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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及建制沿革清代以前诸朝,现滕州境内基层政权掌管财政、赋税职能。因历史、地域变迁,设置并不完全一致。有的时期县衙内设粮房,由师爷管理本县钱粮征收和官吏薪俸开支;有的时期县衙内设户房,管理本县财税。清代,知县下设县丞1人。滕县设户房(即钱粮房),作为县署办事机构,由县丞任长官,掌管全县粮马、税收、户籍等事项。清末维新后,滕县设财政处。中华民国时期,滕县财政机构名称、职能更迭频繁,发展不统一、不稳定。1912-1924年,北洋时期,滕县设财政科,作为县政府四科之一,下设科员1人,录事若干名,管财税钱粮事务,科员、录事由县知事委任。1924-1928年,国民革命北伐前后,滕县设财政管理委员会。1928-1933年,国民革命胜利后,县政府下共设第一、第二两个科,其中第二科掌财税工商建设事宜,下设科长1人,科员、录事若干名,第二科下设财政局,置局长1名,期间,县财政开始实行预决算管理,县政会议(相当于今天的政府办公会)开始审议预决算及公债。1933年,财政局改为县政府第三科,局长改称科长,下设征收处和金库。1938年,日本侵略者占领县城,3月日寇利用汉奸建伪滕县公署,下设财政科,由日军派顾问控制。1945年8月,日军投降,伪滕县公署及其财政科随之瓦解。抗日战争及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滕县境内各抗日民主政权,分别设置财政科或财粮科并附设银库,科长1人,科下分设财务、行政粮秣两股,办事人员根据各县(办事处)规模大小,分别设置3人至4人。工作范围,主要是掌管预算、决算、各种税收、公粮、公草、公产、公债、金融、物价及其他财政建设事项;并兼理战事勤务、代办军用事项等。期间,财政科在党领导下的行署(专署)财政机构统一管理下一度实行统收统支的供给制财政。1948年7月,随着解放战争的胜利,滕县解放,县人民政府成立。滕县解放后,1949年3月,县政府设立财政科、会计室。财政科掌管全县各项财政事务。其工作范围是:(一)掌管并编制本县范围内财政收支预算和决算。(二)组织和管理本县范围的预算收入。包括各项税收,农业税收,县、区、乡公产收入(包括房租、鱼塘、苇坑收入)等。(三)管好用好本县范围内的预算支出。包括各项行政事业费。(四)推销国家公债。(五)其他财政建设事项。县以下各区,设财政助理员1人,各村设财粮委员1人,分别掌管区和村的财政事务,完成县财政交办的财政任务。会计室掌会计、岁计、统计事务,设会计主任、会计员,会计主任由财政科长兼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党的各种政策和形势发展的需要,县政府在财政科以下分别设置农业税科、工商科、税务局、市场管理委员会、公产管理委员会。1951年7月,县政府成立滕县地方财政管理委员会,对县区乡村经费统收统管。1952年4月,财政科、会计室、农业税科合并为滕县财政局。1953年,国家实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制,我县开始编报财政预决算。1958年2月,按上级要求建立乡财政,全县64个乡各设1名财经员。1958年8月,县税务局并入财政局。1958年12月,全县各公社建立财务科。1960年1月,恢复县税务局建制,与财政局合署办公。1960年12月,县会计辅导组并入财政局。1961年12月,撤销公社财务科,按公社设税务所和财政助理员。1962年1月,县财政局、税务局分设。撤销城建局,其职能并入县财政局。1967年4月,财政局、税务局合并,称滕县财税局。1968年7月,县财税局与县人民银行、县工商局合并,成立财金局。1970年4月,滕县财金局改称滕县革命委员会财税金融组。1971年9月,恢复滕县财金局。1973年4月,滕县财金局撤销,分设滕县财税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滕县支行。1979年10月,全县各公社建立农财组。1980年3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滕县支行从滕县财税局划出。1980年-1999年,根据国务院统一布置,我县(市)开展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期间,县(市)政府设置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作为财政部门下属机构。1981年5月,县财税局分设财政局、财贸委员会、工商局。1981年-1995年,县财政根据上级要求,发行国库券。为做好发行工作,县(后改为市)政府批准建立了国债推销办公室和国债服务部,作为财政部门下属机构,专司国库券推销、兑付工作。1981年11月,县政府批准成立滕县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县财政局管理下的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1984年3月,县财税局分设财政局、税务局、审计局。1984年,国家决定建立乡财政。1986年,全县各乡(镇)建立财政所。乡镇财政是国家的一级财政,是国家财政的基础。是乡镇政府的办事机构,受乡政府和县财政财政局的双重领导。乡镇财政的基本工作任务包括:第一,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各项财政、财务制度;第二,负责编制本乡镇范围内的财政收支预决算;第三,负责组织管理本乡镇范围内的预算收入,保证完成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各项收入指标,用好管好国家预算内支出,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果;第四,帮助乡镇属企、事业单位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搞好财务管理,大力促进农村的发展;第五,负责管理本乡镇的各项预算外资金,大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第六,负责本乡镇的国库券推销工作。1986年 2月,按上级要求,我县设立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管理办公室,归口县财政局管理。1986年-1997年,国家部署开展“三大检查”工作。滕县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为临时常设机构,1988年6月改为实体机构,挂靠在市财政局,后该机构改隶税务局,1993年重新挂靠市财政局。1988年,国务院批准滕县撤县建市,原滕县财政局相应改为滕州市财政局。1991年5月,滕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成立,为副科级单位,由市财政局归口管理。1993年2月,该机构改为市财政局内设科室。1994年国家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市税务局分设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共滕州市委通知,建立中共滕州市财政局党组,财政局长任党组书记,地税局长任党组副书记兼地税局分党组书记。1995年5月,市政府批准恢复成立滕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为副科级单位,归口市财政局管理。7月,市政府批准成立市收费管理办公室,12月,改称收费管理局,为副科级单位。1999年,撤销市收费管理局,成立滕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为正科级事业单位,隶属市财政局。同年,撤销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成立滕州市财政监督局,为正科级事业单位,隶属市财政局。1999年,随着原城关镇撤销及龙山、荆河两个街道的建立,我市开始建立街道财政,组建街道财政所,到2000年街道财政所为4个,镇财政所相应变更为17个。街道财政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令和各项财经制度,负责有关财政预算内收入和支出的组织与管理及街道各项预算外资金和国家规定的自筹资金筹集、分配的组织管理工作;协助街道企业建立和健全各项财务会计制度,严格执行财政预算、决算制度。1999年2月,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从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隶市财政局。11月,市政府批准成立市会计管理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均为副科级单位,隶属市财政局,批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升格为副科级单位。2002年,市财政局获全省财政系统先进集体称号,受到省政府表彰。2002年6月,国家推行农村税费改革,市政府批准成立市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局,为正科级事业单位,归口市财政局。2003年3月,市政府成立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国资办,与国资局合署办公。5月,市政府批准成立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归口市财政局管理。2003年,我市取消农业特产税。2004年,我市实行农业税减半征收。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移交枣庄市公积金管理机构。2005年,我市提前一年全面取消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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