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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工艺品的定义上来看,工艺品属于艺术品。有以下几种入账方式:
1、单位买的工艺品,如果是为了出售,计入库存商品:
借:库存商品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科目)
2、单位买的工艺品,如果是为了持有,计入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科目)
3、建筑工程单位买的工艺品,如果是为了对外施工,计入工程施工:
借:工程施工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科目)
4、房地产开发单位买的工艺品,如果是为了对外开发房地产,计入工程施工:
借:工开发成本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科目)
下面的税法规定所说的艺术品,适用于工艺品。税法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和企业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的界定,由于并没有明确指出艺术品投资不能作为固定资产,所以只要企业购买艺术品不是为了卖,仅仅是用于陈列企业经营场所,借以提升企业形象,不管是否以艺术品经营为主营业务,都应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从而都可以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其折旧也可以税前列支。
退一步说,只要符合“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规定,即使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入账。
艺术品投资通常数额巨大,动辄二三百万元的支出显然不能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艺术品也不是“低值易耗品”,不能作“低值易耗品”一次或分期扣除;艺术品是有形的资产,更不能作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手工艺的产品。即通过手工或机器将原料或半成品加工而成的有艺术价值的产品。工艺品来源于生活,却又创造了高于生活的价值。
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包括:
(一)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各项间接费用。
(二)费用,即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三)税金,即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
(四)损失,即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八项的规定,企业购买书画等艺术品就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不得作为应纳税所得的扣除,只能税后列支。
如果有证据表明该艺术品实际归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所有或仅供其个人收藏,则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该书画等艺术品还应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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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于投资增值的艺术品的财税处理(一)会计处理用于投资并获取升值收益的艺术品,往往价值重大,通常不对外展示而是收藏起来,对于此类艺术品,企业可以参考“投资性房地产”科目,增设“投资性艺术品”科目单独核算,该科目属于非流动资产类科目,资产负债表上,应在非流动资产项目下单独设置“投资性艺术品”项目,或将其归于的非流动资产项目下的“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 企业取得投资性艺术品时按成本计量,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手续费等直接费用;后续计量上,假定艺术品市场健全、价值可以准确评估,企业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从而真实反映投资性艺术品的价值,但由于当前艺术品市场价格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价值难以准确评估,因此企业应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并按会计准则规定于会计期末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减值应计提减值准备;处置时,处置收入与取得成本的差异应计入“投资收益”科目。 【例1】某企业2008年1月以1,050万元的价格(成交价1,000万元、手续费50万元)从拍卖会购入一幅名人字画,用于投资获取升值收益。2008年底由于书画市场低迷,企业评估该字画价值减至900万元。 2009年书画市场交易价格回升,当年10月企业以1,500万元的价格转让该字画,并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43.69万元。相关会计处理如下:1、购入时的初始计量借:投资性艺术品-成本1,050万元贷:银行存款等1,050万元 2、2008年底计提减值准备借:资产减值损失150万元贷:投资性艺术品--减值准备150万元 3、2009年10月份转让时借:银行存款等1,500万元投资性艺术品—减值准备150万元贷:投资性艺术品—成本1,05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43.69万元投资收益556.31万元 (二)税务处理由于此类艺术品用于投资增值,那么企业持有期间其投资成本不可以税前扣除,企业计提的减值准备应作纳税调增处理,待到企业处置艺术品时再扣除投资成本,同时对减值准备的影响进行纳税调减。【例2】沿用例1,企业2008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0万元,2009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50万元。 二、用于提升企业形象的艺术品的财税处理(一)会计处理对于星级酒店、国际会议中心、旅游企业等购入的用于提升企业品位与形象的艺术品,对顾客开放,能够吸引客流并提升服务价款,故与企业经营相关,符合固定资产“为经营而持有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的特征,应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但由于艺术品不随时间推移而损耗,相反往往随时间推移价值增长,有别于一般的固定资产,因此企业应在固定资产科目下单设“艺术品”二级科目单独对艺术品进行明细核算,此科目不计提折旧。仅在会计期末进行减值测试,在发生减值的情况下计提减值准备。 【例3】某大型国际会议中心经营酒店、会议、高尔夫等业务,2008年6月采购了5,000万元的艺术品用于装饰经营场所,相关会计处理如下:借:固定资产—艺术品5,000万元贷:银行存款等5,000万元在此后的持有期间,艺术品不计提折旧。 (二)税务处理由于此类艺术品能够增加企业形象与档次,对吸引客流及增加收入有重要影响,故在税法上应认定为与经营有关的支出。同时此类艺术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固定资产“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的概念,应作为固定资产处理,按照“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确定折旧年限,在不低于5年的期限内折旧。 【例4】沿用例3,假定企业选择按5年折旧,预计残值100万元,则:2008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00-100)÷5×(6/12)=490万元2009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00-100)÷5 = 980万元其余年度以此类推,如涉及减值准备的,还要参照例2的方法对减值准备进行纳税调整。 三、用于展览等目的艺术品的财税处理(一)会计处理在探讨艺术品的会计处理前,需要先探讨民办博物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还是《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因为虽然《企业会计准则》无艺术品会计处理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却规定执行该会计制度的组织应设立“文物文化资产”科目,专门核算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者历史价值并作长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而民办博物馆不在工商局注册登记,属于非企业法人。《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该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且具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得取得经济回报以及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博物馆不符合“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的特征。故博物馆既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也不适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也不能从当前有效的会计制度找到其他合适的会计制度,具体如何适用还有待财政部明确。笔者认为从民办博物馆运营特点看应参照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因此,民办博物馆等单位购入艺术品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艺术品,应参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单独设立“文物文化资产”科目,该科目属于固定资产类科目,资产负债表上,应在固定资产项目下单独设置“文化文物资产”项目。 博物馆等单位取得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艺术品时,按成本计量,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包装费、运输费、手续费等直接费用;后续计量上,不折旧不摊销,但会计期末应进行减值测试,发生减值的应计提减值准备;出售文物文化资产,文物文化资产毁损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文物文化资产时,应通过 “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处理。 【例5】某民办博物馆2008年1月购入价值5,000万元的古陶瓷艺术品一批用于展览,2010年1月由于馆藏主题调整,将上述古陶瓷拍卖,成交价6,000万元,缴纳增值税约175万元,相关会计分录如下:1、2008年1月购入古陶瓷艺术品时:借:文化文物资产5,000万元贷:银行存款等5,000万元2、2010年2月处置时:借:银行存款等6,000万元贷:固定资产清理6,000万元借:固定资产清理5,000万元贷:文化文物资产5,000万元借:固定资产清理175万元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175万元借:固定资产清理825万元贷:营业外收入825万元 (二)税务处理此类艺术品属于与企业经营有关的支出,且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源于固定资产的概念,故所得税处理上,应作为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在不低于5年的期限内折旧。 【例6】沿用例5,假定企业按照选择30年进行折旧,预计残值2000万元,则企业2008、2009、2010年所得税处理如下:2008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00-2000)÷30×(11/12)=91.67万元2009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00-2000)÷30 = 100万元2010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1.67+100=191.67万元 实际上,博物馆等单位属于非营利性质单位,其展览收入往往无法弥补日常运营成本,计提折旧过大对企业并无好处。因此,企业在实际进行所得税处理时,可以根据经营情况通过折旧年限或残值率调整折旧额,如有需要可以将残值率设为90%以上甚至100%。 四、用于销售的艺术品的财税处理对于艺术品经销单位用于销售的艺术品,会计和税务处理一致,取得时作为库存商品处理,销售时再结转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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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 1)、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够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2)、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 2、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从会计的角度划分,固定资产一般被分为生产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等。由此可见,名家字画是有形实务,不属于无形资产,应当归类为非生产用固定资产,并且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因此应该要将该名家字画进行资产评估作价。按投资协议上的固定资产金额入账,协议价不公允的,以公允价入账:借:固定资产(入账价值)贷:实收资本(投资协议所占股份)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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