实现。其次要适合单位组织结构,有效的制度要使单位会计信息迅速地上传下达,保证联络渠道的畅通,要做到责权分明,对组织中每个部门、每个人实现有效会计控制,都需要组织结构来保证。任何一个单位总是处于一定的经营环境之中,经营环境的变化必然会对单位形成一定的外部机会与外部威胁。尽管外部机会与威胁不在单位内部控制范围之内,但在设计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前对经营环境特点及其发展规律进行了解和分析,这样设计出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才能有效规避外部风险,实现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

2 全面性和系统性的原则

全面性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触角渗透到单位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由于会计工作贯穿于单位整个经济活动,是对单位整个经营管理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因此制定会计控制制度要求全面。二是指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对全体员工都有约束力,即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也指在设计过程中,充分听取和吸取执行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员工的积极性,使员工自觉执行制度。由于单位是一个普遍联系的整体,因此,制度设计要有系统论的观点,即把单位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要将各部门和各岗位形成既相互制约又具有纵横交错关系的统一整体,以保证各部门和各岗位均能按照单位的目标相互协调地发挥作用。同时,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要与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相互衔接,形成目标统一的内部控制制度,从而发挥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总体功能,实现内部会计控制的总体目标。在设计内部控制制度时,运用系统论的观点与系统方法的整体性、全面性、层次性、相关性和动态平衡性等特征,设计出纵横交错的内部会计控制网络与点面结合的控制系统。

3 体现内部牵制的原则

内部牵制是指在部门与部门、员工与员工及各岗位间所建立的互相验证、互相制约的关系,其主要牲是将有关责任进行分配,使单独的一个人或一个部门对任何一项或多项经济业务活动无完全的处理权,必须经过其他部门或人员的查证核对。从纵向来说,至少要经过上下两级,使下级受上级的监督,上级受下级的牵制,各有顾忌,不敢随意妄为;从横向来说,至少要经过两个互相不隶属的部门或岗位,使一个部门的工作或记录受另一个部门工作或记录的牵制,借以相互制约。在设计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过程中,一项经济业务活动各项环节尽量由不同部门处理,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发挥其比较客观、公正的作用。比如,在工程项目业务中,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等;在销售业务活动中发票的开具环节由财务部门的人员处理而不是由销售部门的人员处理,目的在于增强牵制作用。坚持牵制制度,需要明确各单位和部门的职能与性质,明确各部门及人员应承担的责任范围,赋予其相应的权限,职责与权力必须尽可能以规范文件的方式明确地授予具体的部门、岗位和人员,以免发生越权或在出现错误或舞弊时相互推诿扯皮。

4 讲究成本效益原则

实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本身就是通过完善的内部控制,降低成本和人为因素,最在限度地提高单位的经济效益。如果实行这项制度所花费的成本大于其本身所能带来的效益,就不存在实行内部控制的必要性。因此,对重要经济业务活动要进行重点控制,对一项经济业务活动的关键环节实行重点控制。选择关键控制点,是实现少花费而高效率控制的重要途径。

辽宁企业会计制度

223 评论(9)

北京飞猪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善我市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发展与外埠地区的经济合作,促进经济共同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外埠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独资企业,以及采用其他方式利用外埠资金的企业(以下统一简称外埠投资企业)。第三条生产性外埠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两年内由财政部门返还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由财政部门返还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50%。第四条生产性外埠投资企业,已缴纳企业所得税超过24%的,由财政部门对其超过的部分全额予以返还。对设在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型外埠投资企业和设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埠投资企业已缴纳企业所得税超过15%的,由财政部门对其超过的部分全额予以返还。第五条下列外埠投资企业已缴纳企业所得税超过15%的,由财政部门对其超过的部分全额予以返还。(一)企业是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二)投资额在2亿元(含2亿元)以上、回收时间长的;(三)在能源、交通及港口建设投资的;(四)参与本市技术改造、投资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第六条外埠投资者,以其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该企业,或再投资开办其它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由财政部门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对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由财政部门全额返还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七条外埠投资企业安排本市下岗职工占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的,可从优享受本规定优惠待遇。第八条本规定第三、四、五、六、七条涉及的外埠投资企业所得税,由税务部门按国家税法规定征税,由财政部门按本规定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办理返还。第九条外埠企业投资额在4000万元(含4000万元)以上的产品出口或先进技术企业,经批准,其工业项目用地使用租金可逐年交纳。第十条外埠投资企业缴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经申报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全额或减半返还。第十一条外埠投资企业固定资产可按国家财政部《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行业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加速折旧方法。第十二条外埠投资者,为本市吸引资金做出实际成效的,可按《沈阳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市政府1997年38号令)予以奖励。第十三条外埠投资企业的组织管理形式、机构设置、分配制度、用人制度等由企业董事会依法自行确定。第十四条外埠投资企业销售产品和服务收费价格一律由企业自行确定,但政府统一定价的品种和项目除外。第十五条外埠投资企业派驻的工作人员子女到我市中、小学及职业学校就读的,由市教育部门安排学校就读。第十六条本规定在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沈阳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负责解释。改善外埠投资企业环境,可参照《关于改善投资环境若干问题的通知》(沈政发〔1996〕36号)精神执行。具体办法市政府另行发布。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44 评论(8)

小琳仔仔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总会计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总会计师在加强经济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设置总会计师。市级医院、科研设计单位、高等院校根据需要,设置总会计师。第三条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中的副职,协助单位行政领导人(厂长、经理)工作,直接对单位行政领导人负责。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得设置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第四条总会计师的任命、聘任由本单位行政领导人提名,同级财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查,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审批后,应将批准文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总会计师的免职、解聘程序与任命、聘任程序相同。第五条国有大、中型企业行政领导人对总会计师离岗,必须自总会计师免职、解聘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补设总会计师有关资料。第六条对总会计师的任命、聘任、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单位行政领导人提名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财政部门审查意见后尽快作出审批决定。第七条总会计师应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二)认真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以及各项方针、政策,廉洁奉公;(三)熟悉《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本行业会计制度、现代会计管理方法及单位内部财务、会计核算办法和相关知识;(四)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协调能力;(五)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部一个重要方面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第八条总会计师负责组织领导本单位或本系统的下列工作:(一)贯彻执行财政法规,落实财政部门提出的各项任务;(二)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三)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有关部门挖拙内部潜力,降低消耗,节约费用;(三)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有关部门挖掘出部潜力,降低消耗,节约费用;(四)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进行经济活动分析;(五)参与制定商品(劳务)价格,工资、奖金、企业分配等方案;(六)参与生产经营、业务发展、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科技研究、引进项目等方案的制定;(七)对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保证会计数据合法、真实、准确;(八)制定财会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和会计专业职务的岗位设置、聘任方案;(九)其它工作。第九条总会计师的权限:(一)有权制止或者纠正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成损失、浪费的行为;(二)有权组织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直属基层组织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议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三)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四)签署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报表;(五)会签涉及财务收支的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六)对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得总会计师的同意。对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应先由总会计师进行业务考核;(七)有权维护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会计人员受到打击报复的行为进行抵制。第十条对符合《总会计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主管部门应依照国家《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或者《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给予奖励。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款和第五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对具有《总会计师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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