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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纳乌的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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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报金额是否大于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错报对于遵守监管要求的影响程度。(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错报对遵守债务合同或其他合同条款的影响程度。错报与会计政策的不正确选择或运用相关,这些会计政策的不正确选择或运用对当期财务报表不产生重大影响,但可能对未来期间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错报掩盖受益的变化或其他趋势的程度。(比如更正错报后企业可能由盈利转为亏损)错报对于评价呗审计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或现金流量的有关比率的影响程度。错报对财务报表中列报的分布信息的影响程度。错报对增加管理层薪酬的影响程度。相对于注册会计师所了解的以前向财务报表使用者传达的信息,错报是重大的错博对设计特定机构或人员的项目的相关程度。错报设计对某些信息的遗漏,尽管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不对这些信息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注册会计师根据职业判断认为这些信息对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或现金流量是重要的。错报对其他信息的影响程度。这些信息与已审计财务报表一同披露,并被合理预期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作出的经济决策

注册会计师判断性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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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风浪子

您好重要性是现代审计学的一个概念,在审计实务中掌握和运用这一概念,对于降低审计风险、节约审计资源、提高审计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谓“重要性”是指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中错报或漏报的严重程度,这一程度在特定环境下可能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判断或决策。对于重要性水平的判断,是注册会计师的一种专业判断,不同的注册会计师对同一会计报表的重要性的判断可能存在差异,正确运用重要性概念,对于审计实务工作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重要性水平的标准一般来说,重要性水平包括数量和性质两个方面的内容,同时也应考虑一些相对而言较小的错报金额累积起来对会计报表造成重要影响的可能性。(一)重要性水平的数量标准从审计实务工作的角度,确定重要性水平的数量标准,是对重要性水平进行定量分析,即会计报表中错报或漏报的金额的大小。重要性水平的数量标准是一个经验标准,是注册会计师的经验判断。在确定重要性水平时应该注意到,重要性水平的数量标准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同样金额的错误,对小公司来说是重要的,但对一个规模较大的公司来说可能并不重要。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判断重要性水平应当考虑各种因素。这些因素主要包括:注册会计师以往的审计经验;有关法规对财务会计的要求;被审计单位的经营规模及业务性质;内部控制制度及审计风险的评估结果;会计报表各项目的性质及其相互关系;会计报表各项目的金额及其波动幅度等。(二)重要性水平的性质标准会计报表中错误的性质是审计重要性考虑的一个重要方面,实际上是对重要性水平进行定性分析。从性质上讲,会计报表中有些错误不论其金额大小,都属于重要。如违法或非法交易,有误导效应的错误,以及对本期虽不重要但对未来时期却很重要的错误等等。这些错误虽然金额可能不大,但就其性质而言却很重要,注册会计师应根据错报、漏报产生的原因结合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并考虑该项错误对会计报表使用者决策的影响,作出自己的专业判断,确定错误的性质是否重要。二、重要性水平与审计证据、审计风险、审计程序的关系(一)重要性水平与审计证据的关系注册会计师在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进行审计中,一般采用抽样审计的方法。在抽样审计的情况下,重要性是注册会计师判断审计证据充分性(证据数量)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一般来说重要性水平越低,所需要的审计证据越多,重要性水平越高,所需要的审计证据越少。例如,为合理保证应收帐款帐户的错报或漏报不超过1万元所需的审计证据,比为了合理保证该帐户的错报或漏报不超过2万元所需的审计证据要多。注册会计师在运用抽样技术进行审计时,存在两方面的不确定因素,即抽样风险和非抽样风险。抽样风险是注册会计师依据抽样结果得出的结论与审计对象总体特征不相符合的可能性。抽样风险与样本量成反比,样本量越大,抽样风险越低。非抽样风险是指注册会计师因采用不恰当的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误解审计证据等而未能发现重大误差的可能性。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抽样中必须根据计划的审计抽样水平,合理确定审计抽样的样本量,保证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提高审计外勤工作的效率和效果。(二)重要性水平与审计风险的关系审计风险实质上强调的是会计报表中未被查出的重大错报或漏报对审计意见的影响,由于审计测试和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不可能将所审计报表中所有的错报或漏报都审查出来,所以审计风险始终存在,但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测试过程中,又总是希望通过执行合理必要的审计程序,尽可能将审计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同时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这就需要充分考虑重要性与审计风险二者之间的关系,在审计中,重要性与审计风险之间成相互作用的反向关系。首先,重要性水平越高,审计风险就越低;重要性水平越低,审计风险就越高。重要性是决定审计风险水平高低的关键因素,审计人员对重要性水平的判断直接影响审计风险水平的确定。如果审计人员确定的重要性水平越低,则审计的风险就会增加,所以审计人员必须通过执行有关审计程序来降低审计风险。这里,重要性水平指的是金额的大小,而且是从会计报表的使用者角度来判断的。比如:一般来说4万元的重要性水平比2万元的重要性水平高,如果重要性水平是4万元,则意味着低于4万元的错报和漏报不会影响到会计报表使用者判断与决策,审计人员仅仅通过执行有关审计程序查出高于4万元的错报或漏报,如果重要性水平是2万元,则意味着金额在2万元至4万元之间的错报或漏报仍然会影响到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决策与判断,审计人员不仅需要执行有关审计程序查出金额在4万元以上的错报或漏报,而且还需要通过执行有关审计程序查出金额在2万元至4万元之间的错报或漏报。可见,重要性水平是4万元的审计风险比重要性水平是2万元的审计风险低。其次,在一定程度上,审计风险水平的高低又反作用于重要性水平。评估的审计风险水平是针对被审计单位而言的,是指审计风险决策模型中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越高,即评估的审计风险越高,被审计单位出现重要错报的可能性越大,则审计人员越要小心谨慎,重要性水平就要确定得越低;反之,重要性水平就要确定得越高。因此,重要性与评估的审计风险也成反向关系。期望的或可接受的审计风险,是对实际的或评估的审计风险的控制。期望的或可接受的审计风险模型为:期望的审计风险=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在模型中,审计人员所能控制的只有检查风险。所以,控制实际的或评估审计风险的重点在于控制检查风险,而检查风险的控制取决于根据实际的或评估的审计风险所确定的重要性水平。根据审计风险模型可知,在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一定的条件下,检查风险和期望的审计风险成正向关系。(三)审计重要性水平与审计程序之间的关系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实施阶段应根据审计目标,考虑审计重要性水平的各种因素,合理确定审计程序,以提高审计效率和审计效果。在确定拟实施的审计程序后,如果注册会计师决定接受更低的重要性水平,则审计风险增加。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采用的审计程序进行必要的调整来控制审计风险降低至可接受水平。采用的方法主要有:(1)扩大符合性测试范围或追加符合性测试程序,以降低对控制风险的初步判断水平;(2)修改计划实施的实质性测试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以将检查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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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SSYZHANG74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涉及到三方当事人:会计师事务所、被审计单位、利益第三人。由于信息不对称及专业技能的限制,第三人往往信赖审计报告,并在各项经济事务中以此作为判断的依据。因此,会计师事务所的不实审计结论必然会使第三人在经济事务中做出错误的判断,从而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第三人在蒙受经济损失后应该有权利向不实财务信息的鉴证者——会计师事务所寻求经济上的救济。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责任特征(一)民事责任性质认定会计界和法律界对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报告应当对利害关系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观点是一致的。不同的是,注册会计师应当因何种法理为由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即利害关系人以何种请求权向注册会计师主张权利。综合学界的不同学说,如违约责任说、产品责任说、专家责任说、信息侵权责任说等,笔者认同专家责任一说。英美法系国家一般认为会计师、建筑师、医师、评估师等具有专门技能或知识的人员的侵权责任属于一种新型的民事责任即专家责任。专家对于自己的专门领域的工作具备最低基准的能力保证,从利害关系人角度来说,注册会计师负有不同于一般人的专门知识、技能,相应地也应当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如因注册会计师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竖信息侵权责任的法理基础归根结底在于第三人信赖注册会计师基于其专家身份、信息优势和专业知识而提供的信息而已,其实也是一种专家责任。知识经济时代使得信息提供者的责任发展为一个独立的法域,即专家责任。近些年来,将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定位为专家责任逐渐成为一种代表性的观点。对于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报告应当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何种民事责任,最高院司法解释已经明确态度认定为是侵权责任。而且就相关条款可以推断出是特殊侵权责任,但并未进一步界定特殊侵权责任的具体类型,有待进一步完善。(二)责任承担主体审计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如何确定的问题,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而导致利害关系人(第三人)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会计师事务所还是注册会计师,或者是两者共同承担。该问题的实质是注册会计师是否应该直接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理论界存在两种观点:“一元论”,即由会计师事务所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注册会计师不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二元论”,即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笔者比较赞同一元论。《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表明我国社会审计是以会计师事务所为本位的,注册会计师不能以个人名义执业,只有会计师事务所才是执业主体。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直接对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有利于明确责任主体,解决纠纷,维护经济秩序,起到警示作用。然而,会计师事务所对利害关系人承担审计侵权责任,并不等于注册会计师不需要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如果注册会计师违反法律法规、审计准则和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出具不实审计而造成利害关系人损失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劳动合同和业务质量控制制度以及其他内部规章制度来追究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违法行为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不实审计报告“不实”在会计界和法律界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但二者之间的矛盾并不是不可调和。由于审计固有的风险,注册会计师对于被审计的会计报表只承担“合理的保证责任”,并不担保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中没有任何错误。对于遵循职业准则但仍然未能揭示被审计事项中的错弊,注册会计师是没有责任的,因为此时他们也是企业造假的受害者。这种语境下的真实,更确切的是指审计过程的真实性或者程序的真实。而法律界以及普通民众认为,审计报告的内容和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即为不实。这里更强调内容的真实、结果的真实。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责任的问题并非如“非真即假”或者“非假即真”那么简单。“不实审计报告”只是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除此还要考察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是否充分履行了职业谨慎义务。(二)损害事实即利害关系人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了损失,且损失数额能够在数量上确定、损害事实能够用相关合法合理的证据加以证明。(三)因果关系即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失与不实审计报告之间存在着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投资人或者债权人投资失利从而利益受损,常因信赖审计报告而把矛头指向会计师事务所,归咎于注册会计师的执业不当。其实导致不实审计报告结果的原因有很多。有的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有的是注册会计师自己的责任,有的很可能是双方共同的责任。所以有必要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以利于解决会计师事务所如何按照多因一果及原因力大小与被鉴定单位等责任主体承担责任的顺序及大小问题。(四)主观过错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报告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按照最高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人侵权责任采取了过错推定原则,即仍然需要会计师事务所主观存在过错,只是对举证责任进行了重新分配,由事务所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而已。笔者赞同此观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具有公信力,第三人基于合理信赖原则依此产生的利益关系法律应当保护。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专业技能的限制,对于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过错,受害人很难举证。而且,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判断注册会计师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既不能仅以会计师是否严格遵循程序为标准,也不能以财务报告是否虚假为标准,应以“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谨慎”共同作为衡量会计师事务所有无过错的标准。三、会计师事务所责任承担的具体内容(一)责任承担的类型最高法司法解释通过对故意和过失的区分,分别课以会计师事务所不同的责任类型。具体而言,对于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合谋,共同故意导致报告不实的场合,其与被审计单位构成共同侵权,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被审计单位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注册会计师因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过失出具不实报告的,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院司法解释第10条)。其理由是,因为会计师不实审计与原告的损失间往往是一种间接因果关系,会计师要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但承担的不是直接责任,而是一种间接责任。体现在法律上,就是一种补充责任。这样有利于分清主次责任,避免一些法院不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而直接追究次要责任人的责任。有学者认为,只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应认定与侵权,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笔者认为,首先,因为故意和过失毕竟主观恶意程度不同,却承担相同的责任对会计师事务所来说过于苛刻。在过失的情形下,被审计单位明显责任更大,应该首先追究其责任。否则很容易造成纵容被审计单位的负面影响,使其更有恃无恐,假账泛滥,因为反正有人为其买单。其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补充责任并不会对受害者的救济造成影响,因为只是责任顺序不同而已。先由被审计单位赔偿利害关系人的损失;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事后未补足,且依法强制执行被审计单位财产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出资人再在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范围内向利害关系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债务人自身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的利益并未受到损害,会计师事务所也无需承担民事责任。(二)责任承担的范围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因过失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根据其过失大小确定其赔偿责任,但在这种情况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应以其不实审计金额为限。其第10条第2款和第3款分别规定:“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不实审计金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一个或者多个利害关系人承担的赔偿贵任应以不实审计金额为限”。(三)免责和减责情形在过错推定情况下,受害人过错或者第三人过错是可以减轻甚至免除侵权行为人责任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五种情形。其中前三种属于因没有过错而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后两种属于因没有因果关系而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这也正是遵循“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谨慎”来共同作为衡量会计师事务所有无过错的标准的具体体现。最高院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减轻责任的情形,即利害关系人明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为不实报告而仍然使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酌情减轻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这与《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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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喵呜777

(1)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整个过程中识别风险,并考虑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列报。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各项风险评估程序,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整个过程中识别风险,并将识别的风险与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列报相联系。(2)将识别出的风险与认定层次可能发生错报的领域相联系。(3)考虑识别的风险是否重大。风险是否重大是指风险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如销售困难使产品的市场价格下降,除考虑产品市场价格下降因素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考虑产品市场价格下降的幅度、该产品在被审计单位产品中的比重等,以确定识别的风险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是否重大。(4)考虑识别的风险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可能性。注册会计师还需要考虑上述识别的风险是否会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例如,考虑存货的账面余额是否重大,是否已适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等。在某些情况下,尽管识别的风险重大,但仍不至于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利用实施风险评估程序获取的信息,包括在评价控制设计和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时获取的审计证据,作为支持风险评估结果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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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negossard

审计报告要实事求是,如有审计报告不实、证据不足、特别是有意弄虚作假者要严肃处理、或按照规定包赔损失,乙级根据后果的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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