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邦大学
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相关内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提高能力素质的一项制度安排,应当面向所有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很多人问做会计一定要参加继续教育吗?哪些人可以不用参加?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是什么时候?不参加继续教育有哪些不好的后果……小编都帮大家整理齐全了,速看!一、参加继续教育人群及时间需要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包括:1、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2、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1、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该在取得相关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2、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二、哪些情况不需要参加继续教育?根据国家财政部门2018年发布的《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以下简称《通知》)第十二条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可见,学员每年都需要完成至少90学分的会计继续教育要求,具体情况以当地相关部门要求为准,那么,学员怎样抵免这90学分呢?《通知》第十三条如下规定:1、参加考试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包括初级会计、中级会计和高级会计。其他相关会计考试包括注册会计师。2、参加会议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3、学历教育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4、研究课题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5、发表论文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6、出版书籍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7、其他形式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称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会同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央主管单位制定。三、继续教育常见问题1、继续教育的费用是多少?继续教育从免费到100不等,各个地方的差异都比较大,同时也和培训机构有关,收集了一些地方的继续教育费用,可以参考一下:(会计继续教育的报名费用,仅供参考)2、如果当年通过了注会一科,或是通过初级、中级考试,都可以抵当年继续教育,可以申请折算学分吗?另外,在2021年4月份,北京财政局还发文明确: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仅过一科也可以折算学分!重点:① 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的;② 参加全国税务师考试,通过《财务与会计》科目的;③ 参加全国资产评估师考试,通过《资产评估相关知识》科目的。可折算考试通过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90学分。3、有会计从业证书还需要继续教育吗?如果有会计其它证书,或是从事会计工作则需要进行继续教育,如果两者都不符合,暂时就不需要继续教育。4、参加税务师考试能否抵继续教育学分?税务师考试不属于会计类考试,暂时不能折算学分这里需要尤其注意!很多通过了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考试的朋友以为这两个证书也可以折算学分,实际上北京市财政局在2020年5月的答疑中明确提到不能折算!5、会计继续教育异地问题会计继续教育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6、之前考过初级,但是没从事会计工作,我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吗?需要参加7、我是大学生,去年考过初级,今年要参加继续教育吗?不需要!在校大学生可申请免继续教育。基于各省继续教育的差异性,具体详情还请咨询一下当地财政部门。8、今年刚参加会计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吗?在参加会计工作的次年参加继续教育即可。9、一直在做会计,之前都没参加,现在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吗?需要10、2021年需要多少学分?各个地区对学分的要求不一样,比如:北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四、全国2021继续教育时间及学分标准上面有提到,全国各个地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学分标准不一样,开始继续教育报名的时间以及结束时间也各有不同,下面为大家汇总了部分地区的继续教育开始时间及学习结束时间,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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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广大的会计从业人员都应该知道,从事会计工作每年都需要进行继续教育的。但有的同学并不知道自己应不应该采集信息和做会计继续教育,下面益进会计小编一次给大家说清楚。四川成都会计继续教育入口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操作说明。一、采集对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具体包括:(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的人(二)没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从事会计工作具体包括:1.出纳员;2.审计;3.资产、债务和所有者权益(纯资产)的计算4.收入、费用(支出)的计算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计算6.财务会计报告书(决算报告书)7.会计监督;8.会计机构内的会计文件管理9.其他会计工作。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负责人)、总会计师的人属于会计负责人。二、采集过程。1.会计负责人登录四川会计服务,单击会计负责人信息收集模块。2.阅读操作说明。3.进行账户注册。会计人员初次登录系统,需要先进行账号登录,点击登录功能进入登录页面填写相应的登录信息。证书编号是会计人员系统登记和文件管理的唯一编号,会计人员必须实际正确填写,按要求设置,妥善保管登记密码。证书类型主要包括身份证、香港、澳门、台湾身份证、护照、军官证。证书编号、登记密码是会计负责人收集信息、继续教育登记、转移等业务的用户名和密码。持有我省发行的会计就业资格证书,进入原系统管理的会计人员,可以使用有效证书号码直接登录系统,初始密码为证书号码后6位。登录系统后应立即按要求修改密码,更新完善个人信息。如实填写邮箱地址,会计人员后期忘记注册密码,可直接通过邮箱找回密码。4.进入信息采集并填写承诺书。收集的内容主要包括人员基本信息、专业技术资格信息、高级人才信息、照片、证明资料。会计负责人实施土地管理,现任会计负责人根据职场所在地的行政区划采集(行政区划内同时设置市级和区级,会计负责人根据个人自愿选择在市级或区级采集,建议同一职场的会计负责人在统一的行政区划采集,以便职场后续集中申请业务),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未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根据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行政区划采集5.审查。会计人员完成信息收集提交后,由当地财政局审查。6.检查一下。审查通过后,会计负责人可以看到本人的资料信息,审查不通过,资料信息可以退回。三、资料的准备。会计负责人在收集个人信息之前,必须准备相关资料。包括个人最近的无冠电子版证明书照片(尺寸像素114*156,10KB以上,20KB以下)的有效身份证明书扫描或照片的最高学历(学位)证明书扫描或照片的会计工作证明书扫描或照片(可以加盖公司印章的工作证明书、劳动合同、工作或任命文件等)的学校学生证明书扫描或照片(学生证明书等)的其他附件扫描或照片。以上扫描或照片格式为jpg/jpeg/png/gif,除证书照片外,其他上传附件的大小应小于200KB。四、其他说明。(一)原省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人员按照提示进行密码修改、个人信息更新完善、上传证明资料、确认提交等操作。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未完成信息更新的人将被视为非会计人员,系统中原有信息将被删除。(二)符合信息采集要求的会计人员必须及时准确地填写和更新相关信息,以免影响我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请、高级(正高级)会计资格审查、继续教育登记、会计人才选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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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公需科目是指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政策法律法规、基本理论、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普及型知识。公需科目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确定,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关于印发2018-2022年广西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
一、培训对象
全区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专业技术人员,需要申报职称的自由职业者。
二、培训项目和学时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两大类,每人每年教育培训考试总学时不低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低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一)公需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公需科目必修课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实施,学习内容为《广西发展新机遇》,其中课程学习计10个学时,课程考试计5个学时,共计15个学时。公需科目选修课可在广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上自主选课开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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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第四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树立诚信理念、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全面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统筹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督指导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除本规定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八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统称中央主管单位)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九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框架,定期发布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专业科目指南,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进行指导。 第十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有: (一)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统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会计类专业会议等; (二)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四)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采用的课程、教学方法,应当适应会计工作要求和特点。同时,积极推广网络教育等方式,提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 学分管理 第十二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第十三条 参加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 (二)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七)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称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会同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央主管单位制定。 第十四条 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 用人单位应当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按照要求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 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央主管单位应当建立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进行登记,如实记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和会计相关考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应当直接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应当根据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报送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上述(一)、(二)以外其他形式的,应当在年度内登陆所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指定网站,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也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五章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教学设施,面授教育机构还应有相应的教学场所; (二)拥有与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制定完善的教学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继续教育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当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会计行业组织(团体)、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中心)等在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 第十七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理论水平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立继续教育师资库。 第十八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培训档案,根据考试或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按照要求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 第十九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二)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 (三)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 第六章 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一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所在地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教学质量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承担下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四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发生本规定第十九条行为,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可会同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中央主管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13年8月27日印发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同时废止。 规定解答编辑 语音 出台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以来高度重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并在法律层面作出明确规定。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后的《会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党的十九大明确要求要“办好继续教育,加快建设学习型社会,大力提高国民素质。” 2015年8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原则、要求、管理体制等作了明确要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是我国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已达近2000万人,广泛分布在我国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组织中,是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贯彻落实《会计法》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有必要制定《会计继续教育规定》,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修订后的《会计法》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行政许可,会计人员管理工作需要转型升级。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做好新时期会计人员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从制度上引导、督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履行继续教育义务、提高业务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最终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有效途径。 制定过程 为提高《会计继续教育规定》起草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我们严格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工作规程,遵循科学严密的起草流程。《会计继续教育规定》的起草制定历时一年多,主要经历了以下阶段: 一是研究起草阶段。在配合国家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清理工作过程中,我们即着手研究会计从业资格行政许可取消后的会计人员管理问题。2016年11月,我们赴河北省进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政策专题调研,听取地方财政部门对包括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在内相关会计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听取地方意见、系统梳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根据《会计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有关要求,经过多次讨论修改,形成《会计继续教育规定》(讨论稿)。 二是公开征求意见阶段。2017年6月1日,我们印发《会计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分别征求财政部内相关司局、省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根据各方反馈意见,我们对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会计继续教育规定》(送审稿)。 三是调整完善阶段。2018年5月,《会计继续教育规定》(送审稿)完成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签程序后正式发布。 适用范围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提高能力素质的一项制度安排,应当面向所有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因此,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均纳入继续教育范围。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内容形式创新 《会计继续教育规定》明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框架,定期发布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专业科目指南,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进行指导。 针对上述继续教育内容,《会计继续教育规定》规定了灵活的继续教育形式。除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外,还包括参加各级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会计类专业会议、会计类专科以上学历(学位)教育、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发表会计类论文、出版会计类书籍等继续教育形式,使继续教育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实践紧密结合,提高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学分要求 《会计继续教育规定》明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同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有关规定,明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考虑到各地区继续教育的实际情况,《会计继续教育规定》明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中央主管单位制定,各地和有关中央主管单位可适当调整学分与学时的对应标准以及相关的认定和计量方式;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会计继续教育规定》规定了全国统一的学分计量标准。 学分登记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会计继续教育规定》充分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尽量简化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手续,具体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和会计相关考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应当直接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应当根据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报送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上述(一)、(二)以外其他形式的,应当在年度内登陆所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指定网站,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也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管理要求 为保证继续教育质量,《会计继续教育规定》明确了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的设立条件、师资要求、工作要求等,强调会计继续教育机构不得从事《会计继续教育规定》禁止的行为。同时,强调应当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会计行业组织(团体)、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中心)等在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考核评价 《会计继续教育规定》充分体现继续教育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一是强调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二是强调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三是强调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所在地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教学质量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承担下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参考。 (1)、武汉大学医学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专业目录及有哪些院系2022年(参考) (2)、湖北黄冈应急管理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专业目录及有哪些院系2022年(参考) (3)、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专业目录及有哪些院系2022年(参考) (4)、武汉信息传播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专业目录及有哪些院系2022年(参考) (5)、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专业目录及有哪些院系2022年(参考) (6)、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专业目录及有哪些院系2022年(参考) (7)、三峡旅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专业目录及有哪些院系2022年(参考) (8)、湖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专业目录及有哪些院系2022年(参考) (9)、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专业目录及有哪些院系2022年(参考) (10)、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专业目录及有哪些院系2022年(参考) 管理体制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由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负责。其中,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督指导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实施要求 贯彻落实《会计继续教育规定》,各地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央主管单位应着力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做好宣传解读。各地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央主管单位应当通过各自政府部门网站、报刊、杂志等媒体,对《会计继续教育规定》进行宣传、解读,为《会计继续教育规定》实施营造良好氛围。二是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央主管单位应当尽快制定贯彻落实《会计继续教育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三是进行系统建设。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应当启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为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做好准备。四是部署开展2018年度继续教育工作。各地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通力合作,抓紧部署并开展2018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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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湘财函[2018]22号文件规定: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为满足湖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需要,湖南继续教育网开通2018-2019年湖南省会计专技人员公需科目培训。1)2018年实现“五个强省”发展目标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必修)2)建设开放强省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必修)3)2019年湖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专题4)职业道德与创新能力教育5)专业法律法规6)职称相关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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