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uhuals2008
没有具体范畴,包含岗前培训,专项培训两方面。劳动合同法对培训费的规定,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都不能收取劳动者培训费;岗前培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收费,更不得约定违约金和服务期;专项培训,也叫专业技能培训,企业应垫付培训费,但是可以和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如果劳动者在服务期内离职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劳动者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相应违约金一、培训费开支范围:1、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2、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3、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4、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5、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6、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7、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8、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二、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1、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省部级及相应人员的培训项目。2、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司局级人员的培训项目。3、三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三、培训费中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1、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2、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3、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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