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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作废的发票不需要入账,和正确的发放在一起,按正确的发票入账就可以的。作废发票不需要做账务处理,不用交给会计,也不用做账,打作废发票明细,入账的金额跟作废的没关系,就当这张发票写错了作废,重新开一张对的就行。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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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发票作废属于会计处理的范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处理规则处理。我国法律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发票处理的具体细则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违规处理不仅违反了企业会计制度,更是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八条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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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受票方无需做会计处理。1. 开票方开票时发现有误,或开具后交付前发现有误的,可以即时作废。由于错误发票尚未交付受票方,此时受票方无需做会计处理。开票方针对作废错误发票这一业务也无需做专门账务处理。2.开具正确发票且交付受票方后,交易双方根据正确发票信息做相应账务处理即可。3.发票开具后已交付受票方,符合作废条件的,分以下几种情况:(1)开票有误,不涉及金额和税额的,如抬头、税号、备注栏等信息不正确需要重开的。开票方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在新系统内按「作废」处理,纸质发票各联次注明「作废」字样,留存备查。4.受票方退回发票联和抵扣联,应取得对方签收的证明,作为发票已退回的证据,在正确发票到来之前,暂时作为采购业务的原始凭证。5.正确发票开具且交付受票方之后,由于此业务不影响交易双方的财务指标,且受票方尚未认证抵扣,仅为换票处理,因此无论是专票还是普票,交易双方均无需做会计处理。6.正确发票的记账联作为开票方销售业务的原始凭证,抵扣联和发票联作为受票方采购业务的抵扣凭证和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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