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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本文会为大家介绍一下互联网IT公司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希望能够帮助全国的互联网IT公司增加可利用资金进行开源节流!
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
1、互联网IT公司可申请为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征收企业所得税。
2、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3、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两面三减半政策
5、在全国有特殊经济园区里,可申请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奖励。
增值税税务筹划:
1. 符合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2. 符合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享受减征增值税。
3. 在全国有特殊经济园区里,可申请增值税的税收奖励。
大家会发现,笔者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中都提到了同一种政策——经济园区的税收奖励!
税收奖励:是各地的地方为扶持当地的经济发展,在一部分经济园区内给予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只要本地或者外省的企业入驻当地的经济园区,在当地正常纳税达量后(一般情况为纳税>50万),即可申请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奖励。
增值税部分享受地方留存后的70%-85%的奖励;
企业所得税部分享受地方留存后的70%-85%的奖励。
(1)所有的纳税人都可以享受税收奖励吗?
答:因为这类税收政策是以有限公司成立的,所以一般纳税人才可以享受。
(2)这套返税政策稳定吗?
答:该返税政策非常稳定,园区成立很久,厂区基础设施及人才政策也很优质,也支持企业实体迁移。
(3)该税收奖励的周期是如何的?
答:正常情况是当月纳税,次月月底进行奖励;但若长期不纳税,园区会进行清退处理。
(4)已经享受高新技术政策还可以享受该项税收奖励吗?
答:可以同时享受,不冲突。
如对上述互联网IT公司的税收筹划方案感兴趣,可以看图了解更多!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望采纳!
Yoyo030303
要看你的公司当时是采取的什么方法,因为会计法规定,一旦确认了会计方法就不能更改。纳税筹划的方面:1一般高新企业的员工工资可以抵扣 2·可以每年按照一定的比例提取研究经费,必须要得到税务局的批准。 3·建议你直接向你的专管员询问一下地区的优惠政策。4·企业如果是新办企业可以免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或下一年度的所得税(看工商营业执照的日期,7月份以前的只能免当年的,7月份以后可以申请免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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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经贸企业会计电算化顺利、稳定、协调发展,保证会计资料处理与保存的合法、安全、准确、真实,促进经贸企业会计核算软件设计与使用规范化,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核算软件管理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和《印发<关于会计核算软件评审问题问题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的规定,并结合企业会计核算与管理的特点,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下列实行独立核算的经贸企业均执行本规定(一)经贸部直属企业单位及其分、子公司。(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以下简称:各省经贸厅)所属的各级外贸、进出口公司和其他企业。第三条本规定所指会计核算软件是指用于会计核算工作的计算机用软件。二、对会计核算软件的基本要求第四条会计核算软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才能正式提供使用:(一)软件提供的数据输入项目符合经贸部发布或审核批准的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二)软件提供的会计科目编码符合经贸部发布或审核批准的现行会计制度中有关会计科目编码的规定。(三)软件具有必要的防范会计数据输入差错的功能。(四)软件的计算和结帐功能符合经贸部发布或审核批准的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五)经计算机登帐处理的系统内会计凭证及据以登记的相应帐簿,软件只能提供留有痕迹的更正功能。(六)软件具有按规定打印输出各种帐簿以及必要的查询功能,打印输出的帐页连续编码。(七)对计算机根据已输入的会计凭证和据以登记的相应帐簿生成的各种报表数据,软件无修改功能。(八)软件具有防止非指定人员擅自使用和对指定操作人员实行使用权限控制功能。(九)对存储在磁性介质或其他介质上的程序文件和相应的数据文件,软件有必要的保护措施。(十)软件具有在计算机发生故障或由于其他原因引起内外存会计数据破坏的情况下,利用现有数据恢复到最近状态的功能。三、会计核算软件的评审第五条对拟在经贸系统范围内推广应用或作商品销售以及经贸企业自行开发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必须申请通过评审。经贸部与各省经贸厅分别成立评审机构。(一)经贸部成立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委员会,由部财会司与部计算中心的有关人员联合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经贸部财会司。(二)各省经贸厅成立相应的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委员会。(三)经贸部及各省经贸厅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委员会均应由取得中级技术职称(会计师或工程师)的会计与计算机专业人员组成。第六条会计核算软件申请评审的前提条件是软件必须在本单位(拟作商品销售或推广应用的软件必须在两个单位以上)与手工并行运行三个月以上,并保存有完整的与手工处理相一致的数据。第七条申请评审的会计核算软件,开发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一)软件需求说明书(自行开发使用者免交)。(二)软件概要设计说明书。(三)用户操作手册(自行开发使用者免交)。(四)项目开发总结报告。(五)用户意见(自行开发使用者免交)。(六)试用单位打印输出的凭证、帐簿、报表样本。以上(一)至(四)项按国际BG567-88《计算机软件产品开发文件编制指南》编写。第八条会计核算软件的评审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以下机构主持审批。(一)属于经贸部直属的各公司及其分、子公司的会计核算软件由经贸部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委员会主持审批。(二)属于各省经贸厅所属的各外贸进出口公司和其他企业自行开发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由各省经贸厅会计核算评审委员会主持审批并报经贸部备案。(三)属于各省经贸厅所属的各外贸进出口公司和其他企业拟在省经贸厅系统内作商品销售或推广应用的会计核算软件由省经贸厅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委员会评审后上报经贸部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委员会审批。第九条会计核算软件评审的主要内容是审查其是否达到了本规定对会计核算软件的基本要求。第十条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委员会应认真做好下列主要工作:(一)采用模拟数据对软件进行测试。(二)对软件的实际应用情况进行实地考察。(三)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写出书面评审意见并以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方式通过。(四)对评审合格者发给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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