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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兮月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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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moyuf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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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注册会计师管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执法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省内注册会计师依法组成的对注册会计师进行管理的社会团体。第四条省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依法独立、公正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第二章注册会计师第六条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独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禁止非注册会计师使用注册会计师的名称或者以注册会计师名义从事有关活动。第七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或者已经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独立审计业务2年以上的,可以由所在事务所按照规定履行注册会计师申报手续,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经注册后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第八条申请注册会计师的,应当由所在事务所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下列资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申请表》;(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或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资格证书;(三)学历、简历、专业技术职称证明;(四)从事2年以上独立审计业务的证明及业务总结;(五)所在事务所出具的工作证明及鉴定。第九条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决定注册或者不予注册。准予注册的发给国家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第十条已经成为注册会计师的或者申请注册会计师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其注册或者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未满5年的;(三)在财务、会计、审计和其他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未满2年的;(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罚未满5年的;(五)伪造注册申报手续,提供虚假材料的;(六)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七)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的。被撤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省财政部门申请复议。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必须加入事务所。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按照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可以办理下列业务:(一)设计企业会计制度,培训会计人员,担任会计顾问;(二)代理记帐,依法代理纳税申报;(三)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承办资产评估业务;(四)提供会计、投资等咨询服务业务,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五)代办申请注册登记,协助拟定经济合同、章程和其他经济文件;(六)其他的会计咨询服务业务。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接受省注册会议师协会的年度检验,检验合格者方可继续执业。第三章事务所第十六条事务所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批准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依法批准设立的事务所,为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团体会员。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事务所和负有限责任的事务所。合伙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负有限责任的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第十七条申请设立合伙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中国公民;(二)在申请注册所在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三)不在其他单位从事工作;(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有效证书,并有5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独立审计业务经历的证明;(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黑龙江会计培训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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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ndyhuihui

2014年。《开班仪式上,高大平副院长对黑龙江省高端会计人才培训班全体学员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代表学院由衷感谢黑龙江省财政厅对学院的信任和支持。高院长介绍了学院的发展情况,并从精选管理团队、精挑授课教师、精设课程内容等方面,强调了学院对黑龙江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的重视;学院积极搭建数字服务研究中心、智能财务研究中心等平台,聚贤纳才,服务于培养应用型的高端会计人才,助力各位学员在数字化经济时代下的职业发展。最后,高院长祝大家学有所获、学有所成,祝培训班取得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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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fiongfiong

黑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促进全省会计人员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的提高,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会计法》赋予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重要职责之一,是提高会计队伍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的重要手段和途径。第三条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第四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会计人员。第五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通过继续教育培训,提高会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使其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第六条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面授)的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计人员,其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在下一年度一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时间:(一)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6个月的;(二)年度内病假超过6个月的;(三)生育;(四)其他情况。有上述情况的会计人员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出具证明,经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核确认或授权审核确认。第二章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第七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一)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它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理财的能力;(三)业务知识培训和技能训练,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第八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以下(含中级,下同)两个级别,即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级以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一)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已取得或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应资格的会计人员;(二)中级以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已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以下及具备相应资格的会计人员。第九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作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财政部门认可的培训形式:(一)由财政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培训;(二)由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或会计人员培训;(三)参加经财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类脱产培训;(四)参加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并在当年至少取得1科(含1科)以上考试合格;(五)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第十条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的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第十一条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第十二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培训考试制度。参加培训人员培训时间满24小时后,应参加由财政部门统一命题的考试,合格后视为完成年度继续教育。第十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登记管理。培训机构应在会计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培训的15日内,将参加培训人员的有关资料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档案号、培训内容、培训时间、成绩等)以电子文本形式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在会计人员信息库中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第三章继续教育机构第十四条充分发挥科技学术团体、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计人员培训基地(中心)等教育资源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第十五条为保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凡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单位均须每年到财政部门备案,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财政部门应将备案的培训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六条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单位到财政部门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相关批件)原件及复印件;(二)拟培训内容、时间、授课老师、场所等情况;(三)培训单位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基本情况。第十七条培训机构每期培训前,应将参加继续教育人员名单、授课教师、授课内容、培训地点、时间等情况报财政部门。培训结束后,应在15日内将培训的有关情况以电子文本形式报财政部门。第十八条各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第十九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谁负责备案谁管理监督的原则。财政部门应对备案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在一个月内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财政部门予以通报:(一)以虚假资料骗取备案的;(二)采取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的;(三)以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的;(五)聘用的授课教师未参加省财政厅举办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的;(六)未按规定使用继续教育教材或强行推销、搭售培训教材的;(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四章继续教育的师资与教材第二十条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教学人员,应参加省财政厅举办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并考试合格,同时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一)承担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是具备教授职称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教师以及相应水平的公务员;(二)承担中级以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是具备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职称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教师以及相应水平的公务员。第二十一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应突出针对性和实用性,以适应不同级别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需要。第二十二条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自愿选择继续教育教材。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培训教材。第五章继续教育的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三条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与监督工作。(一)制定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二)确定全省会计人员每年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三)推荐或编写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四)组织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五)负责全省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备案和在哈尔滨市持有省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开展中级以下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备案;(六)负责本条第(五)项所列培训单位举办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的确认登记。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与监督工作。(一)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二)负责本地区中级以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备案和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的确认登记;(三)负责继续教育教材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四)定期反馈继续教育情况。在当年培训方案确定后15日内,将备案的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和授课教师等情况以电子文本形式报省财政厅。在年度培训结束后20日内,将本地区培训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以电子文本形式报省财政厅。第二十五条农垦系统、森工系统中级以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组织实施。第二十六条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组织和督促会计人员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培训,保证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和其他必要条件;应当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单位聘用(任用)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但未完成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体制,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每年末将通过“龙江会计网”予以公告。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将各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列入《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的内容。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在不违背本办法的前提下,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省财政厅2005年5月26日公布的《黑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试行)》(黑财会[2005]8号)同时废止。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7年03月21日实施日期:2007年04月01日(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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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片儿糕

黑龙江省内各地市的继续教育网上学习平台并不相同首先要了解自己当地财政部门指定的学习平台是哪个登录平台注册个人信息,并开通课程网上学习够规定的学时并考试合格打印成绩单,到财政部门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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