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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做假账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我国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扩展资料
会计假账(虚假财务会计记录)是虚假财务会计信息的编制基础,因此,会计假账问题特别引人关注。
做假账最终对经济的效率造成难以挽救的损失,人们的道德观念体系发生倾斜。所以,对企业经理层会计假账的治理,决不能仅仅使用经济手段的办法,必须多考虑社会道德治理的方法,因为会计假账不符合社会道德规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假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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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具体包括:(1)通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取通报的方式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公告。通报决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送达被通报人,并通过一定的媒介在一定的范围内公布。(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在予以通报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行政处分。对上述所列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撤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上述所列违法行为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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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尚不构成犯罪的: 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④其中的会计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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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会计资料行政责任对单位5000-10万罚款如果伪造是为了偷税漏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10万处3年一下有期或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5倍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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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伪造会计资料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伪造会计资料偷税的,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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