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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yu88yu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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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的8月爆发的银广夏事件令人震惊,人们想不到闻名于世的银广夏竟然是这样一个烂摊子。《财经》杂志以封面文章的形式刊发《银广厦陷阱》,引发中国证券市场的轩然大波。经过一年多时间的深入调查,记者在这篇文章中指出,银广厦过去两年股价暴涨的背后是“一场彻头彻尾的骗局”。文章发表不久,中国证监会就对银广厦正式立案稽查,多名涉案当事人被移交司法机关,银广厦股票从每股30多元直落到4元多,以16个跌停板创中国股市之最。银广厦投资者的巨额损失,又引发股民要求建立证券市场民事诉讼和赔偿机制的呼声。另外,由此引发了公众对上市公司的信任危机,一定程度上也引起了股市的大幅调整。 银广厦事件中也暴露基金黑幕问题,当时的景系基金因为重仓持有银广厦资产大幅度缩水,2001年1、2季度景系基金大幅增持该股,而在当时大势不好情况下加仓耐人寻味。这些基金在高位接的谁的仓,一般的基金投资者为什么会成为少数基金管理人的牺牲品是应当引起人们的思考的。

400万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350 评论(10)

绝代双椒

广夏银川实业 跟 深圳银广夏建筑工程 什么关系?

342 评论(15)

兔兔水桶腰

做什么都赚钱,但是没有稳赚不赔的,看你怎么做了

169 评论(14)

夜很*^*安静

(1)针对Y公司有关不实报告的指控,U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从过错是否有因果关系方面抗辩,根据规定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已经根据验资程序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但被审计单位在注册登记之后抽逃资金。为登记时为出资或者为足额出资的出资人出具不实报告,但出资人在登记后不足出资。(2)A股东在验资报告日后抽逃出资不能成为U会计事务所的免责理由,U会计师事务所虽然根据验资程序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但是被审计单位X公司抽逃资金在注册登记之前。舞弊案件曝光之后补足抽逃资金也不能成为U会计师事务所的免责理由。因为利害关系人已经造成了实际损失。(3)人民法院应当告知Y公司将X公司及其出资人A股东追加为被告,,如Y公司拒绝,法院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将A股东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4)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有权推定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主观上存在过错的事实,利害关系人没有义务就此过错和自己遭受的损失与此过错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5)不能支持全额赔偿要求,因为从因果关系的角度来看,被审计单位的违约或欺诈行为是导致 Y公司损失的直接原因,根据规定:应先由被审计单位、抽逃出资人赔偿利害关系人的损失,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事务所在其不实审计金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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