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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尼爱汤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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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瓜老太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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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158教育在线为您服务有很多相关的涉及到了此。其主要观点可归纳如下:审计委托模式的缺陷使CPA缺乏独立性;法规不健全、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不够;各级政府的不当干预;审计定价不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质量控制不到位等。这些研究从多角度,有针对性的指出了导致我国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原因,对于有关部门对症下药,采取相关办法,遏制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有较大的价值。但由于这些研究的论述所占角度比较多,从多个不同的方面来论述,因此观点比较庞杂,在系统性、条理性方面有稍许欠缺。正是基于上述背景,本文将沿着人的行为路线来分析我国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原因,即从CPA产生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动机,到行为选择,再到最终行为实施这一路线,对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和论述。本文力求比较系统并有条理地分析和阐述导致我国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原因,指出其中的关键因素及次要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遏制我国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提高其执业诚信水平的基本办法。旨在为进一步探讨解决问题的和办法提供一点参考。一、审计委托模式的天然缺陷导致CPA产生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动机CPA的审计要服务于众多的会计信息运用者,如:债权人,股东,潜在投资者等,即CPA的审计是服务于公众的,因此审计的实际委托人应该是公众。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由于实际委托人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进行协商签约存在较高的交易成本,因此实际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并向其支付审计费用的人是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当局。这即为审计委托模式的天然缺陷。在这种存在天然缺陷的审计模式下,由上市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进行双向选择,即上市公司可以自行选择某家会计师事务所来对自身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并向其支付审计费用。上市公司即成为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客户,他要靠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并获得报酬来支持其生存和。因此注册会计师有充分的理由与客户保持良好的关系。换句话说,作为提供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一方??会计师事务所会本能地产生满足客户需求的心理倾向。这对于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独立性是一个考验。从现实的情况来看,有些注册会计师就或多或少地产生了袒护被审单位不良会计行为,以满足客户需求的心理倾向。这种心理倾向往往会激发CPA产生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动机。而追根溯源,这些情形是由审计委托模式的天然缺陷所导致的。由此可见,审计委托模式的天然缺陷导致了CPA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动机。二、一系列控制机制的失效导致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选择审计委托模式的天然缺陷导致了CPA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动机。而从行为动机到行为选择还有一个抉择的过程。当注册会计师发现上市公司有掩饰其不良会计行为的意图时,其面临两个选择,分别为:1、偏袒客户,与上市公司合作,出具虚假审计报告;2、尽可能客观、公正的审计上市公司的活动,并对其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会计处理的一贯性发表独立审计意见。下面我们将把CPA作为一个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理性的经济人,从注册会计师自身的角度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从而阐明其如何进行抉择并最终进行其行为选择,并揭示这一抉择过程的影响因素。(一)对第一种选择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如果注册会计师选择与上市公司串通舞弊,发表虚假审计报告以掩饰上市公司会计报表问题,那么他的收益是花费非常小的人力、物力、财力完成审计工作,获得比较满意的审计收入,并与客户建立较好的合作关系。CPA面临的成本或风险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其违法违规行为有可能被有关部门查出的风险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实行的是行业自律监管体系,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对其会员进行监督和管理。质量复核是行业协会的一项自律性监管制度。但是这种质量复核方式并不能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在全国每年1000多家上市公司的审计工作底稿中,只有少数被抽查到。这就导致事务所存有侥幸心理,在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下,CPA可能会出具虚假审计报。可见,我国现在对于注册会计师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监察力度还是很不够的,从而使注册会计师愿意铤而走险。2、可能要承担的责任及到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的法规有《公司法》、《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刑法》。虽然所立的法规比较多,但是这些法规对于注册会计师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还不够。即CPA的造假成本太低。我国《刑法》规定,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罪,轻者判5年,重者判5至10年,并处罚金;《证券法》也规定,因中介机构责任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中介机构要负赔偿责任。然而,注册会计师违反上述条款的案件虽然屡有发生,但绝大多数处罚还停留在罚款、停止执业资格等行政处罚的层面上。而罚款这种经济上处罚的成本,与注册会计师从被审上市公司得到的比较高的审计收入相比,就显得比较微小了,因而难以起到遏制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作用。由此可见,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处罚力度不够,即违法成本较低,无疑助长了一部分职业道德不高的事务所及CPA的投机冒险行为,使其敢于顶风作案,从而在客观上助长了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当然,随着我国在这方面民事赔偿制度的健全,未来注册会计师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违法成本将大大提高。3、声誉、信用等可能受到的负面影响审计也是一种产品,也存在着市场竞争,其存在的关键是审计产品的质量,而声誉则是审计产品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从上来讲,CPA及师事务所应该公正执业,努力保持其良好的信誉,因为对于中介组织来说,信誉对其生存及持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失去了投资者的信任,就没有了立足之本。然而,从我国的状况来看,整个的诚信体系严重滞后于发展的内在要求。由于信用体系建设的滞后,对于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并没有形成足够的警戒和约束作用,即信誉降低所引致的成本比较低。因此在这种背景下,许多中介机构为了一己私利,置职业道德于不顾,置中小投资者利益于不顾、置自身作为一个信用行业的名誉于不顾,沦为了上市公司作假的帮凶。事实上,信用的恶化加剧了上市公司与CPA合谋的会计造假,也严重阻碍了经济的良性发展。综上可见,若CPA做第一种选择,即CPA选择与上市公司串通舞弊,发表虚假审计报告以掩饰上市公司会计报表问题,那么他的收益是获得比较满意的审计收入,并与客户建立较好的合作关系,其面临的风险和成本包括: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出的风险、要承担的责任、声誉、信用等受到的负面影响。总的来说,这些成本相对于收益来说是比较小的。(二)对第二种选择进行成本效益如果CPA做第二种选择,即CPA选择遵守职业道德,尽可能客观、公正的审查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并对其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会计处理的一贯性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其获得收益就是保持其职业操守,并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但是由于我国还缺乏一个公正、客观且有影响力的中介组织信用评价体系,因此这种无形收益要真正转化为经济收益,还存在一些难度。此时,CPA面临的成本是:失去客户,收入减少。我国审计业务处于买方市场阶段,会计师事务所对客户有较强的依赖性,因此这种失去客户的成本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而言,是比较大的。从我国审计市场的供给来看,会计师事务所规模普遍偏小、业务收入偏低。许多哦事务所在经济上也不可避免地会对大客户产生依赖,致使其难以独立、客观、公正的发表审计意见。综上可见,如果注册会计师选择与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的审查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并对其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会计处理的一贯性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其经济上的收益几乎没有,而其成本,却是比较大的。(三)对两种选择的成本效益进行比较比较两种选择的成本和效益,第一种选择即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从收益和成本方面均优于第二种选择。因此,作为理性人的CPA很有可能会做第一种选择。所以我们认为,一系列体制的约束及控制机制的失效导致CPA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选择。三、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流于形式,因而导致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得以实施为了确保事务所审计质量符合独立审计准则,根据国际惯例,财政部制定颁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然而,通过分析已经暴露并接受行政处罚的审计失败案例(如:大庆联谊、深圳原野、琼民源、红光实业、东方锅炉、银广夏等)可以发现,注册会计师之所以出具了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并导致审计失败,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注册会计师未能尽职尽责,执行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而造成的。事务所制定适合本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其初衷是要合理保证审计质量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但事实表明,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保证作用。违反独立审计准则,则意味着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失效。而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是: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形式重于实质。质量控制是会计师事务所各项管理的核心。如果一个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不严,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不能得到有效的防范,这样以来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就得以实施了。事实上,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的不到位很可能导致一些严重的后果,如:因某一个人或某一部门的原因而使整个会计师事务所受损甚至破产。四、综上所述,审计委托模式的天然缺陷导致了CPA产生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动机CPA监督体制落后、违法惩治力度不足、信用体系建设滞后等控制机制的失效导致CPA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选择;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流于形式最终导致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得以实施。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得到如下的启示:有关监管部门可以从导致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诸多因素出发,来制定相应的应对办法,消灭或削弱这些诱发因素,从而遏制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这一行为。我们认为改进审计委托模式是比较困难的,比较切实有效的办法应该是:健全并完善对CPA及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体制、切实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快建设中介组织的信用评价体系。如有疑问,欢迎向158教育在线知道提问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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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uesky588

1,注册会计师审计产生主要是由于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1)注册会计师审计起源于意大利的合伙企业制度,形成于英国股份制企业制度,发展和完善于美国发达的资本市场;(2)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产生的直接原因是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注册会计师审计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2 ,注册会计师审计具有客观、独立、公正的特征,这种特征一方面保证了注册会计师审计具有鉴证职能,另一方面也使其在社会上享有较高的权威性。

237 评论(12)

blinkblink02

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是审计产生的根本动因。

(一)审计责任的类分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发表的审计意见负责,这是独立审计准则体现。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行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依据不同的标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法律责任有着不同的类分,如果从审计责任承担的性质来看,可以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如果从审计行为所违反的法定义务来看,可以分为审计职业责任与审计法律责任,笔者主张在后一种语境下适用审计责任这一概念。

一、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职业责任

现代企业的经营与管理有着愈发复杂化和技术化的趋势,因此传统的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的方式已经无法有效实现其监督的职能。在这一背景下,就要求更为专业的组织和个人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作出中立而公允的评价,以给委托人作出正确的决策提供有益的参考。这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随着现代企业的发展决定的。世界各国基本都对注册会计师的准入设置了一定的条件,以保证注册会计师队伍的高素质。审计职业责任包括审计职业道德责任和审计职业工作责任两个方面的内容。具体来讲,审计职业责任是指是审计人员从事审计职业在职业道德和专职工作中应当履行的义务。所谓的审计职业道德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应该遵守本职业所要求的道德义务。注册会计师是一个专业群体,审计也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对审计职业道德的规定不仅要符合一般法律委托以及民商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还要求注册会计师符合《审计职业道德准则》等规范的要求。审计职业工作责任是指审计人员在实际执业中,应当遵循《独立审计准则》施行审计程序,获取充分可靠的审计资料的基础上,并经过自己的专业判断,为审计委托主体出具真实,合法,公允的审计报告。

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法律责任

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责任是法律对当事人行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当事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其法律责任的产生。法律只是将纷繁复杂的行为中的一部分有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纳入可归责的范围。在民商事法律交往活动中,主要还是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注册会计师作为接受委托人委托的一方,其进行审计工作不仅受到审计职业责任的约束,还应该受到委托协议的约束。注册会计师在违反任何一种约束,给委托人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带来损害的话,必然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审计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业务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条款,或者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或者出于故意不作充分披露,出具不实报告,致使审计报告的使用者遭受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责任”。审计法律责任的产生是由于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工作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当前我国对注册会计师违反法律,所承担的责任由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方面的责任承担方式。“一般来说,因违约和过失,可能会使注册会计师承担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欺诈则可能会使之承担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

依照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满足不少于三十万元的注册资本、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五名注册会计师、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其他条件,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这是我国对会计师事务所所设立的条件,而当前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多财务有限责任的形式。因此其责任承担的上限是受限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企业一般为上市公司或者具有巨额资产的大型企业。在进行审计工作中,会计师事务所的违法成本很低,而基于违法审计却可能获得的收益却很高。因此,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工作时明显难以保持地位独立。事务所在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大量接受审计委托,因此难以保证审计质量和注册会计师的培训。注册会计师个人的原因所导致的法律责任也是重要的原因。

从注册会计师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法律属性来看,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工作后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一般情况下,除非被审计企业出现严重的财务问题从而披露审计报告的有失公允之外,现时法律制度中缺乏对事务所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报告的监督追责机制。

注册会计师,是指通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考试并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英文全称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简称为CPA,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战略与风险管理》。

在国际上说会计师一般是说注册会计师,指的是从事社会审计、中介审计、独立审计的专业人士,在其他一些国家的会计师公会,如加拿大的CGA ,美国的AICPA,澳大利亚的澳洲会计师公会, 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而不是中国的中级职称概念的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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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璐贝贝

审计风险及具体审计项目的重要性审计经验审计证据的类型与获取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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