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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强化预算执行,提升财政财务管理水平,服务政府决策,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财政国库执行机构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本省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政党组织、人民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开展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以下简称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设立的财政国库执行机构,在不改变单位资金所有权、资金使用权、财务管理权的前提下,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工资统发、会计集中核算的财政财务管理。暂不具备条件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采用其他管理方式。第四条省和市、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财政国库执行机构在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财政国库执行机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及所提供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提供虚假的原始凭证等报账资料。财政国库执行机构及其会计人员对单位的报账资料在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范围、开支标准、支出审批手续等方面进行审核,对记账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协助单位编造虚假经济业务事项规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第六条单位应当指定负责报账业务的工作人员,并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设置内部财务管理机构。因业务需要外聘报账工作人员的,应当报同级财政国库执行机构备案。财政国库执行机构会计人员和单位报账工作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接受国库集中支付、工资统发和会计业务技能培训。第七条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当保证财政国库执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职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不得阻挠、抵制财政国库执行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第八条单位在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年度预算、批准或者同意的各类预算追加和调整文件、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以及其他相关预算管理规定,不得擅自变更预算、改变财政性资金用途以及违规向实有资金账户转移财政性资金。财政国库执行机构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工作中对单位执行前款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第九条县级以上财政国库执行机构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及时安全、高效规范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统一规范国库集中支付、工资统发和会计集中核算业务处理程序,完善业务管理制度。第十条财政国库执行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财政性资金支付动态监控机制,及时向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报告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中涉嫌违法违纪的情况,配合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开展检查、调查活动,协助单位落实检查、审计决定或者监察建议。第二章国库集中支付第十一条下列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一)一般公共预算资金;(二)政府性基金;(三)财政专户资金;(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五)其他财政性资金。第十二条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一)国库单一账户;(二)财政专户;(三)财政零余额账户;(四)单位零余额账户;(五)特设专户。前款规定的各类银行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第十三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管理同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第十四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设立银行账户申请,并向财政部门、财政国库执行机构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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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好国库会计职能(一)重视会计工作,合理调配人员思想重视是会计国库工作顺利开展的基本保障,尤其是支行领导班子要带头做到将会计国库工作视为推动支行全面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在资源分配、人员安排等方面优先考虑会计国库部门之所需。为了缓解人员不足的压力,支行可以尝试着将工作内容比较单一,工作任务相对较轻的岗位集中到一个或两个部门,促进人力资源的有效整合,充分盘活现有人员,将综合素质相对较高、工作责任心较强的人员调剂到会计、国库岗位,充实会计队伍。近两年来,总行一直将加强县支行建设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在人员招聘中已经有所考虑,一批有志于央行事业的青年大学生已经被分配到了人员紧张的基层行,支行应该以此为契机,将这些“新鲜血液”优先分配到会计、国库岗位,使青年职工在这些岗位上历练成才,同时,用他们的热情和激情带动一线职工,共同促进会计国库工作质量的提升。(二)加强培训力度,提高人员素质第一,号召广大会计工作者自觉学习有关的业务理论、政策法规和计算机知识,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提高业务技能,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第二,根据基层会计、国库业务的发展变化和人员状况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业务培训,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及时组织会计人员参加新知识、新业务、新技能的学习,确保会计、国库岗位上的在职人员尽快适应业务发展变化的需要。第三,通过举办业务技术比赛、进行岗位轮换、开展业务检查、加强人员在内外部交流等多种形式,培养和锻炼会计、国库人员。第四,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岗前培训,严格会计国库人员准入制度,鼓励会计岗位上的无证人员尽快考取从业资格证书,同时,在招收临时人员时,有计划有针对性地招收持证人员,优先满足会计、国库工作的需要。(三)合理设置岗位,整合现有资源针对县支行会计业务量逐年萎缩的态势,为了从根本上缓解人员压力,降低业务风险,建议将县支行会计业务实行全面上收,将零散的会计业务集中到上级行办理,缩短会计核算管理半径,减少业务风险点。此举不仅能更好地服务于金融机构集约化经营和扁平化管理,对于人民银行自身而言,也有诸多好处。一是会计业务上收后,县支行网点重要空白凭证、操作员和对账管理等业务风险点将不再存在;二是会计业务上收后,支行会计人员可以集中精力从事国库业务、会计调研等工作,从而有效缓解支行人员紧、任务重的状况,达到优化核算资源配置,缓解人员供需矛盾的目的。(四)深化工资改革,完善激励机制随着目标考核制度的建立,上级行对会计国库工作的要求日趋严格,有些支行甚至明确制定了责任事故的惩罚条款,但是对无差错的奖励却很少。建议在深化工资改革的进程中,进一步完善考核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会计国库岗位的特殊要求和风险程度设定合理的风险系数,对无差错会计人员进行奖励,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调节作用,工资分配尽量向临柜人员倾斜,真正体现“多劳多得”、“奖优罚劣”的原则,进一步增强会计人员的凝聚力,化解望岗怯步,奖少罚多的心理压力,激发会计人员工作激情,调动主观能动性,提高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同时,用好干部技术职称的激励手段,鼓励会计国库人员钻研业务,努力成为行家里手,积极开展调研工作,促进会计国库工作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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