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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蛋love祺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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坤坤89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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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相关政策不同,考生可以咨询当地财政局。

会计师培训怎么退出

228 评论(11)

nanaxuanku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中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是指什么?答: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即会计职称证书,包括初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职称和高级会计职称,即持有会计职称证书的人员都需要参加会计继续教育。问:在继续教育新规中,满足什么条件是可以抵扣会计继续教育的学分?答:《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的第十三条进行了详细规定:第十三条 参加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如下:(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二)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七)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称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会同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央主管单位制定。

341 评论(12)

*指尖的淚

1. 阅读入会须知 2. 验证信息 3. 填写申请单 4. 提交申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以下简称非执业会员)管理工作,加强对非执业会员的服务和监督,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负责非执业会员管理相关制度的制定,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及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的非执业会员管理工作;地方注协负责本地区非执业会员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登 记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非执业会员:(一) 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不超过5年。(二) 执业会员停止执业或被撤销、注销注册不超过5年。(三) 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超过5年或执业会员停止执业或被撤销、注销注册超过5年,经过相关测试。第四条 申请程序(一)申请人向地方注协提出申请,并准确、真实、完整地填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表》(见附表一)。(二)地方注协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于批准的申请人,地方注协应当将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表》的相关信息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上报,并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汇总表》(以下称汇总表,见附表二)抄报中注协复核;对于不予批准的申请人,地方注协应当告知其原因。(三)中注协自接到汇总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复核。对于复核合格的,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确认,同时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中注协网站和地方注协网站上公告;对复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有关地方注协予以撤销。 经中注协复核合格的人员,由地方注协颁发中注协统一印制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书(以下简称会员证书)。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注协不准予其登记:(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5年的。(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2年的。(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罚的,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5年的。(五)因本办法第十条(四)、(五)项情形被取消非执业会员资格或被理事会劝其退会的,自相关决定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3年的。(六)由中注协或地方注协理事会予以除名的。第六条 非执业会员申请注册会计师注册获批准后,地方注协应当取消其非执业会员登记。第三章转会、退会和除名第七条 非执业会员由于工作调动等原因,出现跨省级行政区域变动的,可以办理转会手续。具体程序为:(一)本人向转出地地方注协提出转会申请并填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转会表》(以下简称《转会表》,见附表三);(二)转出地地方注协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在《转会表》上签署意见,包括该会员的会费缴纳情况、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当年年检情况等事项;(三)转入地地方注协接到经转出地地方注协签署意见的《转会表》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与该会员取得联系,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 非执业会员可申请退出本协会,具体程序为:(一)本人向地方注协提交退会申请,并同时交回非执业会员证书;(二)地方注协批准并报中注协备案。第九条 非执业会员拒不履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或地方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所在地地方注协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并报中注协备案。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所在地地方注协取消其非执业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并报中注协备案:(一) 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 受刑事处罚的。(三) 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四)在申请入会时,上报虚假材料的。(五)存在严重违反中注协职业道德守则的行为的。(六)未通过年检和自行退会的。被取消非执业会员资格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取消资格的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中注协申诉。中注协在收到申诉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予以答复。第四章 年度检查第十一条 非执业会员应当接受所在地地方注协组织的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新批准入会的非执业会员,不参加当年年检。 非执业会员的年检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第十二条 非执业会员年检的具体内容为:(一)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二)交纳会费情况;(三)是否具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第十三条 非执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无法委托他人办理年检的,可以向所在地地方协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暂缓年检:(一)在境外停留的。(二)生育休产假的。(三)因疾病不能参加年检。(四)地方协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暂缓年检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十四条 对于年检合格的非执业会员,地方注协应当在其会员证书上加盖年检合格印章。第十五条 对于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未交纳会费,或具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非执业会员,年检不予通过。第十六条 无故不参加年检的非执业会员,视为其自行退会。第十七条 地方注协应当将年检合格的非执业会员名单,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中注协网站和地方注协网站或相关报刊上予以公告。第十八条 对暂缓年检的非执业会员,待暂缓年检的事由消除后,再按以上程序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另行公告。第五章附 则第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外国和港澳台地区人士,可直接向中注协提出申请,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中注协1995年发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会协字[1995]105号)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退会、转会工作的补充说明》(会协字[1995]303号)同时废止。

275 评论(15)

火星电台666

不靠谱,第一,肯定有隐形条款的,比如要求课程一定要每天都看完,每天打卡,作业完成率不低于百分之多少。第二,是否销售或者课程顾问口头承诺,付款的时候有没有合同发票等等。正常来说,选择适合自己的培训班,然后跟着老师好好学习上课就可以的,偏偏是那种打着不过退费的机构,通过率越低

135 评论(15)

葳蕤9999

培训会计实操吗?一般三四个月!

214 评论(15)

80年代之后

看你具体要学习什么内容,如果是单纯学习会计证的话两个月左右,那如果你是还有学习做账的话,那时间就比较长了,有空可以到蓝晶阁606了解一下

240 评论(9)

杨小妹0215

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经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以上海为例,根据《上海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二)参加经主管财政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网络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三)参加主管财政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六)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扩展资料:

《上海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

(一)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二)参加主管财政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三)参加主管财政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

(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六)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

(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八)参加主管财政部门组织的其他形式培训。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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