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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等。
1、当非常损失发生时,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贷:原材料(等)贷:应缴税费-增值税-进项转出。
2、结转损失时,借:营业外支出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3、营业外支出中的“非常损失”指企业对于因客观因素(如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损失,在扣除保险公司赔偿后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净损失。
4、在日常的会计工作中,对于非正常损失的认定,决定了是否需要对外购的货物或服务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5、由于税法规定发生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购进时所产生的进项税额不须转出,可以起到抵扣销项税额的作用,不会增加企业纳税负担,而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购进时所发生的进项税额要在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当期转出,抵减发生损失当期的进项税额,给企业带来税负的增加。
卷毛先生老杨
举例说明:
【案例】
甲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使用17%的增值税税率。2006年甲公司购入一批生产用原材料,该批原材料不含税价格为100万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7万元。后来该批原材料由于管理不善变质导致无法使用,甲企业对其进行清理后作价出售,取得变价收入10万元,假设甲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第一种会计处理方法
(1)转入清理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1170000
贷:原材料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000
(2)取得变价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100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8547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530
(3)结转清理损益
借:营业外支出108453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1084530
分析:按照上述会计处理方法甲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将该批原材料全部转入清理,这就意味着该批原材料全部发生损失,因此与该批原材料有关的进项税额也应全部转出,不得抵扣。同时企业在将原材料清理出售时取得的变价收入还应按17%的税率计算应交纳的增值税。
然而事实上,企业在将原材料变价时取得收入10万元,我们可以认为该批原材料并不是全部发生损失。由此可以看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该是发生非正常损失部分的进项税额,应该将这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而对于取得的清理收入部分则可以认为未发生损失,在税法上对此也未作明确的规定,只要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不将其作为非正常损失处理,就无须将该部分的进项税额转出。
第二种会计处理方法
(1)转入清理时
企业实际发生的存货非正常损失金额=1000000-100000/(1+17%)=914530(元)
存货非正常损失应转出的进项税额=914530×17%=155470(元)
企业实际发生损失时,按扣除取得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1070000
贷:原材料9145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55470
(2)取得变价收入时,将取得的变价收入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同时结转该部分原材料的成本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借:银行存款1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8547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530
借:其他业务成本85470
贷:原材料85470
(假设本例中原材料按成本价出售)
分析:相比第一种会计处理方法,少缴增值税14530万元。
婉儿xiaotu
对非正常损失存货进行账务处理,关键是正确计算其涉及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按所涉及的进项税额的计算方式不同,非正常损失存货可分解为三种典型情况:不含运费的原材料、含运费的原材料及产成品、半成品。企业非正常损失存货,有时是上述一种情况,有时是几种情况的组合。因此,只要对上述三种典型情况的账务处理明确,在对各种形式的非正常损失存货进行账务处理时,就能符合税法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原材料应作进项税额转出。按《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批认定为财产损失,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账户一并处理。属于收发计量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在扣除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后,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管理费用7360
其他应收款2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9360。
按《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对被盗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批,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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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非正常损失的不同会计处理对于大多数的生产企业来说,存货是企业生产制造及销售过程中最主要的基础物料,在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中,不可避免要发生存货损失,笔者就存货非正常损失有关增值税税务筹划问题进行一些讨论。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谓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以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的货物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和其他的非正常损失。虽然税法规定非正常损失存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然而会计上对于存货非正常损失的不同的账务处理却可以对增值税产生不同的影响。下面通过举例来说明不同的账务处理对于存货非正常损失增值税税务筹划的影响。【案例】甲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使用17%的增值税税率。2006年甲公司购入一批生产用原材料,该批原材料不含税价格为100万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7万元。后来该批原材料由于管理不善变质导致无法使用,甲企业对其进行清理后作价出售,取得变价收入10万元,假设甲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第一种会计处理方法(1)转入清理时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1170000贷:原材料100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000(2)取得变价收入时借:银行存款100000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8547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530(3)结转清理损益借:营业外支出1084530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1084530分析:按照上述会计处理方法甲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将该批原材料全部转入清理,这就意味着该批原材料全部发生损失,因此与该批原材料有关的进项税额也应全部转出,不得抵扣。同时企业在将原材料清理出售时取得的变价收入还应按17%的税率计算应交纳的增值税。然而事实上,企业在将原材料变价时取得收入10万元,我们可以认为该批原材料并不是全部发生损失。由此可以看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该是发生非正常损失部分的进项税额,应该将这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而对于取得的清理收入部分则可以认为未发生损失,在税法上对此也未作明确的规定,只要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不将其作为非正常损失处理,就无须将该部分的进项税额转出。第二种会计处理方法(1)转入清理时企业实际发生的存货非正常损失金额=1000000-100000/(1+17%)=914530(元)存货非正常损失应转出的进项税额=914530×17%=155470(元)企业实际发生损失时,按扣除取得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1070000贷:原材料91453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55470(2)取得变价收入时,将取得的变价收入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同时结转该部分原材料的成本计入“其他业务支出”借:银行存款100000贷:其他业务收入8547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530借:其他业务成本85470贷:原材料85470(假设本例中原材料按成本价出售)分析:相比第一种会计处理方法,少缴增值税14530万元。该文章转*载自无*忧*0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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