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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原材料8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60。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9360(2):借:原材料1000,.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1000(3):借:银行存款35100,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4)借:原材料1044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560。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12000(5)借:固定资产2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0,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234000(6)借:原材料1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11700(7)借:银行存款70200,贷:主营业务收入6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00(8)借:应付职工薪酬3510,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借:主营业务成本2000,贷:库存商品2000(9)借:其他应付款23400,贷:其他业务收入2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10)借:固定资产清理5000,累计折旧25000,贷:固定资产30000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100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1+4%)]*4%/2=192.31,(假设该设备未抵扣进项税)固定资产清理9807.69借:固定资产清理4807.69,贷:营业外收入4807.692当月应纳增值税=-34000-1700+10200+510+3400+192.31=-19217.69当月消费税=(200*150+500*120+500*6+20000)*20%+0.5*【500+700箱(把箱换算成瓶)】(再把瓶换算成500克)=22600+从价计征消费税税额
CamillaGao
一、税务会计的定义及基本职能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相对,以税法法律制度为准绳,以货币为计量单位,运用会计学的原理和方法,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形成、申报、缴纳进行反映和监督的一种管理活动。税务与会计结合而形成的一门交叉学科。 税务会计应按照税法规定,正确计算和缴纳税款,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误;确保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做到不拖不占,迅速缴库。 税务会计的基本职能是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形成、申报、缴纳进行反映和监督。税务会计要对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及其缴纳情况进行记录、计算、汇总,并编制出纳税申报表;税务会计要对纳税人纳 税义务及其缴纳情况,进行控制、检查,并对违法行为加以纠正和制裁。这种反映和监督,只能在作为纳税人的企业单位里进行,并由纳税人的会计人员去实施。 二、企业税务会计与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存在不同方面税务会计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一门新兴的边缘会计学科。税务会计作为一项实质性工作并不是独立存在的,它与财务会计一样,同属于会计学科范畴。它是以财务会计为基础来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因此,税务会计的资料一般来源于财务会计,他只是对财务会计处理中与现行税法不符的会计事项,或出于税收筹划目的需要调整的事项,按税务会计方法计算、调整,并作调整会计分录,再融于财务会计帐簿或报告之中。但是与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会计相比较,其差别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企业税务会计要在税法的制约下操作。 对于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方法、处理方法等,企业可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并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加以选择,按照会计准则核算企业的财务成果,并为企业利益相关人(包括银行、债务人、潜在投资者)提供真实相关的信息,便于他们投资决策。但作为企业税务会计,必须严格按照税法(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运作,受税法制约,不能任意选择或更改,实际是按照税法来核算企业的收入、成本、利润和所得税的会计核算系统,其目的保证国家税收的充分实现,调节经济和公平税负,为国家税务部门和经营管理者提供有用信息。例如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在固定资产的折旧上可在现行财务制度规定的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限总和法等几种方法中选择,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其中一种;在存货核算中,企业可在加权平均法、后进先出法、先进后出法等五种方法中选择,并可对不同种存货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一经采用某种计价方法,就不能任意变更,但企业税务会计只能依照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方式及存货核算方法,并需报税务机关批准或备案。也就是说,企业的经济行为和财务会计核算涉及到税务问题时,应以税收法规为依据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要求不一致时,应以税收法规为准绳,进行必要的调整。 (二)企业税务会计是反映和监督企业履行税务义务的工具。 企业税务会计作为会计学科的一个分支,它对企业以货币表现税务活动的资金运动过程进行系统、全面的反映和监督,具有其相对的独立性和特殊性。财务会计核算的依据是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财务会计强调遵循会计准则,依照会计制度处理各项经济业务,会计人员基于自身的理解和情况的特殊性,对某些相同的经济业务可能有不同的表述方式,出现不同的会计结果,这是会计的灵活性和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具有弹性的正常表现,遵循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为使报表公允地反映某一会计期间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允许企业在一定情况下对收益和费用进行合理的估计,对此,在特定时候,财务会计可以考虑币值不稳的因素,如在物价变动情况下,企业通过会计计价方法的选择,寻求能够较为合理的反映物价变动影响的计量模式,而税务会计核算的依据是国家税法,企业税务会计应有一套自身独立的处理准则,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例如房地产税,商品房一经售出,即使购买方未付清房款,房地产商都得按“权责发生制”记入收入;但税法考虑到房地产商支付税款能力,则根据房地产商收到房款来确定纳税时间,即以“收付实现制”作税务会计基础。同时为了保障税收收入,便于保管,一般不允许企业估计收益和费用。企业税务会计计算损益的程序和结果与财务会计不同,特别是从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成本费用的标准与财务会计不同。如财务会计把违法经营的各种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折款从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列支,即准予在利润结算前扣除,但税法则规定不予在计算应税所得时扣除;财务会计把计入管理费用的业务招待费准予在利润结算前扣除,但税法则规定只准予按一定的比例扣除,超过部分应计入所得额计缴所得税。此外,税务会计坚持历史成本,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变动,更重视可以预见的事项,通过税务会计工作所反映出来的情况,保证企业的税务活动按照税法规定进行,使应纳税金及时、足额地解缴,防止偷、逃、骗、欠税问题发生,保证企业认真、完整地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因不熟悉税收法规、未尽纳税义务而受处罚所导致的损失。 (三)企业税务会计具有税收筹划的作用。 企业税务会计不仅仅是对税务资金运动的反映和监督,而且能通过税负因素分析等方法,使纳税人更加明确地利用合法手段来达到少交税的目的。具体地说,是指企业税务会计依据税法的具体规定和自身生产经营的特点,筹划企业的经营方式及纳税活动,使之既依法纳税,又可享受税收优惠,实现企业少交税或不多交税、减轻税负的目的。例如我国《企业增值税法暂行条例》规定,企业采用现销方式,收到货款或是取得索取货款的凭据的当天确认销售收入;企业采用托收承付或是委托收款方式,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确认销售收入;企业采用的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确认销售收入。因此,企业可根据企业产品销售策略选择适当的销售收入确认方式,尽量推迟确认销售收入,从而推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使其推迟缴纳所得税,这样可以视同国家提供的无息贷款,对企业而言,这是大有裨益的。又比如以长期债券投资溢价、折价摊销方法的选择为例。企业进行长期债券投资时,其溢价或折价的摊销方法可以采用直线法,也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投资于债券时,每期列作企业投资收益从而增大企业税前利润的债券利息收入为应计利息与当期应摊销溢价的差额或应计利息与当期应摊销折价的合计。由于采用直线法时,各期溢价或折价的摊销额是均等的,故所确认的投资收益也是均等的;而采用实际利率法时,各期溢价或折价的摊销额均逐期增加,故所确认的投资收益则呈逐期减少或逐期增加的变化趋势。因此,当企业以溢价或折价方式购入除利息收入免税的国债以外的其他债券时,选择直线法摊销溢价或选择实际利率法摊销折价,可以在债券存续期内相对推迟投资收益确认的会计期间,由此减少前期所得税负担,以获得递延纳税利益等等。 三、设立企业税务会计的必要性设立企业税务会计,不仅是企业为了适应税法的需要及税务部门征收管理的需要,它还涉及社会经济生活领域的诸多方面。其必要性是: (一)会计体制改革的需要。 我国会计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建立一套能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会计信息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而不再具体规定企业如何进行会计核算,这就使企业财务会计核算产生很大的灵活性。随着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企业财务会计的目标更加明确,即为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信息,折旧使得财务会计目标与税法目标差异越来越大,只有将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才能使财务会计按照新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进行核算监督,才能使会计改革见成效。 (二) 健全我国税制的需要。 税制改革是中国的税收体制不断完善,逐步建立了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的税收调节体系,基本上符合税种健全、税率合理、税负公平的要求,有利于发挥税收征集国家财政收入和发挥经济杠杆作用、调节经济运行的双重作用。在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合一的体制下,稳定税基、规范缴纳行为、优化税收收入水平的要求和各项复杂的计税工作,不可能在企业会计准则和制度中一一体现。有时,企业可能处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利用税法的不完善,通过直接调整会计数据、修正某业务财务决策等,实现其少缴税的目的,因而,作为纳税义务人,不论其经济性质、组织形式和经济范围,都需要建立统一的税收会计,以适应依法、合理、准确纳税的需要。 (三)设立企业税务会计是完善税制及税收征管的必然选择。 一是有助于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上缴。企业配置既懂税法、又精通会计业务的专门的税务会计人员,根据税法规定和生产经营情况及时计算、申报纳税,及时、准确履行纳税义务。二是有利分清税企权责,使税务人员从繁杂的财务帐簿、报表检查中解脱出来,利用更少的人力全面高效地履行税务部门应有的职责。三是有利税制结构的完善。企业税务会计相对独立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之后,企业税务人员能对企业税务资金系统的运动情况进行潜心研究,有助于国家税务人员提高业务水平,也能使税务部门更容易发现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及税制的不完善之处,从而加速税收征管向法制化、规范化、公正化的进程,进一步加速税制完善的进程。 (四)设立企业税务会计是企业追求自身利益和加强管理的需要。 企业作为纳税人应忠实地履行纳税义务,不得仅以企业一己之利,片面追求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和纳税额的最小化,企业一方面要认真改造纳税义务,另一方面也应充分享受纳税权利,如有权申请减税、免税、退税,有权请求税务部门解答有关纳税问题。有权对税务处罚要求举行听证,有权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复议。对上级税务机关的复议不服时,有权向人民法庭起诉。对税务干部营私舞弊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或控告。有权在税法容许的前提下确定企业类型、企业经营方式以减轻自身税负等。要充分享受纳税权利,必须熟知税法,不仅要熟知税法原理和各税税法,更应精通各税种的实施细则、具体规定和补充规定等;不仅要站在征税人角度熟知税法,还应站在纳税人角度正确进行有关纳税的会计处理。由于会计提供的信息往往偏重于财政、税务、信贷等部门的需要,忽略了企业自身对会计信息的需要,不利于企业加强管理的需要。但是将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时,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在可供选择的范围选择适合于企业实际情况的会计处理程序、方法、,从经济的角度出发,反映企业真实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而不必完全遵循税法规定的方法来进行会计业务的处理。财务会计人员才可以把主要精力放在加强管理上,减少不必要的繁琐的核算工作,并适时作出符合企业利益的、明智的财务决策。 (五)设立企业税务会计是企业经营市场化的重要手段。 首先,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已经转换,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在会计上体现为利润与税收分别核算,也就使两项制度分离成为必然。其次,企业组织方式和经营方式已经趋于多元化,民营、私营企业已成为不可忽视的经济力量,二者合一的会计制度对他们更加不适应。最后,市场经济要求等价交换,国家和纳税人的利益结合点是分配机制,从税收角度讲,两者存在一定矛盾,国家干方百计保证税收收入,纳税人想尽办法少交、不交税,而税务会计的出现恰恰满足双方的要求,在税法允许下,企业争取获得纳税方面的优惠待遇则属常理,况且,如果现行税法中存在某些“灰色地带”,纳税人从自身利益出发,采取避重就轻、避有就无、避早就晚等策略也属合乎情理和法规之举。当然税务部门在税务实践中,对主动发现、被动发现税收立法、执法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堵塞漏洞。这样,合理的税务会计制度既保证国家税收要求,又维护了纳税人的利益,对经济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六)设立企业税务会计是完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 为强化国家调控国民经济的能力及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我国借鉴国际经验,于1987年开始“宏观会计”研究,试图通过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为国家调控国民经济活动提供信息服务。令人遗憾的是,该体系至今未把“企业税务会计”纳入其组成部分。在宏观、微观经济管理人员头脑中,“税式支出”(即国家采取各种途径饶让给纳税人的利益)都是一个模糊的概念。现有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仅包括国民收入会计、投入产出会计、资金活动会计、国民资产负债表、国际收支平衡表等部分。当然,这与企业会计,即微观会计撇开税务资金的流动,从而使占国家财政收入90%以上的税收收入不能依法核算密切相关。因为税法是根据宏观经济政策和经济发展水平来制定的,因而税法高度地体现了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而财务会计是根据会计理论和会计惯例进行核算的,体现的是投资者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需要主要是满足微观企业投资者的需要。由于我国多元投资主体的出现,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此时若财务会计再不与税务会计分离,会计核算继续实行两头兼顾,则会影响会计信息质量,使之不能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若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企业就可以有较大的自主性,可以在允许的范围内,选择适合自身的会计处理方法,使其提供的会计信息真实、客观、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从而有利于各投资者的决策,也有利于国家的宏观决策。因此,企业设立企业税务会计也是完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 (七)设立企业税务会计是我国经济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要求。财务会计是一门对外报告会计,要为投资者、债权人等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它必须符合公认会计准则要求,以真实地反映纳税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这就要求不能受随经济形势变化而变化的税法制约,不能随税法的变动而变动,但是又不能按税法的要求来计算和缴纳税款。解决这一矛盾的方法,只有建立税务会计。进入二十世纪以来,税务会计逐步完善,受到普遍重视,并发展成为重要的会计学科。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越来越多,其投资额也越来越大,而我国在国外投资业务也越来越多,为了符合税收的国际惯例,改善投资环境,防止国际避税,维护我国经济权益和企业利益,进一步扩大我国在国际间的经济往来,建立独立的税务会计也是十分必要的。建立税务会计以后,我国的财务人员才有可能不受税法的约束,缩小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而真正地按照真实、公允的要求提供会计信息。 四、建立我国企业税务会计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方法1.税收制度存在不健全的地方,导致征管与会计核算管理不同步。 1、新税制的实施,难以适应《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原来规定的核算内容。尤其是目前价内税与价外税的并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角色的互换,使企业日常会计核算复杂化。新税制实施之初,增值税作为价外税的会计处理首次施行。相当一部分企业会计人员对期初存货处理、含税收入还原、视同销售行为的计税等会计处理方法不熟悉,企业税收会计核算一度出现比较混乱的局面。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负增值”及低申报问题的大量出现,税收政策又作了相应的改变,国税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更加慎重,适当缩小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范围,迫使企业不断改变税收会计核算方式。加之比如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对收益、费用、资产、负债等的确认时间和范围的规定不同,使得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产生了差异,这些差异包括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要准确核算差异,就要依法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等等问题,税务人员通过稽查后,就直接计缴税金,对会计核算工作的繁琐性认识不够,未能帮助其调整帐目的处理,从而使其在作帐上无所适从,导致税收核算上的混乱。 2、税收会计缺乏规范的核算的准则。现行的会计制度对税收会计核算只设“应交税金”一级科目,然后按照各税种分别设置二级科目,比如核算增值税的科目为“”应交增值税“、核算营业税的科目为”应交营业税“等等,而相继颁布的新税种,又只是各个税种相互独立地列明会计处理方法。企业会计人员只能知道实际缴纳及未缴的的税款,对比较详细的税收情况则无法从帐簿中直接获取,而且难以从统一的文本中比较系统了解和掌握税收会计核算方法。在税款计缴过程中,难免顾此失彼。如工业企业在材料购进环节,既要确定购进环节的增值税及原材料成本,又要对应征消费税的产品计算出税法规定的外购环节允许扣除的消费税。由于消费税不是对所有企业普遍征收的税种。经常造成计税失误,从而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增大了会计人员的工作量。虽然掌握会计核算方法是会计人员的最起码要求,但要求企业所有的会计人员都精通税法,显然也是不可能的。 3、税务机关对会计核算人员缺乏有效的监督,影响了税务会计人员的素质提高。企业在实际的工作中,要配备既懂税收规定,又精通会计业务的专门税务会计人员。而目前会计人员的管理方式是统一由各级财政部门培训、发证及考核,但在对税收业务的核算中未必能做到税收机关的要求。主要是税务机关对会计核算工作还缺乏硬性监督。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7条规定了“企业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对已建立账簿而核算混乱的,仍无法作出规范性的处罚。更何况企业会计核算管理主要遵循的是财政部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其解释权不在税务机关。因此只通过一般性的税法宣传和公示公告,告知做好会计的帐务。我们知道要使企业会计人员系统掌握税收会计核算方法,除了自身的学习外,最好的方法是对税收会计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及考试。但税务机关又无此权利,这客观上影响了部分企业会计人员税收会计核算技能的提高,影响了税务会计的发展。 4、缺乏独立行使税收执法权。税收,对国家来说,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对纳税人来说,是必须承担的经济成本。虽然,税务机关是直属管理,但是其与地方还有很大的关系,特别是地税,因此税务机关能否独立行使税收执法权,无论对政府还是对纳税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各级地方政府作为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行为主体,直接参与经济生活,往往对税收的征收管理进行直接干预,使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偏离法治轨道,也影响国家的税收收入。 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几点改进方法。 1、税收政策的变动应充分考虑到税收会计核算变更可能带来的后果。新的增值税实施以后,税收与成本收入直接分别核算,计税方式更加科学。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后,在认定审查期间停销或停购待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企业经营间歇性中断;也有的企业为减少税采用虚假的税收会计核算方法。这些都应该在今后的税种设计和征管工作中充分予以重视。 2、应建立统一的税收会计核算规范和加速税务中介的发展。建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中,应尽量保持税收会计核算方法的相对稳定。在此基础上,将各税种所涉及的税收会计核算方法,统一汇编成权威和规范的文本,作为会计教学与培训的必备教材或操作指导用书,并及时补充和完善。健全的组织形式是保证企业税务会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的必要条件。由于财务、税务会计的分离,并且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化和企业竞争加剧,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加强,专业化要求提高;在税务会计方面,制度体系也日益完善,确认标准和计量方法越来越精细,同时在税收征管上更是加强严格执法力度,使涉税业务风险增大。财务税务会计分离,及它们都向着更加专业化发展,使原来包罗财务税务于一身的“会计人”,越来越难以再胜任一身两职。这些都自然促使企业涉税会计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有必要成为一个独立的服务专业,为大中型企业提供税务筹划等顾问咨询,为广大中小企业、个人提供日常税务咨询和纳税申报等具体涉税代理业务。 因此 在大中型企业应设置专职税务会计。大中型企业涉税事务多,涉税金额大,对企业财务影响重大,设置专职税务会计有规模效益。至于小型企业和一些业务较简单的中型企业,其涉税业务可以主要通过委托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代为处理。 3、税务机关应重点加强稽查后的调账管理。在征管工作中,税务机关应根据税前列支项目调整和稽查补退税款所发生的企业应纳税额变化,将调账指导与监督工作纳入征管程序。要充分应用会计知识,正确核算税收资金,完整地记录税收业务活动的过程和结果,确保税收会计核算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随着会计电算化的普及,新税种凡涉及会计核算方式改变的,应同步开发出与之配套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针对当前税收会计核算比较混乱的情况,税法制定权威部门应制定出相应的约束范围和处罚措施,使税收会计核算工作走上规范化管理轨道。 4、建立税务会计需提高人才的综合培养。税务会计本身属于会计人员的一种,其目标是促进企业生产发展,提高经济效益,那么税务会计的会计、税务、法律知识综合素质则是税务会计保持旺盛生命力的核心和保证。一方面要加强税务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以接受教育、自我教育等形式,以学历教育、继续教育等途径,以观念教育、规范教育、警示教育等内容,强化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帮助和引导会计人员培养职业道德情感,树立职业道德信念,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另一方面要加强税务会计职业道德自律建设。税务会计职业道德主要依靠会计人员的自觉性,具有很强的自律性。税务会计人员要自觉遵守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做到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和强化服务。要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遵守职业道德。 5、建立税务会计需加强法制建设。税务会计是新生事物,它是随着经济发展而的产生,那么其相应的法律法规肯定尚未完善,因此建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尽快制定出相关的法律法规。那么,企业税务会计可能会把注意力更多地放在如何税收筹划,甚至税收避税上。这便对企业管理及税收征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要求企业利用制度的形式规定税务会计必须遵循的准则,规定企业的其他管理人员不能为达到某种目的而强行要求税务会计作出违法行为,从而为企业税务会计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这就需要法律法规给其一个说法,即保障其权利不能受侵犯或规范其责任;另一方面要求税务人员要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减少税务管理上的人治现象。这不仅可以防止税务机关可能出现的权力腐败,而且可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因税务机关的滥用权力和越权行事而遭受损害。法制建设,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这就要我们各个部门的长期配合、努力,我们相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税务会计作为会计的一个分支,肯定会不断的得到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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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自1994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增值税税收政策,并作为我国的主税种,无论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中还是在企业内部都倍受重视。经过几年的实践,有许多问题逐渐呈现出来,而且已经明晰化。在这里仅就增值税会计处理上一些问题进行探讨。现行的增值税会计核算采用价税双轨制形式,显然更多地体现了税法的要求,背离了增值税的会计内涵和会计核算的一般规律。我国现行增值税的主要法规,从内容来看,这些规定过多地考虑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税收征管的需要,人为地扩大了税收法规与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之间的差异。一、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模式存在的问题(一)违背历史成本原则历史成本原则要求企业以实际付出的代价和承担的义务作为取得资产的入账价值,真实反映某项资产的取得成本。一般纳税人在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完税凭证等合法凭证的情况下,实际付出的是货物的买价、采购费用和增值税,而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价税分离核算要求,买价和采购费用计入货物成本,增值税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即增值税从存货成本中分离出来单独核算,据此反映的货物成本只是实际成本的一部分,造成存货成本被低估,存货计价背离历史成本原则,这扭曲了增值税的会计内涵。(二)违背可比性原则从三个方面来看:第一,从单个一般纳税人看,如果购进货物时按规定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存货成本就不包括付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该企业在购进时只取得普通发票或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其存货成本则包括付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同一企业的存货,有的按价税分离进行会计核算,有的按价税合一进行会计核算,使同一企业的存货成本没有缺乏可比性。第二,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关系看,一般纳税人如果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存货成本按价税分离核算,反之,存货成本则按价税统一来核算,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是否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均按价税合一核算存货成本,从而导致了不同类型企业的存货计价缺乏可比性。第三,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收入来看,如果含税的销售额都是100万元,将其核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时,一般纳税企业的不含税销售额为85.47万元,小规模纳税企业的不含税销售额为94.34万元,可见不同类型的企业销售额也缺乏可比性。(三)不符合配比原则税法规定,确定销项税额的原则与财务会计上确认销售收入的原则相一致,采取权责发生制。但作为与销项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其确认却未遵循权责发生制,遵循了收付实现制,严格说并未遵循收付实现制,是半截收付实现制。因为按现行制度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工业企业采用“货到扣税法”,商业企业采用“付款扣税法”,付款扣税法体现了收付实现制,而货到扣税法则根本未体现任何原则,故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确认原则不同,未真正贯彻配比原则。这使得同一计税基础实行两种不同的原则,同一时期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不相配比,使得人们难以从销售收入同增值税的逻辑关系上判断出企业是否合理地计算并交纳了增值税,从而使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有用性大大降低。另外,由于当期所购入的原材料并不一定全部被消耗在当期已销售的产品成本中,因此,企业每期交纳的增值税,并非企业真正的增值部分。(四)不符合公平原则第一,在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情况下,由于不同类型的纳税主体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不同(工业企业采用“货到扣税法”,商业企业采用“付款扣税法”);使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实际税负不同,进项税额可以提前抵扣的纳税主体较之滞后抵扣的纳税主体税负要轻。第二,对坏账的处理也欠公平。《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会计期末应按规定的比例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以体现稳健性原则。但根据税法规定,对坏账中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并未作任何处理,这是极不合理的,因为一旦发生坏账,企业不仅要损失销售款,还要无端赔进一笔数额不小的增值税,从而遭受双重损失,对购买者来说则得到双重收益,造成了纳税人在纳税时的不公平待遇,而且,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商业信用会更加频繁,这样将会严重影响赊销企业的经济效益,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五)不符合明晰性原则第一,在有些情况下,企业已将所有权凭证或实物交付给买方,并且预收货款,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如企业尚未完成售出商品的安装或检验工作,且此项安装或检验任务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收入准则规定不能确认收入实现,但税法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当天确认应税销售额并计税,即会计工作为应纳增值税会计核算,仅作预收货款和发出商品的会计分录: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预收账款”,同时借记“发出商品”,贷记“库存商品”等。商品安装完毕并检验合格后,会计上确认收入,这时:借记“预收账款”、“银行存款”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发出商品”。这样做会造成纳税申报表的填报难度,一方面填报时必须分析有哪些业务在本期会计上未确认为收入,但依据税法规定又必须在本期纳税;另一方面还必须分析本期会计收入中有多少业务已于前期申报纳过税,要予以扣除的。增值税会计处理存在缺陷,导致账表脱节。第二,增值税相关报表揭示不明晰。《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要求,编制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作为资产负债表的附表,税法要求编制增值税纳税申请表,两张报表的编报均为反映增值税纳税活动的信息。但它们都没有详细列示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和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有关规定而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也未反映收取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这种报表结构和内容,既不便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监管,也不便于有关方面对企业涉税理财活动的了解。建立新的增值税会计模式需要按照会计基本原则对增值税会计处理进行重新设计,减少以至消除税法对增值税会计处理的影响,但是新的增值税会计模式必须满足征纳税的信息需求。(一)保持现有的财税合一、价税分离的模式,并适当加以改进在现有模式下,只可改进存货成本可比性问题。对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时,不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都采用价税分离的方法核算存货成本,对于普通发票中不能抵扣的增值税可记入“管理费用”科目。这对企业是一种制约,又符合成本核算原则,企业无进项税额抵扣,是一种经济制裁,促使其认真使用和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对改变用途的存货和出口退税差额,其进项税额转出时,也记入“管理费用”科目。同理,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将增值税记入“管理费用”科目。(二)将增值税会计核算中的“权责发生制”改为“收付实现制”建议取消税收法规中关于“货到扣税法”的规定。所有企业的进项税额都要在实际付款后才能抵扣,销项税额也要在收到货款以后才须交税。这样,既可以防止纳税人利用没有实际交易的虚假发票申报抵扣,又可为现金流量表的编制提供相关指标。目前,增值税会计在国外的记账原则多采用收付实现制,这从根本上解决了款项收付与税款缴纳脱节的矛盾。我国要解决这一矛盾,只有加快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步伐。为正确处理财务会计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与收付实现制确认的差异,应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待转进项税额”和“待转销项税额”两个专栏,分别用于核算应付未付的进项税额和应收未收的销项税额。在研究会计方法时,要考虑税收制度的稳定性,即以现行税制为前提,不改变或少改变各个税制要素的规定,因为要改变这一些规定,就要涉及到税收制度的改革,而不是一个单纯的会计方法问题了。1.对赊购业务的处理。在赊购商品或劳务时,按买价借记“原材料”、“商品采购”、“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发票所列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进项税额)”科目。待实际付款时,再将已支付的进项税额从“待转进项税额”专栏的贷方转到“进项税额”专栏的借方。发生坏账收入时,按价税合计数借记“应付账款”科目,按其中的价款贷记“营业外收入”,按无法支付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进项税额)”科目。期末,“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进项税额)”科目如有借方余额,表示尚未结转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2.对赊销业务的处理。在企业赊销商品或劳务时,按价税合计数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销售价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发票所列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收款时,再将已收入的销项税额从“待转销项税额”专栏的借方转到“销项税额”专栏的贷方。当发生坏账损失时,按其中的价款借记“管理费用”、“坏账准备”等科目,按无法收回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科目。按价税合计数贷记“应收账款”科目。期末,“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如有贷方余额,表示尚未收到的销项税额。这样处理,既解决了款项收付与税款缴纳脱节的矛盾,又使同一时期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配比,增强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同时,还能避免购货方提前扣减增值税、销货方提前纳税的现象,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三)关于收入准则与税法规定在确认收入的时间上存在差异的账务处理笔者认为通过“递延税款——增值税”处理比较合适,即当发出商品,预收货款时,借记“递延税款——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在确认收入时冲销递延税款,借记“预收账款”、“银行存款”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递延税款——增值税”等,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对“递延税款”科目的余额要进行分析填列。其中“递延增值税款”明细科目的余额一般在借方,应列入资产项目中的“递延税款借项”。(四)完善增值税相关报表的内容针对增值税相关报表揭示不明晰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在相关报表中增加列示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详细内容。另外,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增列“待转进项税额”和“待转销项税额”两栏,期末将“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进项税额)”借方余额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贷方余额分别填入这两栏。这样做不仅有助于企业投资者和税务机关了解企业货款收付与税款缴纳的情况,也有利于有关方面对企业涉税理财活动的了解。(五)简并现有核算增值税业务的明细科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核算增值税业务的明细科目经过几次调整后,已由过去的“应交增值税”一个明细科目增加为现在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和“增值税检查调整”三个明细科目。从目的上看,细化明细科目核算,是为了更好地区分当月已交、当月留抵、当月应交未交、当月多交以及当月查补税款等具体情况,防止因核算不细而造成用当月应交、当月查补抵顶上月欠税等现象;但从运用情况看,由于明细科目设置过多,各科目核算内容过于繁琐复杂,加上科目属性不清等原因,实际运用效果很差。因此,应简并现有核算增值税业务的明细科目,将“增值税检查调整”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归并到“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这样简并调整既能满足对增值税实施检查的有关核算要求,又能符合“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核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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