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uelove1995
这个注册有送 地址 u6.gg/7qyp若有加热条件或浓度很大,写成NH3(标“↑”号)一般写NH3·H2O。固体与固体间的反应不能写离子方程式;浓硫酸、浓磷酸与固体的反应不能写离子方程式。⑤离子方程式要做到两配平:即原子个数配平,电荷配平。⑥有酸式盐参加的反应,要满足反应物物质的量的比三、离子不能大量共存的规律:离子去负电荷较为容易),在这种情况下将会发现电力不再平衡,于是就能看到电的吸引作用。为了对电力作用究竟比引力作用大多少有个概念,我们举出大小为 1 毫米,相距为 米的两粒沙子为例。假如它们之间的作用力没有抵消,每一、发给员工的奖金属于职工薪酬的一部分,应按照员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中,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会计分录:1、计算应付员工奖金时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奖金、津贴2、发放奖金时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奖金、津贴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二、说明1、《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职工薪酬是企业因职工提供服务而纸付或放弃的所有对价。其中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是指按照构成工资总额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纸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纸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纸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等。2、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1)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2)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3)除直接生产人员、直接提供劳务人员、建造固定资产人员、开发无形资产人员以外的职工,包括公司总部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人员相关的职工薪酬,因难以确定直接对应的受益对象,均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3、准则设置了第2211号“ 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1)企业发生应付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a)生产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b)应由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负担的职工薪酬,借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c)管理部门人员、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2)向职工纸付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费等,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扣还的各种款项(代垫的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其他应收款”、“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等科目。
托尼小吃货
(一)资产类 科目涵义
第101号科目 现金: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的库存现金。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由会计部门统一在银行开户,避免多头开户。
第105号科目 应收票据: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因从事经营活动销售商品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第106号科目 应收帐款: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因提供劳务、开展有偿服务及销售产品等业务应收取的款项。
第108号科目 预付帐款:本科目核算按购贷、劳务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第110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除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帐款之外的其他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借出款、备用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
115号科目 材料: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库存的物资材料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低值易耗品等。
第116号科目 产成品: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生产并已验收入库产品的实际成本。从事劳务活动的后勤事业单位,其劳务成果可视同产成品核算。
第117号科目 对外投资: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通过各种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第120号科目固定资产: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原价。
第125号科目待摊费用: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各项费用,如预付保险费、固定资产修理费、资料费等。
第126号科目库存有价票券: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发行的各种内部有价票券。如理发票、餐券、入场券等。
(二)负债类 科目涵义
第201号科目借入款项: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借入的有偿使用的款项。
第202号科目应付票据: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对外发生债务时所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第203号科目 应付帐款: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因购买材料、物资或接受劳务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本科目适用于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后勤事业单位。
第204号科目 预收帐款: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预收的款项。
第205号科目 应付工资: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津贴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通过本科目核算。
第206号科目 应付福利费: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按规定标准提取的福利费。
第207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存入保证金、应付统筹退休金、个人交存的住房公积金等。
第210号科目 应交税金: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应交纳的各种税金。
第211号科目 预提费用:本科目核算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后勤事业单位预提但尚未实际支出的各项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等。
第212号科目 发行有价票券: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内部发行的有价票券。如理发票、餐券、入场券等。
(三)净资产类 科目涵义
第301号科目 事业基金: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主要包括滚存结余资金等。
第302号科目固定基金: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购入、自制、调入、融资租入(有所有权的)、接受捐赠以及盘盈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基金。
第303号科目 专用基金: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的收入、支出及结存情况。
第306号科目 事业结余: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除经营收支外各项收支相抵后的余额。
第307号科目 经营结余: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各项经营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308号科目结余分配: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当年结余分配的情况和结果。
(四)收入类 科目涵义
第401号科目 财政补助收入: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收到的由国管局和上级单位投入的各类事业经费。
第 403号科目 上级补助收入: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收到上级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
第404号科目 拨入专款: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收到主管部门、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拨入的有指定用途,并需要单独报帐的专项资金。
第405号科目 事业收入: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为机关服务所取得的,具有补偿性、服务性、非盈利性的收入。
第409号科目 经营收入: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在为机关服务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盈利性的收入。
第412号科目 附属单位缴款: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收到附属单位按规定缴来的款项。
第413号科目 其他收入: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如对外投资收益、固定资产出租、外单位捐赠未限定用途的财物、其他单位对本单位的补助以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等。
(五)支出类 科目涵义
第502号科目 拨出专款:本科目核算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拨给所属后勤事业单位的需要单独报帐的专项资金。
第503号科目 专款支出:本科目核算由主管部门、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拨入的指定项目或用途且需单独报帐的专项资金的实际支出数。
第504号科目 事业支出:本科目核后勤事业单位为机关服务发生的实际支出。有财政补助收入的后勤事业单位,其财政补助收入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自行改变资金用途。
第505号科目 经营支出: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在为机关服务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以及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后勤事业单位的已销产品的实际成本。
第509号科目 成本费用:本科目核算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后勤事业单位应列入劳务(产品、商品)成本的各项费用。
第512号科目 销售税金: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提供劳务或销售产品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第516号科目 上缴上级支出:本科目核算附属于上级单位的独立核算后勤事业单位按规定的标准或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第 517号科目 对附属单位补助: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用非财政预算资金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第520号科目 结转自筹基建: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经批准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其所筹集并转存建设银行的资金。
扩展资料: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我部对《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粉嘟嘟的Pinky
第一种,奢侈加油法。车子立正,拆开手把上的储油槽盖,然后在车轮上的碟刹卡钳上有个用皮套保护起来的气口,把他拧开,拧开之后就可以放油了然后从储油槽里面加油,气口下面用盆接住油,等到气口出油没气泡的时候就可以了! 第二种,经济加油法,首先拆开油槽盖子加油致满,盖上。然后把碟刹边的气口稍微拧开一点,摄手把,摄到底,然后拧紧气口,再加油,然后别拧开气口,重复摄手把 ,刹车,大概20来下,再拧开气口、再加油、不断重复,直到觉得碟刹够松了!
爬爬的蜜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 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7]101号 1997-6-19 国家税务总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精神,切实做好个体私营户的建帐建制、查帐征收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贯彻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 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促进个体工商户加强经济核算,使个体经济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按本办法的法规,建立、使用、保管帐簿和凭证,但依法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帐簿或者暂缓建帐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复式帐: (一)2人(含2人)以上合伙经营且注册资金达到10万元以上的; (二)请帮工5人(含5人)以上的; (三)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15000元以上或者月销售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 (四)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帐的其他情形。 建立复式帐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法规设置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日记帐等,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成本、费用列支及其他财务核算法规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简易帐: (一)请帮工在2人以上5人以下的; (二)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5000元至15000元或者月销售收入在10000元至30000元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建简易帐的其他情形。 建立简易帐的个体工商户应建立经营收入帐、经营费用帐、商品(材料)购进帐、库存商品(材料) 盘点表、利润表,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 第五条 依法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帐簿或者不建帐的个体工商户,应按照税务机关的法规,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商品进销存登记簿等。 第六条 复式帐簿中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和总分类帐必须使用订本式,其他帐簿可根据业务的实际发生情况选用活页帐簿。简易帐簿均应采用订本式。 第七条 建立复式帐和简易帐的个体工商户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购领统一格式的帐簿、凭证;设立帐户、启用帐簿时应事先送主管税务机关审验盖章。 第八条 建帐户必须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法规办事帐务,不得涂改、撕毁、挖补。 第九条 帐簿和凭证(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要按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填写、装订或粘贴。 第十条 建帐户对各种帐簿、凭证、表格必须保存10年以上,销毁时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验,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建立复式帐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按法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月度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6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出。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可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税务代理等社会中介机构及其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代办有关建帐事宜。聘请财会人员建帐应填报《个体工商户聘请财会人员代为建帐申请审批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实施。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代理建帐人员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培训考试,合格者准予代理建帐记帐;对在代理建帐记帐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或者考试不合格的,取消其代理建帐记帐资格,不准代办帐务。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经税务机关批准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其机内帐可视为经营收入帐。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建帐户实行查帐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建帐初期,也可实行查帐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征收方式征收税款。 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依照本办法应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或者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成本、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征收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当地同行业同等规模其他纳税人的纳税水平按月从高核定其应纳税额,并可依照征管法的有关法规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 以建帐户流转税征收权的归属划分建帐管辖权,即: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业户,由国家税务局负责督促建帐和管理;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业户,由地方税务局负责督促建帐和管理。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未按本办法建帐或者违反本办法有关法规的,按建帐管辖权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照征管法的有关法规处罚。 第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建帐工作中所涉及的有关帐簿、凭证、表格,有统一法规的,按统一法规办理;没有统一法规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一设计、印制和管理。 第十九条 现行税收征管中按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私营企业、各类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个体或私营的企业、个人承包或租赁的企业,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以及其他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设置帐簿,建立复式帐,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税务机关对其不得再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的定期定额管理,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期定额是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法规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包括增值税额、消费税额、营业税额、所得税额等,下同)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经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核,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帐簿或暂缓建帐的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定额的核定工作。按照征管范围的划分,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经营额由国家税务局负责核定;缴纳营业税的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营业额及收益额或附征率由地方税务局负责核定。 第五条 税务机关核定定额要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业户自报。定期定额户要按法规将预计生产经营情况和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填写《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请核定表》。 (二)典型调查。主管税务机关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并按行业、地段、规模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户,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填制《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 (三)定额核定。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业户自报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典型调查情况,参照同行业、同规模、同地域业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应纳税额,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营业额及收益额,并填写《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报核定表》:1.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测)算核定;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3.按照清产核资盘点库存核定;4.核实收入凭证测算实际收入核定;5.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情况法规的其他方法核定。 采用上述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四)下达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核定表报县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写《定额核定通知书》,下达定期定额户执行,并同时张榜公开其定额。 定期定额户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重新核定申请表》。 主管税务机关要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程序进行调查复核,并填写《定额复核意见书》答复该业户。该业户在未接到税务机关的复核意见书前,应按主管税务机关原核定定额纳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行业、分地域划分定期定额户的定额等级,并可确定每个等级的最低定额。 第七条 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核定期可分为每季、半年或一年核定一次。具体核定期由各地确定。 第八条 定期定额户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以至影响其税务机关按原核定定额缴纳税款的,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要求调整定额的申请,并填报《纳税人变更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请审批表》。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审批表之日起30日内,按法规程序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原核定的纳税定额不停止执行。 (一)税务机关调查情况与该业户申请情况相符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报县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按调后不调前的定额调整原则,对其纳税额进行合理调整,填写《核定定额调整通知书》,下达该业户执行。 (二)税务机关调查情况与该业户申请情况不符的,主管税务机关对该业户的纳税定额不予调整,并签署意见后,退回申请审批表,业户按原定额执行。 第九条 定期定额户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法规,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和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 第十条 定期定额户必须在税务机关法规的期限内如实申报经营情况,报送纳税申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定期定额户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法规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定期定额户在银行开设税款储蓄帐户的,应按期提前存入不低于当期应纳税额的存款。具体缴纳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十二条 定期定额户外出经营,必须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按有关税收法规回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改变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迁移经营地址等情况时,必须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调整定额、重新定额及其他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歇)业时,应在停(歇)业前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停(歇) 业申请审批表》。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审批表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批,填写《核准停(歇)业通知书》,下达该业户执行,同时结算清缴税款,缴销未用发票,交回有关证簿。在纳税人停业期间,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实地检查,如发现虚假停(歇)业的,除按法规补缴应纳税款外,按偷税处理。 定期定额户停(歇)业期满或提前开始恢复营业,应在恢复经营前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申请,填报《复业申请表》。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停(歇) 业时间的,应在停(歇)业期满前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批,方可延期。 第十五条 定期定额户在核定期内的实际经营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至30%(具体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情况确定)而不及时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的,按偷税处理。 第十六条 定期定额户的其他征收管理,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表证单书,在总局下发的《税收征管业务规程——表证单书》中已有法规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要求进行印制和管理;没有法规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进行统一设计、印制和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其具体实施办法,并报总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winnie222626
中国体育彩票是国企。
中体彩彩票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是经国家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由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于2009年1月设立的独资公司,是全国唯一一家负责竞猜、乐透、即开等体育彩票全产品运营工作的国有企业。
公司已形成一支近500人的专业团队,由5个业务中心(研究与创新中心、品牌营销中心、综合运营中心、市场与渠道中心和数字业务中心)、责任彩票部及职能团队组成。
国家体彩中心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制定体育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制度和规范;
2、组织研究体育彩票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发行销售计划;
3、组织体育彩票新产品的研究开发;
4、监管全国性体育彩票市场推广,监管、协调地方体育彩票市场营销工作,审核地方体育彩票产品发行规则、销售方式和渠道;
5、负责监管、协调体育彩票电脑销售系统建设,研究制定体育彩票电脑销售系统、印制等技术规范,负责技术管理;
6、负责全国体育彩票发行、销售的财务管理,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体育彩票资金结算;
7、组织体育彩票各项业务培训;
8、开展体育彩票业务国际交流活动。
优质会计资格证问答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