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竹幽阁Nina
银行在招聘时会优先考虑CPA认证人员。投资银行的主要业务是并购、私募股权、投资等。投行需要的专业技能是财务和法律,如果既考过CPA,又考过司考,那么投行会更加青睐。商业银行的业务雇员全是会计。他们的主要技能是会计,专业对口,当然会优先考虑。CPA是注册会计师(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的英文缩写,是指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注册会计师主要承接的工作有:审查企业的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等。尤其是在执行上市公司审计时,注册会计师不仅要鉴证一个公司是否遵循了法律、法规和制度,而且还要判定其会计报表是否遵循了真实性、公允性和一贯性原则。由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CPA的就业主要分为四个方面:1、一般企业财务会计的招聘,CPA是优先的。2、国有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财务主管以上职位的招聘,CPA优先。3、外资企业财务主管以上职位招聘,有CPA证书的会比较受欢迎。4、公务员招考——审计署、证监会、银监会等机构有些岗位CPA证书是必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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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十三五”时期行业发展的四大目标——职业化水平持续提高、市场化水平总体改善、信息化水平大幅提升、国际化水平显著提升。其中:力争到2020年,会员总数接近30万人,其中注册会计师预计达到14万人,也就是说非执业会员要达到16万。截至2020年6月30日,中注协个人会员280618人,其中:非执业会员170253人,注册会计师110365人。除会计师事务所外,我国目前2000多家上市公司,大型的国企、央企,外资企业基本上都是需要注册会计师的。可见,行业发展前景广阔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当前的趋势。了解注册会计师职业发展方向1.会计信息系统实施专家,ERP专家:侧重于企业信息化和财务管理,财务会计信息化,了解会计和软件等;2.理财顾问,财务顾问:侧重对企业实践进行策划,指导,辅助,咨询等;3.会计专家,教授学者:侧重研究和规范会计制度,准则,理论,教学;4.财务总监:企业财务管理,管理会计,报告,分析,预算,控制,成本,价格,流程,制度等;5.基金经理,财务经理:资本运作,资金管理,投资管理,基金股票,企业并购,筹资,上市操作等;6.内部审计师,内部控制经理:侧重企业内部财务制度控制,财务风险控制,舞弊控制等;7.项目经理,合伙人:外部审计师,执业资格:8.税务经理,税务代理:侧重于政策法规,企业策划,税收筹划,商务设计,企业并购;9.风险经理:风险控制,侧重于企业财产风险控制,责任风险控制,经营风险控制;10.CFO:股东价值,战略,决策;11.公司法律顾问:策划,股份制改造,兼并收购,企业政策咨询,合同审核,商务结构安排。那么,CPA对职业发展的影响有哪些呢?一般的企业财务会计(中高层)招聘,注册会计师优先;国有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财务主管以上职位招聘,注册会计师优先;外资企业财务主管以上职位招聘,拥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非常受欢迎;公务员招考一审计署,证监会,银监会等机构,部分岗位要求注册会计师资格是必须条件。因此,获取CPA证书后,可以获得的职业发展路径,尤其是对其人生、职业规划等产生的改变等深远影响。
好运大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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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在建立,对于财务人员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会计师事务所,各种类型的投资银行、商业银行、咨询公司,500强公司等越来越重视注册会计师人才。对于大学毕业生来讲,不一定要考出CPA的全部科目,就算只考出一到两科,优势也比较明显,用人单位也会更加青睐。
下面来详细分析一下注册会计师能够进哪些企业?
会计师和审计师事务所
毫无疑问,按照执业要求,会计事务所对持证人的需要是最大和最迫切的。
投资银行
投资银行的主要业务是并购、私募股权、投资等。投行需要的专业技能是财务和法律,如果你既考过CPA,又考过司考,那么投行会更加青睐你。
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的业务雇员全是会计。他们的主要技能是会计。一般银行行长递给你的名片上,除了行长职务外,最得意的就是CPA或高级会计师。
咨询公司
麦肯锡,贝恩两人都是财务出身,各自创立了以自己名字命名的咨询公司,声名卓着,对注册会计师人才需求也大。
500强等跨国公司
500强企业财务部、审计部需要有具有签字权的人。据说近30年以来,500强公司的CEO中有三分之二出身财务。洛克菲勒,皮尔·卡丹,巴菲特这些人都是财务会计出身。
国有大中型企业(央企)
中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是高级财务人员的中坚需求者,对CPA持证人的非常重视,拥有CPA证书在企业内部的晋升会非常迅速,企业甚至会安排部分资金奖励在职学习和获得CPA证书的员工。
政府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等诸多主管经济工作的政府机关机关目前招考的岗位要求中要求候选人拥有CPA证书。
其他智力服务机构
譬如标准普尔,穆迪等评估公司,评级公司,甚至律师事务所,他们更喜欢一个有法学背景的CPA学生加入,因为法律和财务是永远纠缠在一起的。
此外,绝大多数的公司在招聘财务人员的时候,注册会计师都是优先考虑的,可见注册会计师的吃香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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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注册会计师ACCA考试的难度是以英国大学学位考试的难度为标准,具体而言分为四等学位,第一部分F1-F4阶段相当于学士学位的一班课程,第二部分F4-F9阶段的难度分别相当于学士学位高年级课程的考试难度,第三部分P阶段的考试相当于硕士学位最后阶段的考。小编再送一个2019ACCA资料包,可以分享给小伙伴,自提,戳:ACCA资料【新手指南】+内部讲义+解析音频
国际注册会计师ACCA的每门考试只是测试本门课程所包含的知识,F1-F4阶段着重于为后两个部分中实务性的课程所要运用的理论和技能打下基础。第二部分的考试除了本门课程的内容之外,还会考到基础部分的一些知识,着重培养学员的分析能力。第三部分P阶段的考试要求学员综合运用学到的知识、技能和决断力。不仅会考到以前的课程内容,还会考到邻近科目的内容。
国际注册会计师ACCA考试科目中全球单科通过率基本在30-40%左右,中国学员通过率为50-60%。
其实,提这个问题的小伙伴顾虑想必是以下两点;
一方面:acca其实很大的一个障碍就是英语,全英文的考试,还有就是很烧钱,大概需要2-3年的时间,有的人考下来可能要10年,当然这也就是极少数人。
另一方面:但是只要想学,那就一定可以考出来的的,从零基础开始学习由易到难掌握知识,入门还是没有那么难的。选个好老师带着学习就没问题啦。所以高顿ACCA提醒大家国际注册会计师ACCA的考试难度其实并不大,需要恒心!进入四大只能等秋招春招?如何先人一步提前开始准备,拿下四大Offer?四大资料,戳: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学霸汇总版2019更新笔经面经
随着国内新会计准则实施的日益临近,会计行业的风向也在发生着变化,手执国际会计资格,精通新会计准则的国际会计师越来越受到企业的欢迎。专家认为,在会计准则方面同国际接轨也是大势所趋。
据了解,许多中国企业,目前正在积极实施“走出去的”全球化战略,以壮大民族企业和品牌,因而,招募国际化人才也显得尤为紧迫,特别是在国际资本市场的运作、海外市场的财务运营与管理等领域。正是这样的需求让众多中外名企纷纷向招聘者伸出橄榄枝。这无疑传达出一个信号,它表明今后越来越多的中国本土企业在壮大自身、实施“全球化”战略的过程中,将急需一大批熟悉国际会计准则、掌握国际资本市场惯例、精通现代企业战略规划及国际化经营的财会管理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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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忘那缕羁绊
银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办法》从制度上确立了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动态持续管理、任职资格终止等全流程监管模式,是董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的基础性规章。《办法》与之前的规章相比,内容更加完备具体。任职资格管理方面,除了对董事、高管人员准入条件程序等进行规定外,还规定了持续监管的内容。任职资格终止方面,根据《行政许可法》和监管实际需要,明确了任职资格撤销、失效等终止形式。此外,对金融机构的管理责任、离任审计报告制度及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等,都进行了详细规定,为银监会及各级派出机构依法开展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任职管理制度提供了更加良好的法规环境。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外国银行分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以及经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管理层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类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经监管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具体人员范围按银监会行政许可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任职资格管理,是指监管机构规定任职资格条件,核准和终止任职资格,监督金融机构加强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确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全过程。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机构,是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任职资格管理中的职责分工,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确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和在任期间始终符合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拥有相应的任职资格。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金融机构应当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止其任职,并将相关情况报告监管机构。二、任职资格条件: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任职资格条件,是指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品行、声誉、知识、经验、能力、财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应当达到的监管要求。第八条 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基本条件包括:(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四)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七)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独立性;(八)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第九条 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之条件:(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二)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三)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四)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机构的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五)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六)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七)被取消终身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两次以上的;(八)有本办法规定的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第十条 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之条件:(一)本人或其配偶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在该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二)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三)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东单位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四)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单位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但能够证明相应授信与本人或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前项规定不适用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五)存在其他所任职务与其在该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职务有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在该金融机构履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形。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第十一条 除不得存在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情形外,金融机构拟任、现任独立董事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二)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的股东单位任职;(三)本人或其近亲属在该金融机构、该金融机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任职;(四)本人或其近亲属在不能按期偿还该金融机构贷款的机构任职;(五)本人或其近亲属任职的机构与本人拟(现)任职金融机构之间存在因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担保合作等方面的业务联系或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利益关系,以致于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情形;(六)本人或其近亲属可能被该金融机构主要股东、高管层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以致于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不得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视为不符合监管机构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第十三条 各类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的学历和从业年限按银监会行政许可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三、任职资格审查与核准: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在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前不得履职。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任命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授权相关人员履行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前,应当确认其符合任职资格条件,并向监管机构提出任职资格申请。第十六条 各类金融机构报送任职资格申请的材料和程序按银监会行政许可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除审核金融机构报送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外,监管机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审查拟任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条件,并据以向金融机构发出核准或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的书面决定:(一)在监管信息系统中查询拟任人或拟任人曾任职机构的相关信息;(二)调阅监管档案查询拟任人或拟任人曾任职机构的相关信息;(三)征求相关监管机构或其他管理部门意见;(四)通过有关国家机关、征信机构、拟任人曾任职机构等渠道查证拟任人的相关信息;(五)对拟任人的专业知识及能力进行测试。第十八条 拟任人曾任金融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请人在提交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时,还应当提交该拟任人的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计报告一般应当于该人员离任后的六十日内向其离任机构所在地监管机构报送。在同一法人机构内平行调动的,应当于该人员离任后的三十日内向其离任机构所在地监管机构报送。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董事长(理事长)的离任审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对以下情况及其所负责任(包括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评估结论:(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二)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是否有效;(三)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是否发生重大案件、重大损失或重大风险;(四)本人是否涉及所任职机构经营中的重大关联交易,以及重大关联交易是否依法披露;(五)董(理)事会运作是否合法有效。离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被审计对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和受处罚、受处分等不良记录的信息。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审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对以下情况及其所负责任(包括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评估结论:(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二)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的经营是否合法合规;(三)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是否有效;(四)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是否发生重大案件、重大损失或重大风险;(五)本人是否涉及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经营中的重大关联交易,以及重大关联交易是否依法披露。离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被审计对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和受处罚、受处分等不良记录的信息。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法人机构内同类性质平行调整职务或改任较低职务,不需重新申请任职资格。在该拟任人任职前,应当向拟任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离任审计报告及有关任职材料。异地任职的,拟任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向原任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征求监管评价意见。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拟任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当书面通知拟任人所在金融机构重新申请任职资格:(一)未在拟任人任职前提交离任审计报告及有关任职材料的;(二)离任审计报告结论不实、或显示拟任人可能存在不适合担任新职务情形的;(三)原任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的监管评价意见显示,该拟任人可能存在不符合本办法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四)已连续中断任职1年以上的。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董事长(理事长)、行长(总经理、主任)及分支机构行长(总经理、主任)缺位时,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指定相关人员代为履职,并在指定之后三日内向监管机构报告。金融机构应当确保代为履职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第二十三条 监管机构发现代为履职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应当责令金融机构限期调整代为履职人员。代为履职的时间不得超过银监会相关行政许可规章规定期限。金融机构应当在期限内选聘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人员正式任职。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收到监管机构核准或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的书面决定后,应当立即告知拟任人任职资格审核结果。第四章 任职资格终止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机构应当撤销已做出的任职资格核准决定:(一)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对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核准其任职资格的;(二)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申请任职资格时存在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监管机构在审核时未发现,但在核准其任职资格后发现该情形的;(三)不符合任职资格基本条件的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四)依法应当撤销任职资格核准决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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