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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这是《会计法》对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职权的明确规定。同时,《会计法》还赋予了财政部门对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法律赋予财政部门对会计工作的管理权、监督权和行政处罚权。不仅是财政部门有效实施会计管理工作的重要前提,而且也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保证。如何立足本职,充分发挥财政部门对会计的监督职能,这是每一个财政人都应当思索的问题。 一、转变会计监督工作的观念 第一,财政部门的主要任务是组织财政收入,安排财政支出,实行宏观经济调控。但是,财政部门不能因为主要任务是抓财政收支而放松对会计工作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必须重视抓好会计这项基础工作,这也是维护财经纪律,搞好增收节支的重要措施。会计秩序混乱,财经法规得不到有效执行,必然会造成财政收入流失、支出失控,最终给财政工作带来不利影口自。因此,财政部门决不能轻视会计基础工作,而应当将会计工作的监督与管理放在重要位置。 第二,法律赋予财政部门对会计工作的管理权、监督权和行政处罚权,对财政部门来讲不只是一种权力,而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如果财政部门无所作为,对会计工作疏于管理与监督,或者滥用职权,都是法律所不容许的,甚至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第三,加强会计的基础管理工作,从教条式的定期检查或突击性的监督检查转变到经常性的日常监督管理上来。 第四,树立服务观念,把加强会计监管与帮助企事业单位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结合起来,寓监管与服务之中。 二、明确会计监督工作的内容 根据《会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内容包括以下四项: (一)监督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具体包括: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单位是否设置账簿;设置会计账簿的单位,其设置会计账簿的情况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各单位是否存在账外设账的违法行为等。 (二)监督各单位的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具体包括:各单位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各单位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相符。是否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各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等。 (三)监督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具体包括:各单位会计核算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处理方法、会计记录文字等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各单位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支出、成本费用、利润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是否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各单位会计档案的保管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 (四)监督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具体包括: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取得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接受管理;会计机构负责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等。同时规定,财政部门在对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时,如果发现有重大违法嫌疑的,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三、加强会计人员的素质培养 会计信息失真导致会计诚信的普遍缺失与会计人员的自身素质不无联系,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是规范会计行为的前提,也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关键。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与管理,最根本的还是要从提高会计人员的自身素质入手。 (一)要建立健全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制度。财政部1996年发布实施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一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在第七条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还作了特别要求,即应当“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二年”。修订后的新《会计法》第三十八条也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必须持证上岗,这是我国会计法规的明确规定,也是我国会计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并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和年检制度。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会计从业资格的监管,发现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的会计人员,可以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让不诚信的人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二)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财政部1998年颁发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中,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时间及管理要求作了明确的规定。近年来我国会计法规不断出台,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以及2007年1月1日刚刚实施的38项新《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会计人员必须不断学习,不断充电,才能与时俱进,适应工作需要。财政部门应充分认识时代与形势所赋予的这一重要使命,采取有效措施和灵活多样的形式,加强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三)要督促单位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财政部2001年颁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与《货币资金规范》,以及2003年颁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规范》、《购货与付款规范》,为各单位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提供了依据。笔者认为,财政部门在督促各单位按照上述规范建立适合本单位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外,应重点督促建立如下内部会计控制: 1 实行会计岗位回避制度。各单位配备的会计人员除必须取得会计上岗证外,还必须符合会计岗位回避制度的要求。实践证明,会计工作中的一些违法违纪行为,与单位负责人利用同在一个单位的亲属关系串通作弊有很大关系。所以,在任用会计人员时,应实行回避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规定:“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2 不相容的会计岗位严格分离。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会计工作岗位。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必须符合内部牵制的要求,使不相容的会计岗位严格分离。经济业务的授权与执行;经济业务的执行与记录;经济业务的记录与稽核;财产物资的保管与记录、清查:总账的登记与日记账、明细账的登记等等,都属于不相容职务,都应当严格分离。特别是“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 对会计工作岗位有计划地进行轮换。俗话说,“流水不腐”。对会计人员实行有计划地岗位轮换制度,有利于加强相互监督,减少会计工作中错弊的发生;有利于发现会计违法行为,及时杜绝财务管理中存在的漏洞;有利于促进会计人员尽快全面地熟悉本单位的各项会计业务,提高其业务素质。 (四)要建立会计人员的业绩考评与诚信记录制度。财政部门应建立会计人员的业绩考评与诚信记录制度,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对考评不合格、诚信记录不佳的会计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甚至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改进会计监督工作的方法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应改进方法,规范监督检查的手段,逐步运用计算机网络管理,扩大财政监控范围,提高财政监督的效率与效益。建议各财政主管部门建立本管辖区的会计网站,措建一个财政部门与会计人员交流、沟通的平台。这样既为财政部门加强会计管理、监督工作提供了便利,又为广大的会计人员了解最新法规政策、通知,相互交流学习提供了便利。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会计监督的关键。目前,我国的会计法律法规已日趋健全,但会计造假仍屡禁不止,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监管乏力也是重要的原因之一。因此,作为实施会计监督的财政部门,必须做到严格执法,严肃查处会计账目的弄虚作假行为,对会计人员的违规造假严惩不贷。可以通过会计网上通报、会计诚信档案记载等办法,使会计人员明白如果违规成本将会很高。 五、搞好会计监量工作的协调 我国的会计监督体系包括单位内部监督、社会审计监督和政府部门监督三个方面,三者的有机结合,为规范会计工作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应当指出,多头监督必然带来职责交叉、重复检查的问题,因此,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必须搞好与其他会计监督部门的工作协调。 (一)要理顺财政部门与社会审计组织的关系。我国现行的新《会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现行的《注册会计师法》第五条也规定: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从上述法律可以看出。我国的社会审计组织还要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但应注意,这种监督指导不能干预社会审计组织独立、公正地开展审计业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审计组织在市场经济的地位与作用将越来越重要。财政部门借助社会审计组织对各单位会计资料的审计,必将成为防范会计造假、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有效手段。因此,在社会审计能够满足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时候,财政部门就没有必要事必躬亲地直接检查单位的会计工作,财政部门的职能就可以转变为通过对社会审计组织的监督检查而间接地履行对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要理顺财政部门与其他政府监督部门的关系。实施会计监督职能的其他政府部门主要包括审计部门、税务部门、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在对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部门中,财政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普遍监督权,其他部门则按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和部门的职责分工,从行业管理、履行职责的角度,实施会计的监督检查权。上述政府监督部门中,特别是同属于一级政府的财政部门与审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更需协调好相互关系。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对财政与审计在监督职权的规定上还没有完全理顺,比如对国有企业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社会审计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等,审计机关与财政机关都有权实施,而且都有相应的法规依据。但在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两者的关系如何协调则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我国《审计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审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实施审计监督的职权。因此,笔者认为,财政部门履行的是会计的管理与监督职能,更体现了政府的管理与服务职能,是在管理中实施监督;审计部门履行得是独立的审计监督职能,表现为一种专职的监督部门,是对会计监督实施的一种再监督。从这个意义上划分财政部门与审计部门的监督职权是协调两者关系的依据。

会计监督的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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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心惠敏

一、统一标准,健全会计监督制度会计核算中心最能全方位、第一时间地实施会计监督,只要有一套切实可行、统一的经费支出标准作为依据.而现今,很多财务行为仍然没有相应的制度来规范;有的规定不明确;有的现行的标准与实际有较大差距而操作性不强.这就急需出台一套切实可行,细化、统一的支出标准并经常更新(要细化到具体费用支出,如办公费、邮电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差旅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项目经费的使用等),再借助会计集中核算自身的优势,相信全面、严格地履行好会计监督是没有问题的.会计核算中心也可以通过积极收集、总结日常会计监督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向主管单位财政部门或通过财政部门向政府报告,在不违反上级有关制度、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及时制定适合本地区、本部门的经费支出标准.二、上下联动,构筑会计监督体系很多地方都是在县(市、区)设置会计核算中心进行会计集中核算,而其上一级政府没有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因此,没有一个统一的主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而各县(市、区)在处理业务时也相对比较封闭,难于进行业务交流,不利于形成合力.这就需要为会计集中核算建立一个信息沟通、资源共享的平台,使会计集中核算的工作,向上,可以请示咨询、汇总问题;横向,各县(市、区)可以就具体问题及时沟通,统一监督口径.而在县(市、区)内部,会计核算中心要经常同财政部门各科室及其他财经纪律监督部门进行沟通,如核算中心应积极为财政服务,及时向财政提供准确的会计信息,如提供预算定额数据,有助于合理的预算安排;对项目资金实施跟踪落实,有助于实施财政监督检查.财政也应为核算中心的会计监督提供便利,如细化预算支出口径,实施更合理科学的预算安排;政府采购中心应及时公布政府采购目录,根据核算中心提供的数据,及时修正、扩大政府采购范围等.三、内外结合,营造会计监督氛围1.在会计核算中心内部,工作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业务水平尤其重要,这关系到能否实施有效的会计监督.(1)要加强他们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增强会计监督的力量;(2)在具体业务方面,针对财会工作操作性、政策性强,知识更新快的特点,应定期组织业务探讨和有关财经法规的学习;(3)加强工作岗位建设,通过健全的岗位设置和工作职责的制定,并采取定期轮岗,使各岗位会计人员既能较好地分工协作又能相互制约;(4)可使用否定报备制度(碰到认为违反财务规定不予受理的或相关规定比较模糊不好把握的应填写否定报备单提交集体研究)和内部稽查制度(即成立内部稽查小组,定期抽查各核算小组的会计资料)相结合的办法,确保各岗位会计人员能依法、准确、公正地处理每一笔报账业务.2.在同核算单位关系的处理上,应利用核算中心的资源优势加强对核算单位报账会计的业务培训,使其能把好报销业务审核的第一关;加强对单位领导财务知识和财经纪律的宣传,使其认识到单位负责人是财务第一责任人,应当保证本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核算中心可以通过组织报账会计培训、座谈,发出财务建议书,利用对单位备用金、固定资产进行盘点等机会深入各单位进行沟通交流,了解单位的业务特点,掌握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更好地进行会计监督,也能促使各单位自觉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四、及时公正,完善会计监督机制会计核算中心公平公正地处理每笔报账业务是实施有效会计监督的一个重要保证.因为在日常会计监督中,很多经费支出项目在大多数单位是类似的,任何一个核算组,在处理任何一个单位不符合规定的报账业务时出现疏忽,或者属于新情况没把握好,或有打招呼现象,而让其入账的,其他单位的同类支出就很难再进行有效监督,而要实施公平公正的会计监督需要我们每个核算组,每个会计人员在发现问题时能及时反馈,集中讨论并尽可能杜绝打招呼现象,力求公正地处理每一笔会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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鱿鱼女王

职能是事物本身所具有的功能,会计职能就是会计本身所具有的功能。早在20世纪50年代,我国会计学术界就在较大范围内对会计职能展开讨论,到70年代末,对会计职能的研究成为会计理论研究的热门话题之一并逐渐形成高潮。从“一职能说”(提供信息,会计职能是统一的,也是惟一的)、“二职能说”(反映和监督,反映和控制,反映和管理,核算和监督,核算和管理)、“三职能说”(认为会计职能是计算过去,控制现在,预测未来)、“四职能说”(计算经济效益;收集记录经济事项;传递财务、成本信息;分析预测,参与管理和决策)、“六职能说”(除了传统的核算、监督职能、还有预测、决策、控制和分析职能)到“七职能说”,出现了“百家争鸣”的繁荣景象。人们曾欣喜地看到,会计理论的研究成果对指导我国会计工作的实践,充分发挥会计人员做好会计工作的主观能动作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会计理论界对会计职能的研究日趋势微,其原因可能缘于人们的认识逐渐趋于一致,即会计的基本职能是核算和监督,1985年颁布的第一部《会计法》也对此首肯。进入21世纪,我国经济发展的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反思我国会计工作的实践,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会计核算和监督这一基本职能,从其实现的深度、广度和精度上重新加以认识,展开进一步的讨论。 一、会计核算职能 对会计核算工作的抽象反映就是会计核算职能,会计核算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核算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对企业、单位一定时期的经济活动进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记录、计算和报告。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是会计核算的显著特征。会计就是要以货币为计量单位,去记账、算账和报账,以便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反映企业、单位的经济活动情况。 会计核算的内容是会计对象,具体表现为各种各样的经济业务,1985年颁布的《会计法》和2000年修订后的《会计法》将其归纳为七类。它包括:(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如企业的销货款、购货款和其他款项的收付,股票、公司债券和其他票据的收付等;(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如材料的购进与领用,产成品的入库与发出,固定资产的增加与减少;(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如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应付款的发生和结算;(4)资本、基金的增减,如企业实收资本和盈余公积的增加和减少;(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如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支出,管理费用和产品成本的计算;(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如企业的销售收入大于业务成本、销售税金及附加,表现为盈利,要按规定进行分配,反之即为亏损,要按规定进行弥补;(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会计核算要求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比较。(1)真实。真实性是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第一原则。是指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只有会计核算记录的数字和情况是真实的,才能保证记账、算账、报账是真实的,会计资料才是有用的。真实是会计的生命。会计核算的过程应当如实再现经济活动的全貌。(2)准确。要求对会计事项的处理是合理、合法的,有关数字的计算是正确的。(3)完整。要求对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其他活动的各方面或全过程都得到全面的记录、计算和报告,不得有所遗漏。只有会计核算完整,才能为领导、有关单位和群众提供全面、正确的资料,才能为领导做出经营决策,有关单位制定政策、计划,群众参与和监督经营活动,提供有效的依据。(4)及时。是要随着经济业务的发生,按时得到会计处理和记录、计算,并根据有关规定按时向有关对象报告。及时为单位领导提供会计信息,有利于领导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做出正确的决策;及时为企业各部门提供会计信息,有利于对生产过程的耗费进行控制,提高经济效益。(5)比较。是对发生的经济业务从多方面进行比较,作出恰当的估计和判断,做到投入少而产出多。如企业采购材料,销售产品。比较包含在会计核算的过程中,才能发挥会计的应尽之责,会计之于管理的作用才能更好地发挥。人们习惯对一事项所说的合算不合算,就是看是不是经济、节约。可见,比较是会计核算的内核属性之一论会计基本职能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际竞争会更加激烈。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私营企业和个体企业的大量涌现,市场经济的完善、规范,要求对会计核算的外延和内含应进一步加以认识。首先从广度上分析,应扩大会计核算的范围。现在,不少私营、个体企业尚未建立会计账簿,难以进行会计核算。这样,必然导致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不利于企业自身的管理和发展。从会计的反映对象是能够用货币计量的经济活动看,只要有经济活动,只要有货币收付行动,就应当从会计上加以核算,大到拥有上百亿元资产的企业集团,小到每一个家庭。至于采用何种记账方法,建立何种账簿,是否进行报账,应视会计主体不同而定。能够采用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应尽量统一,保证核算的规范和指标可比。对于每一个家庭,通过建立简单的账簿核算日常收支,可以控制耗费的发生,掌握支出的流向,配比收入可以计算出结存,把握日常活动的规律,逐步培养起我国公民的经济核算意识。会计教育工作者应当担负起培养公民经济核算意识的职责。每一个公民经济核算意识的增强,必然使国家资源得到最优化利用。其次从深度和精度上分析,我国现有会计从业人员的业务和职业道德素质,客观地说,同企业走向国际市场这种现实需求还有较大差距,高水平的财务总监还是凤毛麟角,非常缺乏。因此,我国的大学本科教育,硕士、博士教育,应当抓紧培养一批具有高深理论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高、精、尖人才,以解燃眉之急。在企业内部,会计核算的方式上,应当恢复过去的优良传统,实行厂部核算下的车间核算和班组核算。划小核算单位,将成本、费用、收入、利润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大企业算小账,把经济效益一点一滴挤出来。 二、会计监督职能 会计监督职能是会计监督工作应发挥的作用,或它应有的功能。会计监督的主体是企业、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会计监督的对象是企业、单位的经济活动。会计监督的内容主要表现在:(1)监督经济业务的真实性。监督企业、事业等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求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不符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2)监督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就是要监督企业、单位所发生的经济业务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凡符合有关规定的,会计人员予以办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违法的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处理;对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违法收支,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以便处理。(3)监督公共财产的完整性。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公共财产,包括其各项资产。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监督公共财产是否得到很好的保管或正确的记录,账实是否相符。发现公共财产短缺或损毁,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会计监督按照与经济业务发生的时间,可分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事前监督指在经济业务发生之前,即审核其是否符合有关政策、法令和制度的要求,对于违法的经济活动,要坚决加以限制和制止。只有限制非法活动,才能鼓励正当经营;限制滥用、浪费,才能增产节约,增收节支。事前监督可收防患未然之效,使会计监督处于主动地位。事中、事后的会计监督是对会计所反映的经济活动情况及有关资料加以检查和分析。通过检查和分析可以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对已发现的问题,要拿出整改意见,提出行之有效的措施。调整经济活动,实现规定要求的预期目标。 在明确会计监督的内容和过程之后,若把会计监督放置到目前的经济环境之中,审视其质量,就会发现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1)会计监督的主体应当扩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七十三条规定:“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会计监督。”现在,在会计核算中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建立账外账的现象屡有发生,多数是由单位的会计或受指使、或自己所为形成的。让造假者自身去查假、打假,其结果不难想象。应当看到,我国会计队伍的整体素质是好的,他们分布在不同行业的不同单位,是会计监督的主力军。但会计主管部门不应袖手旁观,不能仅仅充当制度的制定者和宣传者,应当介入到会计监督之中,弥补单位会计人员自身监督的不足。(2)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现在,会计委派制的实施,新的会计制度的实行,对客观因素造成的会计信息不实发挥了抑制作用。但人为因素造成的会计信息不实,只能靠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来约束。如出于种种目的歪曲企业、单位的财务状况,随意操纵收入、费用的确认标准。或随意改变利润的计算和分配办法,以达到夸大经营者业绩或粉饰公司业绩的目的,其结果必然损害国家和投资者的利益。2000年修订后的《会计法》,虽加大了对提供虚假会计信息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处罚力度,但实际效果并不十分明显。虚假会计信息的根本治理,靠会计人员娴熟的业务技术和职业道德在日常核算中的自觉恪守。新闻宣传部门要披露打击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现实案例,弘扬遵守政策、认真负责的会计人员的先进典型,为会计人员营造一种守法、护法、执法的良好环境和社会氛围。 会计核算职能和监督职能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不可分离的,核算职能是监督职能的基础和前提。监督职能的发挥能够更好地保证会计核算的质量。会计核算和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能使企业、单位的经营活动实现管理最优,效益最佳的目标。 参考文献: 1.于玉林。现代会计结构论。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陈国辉。会计理论体系研究。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 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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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可京99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根据《会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内容包括以下四项: (一)监督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具体包括: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单位是否设置账簿;设置会计账簿的单位,其设置会计账簿的情况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各单位是否存在账外设账的违法行为等。 (二)监督各单位的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具体包括:各单位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各单位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相符。是否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各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等。 (三)监督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具体包括:各单位会计核算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处理方法、会计记录文字等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各单位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支出、成本费用、利润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是否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各单位会计档案的保管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 (四)监督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具体包括: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取得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接受管理;会计机构负责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等。同时规定,财政部门在对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时,如果发现有重大违法嫌疑的,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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